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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工作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工程验收工作导则1目的和范围为了保证在建设监理服务工程中全面正确履行工程验收的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业主的要求组织进行分部工程的验收,为合同工程的完工验收、单位工程和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特制定本导则。本导则详细的说明了在提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枢纽验收工作以及针对不同的验收活动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履行的职责和完成的工作,系统地描述了工程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包括:(1)验收条件的确认和验收时机的确定;(2)验收材料的制备、审核和确认等准备工作;(3)验收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等具体验收活动;(4)验收鉴定证书的格式和内容等。用于指导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所涉及的各类工程验收活动,也可作为水利水电的水库专项工程以及其它领域的工程验收服务的参考。2引用标准和术语定义2.1引用标准除以下所列举的标准或规范外,与所涉及的建设监理服务领域的所有与工程验收有关的行业标准和规程规范均应视为已被引用:DL/T5111—2000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JTJ288—1993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2术语及定义为了便于统一、规范和准确描述工程验收所涉及到的工作,本导则中使用了如下的特定术语并赋予其唯一的定义。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1页,共42页n(1)枢纽工程(KeyProject)、枢纽建筑物(KeyStructure)、主体建筑物(PrincipalStructure)、主要建筑物(MainStructure)和附属建筑物(AuxiliaryStructure)枢纽工程保障水利水电工程能够安全正常运行和适当维护并达到其设计使用功能的所有永久建筑物、设备和设施的总称。保障枢纽能够安全正常运行和适当维护并达到其设计使用功能的永久建筑物、设备和设施称为“枢纽建筑物”。能够保障枢纽安全正常运行并发挥使用功能的枢纽建筑物称为“主体建筑物(主体工程)”;如果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或严重丧失使用功能的主体建筑物称为“主要建筑物”;为主体建筑物安全运行并发挥使用功能服务的枢纽建筑物成为“附属建筑物(附属工程)”。(2)单位工程(UnitProject)和主要单位工程(MainUnitProject)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及其相关设备或设施称为“单位工程”;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为主要单位工程。(3)分部工程(SeparatedPartProject)主要分部工程(MainSeparatedPartProject)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的安全保障、功能或效益发挥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4)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关键部位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ofCriticalPosition)重要隐蔽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ofCrucialConcealment)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在某些其它行业也称为“分项工程”(在本导则中“分项工程”与“单元工程”具有同样的意义,统一采用“单元工程”来表达)。对工程安全、效益或或功能发挥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称为“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发挥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称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5)合同工程(ContractedProject)包含在一项施工合同中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无论这些工作是在施工合同文件中事先约定,还是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变更、删除或增加等。(6)单项工程(IndividualProject)能够在枢纽工程竣工前提前完工投入运行并能达到其使用功能或发挥效益,或在枢纽工程竣工后延期或暂缓建设但不影响枢纽工程发挥设计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相关设备或设施及其组合体。(7)施工辅助设施(AuxiliaryConstructionFacility)为枢纽建筑物的施工提供特定服务功能且能独立施工或运行的建筑物|、设备或设施,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2页,共42页n这些建筑物、设备或设施在枢纽工程竣工后即完成使用功能而废弃,对于影响枢纽建筑物运行或枢纽建筑物区域环境美观的应予以拆除。(8)竣工图纸(As-builtDrawings)完整、详细和准确描述建筑物、设备或设施完成的真实状态的所有图纸。(9)业主(EmployerofProject)和建设管理机构(ProjectManagementOrganization负责投资建设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并对其拥有产权的组织称为“业主”;业主授权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的组织为“建设管理机构”。(10)水利水电工程质量(QualityofHydraulicandHydroelectricEngineering)质量检验(QualityInspection)和质量评定(QualityAssessment)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性总和。质量检验就是通过检查、量测或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型评价,而质量评定则是将质量检验结果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11)质量事故(AccidentduetoPoorQuality)和质量缺陷(DefectofConstructionalQuality)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或危害的事件称为质量事故。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不会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或危害的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12)工程验收(ProjectAcceptance)和验收主持机构(AcceptanceAgency)工程验收是评价或鉴定已经完成的工程满足相关要求的活动。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赋予了工程验收职能,负责或授权组织工程验收的组织称为“验收主持机构”。3工程验收总则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规程规范,在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为了继续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或将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当条件具备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结论,同时避免不合格工程的非预期使用或进入后续施工。验收工作将依次顺序衔接而不重复。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3页,共42页n3.1工程验收基本要求3.1.1工程验收分类在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的验收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1)分部工程验收;(2)重要隐蔽工程验收;(3)单位工程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5)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6)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7)水库蓄水验收和输水工程通水验收;(8)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9)枢纽工程竣工验收等。按照验收所涉及的工程范围和建设阶段的不同,工程验收应由业主主持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也可委托具备资质或权限的机构组织部分或全部的验收工作,并向验收主持机构提交验收鉴定报告,验收结论应得到验收主持机构的最终认可。业主主持可主持分部工程验收、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枢纽附属工程或施工辅助设施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以及合同工程的完工验收等,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及枢纽主体单项工程验收等应由政府主持。3.1.2工程验收依据工程验收应依据:(1)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2)工程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2)经批准的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或概算(调整概算)文件;(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4)施工技术要求和设备技术说明书;(5)工程施工或设备安装合同文件(业主主持的验收)等。3.1.3工程验收工作内容工程验收活动应完成如下主要工作:(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和施工、设备制造和安装质量以及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检查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及其是否具备进入后续建设的条件;(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管理条件;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4页,共42页n(5)检查工程的投资控制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6)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发现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7)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3.2工程验收的组织(1)根据水利水电行业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业主应授权监理机构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同时也可授权监理机构主持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在这种情况下,监理机构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在得到业主认可后开展验收活动。(2)单位工程验收、枢纽附属或施工辅助单项工程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以及合同工程的完工验收,或政府验收主持机构委托的其它验收,业主应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建设管理机构可设置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活动的组织安排、统筹协调和服务配合等工作。(3)政府主持验收时,验收主持机构将组织成立验收委员负责验收,业主可设置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活动的组织安排、统筹协调和服务配合等工作。3.2.1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的准备、验收资料的检查和制备、验收鉴定书的起草、验收活动的组织安排和统筹协调等。根据所验收的工程范围和建设阶段的不同,验收工作组成员构成有所不同:(1)分部工程验收或重要硬隐蔽工程验收,如果业主授权监理机构主持验收则由监理机构负责组建并出任组长,如果业主授权建设管理机构主持验收则由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并出任组长。(2)由业主主持验收时,验收工作组为验收的工作机构,由业主委托建设管理机构组建并出任组长。(3)由政府主持验收时,业主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全面协助和配合验收委员会的验收工作。除业主和建设管理机构外,在验收工作组中任何一方的代表数量不宜超过三名,代表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3.2.2验收委员会(1)由业主主持验收时,业主应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业主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业主、建设管理、勘测设计、建设监理、建筑安装等方面委派一名高级代表,委员则由业主、建设管理、勘测设计、建设监理、建筑安装、试验检测、主要设备供货或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代表(1~3名)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业主指定,副主任委员由业主征询相关方面意见委派,委员由建设管理机构与验收相关各方协商确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5页,共42页n定。(2)由政府主持验收时,验收主持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应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并派遣或指定主任委员,并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地方政府等协商确定副主任委员和其它委员,验收委员会委员应包括特邀专家。3.2.3验收资料和验收成果(1)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料由业主或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制备,工程建设各方应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业主或建设管理机构应检查提交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2)验收资料分为提供验收的资料和备查资料(参见附件A16),工程建设各方应保证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验收资料的文字材料宜为A4(210×297mm)版面,图纸宜为A3(420×297mm)版面。(3)验收委员会通过查看工程建设现场,召开会议听取建设管理、勘测设计、建设监理、建筑安装、试验检测、设备供应或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汇报,查阅验收资料等形式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4)工程验收的成果性文件为“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如果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由保留意见的委员(成员)签字确认。(5)工程验收结论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验收委员会委员(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具有裁决权。若半数以上的委员(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业主验收应提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则提请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决定。3.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工程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业主主持的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如果项目建设投资为国家水利建设或防洪资金,则由国家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的授权承担业主验收监督管理的职责;如果项目建设投资为地方水利建设或防洪资金,或国家投资授权地方政府管理,则由地方(县或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承担业主验收监督管理的职责。