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4-24 发布 |
- 37.5 KB |
- 188页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崇仁县石路水库除险加固(二期)工程施工招标
崇仁县石路水库除险加固(二期)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崇仁县石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盖单位章)2010年7月22日n目录第一卷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第三章评标办法1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1第五章工程量清单800第二卷88第六章图纸89第三卷94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95第四卷170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71n第一卷186n第一章招标公告崇仁县石路水库除险加固(二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崇仁县石路水库除险加固(二期)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招标人为崇仁县石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内资金及省级配套。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批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崇仁县石路水库位于抚河水系崇仁支流东源水上,距县城24公里,水库总库容1183万立方米。本次招标范围为:大坝、溢洪道、新建右坝顶至坝脚公路、出水渠道加固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等。投资规模约200万元,计划工期为60日历天,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资格审查方法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截标后资格审查)。5.招标文件的获取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自行通过崇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5.2招标文件资料费(含图纸)每套售价2200元。不收取现金,收取方式见招标文件,收取后不退。6.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西省招标投标网》、《新法制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及《崇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8.联系方式招标人:崇仁县石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代理机构: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熊斌祥联系人:钟哲涛电话:13879423453电话:136179728780797—84009042010年7月22日186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崇仁县石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地址:崇仁县石路水库联系人:熊斌祥电话:13879423453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2号联系人:钟哲涛电子邮箱:xinmingfuwu@126.com电话:13617972878传真:0797-84009051.1.4项目名称崇仁县石路水库除险加固(二期)工程1.1.5建设地点崇仁县石路水库1.2.1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方配套1.2.2出资比例政府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大坝、溢洪道、新建右坝顶至坝脚公路、出水渠道加固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等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0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0年10月18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财务要求:经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状况表业绩要求:近三年具有一个以上(含一个)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业绩信誉要求:良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他要求: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186n中级及以上职称;质检员必须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书;专职安全员必须具备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聘用人员(须提供证明材料)。外省进赣及省内非水利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在江西省水利厅办理的年检合格的《信用档案》(执行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文,即应满足有关企业指定的委托人及在赣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R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1踏勘现场R不组织口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R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7天前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6天前在崇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发布补充通知,则可能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11分包R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R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补充材料,以及补遗材料与通知等(如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7天前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xinmingfuwu@126.com。2.2.2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8月12日9时3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自行留意崇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在网站下载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及答疑。2.3.1招标文件的修改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6天前,招标人可在网上发布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86n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自行留意崇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在网站下载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及答疑。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1.投标人应在开标现场提交一份内容为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电子文件(U盘,不接收光盘),并且是Excel2003以下版本格式,用信封装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工程量清单报价电子文件的报价得分为零分。2.业绩与证件原件:投标人须按评标办法要求用档案袋装好业绩与证件原件,在开标现场递交,并列好业绩与证件原件清单表贴在档案袋外面,评标完后退回。未按上述要求提交业绩与证件原件的,相对应的评分因素评标时按零分处理。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3.3.1投标有效期60天。3.4.1投标保证金及资料费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4万元,招标文件资料费2200元。投标保证金及资料费收取的形式: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及资料费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5日17时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各投标人必须从本企业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及资料费转入如下账户(转账时需注明“崇仁县石路水库除险加固(二期)工程投标保证金”):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户名:崇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账号:1511204509024983826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和竣工验收时间均必须在此三年内)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R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正本壹份,副本叁份186n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的地址:崇仁县石路水库招标人名称:崇仁县石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崇仁县石路水库除险加固(二期)工程投标文件在2010年8月12日9时30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崇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R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崇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2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由监督机构、投标人代表和招标人共同检查。(5)开标顺序:随机开启。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R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形式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拟派本项目的建造师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拟派本项目的建造师未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2)本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均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发中标通知书前缴纳。(3)崇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保证金手续:A、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7日内,持未中标通知书到崇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科办理退保证金的手续(无息)。B、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正式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综合服务费缴纳发票,到崇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科办理退保证金的手续(无息)。(4)投标文件中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现场核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或授权委托书)、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及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C类专职安全员合格证、水利行业质检员证书、信用档案、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进帐单。