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夏蔚镇云头峪村水库除险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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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夏蔚镇云头峪村水库除险加固

沂水县夏蔚镇云头峪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LSP-2017-029招标人:沂水县夏蔚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绿山坡招标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上海路与孝河路交汇IEC国际企业中心812室联系电话:15244316688E-mail:sdlspzb@163.com2017年4月103n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1.总则122.招标文件143.投标文件154.投标165.开标176.评标177.合同授予18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99.纪律和监督1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第三章评标办法2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4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41、一般约定242.发包人义务283、监理人284、承包人305.材料和工程设备32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47.交通运输348.测量放线35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510.进度计划3711、开工和竣工3712.暂停施工3813.工程质量3914.试验和检验4015.变更4116.价格调整4317.计量与支付44103n18.竣工验收47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920、保险5021、不可抗力5222、违约5323、索赔5524、争议的解决56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571.一般约定572.发包人义务593.监理人594.承包人595.材料和工程设备618.测量放线61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210.进度计划6311.开工和竣工6313.工程质量6415.变更6416.价格调整6417.计量与支付6418.竣工验收65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520.保险6622.违约66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67附件一:合同范本67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72第五章工程量清单731.工程量清单说明732、投标报价说明733、其他说明734.工程量清单744.5投标报价汇总表794.6单价分析表80103n第六章图纸(另册)81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83目录8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86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88三、授权委托书89四、退回投标保证金说明函90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1六、施工组织设计92七、项目管理机构98(二)主要人员简历表99八、资格审查资料100九、承诺函102十、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103103n第一章招标公告沂水县夏蔚镇云头峪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一、采购单位名称:沂水县夏蔚镇人民政府地址:沂水县夏蔚镇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539-2421108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东绿山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上海路与孝河路交汇IEC国际企业中心812室联系人:郝先生联系电话:15244316688三、项目编号:项目编号:LSP-2017-029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五、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5.1项目名称:沂水县夏蔚镇云头峪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5.2本项目位于:沂水县夏蔚镇5.3项目规模:(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5.4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5.5工程计划工期:90天。5.6本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六、投标资格要求6.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严禁挂靠资质施工,严禁非法转包、分包工程,如有发现立即终止投标资格或施工合同,扣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6.2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6.3拟派出的技术负责人需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6.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3n6.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报名。6.6办理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拟承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身份证及注册建造师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2)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4)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5)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6)拟派出的技术负责人需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7)法人授权委托人及注册建造师劳务合同、养老保险手册,企业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票据(原件、复印件留存);被授权人须为山东省水利工程专职投标代理人。以上证件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按以上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并在封面上注明“沂水县夏蔚镇云头峪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标报名申请书”字样及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8)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由招标代理机构统一查询)。七、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7.1凡有意参加的投标单位,请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9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3: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在山东绿山坡招标有限公司沂水县办事处(沂博路与北一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7.2招标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八、投标文件的递交8.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沂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沂博路与北一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四楼)。8.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九、投标保证金9.1投标保证金:人民150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伍仟元整)103n9.2交纳时间:投标保证金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到达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9.3交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单位公司基本账户以电汇、转账形式交纳到以下账户,不接受现金。以其他帐户或个人名义交纳的,招标人和中介代理机构一律不确认其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需在电汇或转账单据备注栏注明“沂水县夏蔚镇云头峪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标保证金。帐户名称: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开户行:临商银行沂水支行帐号:8000033010046000013782017年5月2日103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1招标人招标人:沂水县夏蔚镇人民政府地址:沂水县夏蔚镇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539-24211081.1.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山东绿山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上海路与孝河路交汇IEC国际企业中心812室联系人:郝先生电话:138699640791.1.3项目名称沂水县夏蔚镇云头峪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1.4建设地点沂水县夏蔚镇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经落实1.3.1招标范围主要内容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90天开工日期:签订合同日开始保修期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年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贰级及以上施工资质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业绩要求: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信誉要求:良好项目经理: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5踏勘现场不组织103n1.6.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6.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1.6.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1.7分包不允许1.8偏离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2.2.2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5月23日上午10:0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后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2.2.4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澄清后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3.1.2投标有效期60天3.2.1投标保证金见招标公告3.3.1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3.3.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3.4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103n3.5.1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凡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应签字盖章。3.5.2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3.6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沂水县夏蔚镇人民政府沂水县夏蔚镇云头峪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在2017年5月23日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注明企业名称。4.1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沂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4.2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沂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5.2开标程序(1)密封情况检查:由公证员检查。(2)开标顺序:报名顺序。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直接确定中标人7.1.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注:中标单位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应提前缴纳中标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待项目竣工终验合格后,在扣除审计结算价款的5%(不计利息)作为质量保修金后,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项目终验一年后且工程无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按程序返还中标单位。