(2)如果项目建设投资为企业自有资金,则业主验收的监督管理机关为其上级公司,直至国家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程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采用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或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方式进行,通过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验收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方法,对业主主持的工程验收进行监督管理,以核查:(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6页,共42页n(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5)验收资料是否齐全;(6)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同时,工程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还应:(1)根据需要对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在验收期间产生的争议作出最终裁决;(2)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机构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向竣工验收主持机构报告;(3)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验收主持机构修改、补充和完善。为了工程验收监督管理机关适时且恰当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业主应在工程项目开工核准后的84天内,将业主验收工作计划提交给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建设计划调整或改变,业主应将调整或改变后的业主验收工作计划重新提交给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3.6监理机构的工程验收职责作为建设监理服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枢纽工程的所有验收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监理机构应按照适用的国家(行业)标准或规程规范,按照业主确定的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评价并确认所完成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交真实完整的评价报告:(1)如果建设监理服务范围涉及枢纽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相关的行业标准或规程规范,结合枢纽工程和施工辅助工程的组成,提出单位工程划分(参见附录E01)及其编码系统、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划分及其编码原则的建议。(2)在单位工程划分及其编码、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划分及其编码原则得到确认后,提出建设监理服务范围内所涉及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划分(参见附录E02)及其编码以及单元工程的划分原则、分组(参见附录E03)及其编码的建议,以推进业主建立统一完善的工程质量评价体系。(3)监督并见证承包人实施单元工程的工序质量检验,在获得所有规定的检验或试验成果后,督促承包人尽快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并提交评定资料,复核评定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认单元工程的质量等级。(4)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编制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复核报告,组织分部工程验收,确认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5)编制重要隐蔽工程监理工作报告,按照业主的要求组织或协助进行重要隐蔽工程验收(预验收),或根据业主的授权主持重要隐蔽工程验收(预验收)。(6)审核并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和质量保证资料,编制并提交合同工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7页,共42页n程监理工作报告,按照要求制作汇报材料,参加业主组织的合同工程验收。(7)编制单位工程监理工作报告,按照要求制作汇报材料,参加单位工程验收。(8)编制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监理工作报告,按照要求制作汇报材料,参加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9)编制枢纽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按照要求制作汇报材料,参加枢纽工程验收。(10)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程安全鉴定的要求,编制建设监理自查或自检工作报告。4单位工程验收按照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构成或在建设进展阶段,由业主主持、委托建设管理机构或监理机构主持单位工程的相关验收。涉及单位工程验收的验收活动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等。4.1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由业主委托建设管理或监理机构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建设监理、建设管理、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试验检测或主要设备供货等方面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通过检查工程现场和审阅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分部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4.1.1验收工作组如果业主授权监理机构主持分部工程验收,验收工作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工程师;副组长:建设管理机构的高层代表、勘测/设计高层代表、建筑或安装承包人高层代表;成员:监理工程师、建设管理机构的项目代表、设计/地质(涉及开挖或基础处理的分部工程)代表、承包人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试验检测机构代表以及主要设备供货商代表(以设备安装为主的分部工程)等,每方代表不超过两名。如果业主授权建设管理机构主持分部工程的验收,则组长为建设管理机构的高层代表,监理机构对应委派副组长。验收工作组成员由监理机构或建设管理机构与验收各方协商确定并提交业主确认。4.1.2分部工程验收条件如果承包人认为其所承担的分部工程已经具备验收条件,他应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并说明:(1)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2)所有质量缺陷全部修复,或修复措施已经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8页,共42页n(3)所有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全部合格并通过监理机构的复核确认;(4)分部工程的所有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并通过了监理机构的审查。监理机构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4天内核查验收条件,审核验收资料,如果条件具备,在征得建设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回复承包人同意验收,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和验收各方,确定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以及验收资料的具体要求。4.1.3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在确定的验收时间前一天,验收各方应将验收资料送达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分发给验收工作组成员,备查资料在会议当天送达指定地点备查。验收工作组组长在组织验收工作组成员和验收各方代表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实体质量状况后,返回会议室举行会议(会议议程参见C01),通过听取报告和查阅工程质量评定档案资料,验收工作组经充分讨论协商完成以下工作:(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2)评定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3)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讨论通过并签署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参见附录A01)。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的份数由业主确定,除业主需要保留的份数外,承包人和监理机构各应留存一份,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验收后的七天内,监理机构应将验收鉴定书发送给验收各方。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将作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时评价工程质量状况的唯一依据。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责任方代表签字确认,在所有遗留问题处理完成后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保存。如果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程序要求,建设管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的14天内,将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提交给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备案;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枢纽主要建筑物的主要分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定其质量等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的28天内,应将核查或核定意见反馈给建设管理机构。如果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业主应组织验收各方进一步复核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复核意见;如果质量监督机构对复核意见仍然存在分歧,应提交给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或裁决。4.1.4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分部工程验收是工程验收的最基本组成要素,也是评价枢纽工程质量最基础的依据,因此,监理机构必须对所有验收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或审查,以确保分部工程验收结论的真实准确:(1)按照单元工程的划分和编码,逐一复核每个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表格,同时核查评定依据(原始记录)的完整性,任何缺乏或遗漏的原始资料应要求承包人补充完整后方可进行复核评定;将评定表格中的检测数据与工序验收记录逐项对照,更正评定表中的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9页,共42页n差错或偏离以保证评定依据的真实准确,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工序质量评定并确定单元工程的质量等级,以确保评定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为了避免遗漏,应按照单元工程的分组编码顺序编制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统计表,表中应包含编码、位置、工程量、完工日期、工序质量等级、关键检测数据和单元工程的质量等级等,每复核一个单元工程就填充表格中对应行,以确保每个单元工程都得到评定(参见相关工序作业监理工作导则)。(3)为了便于检查或档案查阅,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资料应按照分组和编码顺序装订成册后装入档案盒。每个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的装订顺序依次为: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工序质量评定表(与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中的工序顺序相同)、单元工程开工许可(如开仓证、准灌证等)和工序检验原始记录。监理机构应对照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统计表逐项检查所有资料,发现遗漏立即通知承包人补充完善,以确保单元工程评定资料的完整性。(4)分部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如原材料或构配件的厂家证明,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或成品取样试验报告、关键工艺设备的率定或检测证书等,应分类按时间顺序装订或装盒;如果原材料或构配件为多个分部工程同时使用,则分部工程验收时只需提供该分部工程施工时段内的检测资料供验收查阅;在提交分部工程验收中的试验检测数据统计中,也只需对该分部工程施工时段内的试验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5)在完成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检查或质量等级复核后,编制《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复核报告(参见附录B01)》作为分部工程的验收资料,同时制作会议汇报的幻灯片,起草《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以备在验收会议上使用。(6)在分部工程验收活动期间,监理机构应派遣专人分发会议资料并主持会议,保持验收活动的有序正常进行。4.2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对于决定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和结构安全的重要隐蔽工程,在开挖揭露后或地基覆盖前,应组织对其进行验收鉴定,评价其满足设计要求的能力,或确定达到设计要求应采取的进一步处理措施。4.2.1验收范围和目的通常情况下,重要隐蔽工程验应安排在施工转序阶段进行。根据适用的行业标准或规程规范,需要验收的重要隐蔽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1)开挖完成的重要建筑物的原状地基;(2)基础处理施工结束的重要基础;(3)掘进贯通并完成初期支护的长距离或大断面隧洞、大跨度高边墙的地下洞室或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区域的地下洞室群;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10页,共42页n(4)渠堑开挖或渠堤填筑完成的长距离或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区域的渠道渠槽;(5)埋设在地下的钢筋(钢衬)混凝土或圬工涵管;(6)需要埋入混凝土内的大型金属结构或机电设备的埋设部件,如埋藏式或包裹式压力管道、水轮机或水泵的基础环和蜗壳、混凝土坝孔口的钢衬等。重要隐蔽工程验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如果重要隐蔽工程全部包含在一个分部工程中,也可与该分部工程的验收合并进行,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在施工转序时进行整体验收,但也可根据工程施工进展分段逐次验收。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主的要求,业主一般委建设管理或监理机构组织托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并委派代表或专家作为验收工作组成员。对于重大或巨型工程项目枢纽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业主也可直接主持并组织专家组验收。验收工作组(专家组)通过检查工程现场,审阅地质素描(鉴定)、试验检测报告,查阅施工过程文件,以:(1)鉴定所揭露地基的地质条件,评价原状或处理地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评估基础处理设计的适应性或修改调整的必要性;(2)评价基础处理效果及其满足设计要求的能力,确定弥补不足的进一步处理措施;(3)鉴定地下洞室围岩的地质状况或稳定条件,评估永久支护或衬砌结构设计的适应性或修改调整的必要性;(4)鉴定渠槽边界的地质状况,评价满足设计要求的能力,找出缺陷部位并提出建议的加固措施;(5)评估渠道永久衬护设计的适应性或修改调整的必要性,检查渠槽周边的外围环境,确定渠系交叉建筑物的位置及其型式、渠槽或渠堤防护结构设置的位置或型式;(6)发现并消除涵管本体或大型金属埋设部件可能存在的偏差、缺陷或不合格。4.2.2验收工作组和验收专家组如果业主委托监理机构组织重要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工作组通常由下列人员构成:组长: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工程师;副组长:建设管理机构的高层代表、业主委派的代表或专家、设计/地质(开挖或基础处理工程)负责人、承包人的高层代表;成员:监理工程师、建设管理机构的代表或特邀专家、设计/地质(开挖或基础处理工程)代表、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试验检测机构代表以及主要设备供货商的代表(以设备安装为主的分部工程)等。如果业主授权建设管理机构组织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则组长为建设管理机构的高层代表,监理机构委派副组长。验收工作组的具体成员由监理机构或建设管理机构与验收各方协商确定并提交业主确认。