186n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86n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为本标段的代建人;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186n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186n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或发送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邮箱:xinmingfuwu@126.com)提出,招标人队潜在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澄清、修改等答复,将在崇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投标人必须自行下载获得,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只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收到的要求答疑且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予以答复。。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6天前,招标人可在网上发布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内发布补充通知,则可能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补充通知将在崇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186n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186n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86n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186n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186n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186n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1、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2、评标办法采用公开控制价报价评分法。186n评标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4名评标专家从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名业主代表由业主指定有相当于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报价得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若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控制单价项目的合价高的优先。2.1有关说明①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②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③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到达开标会场并签到;(4)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投标单价必须取小数点后两位进入工程量清单中进行计算。2.2评分标准报价得分为投标人的总报价得分(100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必须全部进行报价,否则认为漏项报价已含在其它项目中。(1)评标总价的确定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控制价A为:1380693元。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0.9(A-T)+T至0.98(A-T)+T。超出该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报价,该投标人投标报价计零分。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评标总价C=(A+B-2×T)÷2×K+T.186nT—标底控制总价中的固定报价与备用金之和。B值按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投标人投标唱标价计算,开标会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不进入B值计算。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K为0.950、0.955、0.960、0.965、0.970、0.975、0.980,七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2)复核报价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人报价时将对每一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逐项复核。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公布的有效投标报价不变,直接进入有效报价平均值(B)的计算,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委员会复核的报价不一致时,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修正为复核报价,并按投标人的复核报价参与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每项复核报价与投标报价之差的绝对值之和除以评标总价,按每误差1%扣除投标人报价部分分值3分(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按投标人复核报价计算报价得分高于按投标人未修正报价计算得分时,则仍按投标人未修正报价计算得分(即两者取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小值)。(3)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①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满分100分;②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大于l时,每高l%扣10分,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③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l%扣4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报价计算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4)控制单价分值的计算投标人投标单价均应在相应主要控制单价的0.90~0.98倍值(含本数)范围内,否则在投标人报价得分中每一项扣5分。2.3本评标办法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186n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186n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86n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86n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86n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1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186n(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1.4有关工期的词语(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6其他词语(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3)天:指日历天。二、合同文件2语言文字和法律2.1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2.2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86n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4.2发布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4.3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4.4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4.6提供测量基准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4.7办理保险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4.9及时提供图纸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4.10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186n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4.13环境保护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4.14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4.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5.3及时进点施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5.4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5.6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5.7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5.8保证工程质量186n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5.10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5.13工程维护和保修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5.14完工清场和撤离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5.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四、履约担保6履约担保6.1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186n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7.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7.3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7.4监理人的指示(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7.5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186n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六、联络8联络8.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七、图纸9图纸9.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9.2施工图纸(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186n(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9.3施工图纸的修改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9.4图纸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9.5图纸的保密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八、转让和分包10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11分包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186n(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12承包人的人员12.1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12.2承包人项目经理(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3.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186n(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3.3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13.4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13.5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十、材料和设备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86n(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14.