8最高限价最高限价:134万元9信息平台证明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103n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招标代理服务费、公证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中标单位交纳。对在项目中出现违规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问题的企业,以及不认真履行施工或监理合同、弄虚作假致使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要纳入黑名单,同时上报,经核实属实的,禁止该企业再参与全市境内土地整治领域投标和施工。中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或五大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施工员、预算员)的执业证书必须押在招标人处,工程竣工结束时返还。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准转借、出让。五大员施工时必须在施工工地,否则不准施工直至被解除合同。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本项目的委托代理人必须为参加本次投标的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资格预审合格后严禁更换,直至项目终验)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103n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1.3.2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无。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3n(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招标代理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15]299号的通知执行,规定向中标人收取。1.5.3公证费:按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按标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单个招标项目(包号)最高不超过5000元,由中标人支付。1.5.4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取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号)”规定收费标准向招标人和中标人收取(招标人支付50%、中标人支付50%)。1.5.5招标单位不给予未中标单位任何补偿费用。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堪。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03n1.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邮箱、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103n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金额、形式和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在交易中心备案及缴纳完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报名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6备选投标方案103n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不可插页、抽页,不可分册,牢固胶装成册。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分别包装密封,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2款,并在封套上标明投标企业名称,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未按本章第4.1.1项,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如果法人亲自提交投标文件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应持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并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单据(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去交易中心财务科换投标保证金缴纳单据)。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沂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03n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7年5月23日10时00分地点:沂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103n(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经评标委员会初审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装订、密封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4)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5)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6)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7)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8)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9)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数目不足的;(10)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11)投标文件中更换资格预审时所报的项目经理的;(12)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7.3.2中标人不能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履约担保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103n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3n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n第三章评标办法本工程评标采用技术标函与商务标函分开的二阶段评标法,凡技术标函得分60分以上者(含60分)为技术标函合格,技术标函合格且投标报价不超出最高限价的标书方可参加商务标。凡技术标函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评标小组对该投标单位进行当面质询,并出具书面报告,向投标单位当面澄清。一、技术标函评审(100分)评委评审时只对有效标进行评审,评标小组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措施、工期保证、劳动力计划、施工机械配备、安全文明措施和综合管理水平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特点等进行评审。(一)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阶段划分(20分)(优20-16分、良15-11分、中10-6分、差5-0分)优:对项目总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良:对项目总体有一定认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中:对项目总体有认识,有一定的措施但部分不具体。差:对项目认识不足,表述不清晰,措施不具体;施工段划分不合理。(二)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10分)(优10-9分、良8-6分、中5-3分、差2-0分)优: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良: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中: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差: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不可行。无违约责任承诺。(三)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10分)(优10-9分,良8-6分,中5-3分,差2-0分)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103n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四)机械设备投入计划(10分)(优10-9分、良8-6分、中5-3分、差2-0分)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10分)(优10-9分,良8-6分,中5-3分,差2-0分)优: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良: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中: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差:总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六)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10分)(优10-9分,良8-6分,中5-3分,差2-0分)优: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先进、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良: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中:对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了解,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基本可行。差:对项目关键技术有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不可行。(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10分)(优10-9分,良8-6分,中5-3分,差2-0分)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具体、完整的措施,采用规范正确。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正确。差:安全文明措施不得力,采用规范不正确。(八)质量保证和质量违约责任承诺(10分)(优10-9分,良8-6分,中5-3分,差2-0分)优: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良: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103n中: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差:措施不可行。无质量违约责任承诺。(九)新技术应用和违约责任承诺(10分)(优10-9分、良8-6分、中5-3分、差2-0分)优: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良: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中: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有违约责任承诺。差: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对节约投资没有收益,无违约责任承诺。说明:投标单位技术标函得分等于所有评委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其余得分的平均值(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二、商务标函(100分)凡低于最高限价且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商务标的评审。所有有效投标人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含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有效投标人多于5家少于10家(含10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超过10家时去掉2个最高值和2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有效报价与基准价相同得100分,每高于基准价1%扣1分,每低于基准价1%扣减0.5分(基准价、投标报价均已万元为单位,基准价、投标报价、百分比得分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项最低得分为0分,最高分为100分)。以商务标总分值最高的即为中标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若多家投标单位总得分相同的,取投标报价低的优先,若投标报价在相同的,取技术标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由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凡被评标小组过半数的评标专家认定存有恶意抬高、压低投标报价、串通投标等行为的,评标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质询,经质询后,仍然有超过半数的评标专家认定存有恶意抬高、压低投标报价(包括低于成本价)、串通投标等行为的,其商务标函作废标处理。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不良行为纪录,视情况进行通报,取消其三个月至一年的投标资格。三、其它问题的处理1、评标小组有权对所投标书内容进行质疑,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废标。2、投标单位提出异议时,须现场书面提交评标小组研究处理。3、评标过程中若出现多家投标单位报价相同或经全体评标人员确认出现其他异常情况,评标小组有权集体决策定标;或废止本次招标,视情况另行招标。103n4、未尽事宜,由评标小组研究决定。评标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03n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03n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4.