当业主组织专家组进行重大或巨型工程项目枢纽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验收时,验收专家组由业主聘请,但业主仍应委托建设管理或监理机构成立验收工作组在专家组验收之前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11页,共42页n进行重要隐蔽工程的预验收并形成预验收报告(参见附录A02),在专家组验收活动期间负责验收的组织安排、统筹协调和服务配合等工作。4.2.3验收条件和程序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时间应根据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结合工程实际进展情况确定,适宜的验收时机为:(1)基础开挖工程建筑物基础(如果为分期开挖则为当期开挖部分)开挖结束,超过设计限值的欠挖已经处理,建基面浮渣和施工废弃物已经清除,建基面体形测量、地质素描和地基检测完成;(2)基础处理工程建筑物基础(如果为分期处理则为当期处理部分)处理施工结束,处理地基或处理结构检测完成,现场清理干净;(3)地下洞室掘进掘进和初期支护结束(如果为长距离隧洞也可为某一施工作业段,分层开挖的高边墙地下洞室则为某一层或几层)且无欠挖,浮渣和施工废弃物已经清除,开挖断面测量完成,地质素描、必要的围岩或支护措施检测完成;(4)渠道工程渠槽(如果为长距离渠道也可为某一施工作业段)成型且体形测量完成,地质素描或必要的地基检测完成;(5)地下埋涵工程管体浇筑、砌筑或拼装结束,所有混凝土或砂浆已经达到其设计龄期且必要的试验或检测完成;(6)金属结构或机电设备部件埋设工程埋设部件的安装和必要的检测完成。监理机构应跟踪重要隐蔽工程的施工进展状况,与建设管理机构保持信息沟通,确认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在验收条件具备和验收时间确定后,验收组织机构应向验收各方发出书面通知,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范围;(2)验收活动的时间、地点或主要议程安排;(3)验收工作组或验收专家组的组成;(4)提交验收的报告或资料的详细要求。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应以召集验收工作组(专家组)会议的方式进行,除验收工作组(专家组)成员外,验收各方应派遣代表列席会议。验收工作组(专家组)通过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实体状况,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出席会议听取(会议议程参见附录C02)工程建设各方汇报,经过充分讨论形成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纪要或验收鉴定证书(参见附录A02)。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纪要(参见附录A02,亦可采用验收鉴定书的形式)是记录验收结论或进行下一步工作的最重要依据。验收纪要(或鉴定书)由验收工作组讨论通过,或由验收工作组起草经验收专家组讨论通过,在签署后具有合同法律效力。验收纪要(验收鉴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12页,共42页n定书)应及时发送给验收各方。重要隐蔽工程通过验收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处理验收遗留问题和实施所确定的处理措施。对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在覆盖前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业主、设计(地质)、承包人的代表进行现场四方联合验收,只有得到四方代表的一致同意并签署验收证书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才能被覆盖。4.2.4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了进行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监理机构除需要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参见4.1.4)的(1)~(4)工作外,还应:(1)收集、整理和统计地基或处理措施的检测资料,分析检测成果偏离设计指标产生的原因,评价地基或处理措施的状况,提出进一步处理措施的建议;(2)编制《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参见附录B02~B08)》作为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同时制作会议汇报的幻灯片以备在验收会议上汇报使用;(3)起草《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纪要(预验收报告)》(草案),供验收工作组讨论使用;(4)如果业主委托监理机构组织验收,在重要隐蔽工程工程验收活动期间,应派遣专人分发会议资料和主持会议,保持验收活动的有序正常进行;(5)如果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由建设管理机构主持,协助建设管理机构组织验收活动,根据安排汇报建设监理工作情况;(6)验收会议结束后,根据验收会议纪要督促承包人处理验收遗留问题和实施所确定的处理措施;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覆盖前,组织业主、设计(地质)、承包人的代表进行现场四方联合验收。4.3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如果单位工程的现场施工作业尚未全部结束,但水库蓄水、输水工程通水或通航建筑物通航等需要单位工程投入使用,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确定单位工程是否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评价使用初期单位工程能否安全运行或后续工程能够顺利安全施工。当单位工程按照枢纽工程的建设计划分期投入使用时,应分期进行投入使用验收;如果首次投入使用验收时单位工程的形象面貌已经达到终期投入使用的要求,可一次进行投入使用验收,以后各阶段投入使用时由建设管理机构组织投入使用条件核查并将核查报告提交业主或批准备案。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建设管理机构成立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活动的组织安排、统筹协调和配合服务工作。如果需要,枢纽附属工程、导流工程或施工辅助工程也可按照本节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13页,共42页n4.3.1验收条件和时机安排单位工程投入使用时应达到如下条件:(1)单位工程的形象面貌满足设计对投入使用的要求;(2)投入使用后的施工计划已经落实,预期的形象面貌满足初期运行、工程防洪和安全度汛的要求;(3)已经完成的分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质量缺陷或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4)未完成的分部工程中已经完成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分部工程中长期淹没或覆盖的或可能影响建筑物运行或安全的质量缺陷已经全部修复并通过验收;(5)有关观测仪器或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并已获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6)单位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或采取隔离措施后不影响剩余工程正常施工,剩余工程的施工作业也不会影响单位工程的安全运行;(7)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的部分工程,已经移交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维护。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在计划投入使用前的至少42天前完成,因此,从预定的投入使用时间前至少91天开始,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管理机构组建验收工作组,督促工程建设相关各方落实验收条件,根据验收规程的要求制备验收资料。业主将在预定验收时间前的14天组建验收委员会,并将验收工作安排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验收委员会的所有委员以及与验收有关的所有工程建设各方。4.3.2验收程序和工作内容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业主组织在工程建设现场进行,通过现场实地检查单位工程的形象面貌、实体质量和周边环境条件,查阅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及分部工程验收档案,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参见附录C03)听取建设各方的汇报,验收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完成以下工作:(1)检查单位工程的完成情况,评价形象面貌满足投入使用要求的程度;(2)鉴定单位工程已完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3)落实投入使用后剩余工程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技术措施;(4)落实初期运行调度计划和控制措施、工程防洪和安全度汛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8)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参见附录A03)。验收鉴定书的数量按照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数量确定,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42天内,业主应将验收鉴定书发送到验收有关各方。如果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程序要求,业主应在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通过后的14天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14页,共42页n内,将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佐证资料提交给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28天内,应将质量等级核定意见反馈业主。如果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业主应组织验收各方复核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复核意见;如果质量监督机构对复核意见仍然存在分歧,应提交给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或裁决。4.3.3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监理机构在验收委员会的成员人选由总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或建设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按照业主的安排参加验收委员会的活动。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由建设管理机构与验收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业主确认。正常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担任验收工作组的副组长,并根据需要派遣监理工程师为验收工作组成员。为了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监理机构应:(1)全面将被永久淹没或覆盖部位的质量状况,发现质量缺陷督促承包人立即修复并进行验收;(2)组织已经完成但尚未验收的分部工程验收;(3)督促承包人进行未完分部工程中已经完成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并复核确认质量等级,汇总统计单元质量等级评定结果;(4)核实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督促承包人立即处理尚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并组织验收,完善“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记录”;(5)组织投入使用后剩余的施工作业,敦促承包人提交并审查批准剩余工作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技术措施,必要时召集会议讨论研究后再予以批准;(6)编制并提交“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参见附录B08),同时制作会议汇报的幻灯片,以备在验收会议上汇报使用;(7)协助建设管理机构起草《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草案)》,供验收委员会讨论使用;(8)根据安排参加验收活动,汇报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情况,澄清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疑问或问题;(9)代表监理机构作为被验收方面签署验收鉴定书。4.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在单位工程所有现场施工作业全部结束,具备投入运行发挥使用功能条件或单位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应及时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建设管理机构成立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活动的组织安排、统筹协调和配合服务等工作。4.4.1竣工验收条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达到如下条件: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15页,共42页n(1)所有分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2)分部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处理意见已经确定;(3)质量缺陷已经得到修复并通过验收,或正在修复中的质量缺陷不会影响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也不会影响工程的正常运行;(4)现场施工作业基本结束,除非缺陷修复所必需,所有施工人员、材料或设备全部撤离,施工设施和废弃物全部清除;(5)单位工程竣工图纸和质量保证资料已经通过监理机构的审查和签署确认,达到归档条件。4.4.3验收程序和工作内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业主组织在工程建设现场进行,通过现场检查单位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周边环境条件,核查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或分部工程验收档案文件,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参见附录C03)听取建设各方的汇报,验收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完成以下工作:(1)检查单位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完成;(2)评定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的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4)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5)检查单位工程竣工图纸和质量保证资料;(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8)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参见附录A03)。验收鉴定书的数量按照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数量确定,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42天内,业主应将验收鉴定书发送到验收有关各方。如果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程序要求,业主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的14天内,将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佐证资料提交给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28天内,应将质量等级核定意见反馈业主。如果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持有异议,业主应组织验收各方复核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复核意见;如果质量监督机构对复核意见仍然存在分歧,应提交给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或裁决。4.4.1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监理机构在验收委员会的人选由总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或建设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按照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验收活动。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由建设管理机构与参加验收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业主确认。正常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担任验收工作组的副组长,监理工程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16页,共42页n师将派遣为验收工作组的成员。