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4-24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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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坪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坪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河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质量检测、质量评定、验收等规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代表河南省水利厅指导各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县)质监站”)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市(县)质监站承担。第三条省质监站以组织市(县)质监站人员培训、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体质量巡检、实行工程质量预警和组织经验交流等形式指导市(县)质监站工作。市(县)质监站按照本-1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和项目划分确认第6页共6页n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九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到所在市(县)质监站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市(县)质监站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明确责任质量监督员。第十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含合同质量保修期)止。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监督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送责任质量监督员初审。项目法人应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并及时报市(县)质监站。第十二条市(县)质监站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第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市(县)质监站审核确认。第十四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执行《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试行)》。-3第6页共6页n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抽检资料、有关报表等;有权对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产品制造单位、检测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第十九条市(县)质监站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以及有不规范质量行为的,应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项目法人发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县)质监站备查。市(县)质监站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月报、质量预警和质量问题警示谈话等制度。(一)市(县)质监站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巡查、抽查。巡查、抽查可采取指派质量监督员抽查、组织专家组检查、质监站巡检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等方式进行。(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实行质量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和监理机构应明确报送人员,每月月底前向市(县)质监站报送质量月报,市(县)质监站在每月5日前向省质监站报送-5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防渗工程。第6页共6页n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主要检测项目。连续性和完整性、渗透系数、透水率、强度,每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段、处)。(三)输水洞、溢洪道等输泄水工程。主要检测项目。混凝土强度、混凝土厚度、碳化深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砌石质量、砌筑砂浆强度。引渠段、控制段、洞身段、消能段、尾水渠等每个组成部位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且单项设施同一指标检测总数不少于10点。(四)管理设施用房、防汛道路、交通桥等设施。主要检测项目: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砌筑砂浆强度。每个管理设施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断面),且单项设施同一指标检测总数不少于10点。(五)闸门、拦污栅、压力钢管等水工金属结构、机电设备。主要检测项目:铸锻、焊接、材料、防腐涂层等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且单项设施同一指标检测总数不少于10点。(六)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测参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试行)》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质量外观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中的每个工程部位检测点数不少5点。第二十七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8第六章工程质量评定验收的监督第6页共6页n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在报送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的同时,抄送市(县)质监站备案。第三十二条市(县)质监站核备工程质量结论时,重点检查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核定工程质量结论时,除检查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外,还应核查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结论。工程质量结论核备、核定的标准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第三十三条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核备。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书面报市(县)质监站核备。市(县)质监站可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工程资料进行核备。第三十四条分部工程质量结论的核备。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市(县)质监站核备。第三十五条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的核定。项目法人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要求,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第6页共6页n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持有外观质量评定专家(人员)证书的人员和从省外观质量评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少于3人)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报市(县)质监站核定。市(县)质监站对外观质量评定有异议时,应责成项目法人组织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报市(县)质监站核定。第三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结论的核定。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市(县)质监站核定。第三十七条工程项目质量结论的核定。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市(县)质监站核定。第三十八条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1)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市(县)质监站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后及时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市(县)质监站。第三十九条市(县)质监站在竣工验收前,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1)的要求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时,市(县)质监站应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112-第6页共6页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