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3n(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103n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03n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103n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原材料及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03n4.2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03n(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03n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03n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103n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03n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103n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103n(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03n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03n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03n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03n(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103n(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Ft2Ft3Ftn△P=PO[A+{B1×—+B2×—+B3×—+…+Bn×—}-1]F01F02F03F04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103n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03n(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103n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才浸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03n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03n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单位工程验收103n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施工期运行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试运行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03n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1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103n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03n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103n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03n(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103n(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03n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03n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一般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沂水县夏蔚镇人民政府。1.1.2.6监理人:发包人确定的监理人。1.1.3工程和设备1.1.3.4单位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本合同工程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并报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单位工程。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1年。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3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图纸,均为无效图纸。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14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做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的7~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6.2.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后7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1.6.2.2施工总进度计划103n(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第10.1款的规定,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14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关于工程开工日期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1.6.2.3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14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环境。1.6.2.4临时设施设计(1)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7天,将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7~14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计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1)场内交通工程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停车场等的布置图。2)施工用电负荷、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3)施工供水系统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布置图。4)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5)施工通信和功能设计。6)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7)各种仓库(包括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及其布置图。8)各项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9)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1.6.2.5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批示提交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护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1.6.3图纸的修改103n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7~14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个性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1.8转让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允许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l)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1万元时作出变更决定。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2)由于工程建设总布置或临时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指定本承包人为其他承包人提供以下方便,承包人不得推诿和延误。承包人执行上述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发生的费用摊入相应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场内交通道路的使用;2)施工控制网的使用;3)施工材料的临时性(7天内)调剂借用;4)储存仓库的临时性(7天内)借用;103n5)为进入本合同现场的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用电;6)为进入本合同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费用由承包人与用电方协商解决;7)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方便。4.1.10其他义务(补充)(1)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雇用人员为其服务。(2)防汛1)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2)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水库及溢洪道内的所有设施,在汛前必须完全拆除,不能对防汛造成任何影响。(3)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4)承包人与地方的协调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搞好施工协调,争取地方积极配合。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施工作业,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5)施工测量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边坡进行开挖断面测量,测绘出详细的地形图,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作为计量结算的依据。4.3分包4.3.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4联合体删去本款全文。4.5承包人人员管理补充下述条款:4.5.5开工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应在工地工作21日,其离开工地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其他主要人员应确保施工期间90%的时间在工地现场工作。每月每人在工地的时间少于上述规定的时间一天,发包人扣罚当月结算款的0.5‰。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件在签订合同时交由发包人,待本工程完工前一个月再返还。4.5.6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一经发包人确认,将不得更换,必须按计划准时进场。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时,若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发包人批准,并同时缴纳违约金¥10000.00元整。4.5.7如发包人认为现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工作,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新的合适人选,及时进场。103n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5.1.2承包人应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向监理人提交一份供货协议副本。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采购的重要的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产品须执行国家强制的许可证制度,并经发包人、监理人的同意。补充下述条款:5.1.4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监理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随机抽样检验。(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可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5.1.5不合格材料的处理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4条的规定处理。5.1.6材料的代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设备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3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接受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2施工测量103n8.2.3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在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8.2.4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3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管理等的安全措施。补充下述内容:9.2.8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不低于有关规定。9.2.9接地及避雷装置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并设立警示牌。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9.2.10消防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车和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9.2.11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保护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9.2.12信号(1)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1)标准道路信号;2)报警信号;3)危险信号;4)安全信号;5)指示信号;(2)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9.4环境保护103n9.4.