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15.1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15.2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15.3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186n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15.5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十一、交通运输16交通运输16.1场内施工道路(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16.2场外公共交通(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186n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16.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十二、工程进度17进度计划17.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17.2修订进度计划(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17.3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86n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8工程开工和完工18.1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18.2发包人延误开工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8.3承包人延误进点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8.4完工日期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19暂停施工19.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86n19.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9.3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19.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9.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20工期延误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186n(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8)其他可能发生的延误情况。20.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21工期提前21.1承包人提前工期186n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21.2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和奖金。十三、工程质量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2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报送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22.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2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6n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23.2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23.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3.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3.5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186n(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3.6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4现场试验24.1现场材料试验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4.2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25.1覆盖前的检查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2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25.3重新检查186n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2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26.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6.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7测量放线27.1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27.2施工测量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186n27.3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28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四、文明施工29文明施工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29.1治安保卫(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29.2施工安全(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186n(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30环境保护30.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30.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十五、计量与支付31计量31.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86n(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31.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31.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31.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32预付款32.1工程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186n(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AR=-------(C-F1S)(F2-F1)S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32.2工程材料预付款(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33工程进度付款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3)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4)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186n(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33.2月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33.3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33.4支付时间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33.5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34保留金(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4)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35完工结算35.1完工付款申请单186n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3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36最终结清36.1最终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36.2结清单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186n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十六、价格调整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37.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Ftn△P=P0(A+∑Bn---1)Fon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37.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186n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37.3权重的调整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7.4其他的调价因素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37.5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十七、变更39变更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186n(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39.2变更的处理原则(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39.3变更指示(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39.4变更的报价(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39.5变更决定(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186n(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3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确定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39.8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9.9计日工186n(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40备用金40.1备用金的定义“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40.2备用金的使用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40.3提供凭证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十八、违约和索赔41承包人违约41.1承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186n(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41.2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41.3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1.