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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指南 - 安全监理过程控制体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指南黄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〇八年五月n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指南目录1 前言12 术语13 安全监理职责23.1 基本规定23.2 职责划分23.2.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23.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33.2.3 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职责33.2.4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33.2.5 监理员职责44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方法44.1 工作制度44.1.1 会议制度44.1.2 审核制度54.1.3 巡视制度54.1.4 旁站制度54.1.5 信息管理制度54.1.6 监理日志制度54.1.7 报告制度64.1.8 岗位管理制度64.2 工作方法65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及程序(事前控制)65.1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65.2 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施工准备工作76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及程序(事中控制)97 工程竣工后的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及程序(事后总结提高)10附录A 安全监理规划主要内容及编制要点11A.1 安全监理依据11A.2 安全监理范围11A.3 安全监理目标11A.4 安全监理内容11A.5 安全监理岗位、人员及职责11A.6 安全监理制度11A.7 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11A.8 初步认定的必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一览表13A.9 初步确定的必须编制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览表13nA.10 安全监理工作要点14A.11 监理人员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14附录B 建筑起重机械控制要点(含法律依据)15B.1 监理单位审核要点15B.2 监理单位控制手段15附录C 安全监理工作联系单16附录D 安全监理报告(呈行政主管部门)17附录E 安全监理月报18附录F 安全监理快报19附录G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附录H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28n1 前言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近几年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一直居高不下,在各产业系统中仅次于矿山居第二位,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涉及的建设各方(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级政府也颁布了大量的规章。 为了促进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落实安全监理职责,便于监理人员掌握和学习安全监理知识,提高安全监理水平和效果,防止员工受到人身伤害,避免公司形象受到损害,经济受到损失,公司组织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指南。 本指南作为公司现阶段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框架性指南,各监理机构要组织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在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的同时,按照本指南做好监理项目的安全控制。本指南也供项目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监理文件时参考。 本指南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当之处,请及时向公司工程部反馈。2 术语2.1 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是一个缩略语。(20061016)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提法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指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理,主要是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对规范的符合性的监督检查。2.2 专职安全监理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2.3 安全监理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分工负有安全监理责任的各级监理人员。2.4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2.5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6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技术和管理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它是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2.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n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26条所明确的7项分部分项工程:(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这些分部分项工程的标准见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3条规定。要高度注意确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可能会有目录。2.8 安全监理日记 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人员对每日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所作的个人记录。2.9 安全监理日志 项目监理机构指派专人对每日安全监理工作情况的正式记录。3 安全监理职责3.1 基本规定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大型建设项目一般宜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负责安全监理的日常巡视、专项检查和内部监督,负责草拟安全监理方面的重要文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能力。 中小型建设项目一般不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职责并全面负责安全监理工作。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分工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工作。 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解决。3.2 职责划分3.2.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各项(不限于):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安全监理的职责权限,主持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工作; (2)主持编写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或独立的安全监理规划,制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监理人员,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调换其工作; (4)主持安全监理交底会,签发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文件和指令; (5)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审核签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 (7)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报告安全事故,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8)主持安全监理的协调工作,就安全监理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 (9)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n (10)主持整理安全监理资料; (11)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整改的情况。3.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安全监理工作。 根据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或独立的安全监理规划,制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暂停令,签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 (3)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安全监理的职责权限,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调配监理人员,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4)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3.2.3 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职责 (1)研究掌握项目安全监理适用的法律和标准体系; (2)组织调查研究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3)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监理资料; (4)参与编制监理规划(重点是安全监理部分),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审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互间的安全协议; (6)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7)审查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 (8)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9)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有关证书; (10)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11)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和记录,并签收备案; (12)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13)审查危险物品有关许可文件; (14)审查施工单位开工准备情况; (15)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和工作情况; (16)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指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安全监理工作,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工作; (17)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情况。