为了进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理机构现场应:(1)全面建筑物的表面状况,发现质量缺陷督促承包人立即修复并进行验收,或者确定修复措施和完成时间表;(2)组织单位工程投入使用后剩余分部工程的验收;(3)逐项核实先前历次验收的所有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督促承包人立即处理遗留问题并组织验收,完善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记录”;(4)适时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5)督促承包人编制竣工图,审查并签署确认;(6)督促承包人整理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签署确认;(7)编制并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参见附录B08),同时制作会议汇报的幻灯片,以备在验收会议上汇报使用;(8)协助建设管理机构起草《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草案)》供验收委员会讨论使用;(9)根据安排参加验收活动,汇报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情况,澄清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疑问或问题;(10)代表监理机构作为被验收方面签署验收鉴定书。5合同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当某项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建筑安装工作全部完成,应进行合同工程的完工验收;如果合同工程现场施工作业尚未结束而工程建设需要其投入使用发挥作用时,该部分工程应实施移交,拟移交的部分工程应进行移交验收。对于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枢纽建筑物或施工辅助设施建成需要投入运行发挥其使用功能时,应进行单项工程的投入使用验收。5.1部分工程移交验收如果合同工程现场施工作业尚未结束但其中的部分工程需要尽快投入使用,且:(1)能够发挥使用功能的部分工程基本完成,所有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全部评定合格;(2)部分工程投入使用不会危及到合同工程的结构安全,在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后,剩余工程的现场施工作业能够顺利和安全进行;(3)剩余工程的施工作业不会危及到合同工程的安全,在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后,也不会严重影响投入使用部分工程使用功能的正常发挥;(4)质量缺陷的修复不会严重影响拟投入使用部分工程的功能发挥;或者运行管理机构需要对特定的部分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且:(1)该部分工程的现场施工作业结束,所有单元工程质量全部评定合格;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17页,共42页n(2)所有质量缺陷已经修复并通过验收,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设备或材料已经撤离,施工设施或废弃物全部清除;(3)该部分工程具备妥善封闭和运行维护条件,非管理维护人员无法正常进入。在这种情况下,应将特定的部分工程先行验收并移交投入运行或管理维护。部分工程的移交验收由监理机构组织,建设管理和承包人的代表参加,按如下程序验收和移交:(1)建设管理和监理机构联合检查合同工程现场,确认拟移交部分工程的现场施工作业结束,具备投入使用或封闭温维护管理条件,后者或达到相关条件的预计日期;(2)监理机构核查待移交部分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确认所有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3)监理机构督促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并清理现场,达到投入使用或封闭维护管理的条件,对不能及时修复的质量缺陷确定修复措施和完成时间表;(4)监理机构与建设管理机构、承包人联合检查拟移交部分工程现场,记录所发现的遗留质量缺陷或影响部分工程正常运行或后续工程施工的障碍,确定清除障碍和修复质量缺陷的具体时间,视具体情况形成“工程移交现场检查纪要(参见附录B10)”;(5)监理机构准备工程移交证书(参见附录B10),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建设管理机构的代表联合签发。对于拟移交管理维护的部分工程,在签发移交证书前,监理机构应与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承包人的代表进行联合检查待移交部分工程的现场,确认无剩余工作和质量缺陷,现场无施工材料、设备、设施或废弃物,而且通道封闭设施已经安装且状态良好。在现场检查后的7天内,在现场见证承包人向建设管理或管理维护的代表移交封闭设施的钥匙,同时签署工程移交证书。如果移交投入使用或管理维护的部分工程为一个或几个完整的分部工程,可将移交验收与分部工程验收合并进行,在签署工程移交证书的同时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并形成验收鉴定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分部工程验收制备验收材料并履行相应的程序。5.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业主或委托建设管理机构主持。正常情况下,工作范围广、合同金额大、重要施工辅助工程或枢纽主体工程的合同工程由业主主持验收,而工作范围单一、合同金额小或一般施工辅助工程的合同工程验收则由业主委托建设管理机构主持。由业主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时,业主将组织成立验收委员负责验收,建设管理机构设置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活动的组织安排、统筹协调协和配合服务等工作;如果业主委托建设管理机构主持验收,则验收工作组应负责全部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由建设管理、勘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安装、试验检测、设备供货或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代表组成,成员名单由建设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18页,共42页n管理机构与验收各方协商确定并提交给业主备案确认,当业主主持验收时,验收工作组的正副组长也将是验收委员会委员。如果合同工程由一个完整的单位工程组成,应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并进行,以简化验收程序,减少验收工作量。5.2.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当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以表明:(1)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包括变更或增加的)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2)所有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通过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得到处理并通过了验收;(3)质量缺陷全部修复并通过了验收,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已经全部颁发;(4)观测仪器或设备已经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5)现场全部清理完毕并移交运行管理接收;(6)除合同争议外,所有合同商务问题已经解决,完工结算报告初稿编制完成;(7)合同工程的档案资料已经编制或整理完毕并通过了监理机构的审查和签署确认,具备移交归档条件。监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的28天内核查验收条件,如果条件具备则回复承包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已经具备,同时提请建设管理机构安排验收;否则,通知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的资料和完善的现场工作并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验收,直到完工验收条件完全具备后提请建设管理机构安排验收。5.2.2完工验收的工作内容在检查合同工程现场,核查工程档案文资料件,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参见附录C04)听取合同工程建设管理各方的汇报的基础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通过充分讨论和协商,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作(包括工程项目和档案资料整编)的完成情况;(2)检查工程现场的实际状况,特别是施工现场清理情况;(3)检查已经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运行情况;(4)核查工程档案文件是否符合归档要求;(5)鉴定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6)检查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情况,提出合同争议问题的处理建议;(7)核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9)确定合同工程的完工日期;(10)形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参见附录A04)。验收鉴定书的数量按照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19页,共42页n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数量确定,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42天内,业主应将验收鉴定书发送到验收有关各方。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的七天内,承包人应将所有竣工文件和工程建设档案移交给建设管理机构,并在监理机构的监督下,向建设管理或运行维护机构移交合同工程;同时,建设管理机构应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参见附件A05)。5.2.3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通常情况下,监理机构的总(副总)监理工程师将出任验收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或验收工作组副组长,并派遣监理工程师将作为验收委员会委员(工作组成员)。为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顺利进行,监理机构应:(1)全面检查工程实体状况,督促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并进行验收;(2)核实分部工程验收或部分工程移交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督促承包人处理验收遗留问题并组织验收,完善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记录”;(3)与建设管理机构和承包人共同检查合同工程现场,达到条件后签署“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参见附录B11);(4)督促承包人编制竣工图纸,审查并签署确认;(5)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签署确认;(6)审核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初稿);(7)根据验收申请报告核查验收条件,提请业主组织合同工程的完工验收;(8)编制《合同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参见附录B09)》和会议汇报材料(幻灯片),以备验收会议使用;(9)协助建设管理机构起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草案)》,供验收委员会(工作组)讨论使用;(10)参加验收活动,汇报建设监理工作情况,澄清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11)代表监理机构作为被验收方面签署验收鉴定书。5.3枢纽主体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如果:(1)枢纽工程中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主体建筑物或建筑物组合体的建筑、安装或调试全部完成具备运行条件,按照计划或特定需要在枢纽工程投入运行前投入使用;或者(2)工程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且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部分工程已经完成具备运行条件且需要投入使用;或者,(3)按照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组织计划,枢纽工程中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主体建筑物或建筑物组合体延期建设,在枢纽工程竣工后延期投入使用等;这些主体建筑物或建筑物的组合体(单项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投入使用验收。枢纽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20页,共42页n主体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指定的政府部门(验收主持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组织。验收主持机构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业主可设置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活动的组织安排、统筹协调和服务配合等工作。5.3.1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条件当枢纽主体单项工程具备投入使用条件时,业主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中说明:(1)拟投入使用工程的范围及其功能,工程运行能获得的效益;(2)提前投入使用的原因和预计投入使用的日期(针对提前投入使用的单项工程);(3)工程项目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以及单项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针对工程项目工期延误);(4)单项工程延缓建设的原因、批准机构和日期、文件名称及编号(针对延缓建设的单项工程);(5)拟投入使用工程已经达到的运行管理条件。政府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指定相关机构(通常为竣工验收主持机构)主持验收。枢纽主体单项工程在具备如下条件时才能申请验收:(1)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相关单位工程已经通过业主组织的验收;(2)拟投入使用工程已经具备运行管理条件;(3)工程投入使用或采取适当隔离措施后,不影响其它工程的正常施工,且其它工程的施工不会影响拟投入使用工程的安全运行;(4)运行管理机构已经组建或委托,职责已经落实;(5)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防洪度汛方案已经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经制订并能在合理的时间有效落实;(6)拟投入使用工程已经完成了规定的工程安全鉴定。5.3.2验收程序和工作内容在枢纽主体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活动期间,通过查看工程建设现场,核查验收档案文件,召开会议(会议议程见附录C05)听取建设各方汇报并澄清疑问,验收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2)检查你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经具备正常运行条件;(3)鉴定拟投入使用工程的施工质量;(4)评价拟投入使用工程的运行与其它工程施工作业的相互影响,针对影响区域的隔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21页,共42页n离措施的适宜型及有效性;(5)评价工程调度运行和防洪度汛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6)检查工程运行控制措施以及防洪度汛措施的落实情况;(7)检查历次验收或鉴定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8)提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9)形成枢纽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参见附录A06)。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是单项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承包人移交工程看管职责的依据。验收鉴定书的数量按照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数量确定,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验收主持机构将向验收有关各方发送验收鉴定书。业主在收到验收鉴定书后,将委托建设管理机构主持,承包人应在监理机构的见证下,在现场将拟投入使用运行的工程移交给运行管理机构。如果拟投入使用工程独立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并履行了规定的审查批准程序,当条件满足时,可按照第6部分的要求组织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5.3.3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在收到验收主持机构关于枢纽主体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组织安排的文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与最高管理层联系,确定参加验收的代表名单,该代表应出席枢纽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所有活动,并作为被验收方面的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同时,监理机构还应完成如下工作:(1)协调和督促各方处理单位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包括由监理机构处理的);(2)编制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参见附录B12),按照要求制作汇报材料幻灯片以备验收会议使用;(3)参加单项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各项活动,澄清验收委员会提出的疑问;(4)派遣代表见证拟投入使用工程现场移交,并在移交记录上签署确认。