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41.5解除合同后的估价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41.6解除合同后的付款186n(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41.7协议利益的转让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41.8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42发包人违约42.1发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4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186n(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4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4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43索赔43.1索赔的提出186n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43.2索赔的处理(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43.3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十九、争议的解决44争议调解44.1争议的提出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44.2争议调解组186n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44.3争议的评审(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45友好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46仲裁或诉讼46.1仲裁(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186n(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46.2诉讼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风险和保险47工程风险47.1发包人的风险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5)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47.2承包人的风险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47.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47.4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186n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48.2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49人员的工伤事故49.1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186n(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49.2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49.3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责任。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50.1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50.2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50.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5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186n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51.1保险凭证和条件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51.2保险单条件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51.3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4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二十一、完工与保修52完工验收52.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52.2完工资料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3)永久工程竣工图。(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186n(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52.3工程完工的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52.4单位工程验收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52.5部分工程验收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52.6施工期运行186n(1)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52.7发包人不及时验收(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53工程保修53.1保修期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53.2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53.3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86n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54完工清场及撤离54.1完工清场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54.2承包人撤离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二十二、其他55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56严禁贿赂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57化石和文物186n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58专利技术(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5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他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60合同生效和终止60.1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60.2合同终止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186n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86n专用合同条款前言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的部分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均应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词语涵义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是:崇仁县石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2)监理人是:抚州市水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崇仁县石路水库除险加固监理组;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1、承包人应完成的主体工程主要工程项目包括:1)土方开挖;2)石方明挖;4)砌石及砼拆除;5)土方回填;6)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7)砌体工程;2、承包人应完成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包括:(1)现场施工临时设施:施工作业及仓库临时用房、场内供电供水系统、混凝土生产及原材料堆放场地、施工机械和汽车停放场等。(2)施工临时道路。(3)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4)承包人认为需要的其它临时设施。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补充文件(包括澄清材料);(2)中标通知书;186n(3)经评审确认的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报价清单;(4)投标报价书和附录(包括投标辅助材料);(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条款;(8)图纸;(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4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6履约担保6.1履约保证金现金形式,其金额为合同价的10%计算(人民币)。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现金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4万元人民币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现金补齐。6.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起至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生效,履约保证金应在完工验收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本款(2)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变更合同的范围;(3)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4)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等其他重大决定;(5)涉及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6)批准因责任事故停工后的复工;(7)对承包方变更单价要求的答复;186n(8)按第39条规定,当工程发生变更时,经发包人单位批准的作业变更指示。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10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11分包本工程规模较小,承包人不得将建安工程分包。12承包人的人员12.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本款(3)变更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派建造师,且押证上岗。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更换。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需征得监理人同意。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3.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本款(3)变更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派遣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测员,且押证上岗。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更换。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14.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本工程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4.3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工程无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1)本工程发包人无施工设备向承包人出租。17进度计划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本款补充下表。186n资金流估算表金额单位__________年月工程和材料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预付款扣还其它应得付款18工程开工和完工18.1开工通知监理人暂定在2010年8月20日前发出开工通知,具体开工时间在签订协议书确定。18.2完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2010年10月18日20工期延误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下表。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一工程竣工2010年10月18日500元/天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4%.21工程提前21.1承包人提前工期本工程提前完工无奖金。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32预付款186n32.1工程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50%,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50%,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按比例扣回。