3.2.4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编制或协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或协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审查或协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审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4)n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5)对专业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工作专项负责,对安全事故隐患按规定的方法处理,及时向专职安全监理人员通报,必要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6)参与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8)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9)负责本专业安全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3.2.5 监理员职责 (1)在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安全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特种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担任旁站工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乃至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4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方法4.1 工作制度4.1.1 会议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监理机构起草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分发与会各方。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次工地会议。下达合同项目开工令之前召开。会议含有安全监理的内容:(1)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方面的授权;(2)总监理工程师介绍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人员及其分工;(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施工准备情况(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及其分工);(4)明确必须召开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的情况;(5)约定安全监理交底会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的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 ——安全监理交底会。下达合同项目开工令之前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主持。参加安全监理交底会的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1)明确本工程适用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3)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方法、手段、监督要点;(4)提出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要求;(5)项目监理机构接受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监理工作的询问。 ——监理例会。也可以专设安全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监理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会议应含有安全监理的内容:(1)通报安全生产情况;(2)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安全生产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3)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安全监理专题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应召开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专门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n4.1.2 审核制度 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无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 审核特种设备有关许可文件。特种设备无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件不得使用。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审核危险物品有关许可文件。危险物品无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已进入现场的,应立即移出,不得使用。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4.1.3 巡视制度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全部作业面,应巡视到位。巡视应按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作好相应的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指令。要求改正的,应跟踪到改正为止。4.1.4 旁站制度 旁站监理人员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特种设备运行情况;(2)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必要时由总监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4.1.5 信息管理制度 安全监理信息管理是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应按照监理规划要求施行统一管理。如建设单位或当地规定应单列,从其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注重使用影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项目监理机构应使用统一的安全监理表式,规范信息管理工作。安全监理表式应与各工程类别监理规范保持协调。 拟制安全监理文件适用法律和标准要具体,并做必要的论证。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发文文号和发文时间(或生效时间),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对适用的标准依据,要载明标准依据的全称、标准号和生效时间,引用条文要具体到章节条款项。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对文件的认可性签字盖章权限,并最终负责。“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人员”签字盖章时要十分慎重。认可性签字必须本人亲笔,并附带签字时间,一般应“年月日”齐全,必要时精确到“时分”。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安全监理资料应纳入本项目监理机构的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可以单列管理,不单列管理的应当编制索引或目录。4.1.6 监理日志制度 日志应有安全监理的内容,必要时也可单独设立安全监理日志。 项目监理机构进场之日即开始记录监理日志;监理日志应按照公司统一的格式填写,不得缺漏项; 监理日志由总监指派专人按项目或单位工程记录,日志填写完毕在“填写人签字”栏签名;n 监理日志的记录要求:(1)每条记录应写明时间、人员、地点、情况;(2)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3)未处理完毕的问题应在以后的日记中记录处理情况;(4)应有进度方面的描述;(5)应有现场的抽查记录;(6)记录与各方联系、协调情况;(7)注意监理日志资料的闭合及与其他大事记或监理通知时间等方面的对应。 监理日志按流水号编号,不得出现缺号和跳号现象; 监理日志按月合订成册,存档备查。4.1.7 报告制度 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指示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上述报告应含有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必要时提交安全监理专题报告。4.1.8 岗位管理制度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控制在岗和替岗情况。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离岗,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另行安排人员到岗。凡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对安全监理岗位做出妥善的人员安排。4.2 工作方法4.2.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4.2.2 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4.2.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4.2.4 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4.2.5 协调解决。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5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及程序(事前控制)5.1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5.1.1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制定安全监理责任制度,明确监理机构负有安全监理职责人员的职责权限。5.1.2 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监理资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要关注涉及安全监理、安全保障的合同明示条款和隐含条款,宜编制摘编或索引。如果合同条文比较笼统,应通过合同解释技术解释清楚。5.1.3 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如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明确单独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应按要求编制。安全监理规划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安全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宜参照附录A。项目监理规划或安全监理规划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建设单位。5.1.4 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型及以上项目和n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范围上,应对应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施工方案; (2)时效上,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完成编制; (3)依据上,应按照项目监理规划或安全监理规划编制; (4)内容上,应针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形式上,应单独编制; (6)效力上,应发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控制工作的指导作用。5.1.5 召开安全监理交底会。下达合同项目开工令之前,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后,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安全监理交底会。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会签后及时发出。5.1.6 审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互间的安全协议。研读、分析施工合同,掌握施工合同关系中的总包和分包情况。宜建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责任书(或承诺书)。适当了解施工单位的供应商、租赁商、服务商的情况。主要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单位信誉等。(注:有时,施工单位的租赁行为会牵扯到很复杂的关系。如建筑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租赁存在4个合同关系:(1)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署特种设备(租赁)使用合同,(2)租赁单位和安装(维修、拆除)单位签署特种设备安装合同,(3)安装(维修、拆除)单位和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4)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专业检测检验单位签署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同。