5.4枢纽附属和施工辅助单项工程验收如果枢纽工程的某项附属工程或重要施工辅助工程的建筑、安装、调试或试运行结束,需要及时投入运行以发挥其使用功能为枢纽工程的建设或管理服务,应尽快进行单项工程验收,这些单项工程由业主或授权建设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当业主主持单项工程验收时,业主将成立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建设管理机构可设置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活动的组织安排、统筹协调协和配合服务等工作;如果业主委托建设管理机构主持验收,则验收工作组全面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工作组由建设管理、勘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安装、试验检测、设备供货或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代表组成,成员名单由建设管理机构与验收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给业主备案确认。当业主主持验收时验收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22页,共42页n工作组的正副组长也将是验收委员会委员。如果单项工程与某项施工合同的工作范围完全对应,或者单项工程由一个或多个完整的单位工程组成,可将单项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并进行。5.4.1单项工程验收条件如果枢纽附属或施工辅助单项工程验收条件初步具备,监理机构应检查工程建设现场,核查验收资料准备情况,以确认:(1)所有工作(包括变更或增加的)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2)所有质量缺陷已经修复并验收,正在修复的质量缺陷不会影响单项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3)相关单位工程已经通过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得到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会影响单项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4)所有工程已经分期移交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能够正常稳定地以设计能力提供合格的产品,或达到设计使用功能;(5)工程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所有设备工作稳定正常。如果上述条件基本具备,则提请建设管理机构安排验收;否则,督促承包人加快现场施工作业进程,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并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验收,直到验收条件完全具备后提请建设管理机构安排验收。5.4.2验收工作程序和内容建设管理机构在收到监理机构关于枢纽附属或施工辅助单项工程的验收请求后,与业主沟通确定验收的时间并通知工程建设各方,包括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的组成以及验收资料的详细要求。验收委员会委员(工作组成员)通过查看工程建设现场,核查验收档案文件,核实试运行状况,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参见附录C05)听取建设各方汇报,在充分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检查单项工程的完成情况和工程现场的实际状况;(2)检查单项工程的试运行情况以及生产产品质量状况;(3)鉴定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或设备安装质量;(4)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确定单项工程的投入使用或运行日期;(7)形成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参见附录A06)。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是单项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承包人移交工程的依据。验收鉴定书的数量按照工程建设各方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数量确定。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个天内,建设管理机构将向验收有关各方发送验收鉴定书,并在监理机构的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23页,共42页n见证下,现场主持承包人将单项工程移交给运行管理机构。5.4.3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对于枢纽附属或施工辅助工程单项工程验收,通常情况下,监理机构的总(副总)监理工程师将出任验收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或验收工作组副组长,其它授权代表将成为验收委员会委员或验收工作组的成员。对于枢纽附属或施工辅助单项工程验收,监理机构应:(1)全面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督促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并进行验收;(2)核实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现遗漏立即督促处理并进行验收,完善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记录”;(3)提请建设管理机构安排单项工程验收,建议验收活动的时间和议程;(4)编制单项工程验收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参见附录B12),按照要求准备汇报幻灯片以备验收会议使用;(5)协助编制《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初稿,以备验收会议讨论使用;(6)根据建设管理机构或业主的安排,参加各项验收活动,澄清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的疑问;(7)派遣代表参加单项工程的现场移交,并在移交记录上签署确认。6枢纽工程验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法规和水利水电行业验收规程的规定,当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进展到河道截流、水库蓄水、输水工程通水、水电站或泵站机组启动等阶段,均应组织验收并获得通过后才能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一年内,应进行枢纽工程的竣工验收。枢纽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机构主持(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其它阶段验收则可由竣工验收主持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主持(验收主持机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枢纽运行管理机构的代表或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参加。验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验收主持机构出任主任委员。工程建设各方应派遣代表参加验收活动,并作为被验收方面的代表签署验收鉴定书。6.1枢纽工程截流验收在枢纽导流过水建筑物具备过流条件且容许河道水流改道通过时,应进行枢纽工程的截流验收,在获得通过后实施河道截流。截流验收由验收主持机构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业主根据具体情况成立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的组织安排、统筹协调和服务配合工作。当枢纽工程采用分期导流时,在期截流前均应进行截流验收。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24页,共42页n6.1.1截流验收条件枢纽工程的截流验收应具备如下条件:(1)导流过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且通过业主验收,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后)不影响其它后续工程的继续施工;(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且通过验收;(3)截流设计已经获得批准,截流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4)截流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准备工作能够在计划截流日期前完成;(5)截流后至首汛前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技术措施已经制订并得到批准;(6)截流后首汛的工程防洪度汛方案已经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防洪度汛措施已经制订,相关工作在汛前能够全部完成;(7)截流后上游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8)有航运功能的河流,碍航或断航问题已经得到解决。6.1.2截流验收程序和内容业主应在预定的截流日期或截流条件具备前至少63天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后转竣工验收主持机构;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8天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枢纽工程的截流验收。如果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同意进行枢纽工程截流验收,将回复业主由竣工验收主持机构自行还是委托相关机构(验收主持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的具体时间和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验收主持机构与业主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机构出任,其它委员则分别由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的代表及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参加。验收委员会通过查看工程建设现场,查阅验收资料,核查相关文件,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参见附录C06)听取建设各方汇报并澄清疑问,在充分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检查已经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工程是否满足截流要求;(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3)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组织、截流措施和相关准备工作进展情况;(4)检查为解决碍航或断航等问题而采取的组织或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5)鉴定与截流有关的已完工程的施工质量;(6)指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7)评价截流条件,建议截流时间或时机;(8)形成截流验收鉴定书(参见附录A07)。验收鉴定书的数量按照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数量确定。枢纽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是实施河道截流的重要依据,在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25页,共42页n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的42天内,验收主持机构将向验收有关各方发送验收鉴定书。枢纽工程截流验收通过后,工程建设各方应按照截流验收鉴定书中的要求推进相关问题的处理和截流准备工作的进展,在所有条件达到后适时实施河道截流。6.1.3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了枢纽工程的截流验收,监理机构应促成截流条件的实现,督促截流准备工作的实施,提交满足截流后工程防洪和安全度汛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技术措施的建议,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参加截流验收活动:(1)从预定截流日期前的至少91天开始,清理与截流条件和截流准备有关的现场施工作业、施工计划安排和技术措施的编制和提交审查、相关工程验收或移交等的进展情况,逐项核实当前实际状况,按照截流条件要求制订详细的计划安排,指定监督责任人督促各项工程按照计划推进,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进展定期或不定期更新或调整;(2)在预定截流日期前的至少28天,根据截流后工程防洪和安全度汛的需要,结合枢纽工程的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清理截流后至首汛前应完成的工作,提出详细的施工计划安排和保证措施建议;(3)及时组织导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推进并协助导流工程的验收;(4)推进截流和围堰施工必需的施工道路和辅助设施的移交;(5)督促承包人编制河道截流及围堰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讨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根据枢纽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中的意见或建议督促承包人修订后批准;(6)督促相关承包人编制截流至首汛前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技术措施,组织协调沟通消除存在的矛盾或干扰,协助建设管理机构形成统一的详细施工进度计划;(7)编制《枢纽工程截流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参见附录B13),按照要求制作汇报幻灯片以备验收会议使用;(8)提醒业主在截流期间实施枢纽区域河道的禁航管制(仅针对有航运功能或船只通行的河段)。6.2水库蓄水验收在水库蓄水前,应进行水库蓄水验收。水库蓄水由验收主持机构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业主可设置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的组织安排、统筹协调和服务配合等工作。当水库采用分期蓄水运行时,应根据蓄水阶段进行分期蓄水验收。如果拦河水闸规模和上游蓄水量均不大,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决定不组织水库蓄水验收,采用核查业主提交的相关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代替水库蓄水验收。6.2.1水库蓄水验收条件水库蓄水前,枢纽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验收: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26页,共42页n(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相关单位工程已经通过业主组织的验收(参见4.3节);(2)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供水或泄洪建筑物已经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相关单位工程已经通过业主组织的验收(参见4.3节);(3)有关观测仪器或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并已获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4)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5)蓄水后续工程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技术措施已经批准,水库蓄水或采取适当隔离措施后,不影响其它工程的正常施工,且其它工程的施工不会影响水库的正常蓄水;(6)水库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7)水库蓄水计划、导流过水建筑物封堵计划安排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已经编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或在导流过水建筑物下闸(断流)前能够完成;(8)水库年度调度运用和防洪度汛方案已经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相关措施已经制订并得到批准,措施的落实满足水库蓄水或防洪度汛的需要;(9)水库蓄水工程安全鉴定(参见附录F)和质量监督(参见附录G)获得通过,报告已经提交。6.2.2蓄水验收程序和工作内容业主应在预定的导流过水建筑物下闸(断流)日期或水库具备蓄水条件前至少91天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后批转至竣工验收主持机构;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将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8天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水库蓄水验收。