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9.6水土保持(补充)9.6.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任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负责。9.6.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水土保持工作和任务,编制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6.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根据水土保持设计,有序的堆放弃土、并做好弃土堆的排水设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在工程开始前的3天向监理人报送进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1)按合同计划要求,列出计划完成工程数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2)列出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3)提出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计划要求。(4)列出施工的各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并说明工程试验和验收应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5)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向工地派驻人员和机械设备,必须按工程建设计划组织施工,若施工计划严重拖后,承包方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按计划完工的,发包人将解除合同,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11.开工和竣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将只给予延长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不可抗力的超标准洪水,并导致连续3天以上无法正常施工,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逾期完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为人民币500元/天;逾期完工违约金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款的5%。11.6工期提前103n发包人不对提前完工进行单独奖励。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若承包人最终工程验收质量未达到投标报价书中承诺的质量目标,将扣除工程款的1%,质量评定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评定为准。补充:工程质量若出现较大质量事故,发包人将解除合同,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15.变更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则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和承包人按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其单价分析表中已确认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取费费率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若原报价中无明确的可参考的消耗量水平,则按照山东省现行水利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编制新的单价,在此新的单价基础上乘以系数0.95后的单价为结算单价,但应采用投标工程量清单及其单价分析表中已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不考虑调价,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设备价格变动的风险。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工期期间的物价波动,不再作价格调整。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只对税费产生的价格变化作调整,人工工资变化及机械台班费不作调整。(1)若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之后,国家规定的三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税率有变动,致使施工中的费用发生增减时,则应按这些增减金额调整合同价格(按规定计入施工管理费内的税金不调整)。若对具体调整额的计算有不同意见时,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同承包人协商解决。(2)上述税费调整的执行日期按国家通知执行之日算起。价格款的计算应由承包人进行,并递交书面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并同时将副本报送发包人。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17.1.2.1说明(1)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2)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3)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17.1.2.2面积计量的计算103n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的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17.1.2.3体积计量的计算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进行计算。17.1.2.4长度计量的计算所有以延长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应按平行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补充:发包人和监理人要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及时对隐藏工程、单元工程进行验收和签证,严格工程计量程序,监理人应做到及时计量,发包人要做到及时支付工程款。17.2工程付款17.2.1付款付款方式:工程全部完成付总价款的80%;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2018年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无质量问题2019年无息付清剩余款。17.3质量保证金17.3.1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为审计结算价款的5%。17.3.2在全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一年后14天内支付。17.3.3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17.4竣工结算17.4.1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17.5最终结清17.5.1最终结清申请单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补充:资金管理承包人资金的使用应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管理,企业每半月向发包人提供一份银行对账明细单,确保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一旦发现有挪用现象,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回挪用的款项,并扣除违约金(扣除违约金的比例与挪用款项占合同价的比例相同)。18.竣工验收18.6试运行18.6.1承包人应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保修责任103n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0.保险20.1工程保险删去本款全文。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增加:(8)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103n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范本沂水县夏蔚镇云头峪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合同编号:施工合同书年月.103n甲方:(简称甲方)乙方:(简称乙方)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3号)、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0〕163号)、《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临国土资发〔2015〕61号)和《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临国土资发〔2015〕62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批准,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共同管理的原则,甲方拟进行沂水县夏蔚镇云头峪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于年月日进行了公开招投标,由乙方中标该项目工程,现公示期已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沂水县夏蔚镇云头峪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施工合同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附件;5、工程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沂水县夏蔚镇云头峪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沂水县3、承包范围及内容:二、工程量及造价1、本合同施工工程量:以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工程量为依据,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作为施工工程量进入结算。未经认定及未经核准的工程量、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不准进入结算。2、施工总价:人民币:大写金额:三、施工日期施工合同签订后至年月日以前。四、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l、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中标价为前期工程款拨付依据,单价乘以现场实际签证工程量为后续工程价款支付依据。最终结算以工程审计为依据。2、付款方式:工程资金实行“报账提款制”,经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及项目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工程质量和数量共同认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103n按照相关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将工程款直接拨付至乙方。根据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拨付工程款,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标段结算审定值,将剩余的资金拨付至乙方。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根据工程需要,乙方出具国家认定的中介机构(有效地)质量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关费用。2、质量等级:合格3、本工程按照国家及省颁布的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施工验收,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及规划设计标准。六、执行规定和标准(主要执行规定和标准)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计量标准》(TD/T1039-2013);4、《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定》(TD/T1041-2013);5、《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1042-2013);6、《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临国土资发〔2015〕61号);7、《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临国土资发〔2015〕62号)。七、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开工前2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施工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2、、施工期间有关工程技术方面变更和其他与施工有关事宜,应在施工前2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进行通知。(二)乙方责任1、开工前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施工资料及技术交底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2、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做好所需设备调遣,并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3、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并组织施工。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及监理提供工程施工有关资料,服从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监管。工程完工后,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按国家及相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申请验收报告。