经验表明,往往是在这种复杂关系中蕴含着极大的安全风险。)5.2 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施工准备工作5.2.1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部门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符合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和毗邻建(构)筑物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2.2 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5.2.3 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项目负责人应当是一定级别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从2008年2月27日n开始完全过渡为注册建造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属于对应于岗位的资格性证书,各自独立,不能替代。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三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监理机构应备存三类人员的证书复印件。5.2.4 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无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得上岗。监理机构应备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人员名册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建设工程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1)电工作业人员。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含焊接工,切割工。(3)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4)制冷作业人员。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5)爆破作业人员。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8)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9)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10)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注:根据(200501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第2条,建设工程涉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根据(200801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25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根据(2008041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2-3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根据(2006090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3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5.2.5 审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5.2.6 审核特种设备有关许可文件。1)特种设备审核的关键是审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2)特种设备的范围。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索道(含吊桥)、厂内机动车辆、海上设施和船舶等。具体参见(20040101)《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例如,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也可算作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3)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审核要注意熟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从而判断特种设备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的合法性。(200303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3-4条确立了特种设备监管的多部门负责体制。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是:(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索道(含吊桥)、厂内机动车辆”n的安全监管部门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质检行政主管部门。(2)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部门包括质检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部门为质检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为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3)海上设施和船舶的安全监管部门为中央和地方的海事主管部门,即中央海事局(国家海事局、直属局、分支局,各派出机构)和地方海事局。4)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均应符合(200303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适用(200801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审核要求参见附录B。5.2.7 审核危险物品有关许可文件。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审查内容包括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合格证。5.2.8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交底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在安全技术交底前提交安全技术交底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宜备存交底记录复印件。5.2.9 审核施工单位开工准备情况。当施工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时,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从安全监理角度审查施工单位开工准备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开工报告。6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及程序(事中控制)6.1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6.2 旁站监理或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6.3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和记录,并由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6.4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6.5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6.6 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和工作情况。6.7 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召开有施工单位参加的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6.8 及时、妥善处置安全事故。6.8.1 督促施工单位报告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立即及时、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n6.8.2 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还要注意保护自身的文件资料和档案。项目监理机构参加应急救援人员要保护自身安全。6.8.3 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约束工作人员不参与传播有关事故的信息。 (3)立即收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4)更加严格的审核施工单位送审文件。 (5)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督促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7 工程竣工后的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及程序(事后总结提高)7.1 工程施工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后,监理机构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报告,对安全施工的成绩和不足进行总结,并提出监理自身对安全监理工作的改进意见。7.2 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n附录A 安全监理规划主要内容及编制要点A.1 安全监理依据 主要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委托合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具体的罗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A.2 安全监理范围 简述建设工程概况,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性质、等级、建设地点、自然条件与外部环境;工程项目组成及规模、特点;工程项目建设目的;工程项目总投资及组成、计划工期(包括项目阶段性目标的计划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般应直接抄录综合性监理规划中有关内容。) 安全监理范围按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确定。安全监理方案单列时,安全监理范围应与综合性监理规划关于监理工作范围的规定保持一致。A.3 安全监理目标 摘录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保障目标。 安全监理目标就是:控制施工单位实现施工合同确定的安全目标。A.4 安全监理内容 宜不加修改的采用下列文字: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A.5 安全监理岗位、人员及职责 按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分工确定。A.6 安全监理制度 参照公司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指南》第4章的内容编写。A.7 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 应当按照(200311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26条和(20041201)《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用排除法认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可参考表A.1。n 认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和工程项目划分保持协调。如果工程项目划分已经完成,宜依据工程项目划分一览表认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要时,应当修订工程项目划分一览表。 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标明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的格式见表A.2。表A.