如果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同意进行水库蓄水验收,则回复业主由竣工验收主持机构还是委托相关机构(验收主持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的具体时间和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验收主持机构与业主协商确定,验收主持机构出任主任委员,其它委员则分别由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政府主管部门、运行管理机构、业主的代表及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参加。验收委员会通过查看工程建设现场,查阅验收资料,核查相关文件,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参见附录C07)听取建设各方汇报并澄清疑问,在充分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条件;(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3)检查近坝区水库库岸处理情况;(4)评价水库蓄水计划以及导流过水建筑物下闸和封堵、围堰拆除等施工计划安排和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5)评价后续工程的施工计划安排及其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6)评价水库蓄水与后续工程施工的相互影响程度以及所采取的隔离措施的适应性;(7)检查导流过水建筑物下闸和封堵、围堰拆除等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27页,共42页n(8)检查水库蓄水、下游供水、断航处理等组织和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9)核查水库年度调度运用和防洪度汛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实情况;(10)鉴定与水库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的施工质量;(11)指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12)提出与导流过水建筑物下闸和水库蓄水等有关的建议;(13)提出导流过水建筑物下闸的建议时间或时机;(14)形成枢纽蓄水验收鉴定书(参见附件A08)。验收鉴定书的数量按照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数量确定。水库蓄水验收鉴定书是实施导流过水建筑物下闸(断流)、水库蓄水的重要依据,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的42天内,验收主持机构将向验收有关各方发送验收鉴定书。水库蓄水验收会议结束后,工程建设各方应按照蓄水验收鉴定书中的要求推进相关问题的处理和导流建筑物下闸(断流)准备工作的进展,在所有条件达到后适时实施下闸,水库开始蓄水。6.2.3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在收到验收主持机构关于水库蓄水验收工作安排的文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与最高管理层联系,确定参加验收的代表名单,该代表应根据安排参加水库蓄水验收的所有活动,并代表被验收方面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为了水库蓄水验收,监理机构应:(1)按照当前(验收报告提交的月底、当月的旬或半月)的实际状况整合修订所有相关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参见附录B08),形成《水库蓄水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参见附录B14)并提交给验收工作组作为水库蓄水验收的资料,同时按照要求制作幻灯片以备验收会议使用;(2)督促承包人按照轻重缓急处理与水库蓄水有关的单位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3)督促承包人编制导流过水建筑物下闸和封堵、围堰拆除、后续工程施工等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安排,组织讨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根据水库蓄水验收鉴定书的意见或建议督促承包人修订后批准;(4)参加枢纽工程蓄水验收的所有活动,澄清验收委员会的疑问;(5)督促承包人推进导流过水建筑物下闸(断流)和封堵的准备工作;(6)督促承包人按计划推进后续工程的施工,落实工程防洪和安全度汛的措施。6.3输水工程通水验收对于以引水、调水、排水、航运(通航运河)或行洪为使用功能的水利枢纽,在输水建筑物通水前,应进行输水工程通水验收。通水验收由验收主持机构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28页,共42页n会负责,业主可设置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的组织安排、统筹协调和服务配合等工作。如果输水工程采用分期(或分段)通水,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6.3.1通水验收条件只有输水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进行通水验收:(1)输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要求,相关单位工程已经通过业主组织的验收(参见4.3节);(2)围堰拆除措施已经编制完成并得到批准,准备工作或前期拆除正在进行;(3)输水工程通水或采取适当隔离措施后,不影响后续工程的正常施工,且后续工程的施工不影响输水工程的安全运行;(4)后续工程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技术措施已经批准且正在实施中;(5)过水(行洪)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完成并通过验收;(6)渠系交叉建筑物基本完成具备投入使用条件,未完成的交叉建筑物能在预定时间前完成且不会验收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也不会危及输水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7)输水或行洪调度运用方案编制完成,防洪度汛或行洪蓄洪方案已经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防洪度汛技术措施已经制订并能在汛前得到落实;(8)输水工程通水前规定的工程安全鉴定(参见附录F)质量安全监督(参见附录G)已经完成,鉴定或监督报告已经提交。6.3.2通水验收程序和工作内容业主应在预定的通水日期或通水条件具备前至少91天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竣工验收主持机构;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将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8天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输水工程的通水验收。如果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同意进行通水验收,则及时回复业主由竣工验收主持机构还是委托相关机构(验收主持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的具体时间和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验收主持机构与业主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机构出任,其它委员则分别由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政府主管部门、运行管理机构或业主的代表及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参加。验收委员会通过查看工程建设现场,查阅验收资料,核查验收档案文件,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参见附录C08)听取建设各方汇报并澄清疑问,在充分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检查输水系统是否满足通水要求;(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过水(行洪)障碍清理完成情况;(3)检查通水准备工作(围堰拆除、闸门操作等)进展情况;(4)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5)评价输水运行与后续施工的相互影响及所采取隔离措施的适应性;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29页,共42页n(6)评价输水或行洪调度运用方案的合理性,核查防洪度汛或行洪蓄洪方案、相关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7)指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8)提出与输水工程的运行调度、维护管理或防洪度汛等有关的建议;(9)建议输水工程的通水时间或时机;(10)形成通水验收鉴定书(参见附录A09)。验收鉴定书的数量按照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数量确定。通水验收鉴定书是实施围堰拆除输水工程通水的重要依据,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的42天内,验收主持机构将向验收有关各方发送验收鉴定书。通水验收会议结束后,工程建设各方应按照通水验收鉴定书中的要求推进相关问题的处理以及围堰拆除、渠系交叉建筑物投入使用、水道充水等准备工作的进展,在所有条件达到后适时启动输水。6.3.3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在收到验收主持机构关于输水工程通水验收工作安排的文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与最高管理层联系,确定参加验收的代表名单,该代表应根据安排参加通水验收的所有活动,并代表被验收方面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为了输水工程的通水验收,监理机构应:(1)按照当前(验收工作报告提交的上月底、当月的旬或半月)的实际状况整合修订所有相关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参见附录B08),形成《输水工程通水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参见附录B15)并提交给验收工作组作为输水工程通水验收的资料,同时按照要求制作幻灯片以备验收会议使用;(2)督促承包人按照轻重缓急处理与输水工程有关的单位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3)督促承包人编制围堰拆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讨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根据输水工程通水验收鉴定书的意见或建议督促承包人修订后批准;(4)参加输水工程蓄水验收的所有活动,澄清验收委员会提出的疑问;(5)督促承包人实施水道充水的准备工作;(6)督促承包人按计划推进后续工程的施工,落实工程防洪和安全度汛的措施。6.4机组启动验收水电站或泵站的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正常情况下,首台和末台机组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机构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成立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的启动验收应由业主组织启动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前,业主应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并负责机组启动验收的组织安排、统筹协调和服务配合等工作。如果机组的规模不大,竣工验收主持机构也可委托关联电网或业主主持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30页,共42页n首(末)台机组的启动验收。6.4.1机组启动验收条件机组启动验收必须具备至少如下条件:(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能满足机组初期运行最低水位的要求并通过业主组织的验收(参见4.3节),电站(泵站)进水口(取水口)水位已达到或超过机组最低运行水位,引水(取水)流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最低要求;(2)引水道进水闸门、拦污栅及其启闭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能够正常运行;机组的输水系统(包括引水和尾水)已经通过分部工程验收以及充水和放空检查,所有缺陷已经全部修复并通过验收;(3)尾水渠(进水渠)基本完成并充水过流,尾水(进水渠)围堰和下游集渣已经清除干净,剩余工程的施工不会影响尾水渠(进水渠)的正常过流;待验机组的尾水闸门(出水阀门)及其启闭设备安装完毕经调试能够正常运行,其它未安装或正在安装机组的尾水管(吸水管或出水管)已经可靠封堵;(4)厂房外墙和屋顶全部封闭断水,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隔离;厂房内所有作业、巡视和操作区域的照明系统和安全通道已经形成,安全防护措施能满足待验机组的安全试运行、已经投入运行机组的正常运行和其它区域的安全施工要求;(5)厂内排水系统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能可靠正常运行;厂区防洪排水设施的施工计划安排已经落实,能保证汛期或雨季的运行安全;(6)机组公用设备如厂用电系统、自动化系统、油气水系统、监视测量系统、控制保护系统、通信系统和消防控制系统等安装完成,经调试投入正常运行;压力容器和消防系统已经通过检测且试运行正常;(7)待验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以及油、气、水等辅助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分部试运转,能够保持连续正常运行;(8)必要的输、变、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了电网机构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就绪,调度通信系统畅通正常;(9)按设计要求配置的仪器、仪表、工器具及其它设备已经能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10)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编制完成并得到批准;(11)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度计划编制完成并得到批准;(12)运行管理人员已按机组启动运行要求配备;(13)机组调试的各项试验全部完成并达到规定的要求;(14)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即发电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72小时,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24小时或七天内累计运行48小时,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不少于三次;如果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经过业主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31页,共42页n报告获得验收主持机构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运行负荷或减少连续运行时间。6.4.2启动验收程序和工作内容业主应在首台机组预定的启动日期前至少91天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机组启动验收申请报告,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竣工验收主持机构;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将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8天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机组启动验收。如果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同意进行机组启动验收,则回复业主由竣工验收主持机构还是委托相关机构(验收主持机构)组织机组启动验收。验收的具体时间和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验收主持机构与业主协商确定,验收主持机构出任主任委员,业主派遣一名代表出任副主任委员,其它委员则分别由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政府主管部门、业主的代表及专家、电力接受区域电网的代表和专家等组成。当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同意进行机组启动验收并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后,业主应将机组试运行工作安排提交给验收主持机构备案。当验收主持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专家到现场指导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收集机组安装、调试和启动试运行的有关资料。当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的所有试验完成,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全部消除,故障全部排除,试验检测数据达到规定的要求后,将机组投入带负荷连续运行。在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期间,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密切监视和记录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或发生故障立即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排除,除非发生极其特殊情况,否则应保持机组的连续运行。