5、乙方应予每周周四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材料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向甲方编报工程进度预算,并配合工程量的审计。6、开工后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如需更换需正式向甲方提出更换申请并得到甲方同意。7、开工后,固定的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或者五大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施工员、预算员)施工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施工现场,应向发包方请假并同意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每发现一次或一天不在现场,罚承包方500元。同时,乙方的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或者五大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施工员、预算员)的执业证书必须暂押在甲方,该工程竣工结束并通过验收后返还。8、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保项目施工质量与进度,妥善保管项目施工材料、设备质量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必要时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可请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乙方负担;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调换施工材料、设备并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或重修。9、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分包、转包或采取变相方式分解工程。10、施工期间乙方要根据相关规定落实各种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因103n施工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机械等事故及第三者不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11、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和施工场地的周边关系。八、施工与设计变更1、甲方提出的修改和补充的有关书面材料均作为乙方施工变更的有效依据。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原有设计进行变更的,由乙方书面提出,经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协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由此发生的工程量的增减,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参考招标文件第7条规定执行。4、确定变更价款经甲、乙双方、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同时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第7条规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近期同类工程的中标价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乙方和监理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5、只有经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才能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九、工程质量保修l、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参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计。3、待项目竣工终验合格后,在扣除审计结算价款的5%(不计利息)作为质量保修金后,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通过中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退还(不计利息)。4、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建设工程质量原因发生的各项费用。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拨付工程质量保修金。十、违约责任1、本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的10%,甲方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10日内不开工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合同失效终止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2、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及现场派驻监理人员的管理,自行施工的,工程量不予确认。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中止合同。3、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结束,经验收不合格,乙方无条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验收条件。4、工程延期交工,每日向甲方偿付500元的违约金。5、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进行返修,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支出。6、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及分包、转包或采取变相方式分解所承包工程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7、因乙方报验资料不及时、不合格或因规划变更等其他原因,甲方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提出复工要求,经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不服从甲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处理意见,造成的停工、返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8、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能在合同限定的日期内完成工程,或经验收工程质量不符103n合要求等不良行为,将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9、乙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不整改或整改后还是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10、施工过程中,经监理确认质量不合格并返工三次以上者,甲方有权中止合同。11、发生以上2、3、6、8、9、10等情形之一时,将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将乙方列入“黑名单”,乙方今后不得参与沂水县土地整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将该情况通报我县建设、道路、农业、水利等部门。十一、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十二、其他1、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5份,乙方1份。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复印件无效。3、招标文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本合同表述未涉及内容均参考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103n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年_月_日参加(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103n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4补充子日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_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4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无2.5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无3、其他说明103n4.工程量清单103n103n表4.2 工人工单价表(格式)编号工种名称单价(元/工时)1......2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103n表4.3 工材料单价表(格式)编号材料名称及规格单位单价(元)1……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103n表4.4 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表(格式)编号施工机械名称及型号规格单价(元/台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103n4.5投标报价汇总表序号工程项目报价金额(元)清单小计元投标总报价元(填入投标报价书)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103n4.6单价分析表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招标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单价分析表(格式)定额序号:定额名称:工作内容:单价: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一、直接工程费2(一)直接费3(1)人工费4(2)材料费5678(3)机械使用费91011(4)其他费用12(二)其它直接费13(三)现场经费14二、间接费15三、企业利润16四、税金17五、合计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103n第六章图纸(另册)系用沂水县夏蔚镇云头峪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施工图纸103n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现行所有与本工程相关国家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103n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03n(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项目编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03n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五、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八、资格审查资料九、承诺书十、其他材料103n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万元)(总报价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项目经理是。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03n(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项目经理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工期天数: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年103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_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03n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103n四、退回投标保证金说明函山东绿山坡招标有限公司:我方在贵公司组织的(括号内填写项目编号)提供的人民币元投标保证金,当可以退回时,请退回到我公司以下帐户:帐户名称:开户行:帐号:附:我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电汇凭证或交款凭证(复印件)103n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103n六、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103n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03n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103n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103n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103n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103n七、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103n(二)主要人员简历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需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103n八、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103n(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格式自拟(三)近年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格式自拟(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同类项目情况表格式自拟(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六)履约信誉103n九、承诺函(招标人名称):我方参加了(项目名称)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若我方已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03n十、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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