(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第二次月进度付款中起扣,分二个月全部扣清。32.2工程的材料预付款本工程无材料预付款,本款全文删去。33工程进度付款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3)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4)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33.2月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33.3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33.4支付时间186n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加付给承包人。33.5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34保留金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5%”,“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5%”。删去本款(1)项中“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35完工结算35.1完工付款申请单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3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36最终结清36.1最终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2.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36.2结清单186n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本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3.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对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下面第(2)种方法计算价格调整的差额,调整合同价格。(1)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作任何调整。(2)只对规定的主要原材料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办法为:约定合同工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在约定价格±10%幅度以内(含±10%)的不予调整,超出10%的部分给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按约定合同工期内办法给予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时不予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下跌时,超出10%的部分进行调整。本合同约定的主要原材料价格见下表:186n规定的主要原材料约定价格表序号原材料名称及规格单位约定价格1钢筋T4500元2块石m380元3砂m340元4卵石m350元5柴油kg7.0元6水泥32.5T350元39变更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_15_%;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39.2变更的处理原则(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但须报送发包人批准同意;③186n《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新的单价执行江西省水利厅2006年颁《江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水利厅2006年颁《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材料单价中标人投标文件有的按中标人投标文件计算,没有的按正式设计变更日期到工地实际价格计算,费率按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费率与开标现场抽取的下浮系数之积计取。(4)承包人为了按照合同工程结构设计和技术要求,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与安全要求,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调整或改变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施工参数、布置、施工资源等,属承包人自我完善的施工动态控制与管理的惯例措施,这类调整或改变所需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9.3变更指示(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39.4变更的报价(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编制的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39.5变更决定(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报送发包人作出变更决定。(2186n)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39.6由于工程量的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增减均不调整工程单价。39.7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2)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9.8计日工如工程施工需要,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计日工数量及相关费用。53工程保修53.1保修期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壹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保留金。186n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86n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己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l)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_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_日年月_日186n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4工程量清单中的固定报价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在具体实施时,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能实施。3、其他说明3.1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186n4.工程量清单4.1工程量清单表序号工程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第一部分建筑工程元一大坝工程元(一)上游护坡元 1土方开挖m3100 2C15砼齿脚m31003砂卵石垫层m32654C15砼预制块护坡m32655沥青杉板m26.6 (二)下游贴坡排水体压顶元 1砂砾石填缝找平m320.252C15现浇砼压顶盖板m3553沥青杉板分缝m24.4(三)新建右坝顶至坝脚路面元 1土方开挖m33302路肩土方回填m3833碎石垫层m34404C20砼路面m34005沥青砂浆m25.56模板m2275二溢洪道元 (一)进口渠边墙修建元 1土方开挖(运0.5KM)m310102土方回填m34303C15砼垫层m3534C20砼边墙m32805PVCφ6cm排水管m396土工布m24.6186n7砂石反滤料m30.68沥青杉板m2329模板m2152(二)出水渠末端河岸防护元1土方开挖m31902土方回填m327503C15砼齿脚m3454C15砼预制块护坡m3665防冲槽(抛块石)m31656土工布m29.17PVCφ6cm排水管m6.68砂石反虑料m31.19沥青杉板m228(三)溢洪道侧人行巡视路面元1土方开挖m332102土方回填m37153碎石垫层m35204水泥稳定层m34275C20砼路面m33116C15砼排水沟m31077φ0.3m预制圆涵m258模板m2344(四)跨出水渠交通桥元1C30砼防水路面m32.502C25砼排架及桥台、桥身m347.03砼栏杆m40.04二毡三油m216.05钢筋制安T5.286模板m2152(五)跨出水渠人行桥(两座)元186n1C25砼排架及桥台、桥身m335.02砼栏杆m80.03二毡三油m212.04钢筋制安T4.005模板m2126三灌溉渠道加固元 (一)新建灌溉渠元 1土方开挖m35602土方回填m32903C15砼预制块护坡m32244C20砼渠道渐变段边墙m3225C20砼渠道底板m341 6沥青杉板m210 7C20砼人行板m3558C20砼分水闸m3339钢筋制安T1.5410模板m212(二)加固老灌溉渠元 1土方开挖m34102土方回填m31053C20砼齿脚m3854C20砼渠道底板m31305C15砼预制块护坡m31506C20砼渠道渐变段边墙m3117沥青杉板m240.58C20砼控制闸m3339钢筋制安T0.5510渠道清淤m320011模板m220(三)新建跨老灌溉渠道交通桥元 186n1C25砼交通桥m313.82C20砼边墙m36.63砼栏杆m124二毡三油m265钢筋制安T1.76模板m222四其他建筑元50000.00固定报价,按实际发生计算1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土建工程元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元175122.00固定报价,按实际发生计算一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及安装元1渗压计m376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元44822.00固定报价,按实际发生计算一老灌溉渠控制闸1铸铁门2.5m×1.5m扇12铸铁门8T手动螺杆启闭机台1二新建灌溉渠分水闸1铸铁门0.6m×0.8m扇12铸铁门2T手动螺杆启闭机台1第四部分临时工程元114609.00固定报价,按实际发生计算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注:1、工程量报价清单每页必须加盖单位公章。2、投标人应在开标现场提交一份内容为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清单电子文件(U盘,不接收光盘),并且是Excel2003以下版本格式,用信封装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的报价得分为零分。186nn4.2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编号项目名称报价金额(元)第一部分建筑工程一大坝工程二溢洪道三灌溉渠道加固四其他建筑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第四部分临时工程合计(A)备用金金额(B):零投标总报价(A)+(B):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186n4.3本工程投标控制总价和主要控制单价4.3.1投标控制总价本工程投标控制总价为人民币一佰叁拾捌万零陆佰玖拾叁元整(小写1380693元),其中固定报价为人民币叁拾捌万肆千伍佰伍拾叁元整(小写384553元),工程量清单中的固定报价每项都不得下浮。4.3.2主要控制单价主要控制单价表编号工程名称单位控制单价(元)备注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一大坝工程(一)上游护坡2C15砼齿脚m3206.163砂卵石垫层m360.854C15砼预制块护坡m3345.34(二)下游贴坡排水体压顶2C15现浇砼压顶盖板m3206.16(三)新建右坝顶至坝脚路面3碎石垫层m3143.804C20砼路面m3243.28二溢洪道(一)进口渠边墙修建3C15砼垫层m3193.144C20砼边墙m3226.62(二)出水渠末端河岸防护2土方回填m39.274C15砼预制块护坡m3345.345防冲槽(抛块石)m3105.98(三)溢洪道侧人行巡视路面1土方开挖m36.243碎石垫层m3143.804水泥稳定层m3103.855C20砼路面m3243.286C15砼排水沟m3226.008模板m234.51(四)跨出水渠交通桥2C25砼排架及桥台、桥身m3257.605钢筋制安T5635.48186n(五)跨出水渠人行桥(两座)2砼栏杆m140.004钢筋制安T5635.48三灌溉渠道加固(一)新建灌溉渠3C15砼预制块护坡m3345.347C20砼人行板m3239.93(二)加固老灌溉渠3C20砼齿脚m3226.624C20砼渠道底板m3224.365C15砼预制块护坡m3345.34186n4.4报价部分投标辅助资料4.4.1投标报价及单价分析编制说明4.4.2单价分析表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单价分析表(格式)定额编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单价: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直接工程费1.1直接费1.1.1人工费1.1.2材料费(1)(2)…1.1.3机械使用费(1)(2)…1.2其它直接费1.3现场经费2间接费3利润4税金5材料价差及其税金6工程单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186n4.4.3主要材料单价表报价内主要材料价格汇总表材料名称规格与型式单位价格(元)砂m3卵石m3碎石m3块石m3水泥t钢筋t汽油t柴油t板枋材m3注:本表材料必须与单价分析表中材料一致。