在达到规定的连续运行时间后,停机检查机组的状况,消除连续运行期间发现的缺陷,编制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首(末)台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顺利结束且相关缺陷消除后,业主应申请启动验收主持机构验收。启动验收委员通过查看机组试运行现场,查阅机组安装、启动试运行和带负荷连续运行的资料,核查相关验收档案文件,召开首次会议(会议议程参见附录C09)听取建设各方汇报,在充分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核查工程的形象面貌,评价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条件的程度;(2)检查评价有关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3)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和安装质量;(4)检查机组启动试运行和消缺处理情况;(5)提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6)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验收报告。首次会议结束后,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立即组织处理首次会议提出的问题,全面检查设备的状况消除存在的缺陷或进行必要的补充试验,为机组的正式启动运行作好准备。启动验收主持机构在收到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后,组织启动验收委员会进行首(末)台机组的启动验收。启动验收委员通过查看机组试运行现场,查阅机组安装、启动试运行和带负荷连续运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32页,共42页n行的资料,核查相关验收文件,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参见附录C09)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汇报,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在鉴定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的基础上,形成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如果技术预验收检查发现机组基本正常,存在的缺陷能很快消除或补充试验能很快完成,启动验收委员会可直接讨论协商形成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中间机组的启动验收应参照上述首(末)台机组的启动验收程序或要求进行,验收委员会由业主相关部门、邀请专家以及电力接受区域电网的代表和专家、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负责人等组成启动验收委员会并报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备案。启动验收委员会可采取现场评价决策的方式进行机组的启动验收,以简化启动验收程序。启动验收鉴定书的数量按照参加验收各方、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数量确定。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并网投入运行的重要依据,在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的28天内,验收主持机构将向验收有关各方发送验收鉴定书;对于中间机组的启动验收,业主应在验收后的14天内将验收鉴定书提交给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备案。6.4.3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在机组启动验收活动中,监理机构将作为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的主要成员,全过程参与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并对机组的调试、试验、缺陷或故障处理、试运行等进行监督和见证。作为启动试运行工作组的成员,应完成以下工作:(1)审查批准承包人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2)检查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3)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4)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机组是否进行带负荷连续运行;(5)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决定异常情况和故障的处理措施;(6)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7)审查安装承包人编制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8)组织并监督处理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9)编制机组启动试运行情况报告。同时,为了进行机组的启动验收,监理机构还应:(1)组织与待启动机组有关的分部工程验收;(2)督促承包人进行输水系统的充水和放空检查并修复所发现的缺陷;(3)编制并向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提交启动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参见附件16),按照要求制作汇报幻灯片以备验收会议使用;(4)参加机组启动验收的所有活动,澄清或回答验收委员会的疑问或问题;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33页,共42页n(5)协调并督促承包人进行前期机组启动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6.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工程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并满足下列运行条件后的12个月内,业主应在进行竣工验收自查后,向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枢纽挡水和泄洪建筑物经过一个汛期且在正常条件下运行12个月;(2)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运行;(3)电站全部机组投入且经过一个水文循环期运行;(4)输水工程全部通水后经过一个水文循环期运行。如果工程项目无法按照计划进行竣工验收,业主应向竣工验收主持机构提出延期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延期验收的主要原因及预计的验收时间等。6.5.1竣工验收条件只有达到下述条件时,才能申请进行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1)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完成,但批准暂缓建设或延期投入的除外;(2)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已经获得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机构的批准确认;(3)枢纽所有单位工程通过业主组织的验收,运行安全正常,能够发挥设计使用功能;(4)历次验收的遗留问题已经基本处理完毕;(5)所有专项验收已经通过;(6)工程项目投资已经全部到位;(7)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通过了竣工验收主持机构的财务审查和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8)运行管理机构已经组建,组织机构、管理职责、设备或设施配置完善并已经接收运行管理,运行管理经费已基本落实;(9)枢纽竣工质量安全监督(参见附录G)报告已经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0)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参见附录F)报告已经提交,所提出的问题已经处理;(11)竣工验收资料已经准备就绪。如果工程项目有少量的建设内容没有完成但不影响工程的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业主已经对尾工进行了妥善安排且相关计划和措施已经落实,经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同意,不影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6.5.2竣工验收程序在枢纽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以及专项验收结束,业主应在编制和提交竣工财务结算报告后,及时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从建设管理、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服务、试验监测、设备供应、征地移民、库区清理、水保环保、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34页,共42页n竣工验收自查。在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前,业主应提前至少14天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并向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决定是否派遣人员参加自查工作会议。竣工验收自查应从下列方面进行:(1)核查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批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工作报告编制进展情况;(3)核查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4)检查历次枢纽工程验收或鉴定、专项验收遗留问题以及工程运行初期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5)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6)核查所有合同工程完工审计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检查枢纽工程竣工财务审查和审计的进展情况;(7)安排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落实实施和监督责任人。竣工验收自查通过各方的汇报和提供证据性文件,在充分讨论和澄清问题的基础上,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参见附录B18)。业主应在竣工自查工作完成后的14天内将自查评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及其相关资料提交给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并在42天内将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提交给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或以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作为附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中应说明:(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2)竣工验收条件的检查结果;(3)尾工情况及安排意见;(4)验收准备工作情况;(5)建议验收的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批转至竣工验收主持机构,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将在派遣工作组检查工程建设现场,核查竣工验收条件后,与业主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活动的安排:(1)查看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包括库区),检查工程现场状况和剩余尾工进展情况;(2)核查单位工程验收档案;(3)核查专项验收档案;(4)如果竣工验收主持机构认为必要且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则与业主协商确定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工作安排;(5)提出竣工验收的资料要求;(6)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活动的议程和日程安排。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查和审计完成,审计部门出具竣工审计报告后,业主应尽快纠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35页,共42页n正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并向审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报告》,该报告也将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如果工程质量抽样检查全部合格且竣工验收要求的其它条件全部具备,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在收到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委员会提交的《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后,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形成竣工验收鉴定证书。6.5.3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如果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决定进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在派遣工作组离开现场后,业主应根据竣工验收主持机构的要求结合枢纽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抽样检测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审核后提交竣工验收主持机构核定。业主将按照核定的抽样检测项目、内容和数量,与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实施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根据竣工验收主持机构的委托及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按照适用的技术标准进行抽样和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业主在收到检测报告后14天内将检测报告提交给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如果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全部合格,则可启动竣工技术预验收。否则,业主应组织工程建设各方研究处理抽样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只有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发挥的质量问题全部得到处理后,才能开始竣工技术预验收。6.5.4竣工技术预验收在枢纽工程竣工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委员的2/3以上应与枢纽工程的建设管理各方无直接关系。技术预验收专家委员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工作组,在专业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各方应派遣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回答专家委员会的问题,澄清专家委员会的疑问。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委员会将通过以下工作程序:(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查阅工程建设档案资料;(2)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参见附录C10)听取工程建设各方的工作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等并澄清疑问后休会;(3)各专业工作组充分讨论,形成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4)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汇总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讨论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初稿)》(参见附录A12);(5)继续举行会议向工程建设各方通报《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初稿)》,解释澄清消除工程建设各方的疑问;(6)专家委员会修改《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初稿)》,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36页,共42页n作报告》(参见附录A12),起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参见附录A11)。