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览表类型编号分部分项工程类型说明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1(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2(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3(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4(四)起重吊装工程5(五)脚手架工程(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5.1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5.2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5.33、悬挑式脚手架;5.44、门型脚手架;5.55、挂脚手架;5.66、吊篮脚手架;5.77、卸料平台。6(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7(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7.1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7.2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7.33、隧道工程施工;7.4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7.55、特种设备施工;7.6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77、6m以上的边坡施工;7.8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7.9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7.10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8(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特别规定的工程注:本表依据(20041201)《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3、5条编制。n表A.2 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序号项目划分编号类型编号分部分项工程类型说明是否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A.8 初步认定的必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一览表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数据编制。 可能的范围参见表A.3。表A.3 可能的复核范围一览表序号类型举例说明1特种设备以《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为准。1.1锅炉1.2压力容器(含气瓶)1.3压力管道1.4电梯1.5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例如,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也可算作起重机械)。1.6索道((含吊桥)1.7厂内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1.8海上设施和船舶如水上作业平台、船舶。2危险物品运输和储存设施、器具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如民用爆炸物品仓库。A.9 初步确定的必须编制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览表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凡列入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应对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初步确定的必须编制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览表的格式见表A.4。n表A.4 初步确定的必须编制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览表序号项目划分编号类型编号分部分项工程类型说明是否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名称编制时间编制人员A.10 安全监理工作要点 参照公司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指南》第5~7章的内容编写。A.11 监理人员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 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身示范,制定劳动防护措施n附录B 建筑起重机械控制要点(含法律依据)B.1 监理单位审核要点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200801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22条的规定,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审核,具体参见表B.1。表B.1 建筑起重机械控制要点(含法律依据)一览表(200801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22条规定的要点适用的法律条文(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200801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4-9条。(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00801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10、11、25条。(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200801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12条。(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200801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13-16、20条。(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200801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17-19、21、23、24条。(200311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8-19条。B.2 监理单位控制手段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n附录C 安全监理工作联系单安全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 〕联系 号)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监理机构:致:事由:内容: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日 期: 年 月 日说明:本表依据(200311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编制。 本表使用时可根据行业或地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变通格式。 本表一式 份,由监理机构填写,监理机构、建设单位、设代机构、施工单位各1份。n附录D 安全监理报告(呈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报告(监理〔 〕报告 号)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监理机构: 施工单位:呈: (行政主管部门) 由 (施工单位)施工的 工程,存在下列事故隐患: 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 时发出《安全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编号 ,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停工。 特此报告! 附件: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日 期: 年 月 日签收意见:签收人员:(盖章)部 门:日 期: 年 月 日说明:本表依据(200311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编制。 本表使用时可根据行业或地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变通格式。 本表一式3份,行政主管部门2份、监理单位1份,签收后复印件可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本表可附文字材料。n附录E 安全监理月报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规定的定期报告事项采用下表。安全监理月报项目名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进度填写要求:对上月的形象进度作出说明。建设程序的完成情况填写要求:对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及总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备案情况作说明。对总包及专业分包公司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作说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填写要求:对建设各方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及人员到位情况作说明。对专项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作说明。对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公司安全责任的划分情况作说明。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制订、评审和实施情况作说明。施工现场上月安全与文明施工状况填写要求:对上月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状况作出总体评述(包括做得较好的方面及存在的问题)。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整改处理情况填写要求: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作说明(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对安监机构发出的安全文书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变更情况填写要求:第一次监理报告应填写建设各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联系电话。以后若有变动应及时填写,无变动则不填。当有新的分包队伍或专业承包队伍进场施工时,要填写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其它应说明的情况填写要求: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教育落实情况作说明。项目总监(签名并加盖执业章): 年 月 日注:本表适用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规定的定期报告事项。n附录F 安全监理快报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规定的立即报告事项采用下表。安全监理快报项目名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报告事项详述监理机构或其它相关单位已经采取的措施(附相关函件或统一用表)提出处理建议其它应说明的情况项目总监(签名并加盖执业章): 年 月 日注:本表适用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规定的立即报告事项。n附录G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n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n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n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n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n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n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n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n附录H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建设部文件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各省建设厅……国资委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n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纪录,并有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n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六年十月十六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