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第二卷186n第六章图纸186n1、图纸目录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186n2、图纸(另附)186n第三卷186n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总则1.1说明1.1.1工程概况崇仁县石路水库位于抚河水系崇仁支流东源水上,距县城24km,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13.5km2。水库总库容为1183万m3,设计灌溉面积2.4万亩,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养殖等综合效益的中型水库。1.1.2施工用水、用电施工用水可用水库中水,用电附近有电源,投标人自行考虑施工用电。1.1.3水文气象条件石路水库库区地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光照充足,无霜期长。库区内多年平均降水量1564mm,多年平均蒸发量1011.6mm。1.1.4对外交通条件工程施工对外交通:水库坝顶为崇仁县城至孙坊镇公路。1.1.5天然建材土料:料场位于水库管理局办公楼旁砂及卵石料:需到孙坊镇河中采取,运距约5km。石料:需到本县礼陂石场采购,为石英砂岩,运距约40km。钢筋、水泥、木材均可在县城采购。1.2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1.2.1本合同包含的主要承包工程项目1.2.1.1承包人应完成的主体工程主要工程项目包括:1)土方开挖;2)石方明挖;4)砌石及砼拆除;5)土方回填;6)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7)砌体工程;186n1.2.1.2承包人应完成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包括:(1)现场施工临时设施:施工作业及仓库临时用房、场内供电供水系统、混凝土生产及原材料堆放场地、施工机械和汽车停放场等。(2)施工临时道路。(3)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4)承包人认为需要的其它临时设施。1.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1.3.1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闸门和启闭机安装的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21天提供给承包人。1.3.2设计修改(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和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5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3)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1.3.3图纸的份数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186n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1.4.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4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4.2条的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2)项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1.4.2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款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电子计算软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8条关于工程开工日期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网络图的编制应以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来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业与各单位工程的相互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持续时间;3)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4)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5)附需要资源和说明。1.4.3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186n(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9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1.4.4临时设施设计(1)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7天,将本章第1.9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1)场内交通工程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和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2)施工供电设计标准和施工用电负荷,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3)施工供水系统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路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4)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和工程量。5)施工通信和功能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6)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物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7)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生产量,混凝土拌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8)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9)各种仓库(包括炸药、雷管、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10)各项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11)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1.4.5施工方法和措施186n(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1.4.6施工图纸(1)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28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2)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1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14天报送监理人审批。(3)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人批准。1.4.7图纸和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递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186n1.5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本标段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采购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4)材料的代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86n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1.6.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2)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4)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4)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规定进行更换。(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1.7进度计划的实施1.7.1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在每年开始前的28天向监理人报送年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186n(1)按合同计划要求,列出计划完成的年工程数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2)列出该年度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3)提出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计划要求;(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1.7.2月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提供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和要求包括:(1)按合同进行计划,列出计划完成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2)列出该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3)提出该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3月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9)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纪录,以及处理结果;10)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1.7.4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1)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186n2)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质量情况;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理人审批。1.8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规定办理。(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186n(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1.9临时设施1.9.1施工交通(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办理。1.9.2施工供电(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1.9.3施工供水(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186n(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1.9.4施工照明(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11.3条的规定。(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1.9.5施工通信(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办理。1.9.6土料开采加工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负责砂料、石料采购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各种土料的需要,进行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3)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4)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确定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1.9.7混凝土生产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186n(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1.9.8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1)机械修配厂;2)钢筋加工厂;3)木材加工厂。