完成竣工技术预验收的全部工作:(1)核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完成;(2)核查尾工是否妥善安排并正在实施进展中;(3)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能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4)检查历次验收和专项验收遗留问题、工程运行初期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5)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结论性评价;(6)鉴定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工程项目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7)检查工程投资和财务管理情况;(8)指出验收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9)形成《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将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同时也是枢纽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基础性文件,在技术预验收专家委员会现场工作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给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和业主。如果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委员会检查发现工程项目存在影响正常运行的问题或隐患,应将其详细情况及其对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形成专题报告提交业主并抄报竣工验收委员会。业主应组织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处理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才能再次申请竣工验收。6.5.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在收到技术预验收专家委员会提交的《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并确认验收条件全部达到后,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安排竣工验收会议。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机构委派,委员由竣工验收主持机构、业主或项目投资方、政府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安全鉴定机构、运行管理机构以及技术预验收专家委员会的部分专家组成。工程建设各方应派遣代表参加竣工验收,澄清验收委员的疑问,回答验收委员会的问题,并作为并被验收方面的代表签署验收鉴定书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采用召开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在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查阅验收资料后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的基本议程为:(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37页,共42页n(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报告;(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方面的代表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数量按验收委员会委员、工程建设和管理主要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在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42天内,由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发送到参加竣工验收的所有委员和机构。6.5.5竣工证书颁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尾工应由业主或委托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处理,业主或建设管理机构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证书、合同文件或设计技术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尽快完成相关的处理工作。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业主应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文件并将验收文件提交给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同时向竣工验收主持机构申请颁发工程竣工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移交情况;(2)工程运行管理情况;(3)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情况。竣工验收主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参见附件A13)。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1)竣工验收鉴定证书已经颁发;(2)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3)工程已经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工程竣工证书是业主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性文件。工程竣工证书正本三份,分别由业主、运行管理机构和政府档案部门保存;副本若干份,颁发给工程建设主要各方。6.5.6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当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安排的通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与最高管理层联系,确定代表二滩国际出席验收活动的具体人员,该代表应出席竣工验收的全部验收活动,并代表二滩国际作为被验收方面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的完工验收之后进行,除合同决算外的其它监理工作基本全部完成,因此,监理机构的最主要工作是合同决算、完工审计的配合及竣工监理工作报告的编制等。具体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1)审核合同工程最终计量及合同结算报告,配合进行合同工程完工审计,确认审计结论,签署合同结算证书;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38页,共42页n(2)按照工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大纲》(参见附录F),编制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自检报告;(3)如果竣工验收主持机构确定进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协助业主确定抽样检查项目、内容和数量;如果抽样检查发现质量问题,配合业主组织研究处理;(4)协助业主督促处理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以及竣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的遗留问题;(5)编制枢纽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参见附件B17),按照要求制作汇报幻灯片以备验收会议使用;(6)根据业主的安排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活动,澄清验收委员会(专家组)的疑问,回答验收委员会(专家组)的问题;(7)根据建设监理服务合同或业主的要求,督促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实施,直至通过验收。7验收工作记录验收工作记录是监理机构为准备和参加工程验收活动的全部记录。作为工程建设档案移交给业主的记录包括但不仅限于:(1)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复核报告;(2)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3)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及预验收报告;(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5)单项工程投入使用安全鉴定监理自检报告;(6)单项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7)枢纽工程截流质量和安全监督监理自查报告;(8)枢纽工程截流验收监理工作报告;(9)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10)水库蓄水或输水工程通水枢纽工程安全鉴定监理自检报告;(11)水库蓄水或输水工程通水枢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监理自查报告;(12)水库蓄水或输水工程通水验收监理工作报告;(13)机组启动验收监理工作报告;(14)枢纽工程竣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监理自查报告;(15)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监理自检报告;(16)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作为建设监理服务档案移交二滩国际归档保存的记录包括但不仅限于:(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39页,共42页n(2)单项工程投入使用安全鉴定自检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3)单项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4)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5)水库蓄水或输水工程通水枢纽工程安全鉴定自检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6)水库蓄水或输水工程通水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验收鉴定书;(7)机组启动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8)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监理自检报告及竣工安全鉴定报告;(9)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验收鉴定书及竣工证书。附录A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A01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A02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纪要(建议的格式)附录A03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A0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A05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附录A06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A07枢纽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A08水库蓄水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A09输水工程通水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A10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A11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A12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附录A13工程竣工证书(格式)附录A14验收委员会委员(工作组成员)签字表附录A15工程验收被验收方面代表签字表附录A16提供验收资料和备查档案资料清单附录B监理工作报告(大纲)附录B01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复核报告(大纲)附录B02基础开挖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大纲)附录B03基础处理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大纲)附录B04地下洞室开挖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大纲)附录B05渠道渠槽成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大纲)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40页,共42页n附录B06地下埋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大纲)附录B07金属结构埋件安装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大纲)附录B08单位工程验收(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大纲)附录B09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大纲)附录B10工程移交证书(格式)附录B11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附录B12单项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大纲)附录B13枢纽工程截流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大纲)附录B14水库蓄水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大纲)附录B15输水工程通水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大纲)附录B16机组启动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大纲)附录B17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大纲)附录B18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大纲)附录C验收会议议程(建议的议程))附录C01分部工程验收会议议程附录C02重要隐蔽工程验收会议议程附录C03单位工程验收会议议程附录C0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会议议程附录C05单项工程验收会议议程附录C06枢纽工程截流验收会议议程附录C07水库蓄水验收会议议程附录C08输水工程通水验收会议议程附录C09机组启动验收会议议程附录C10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会议议程附录D质量等级评定汇总表和外观质量评定表附录D01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附录D0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附录D03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附录D04单位工程验收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附录D05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附录D06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41页,共42页n附录D07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附录D08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附录D09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附录D10渠系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附录D11渠系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附录D12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附录E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项目划分附录E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项目划分基本原则附录E02枢纽建筑物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项目的划分附录E0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项目的划分附录E04交通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项目的划分附录E05施工辅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项目的划分附录E06主要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的划分准则(参考)附录F水利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由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在修订《水利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预计2011年10月颁布实施,此部分内容待“管理办法”颁布后发布。附录G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由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正在修订《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条例》,预计2011年10月颁布实施,此部分内容待“条例”颁布后发布。修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第42页,共42页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