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方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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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方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方案(年月)月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月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工作会议,两次会议传达了总书记、总理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明确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小型病险水库全部除险加固。为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县小型水库基本情况我县现有小型水库50座,其中小(一)型3座,小(二)型47座,控制流域面积164.02平方公里,总库容1194.64万立方米,兴利库容575.71万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1.033万亩。这些水库在防汛抗旱、城乡供水、水产养殖、保持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小型水库大多兴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年久失修、老化、退化严重,经安全鉴定和安全排查,确定全部为三类(险)库,险库率达100%。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目标'任务年,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的要求,完成了对16座重点小型水库的安全鉴定和34座小型水库的安全排查工作,对需要除险加固的50座小型水库编报了“年至年除险加固计划”,其中小(一)型水库3座,小(二)型水库47座。年安排16座,其中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14座;年安排17座,其中小(一)型水库1座,小(二)型水库16座;年安排16座,都为小(二)型水库。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年优先安排'‘头n顶库、串联库”12座,其中小(一)型2座,小(二)型水库10座。三年计划总投资预计4496万元。三、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责任分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主管领导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行政责任人。县发改局负责计划的落实,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审计、水利局负责水库除险加固的前期工作的技术指导、督导验收工作。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市、县财政投入为主,省给予适当奖励补助的原则。以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同时采取贷款、集体筹资、社会和个人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筹集加固资金。五'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发改、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水利局要成立由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技术指导小组,并成立督导小组,加强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行政领导、技术指导和工作督导。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具体安排1、年1月中旬,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全国、全省、全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安排意见,明确我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任务、时间安排和资金筹措。2、年1月中旬召开各相关乡镇分工乡镇长和水利站长会议,安排年需除险加固的16座小型水库的设计工作,特别是优先加固的12座小型水库的设计工作。3、年2月中旬,成立''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n由县政府陈湘安县长任组长,常庆智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4、年2月中旬,县水利局同时成立“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领导小组由局长魏长志任组长、于化伟、王军为副组长,陈杰、王凯、王启志为成员。技术指导组由王军为组长,王凯、宋轩为副组长,卢广鼎、吴伟峰、马杰、冯林为成1贝.05、年2月下旬召开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发改、财政、水利局长参加的全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县政府与各相关乡镇政府签订责任状。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6、年2月下旬,各相关乡镇成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意见。7、年2月中旬,完成12座优先进行除险加固水库的设计工作。8、年2月下旬,完成12座优先进行除险加固水库的设计审查审批工作,落实好资金筹措方案,并组建起水库除险加固法人主体,落实施工、监理队伍。9、年2月下旬,完成年需除险加固的其余4座水库的设计工作。10、年3月上旬,12座优先进行加固的水库全面开工建设,年6月上旬进行竣工验收。11、年9月下旬,年需要进行除险加固的其余4座水库开工建设,年12月下旬进行竣工验收。12、年2月下旬,落实好年需除险加固的17座水库的设计和施工准备工作,年3月上旬开工建设,年12月下旬竣工验收。13、年2月下旬,落实好年需除险加固的16座水库的设计和n施工准备工作,年3月上旬开工建设,年12月下旬竣工验收。七、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工作措施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影响深远,单纯依靠水利部门很难完成任务,必须依靠相关乡镇党委、政府的强力推进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2、加强督导,确保进度县及乡镇政府要把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加强政府督导。督导组要每10天督导一次,并将督导结果向县政府汇报。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领导小组适时进行调度。3、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县水利局技术指导组和督导组要深入每座水库,从水库安全鉴定、工程设计开始到审批、施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服务,确保工程质量,做到加固完一座消号一座。4、放开搞活,增加投入投入问题是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最大制约因素。我们将在积极争取各级政府专项资金的同时,按照"分级负责、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集建设资金,积极推行小型水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租赁、拍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筹集小型水库加固资金,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对部分向城市、企业供水且前景较好的水库倡导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除险加固治理后经营等方式投资加固水库,有些水库加固可统筹考虑旅游等综合开发结合起来进行。n5、切实做好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实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同时,加强小型水库的运营管理,对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和创新,结合实际情况,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因地制宜,推行竞价承包、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广泛吸纳社会的力量参与小型水库的建设与管理。对暂时不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落实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应急处理,首先确保安全,特别是要落实好下游群众的转移措施,一旦突发险情,首先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弓|、提、排等水利工程设施供排水的价格。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n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供水经营者在上款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所确定的政府定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按区域统一核定。第二章水价分类及构成第六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果、水产养殖和农村自来水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城市自来水厂、水力发电、旅游及其他用水。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一)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二)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利润是指供水单位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四)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n入水价的税金。第三章水价的核定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九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单位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第十一条国有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农业用水到户价格,要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制。终端水价是指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价格为基础,加末级渠系维护费核定的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乡镇及以下供水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第十二条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他兴利目的的用水,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普通工业用电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0.8%核定。水利工程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普n通工业用电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1.6%至2.4%核定。第十四条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第十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利工程,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供水容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第十六条受益范围明确的机电排灌站所需的维修管理费和排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受益的工商企业、乡镇和其他单位收取。维修管理费按排涝站装机年每千瓦70元计算,在每年年初征收;排水费以排水口或水管口为重点,每千吨米收费3元。第十七条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计划用水在30%(含3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的1.5倍收取水费;在30%至50%(含50%)之间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的2倍收取水费;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如遇严重干旱,农作物需增加灌溉次数时,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和农业用水户要求,增加供水计划,不得作为n超计划用水处理。第十八条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应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具体价格由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水价申报与审批第十九条供水单位申请核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提出正式申请,如实出具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说明、有关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逐级上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条除市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以外,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具体价格水平由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中,民办、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在供水方与用水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实行协议水价。第二十一条供水经营者申请制定或调整供水价格前,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供水成本测算,提出制定或调整水价的申请报告。(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现行水价及供水经营情况;制定或调整水价的理由;水价测算依据;水价测算结果及请批价格。(二)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水价测算情况说明;水价测算表;人员与工资分解表;水利工程投资、固定资产及折旧费计算表;水利工程(水库)特性表;近五至十年供水量及水费收入统计表;近三年财务决算报表;测算出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与测算基准年实际帐面支出情况对照n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固定资产;机构人员编制情况;月工资报表;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制定或调整水价的申请报告后,应本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对水价制定或调整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属于上级价格管理权限的,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批复。第二十三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计价单位。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不得在水价以外加收其他费用。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代收水费的,由供水单位按实收水费3%至5%的比例付给手续费。农业灌区管理单位须在村、居(组)实行“水价、水量、水费、面积”四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按合同约定供水。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供用水合同的签订和履约事项的组织、指导和协n调工作。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凡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工业、自来水厂和其他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向供水单位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或供水合同的约定减少直至停止供水。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核定或调整水价。第二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三十条水利工程水费是供水单位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第三十一条供水经营者单位性质是事业单位的,其经营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供水经营者单位性质是企业的,应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水利工程有偿使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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