(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1.9.9仓库和堆料场(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2)储存炸药、雷管、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1.9.10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1)职工宿舍、食堂、医务室、急救站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2)文化娱乐场地及设施;3)治安房屋建筑;4)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1.10施工安全保护1.10.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186n(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1.10.10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1.10.2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1.10.3照明安全(1)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1的规定。表1-1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L(勒克司)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30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503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4安装区1105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6特殊的维修车间200(2)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36V。1.10.4接地及避雷装置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186n1.10.5炸药、雷管、油料的存放和运输承包人应将炸药、雷管和油料存放在按本章第1.8.9条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1.10.6消防(1)若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需要委托承包人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车和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2)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仍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1.10.7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1.10.8信号(1)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1)标准道路信号;2)报警信号;3)危险信号;4)控制信号;5)安全信号;6)指示信号。(2)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1.10.9安全防护手册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56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86n(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2)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3)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4)汽车驾驶安全;(5)用电安全;(6)灌浆作业的安全;(7)闸门和启闭机安装作业的安全;(8)机修作业的安全;(9)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10)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11)信号和告警知识;(12)其它有关规定。1.11环境保护1.11.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0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11.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1.11.3施工弃渣的治理186n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中冲蚀库岸或淤积库底。1.11.4环境污染的治理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1.11.5场地清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1.12现场施工测量1.12.1测量基准(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2)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3)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1.12.2施工测量(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1.13现场试验186n1.13.1材料试验(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的21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钢管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3)若监理人建有材料试验室,可以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试验材料的各种试件。未建有试验室的监理人,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13.2现场工艺试验(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21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1.14保险1.14.1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8、49和50条的规定投保以下险种:(1)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2)第三者责任险;(3)施工设备险;(4)人身意外伤害险。1.14.2保险责任(1)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86n发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险),投保的项目及其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办理承保理赔的各项工作。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2)施工设备险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入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为各自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5工程量计量方法1.15.1说明(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规定进行计量。(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1.15.2面积计量的计算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1.15.3体积计量的计算(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方填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1.15.4长度计量的计算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186n1.15.5重量计量的计算(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算,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1.16计量和支付1.16.1进场费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应摊入各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6.2临时设施建设费本章第1.9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1.16.3保险费由发包人按本章第1.14.2条规定列报和支付。1.16.4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6.5其它费用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17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86n(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2)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3)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单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5)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6)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施工期都有可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合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时,应执行其最新版本。186n2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2.1说明2.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工程(以下简称导流工程),其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围堰填筑;(2)建筑物的基坑排水;(3)围堰的拆除。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材料的供应;临时建筑物及其设施的拆除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要求,负责排干基坑积水,保证建筑物工程在旱地施工;负责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质量检查和检验等工作。(2)承包人应负责复核合同图纸提供的施工导流布置,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承包的导流工程建筑物详细设计和施工文件,其中包括导流布置图、导流建筑物结构计算及相关图纸、基坑排水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等。上述文件均应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送监理审批。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对上述导流工程及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负的责任。当河流通过的天然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导流设计洪水标准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永久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的损失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及应急抢救的费用。(4)施工期内遭遇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抢险工作。由于自然灾害或超标准洪水造成永久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的损失或损坏,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7.1款和第48.2款的规定办理。2.1.3主要提交件2.1.3.1在导流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布置及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成果及其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1)导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186n(2)导流建筑物结构设计计算成果和设计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2.1.3.2施工措施计划在导流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导流布置和本章第2.2.1条至第2.2.4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1.3.3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承包人应在每项导流建筑物施工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2.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防洪标准》GB50201-94;(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4)本章各项目施工技术涉及的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2.2施工导流建筑物设计标准2.2.1本工程施工导流设计标准:5年一遇。2.2.2施工导流布置的复核(1)承包人应对施工导流工程建筑物的地形和地质进行复勘和复测,并对合同图纸提供的施工导流布置进行复核。承包人可根据现场复勘和复测成果以及自身施工的需要,修改和完善施工导流布置,但承包人对施工导流布置的任何修改均应经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对施工导流布置的修改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不降低合同规定的施工导流洪水标准;2)不改变永久建筑物布置形式和主要尺寸及高程;3)不降低围堰的设计标准。2.3导流围堰186n2.3.1围堰设计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2.1.3.1款规定提交的、并已经监理人批准的导流建筑物布置和结构设计,对围堰轴线位置及围堰的防渗设施等进行详细设计或复核,并应负责提交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2.3.2围堰的施工(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围堰的施工,其施工技术要求,应执行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2)围堰施工应保证围堰的施工断面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处于稳定和安全状态。2.3.3围堰拆除(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以不妨碍永久或临时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为前提,提交围堰拆除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拆除围堰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2.4渡汛安全2.4.1承包者必须编制所承担工程的安全渡汛书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汛前应备足必要的防汛材料、设备与劳力。2.4.2承包者必须重视水情和气象预报,并主动与当地防汛指挥部取得联系,一旦发现有洪水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确保工程施工人员及设备的安全,使工程能按计划顺利进行。2.5施工排水2.5.1承包人应按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应对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排水作出详细规划,编制施工排水措施,并报送监理人审批。2.5.2基坑排水(1)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基坑水的排除,以及基坑内的经常性排水(包括降雨水、堰体及基坑渗漏水和施工废水)。186n(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设施,并负责其安装、运行和检修,应保证排水设备的持续运行,必要时应配置应急、备用设备(包括备用电源),以免施工场地造成积水而影响正常施工。2.6质量检查和验收本工程围堰建筑物的土方填筑、防渗工程的质量检查,应按本技术条款中有关章节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2.7计量和支付本章工程项目按总价进行支付。(1)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围堰及其防渗处理、施工期的基坑排水及围堰拆除和清理等,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施工导流工程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不另行单项支付。总价支付应包括上述施工项目的设计、施工工程运行和维护以及质量检查、导流工程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186n(2)承包人拆除围堰,应清除一切有碍永久建筑物运行的施工废弃物和施工垃圾,其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3土方开挖3.1说明3.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土方开挖工程。3.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开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4)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5)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10.3条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3.1.3主要提交件3.1.3.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2)开挖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6)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186n(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等。3.1.3.2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3.1.3.3料场规划报告承包人应在土料场开工前7天,按本章第3.5.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一份土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3.1.3.4完工验收资料土方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条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开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3.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3.2.1植被清理(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186n(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5)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6)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7)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8)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7条的规定办理。3.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1)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2)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3.3土方开挖3.3.1土方定义(1)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2)土方开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3.3.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186n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4.3条规定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并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3.3.3旱地施工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3.3.4雨季施工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3.3.5校核测量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布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测。3.3.6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3.3.7开挖的一般规定(1)土方开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2)对易风化崩解的土层,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的,应保留保护层。3.3.8弃土的堆置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3.3.9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3.3.10边坡面渗水排除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186n3.3.11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3.3.12开挖线的变更(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开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3.3.13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3.4施工期临时排水3.4.1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3.4.2提前做好排水设施沿山坡开挖的工程,为保护其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开挖并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施工。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并经监理人批准后,在边坡开挖前予以实施。3.4.3及时排除地面积水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3.4.4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186n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3.4.5平、凹地区开挖的排水在平地和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3.5土料场3.5.1料场复查3.5.1.1复查工作内容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所需各种土料的使用要求,对本合同指定的土料场进行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1)土料的开采范围和数量;(2)土料场开采区表土开挖厚度及有效开采层厚度;(3)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各种土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复核试验;(4)土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5)土料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3.5.1.2复查后的变更若承包人的复查成果与本合同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一致,或者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勘探和设计方面的原因需要改变料场开采区或必须另选、增选新料场时,须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后,由承包人编制料场变更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由于料场变更引起费用的变化,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3.5.2料场规划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和承包人在料场复查中获得的料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道路、开采条件和料场特性等各项资料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料场规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开采工作面的划分,以及开采区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堆料场、各种用料加工场、运输线路、装料站、弃渣场以及备用料源开采区等的布置设计;(2)上述各系统和场站所需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配置;186n(3)料场的分期用地计划(包括用地数量和使用时间)。3.5.3料场清理土料开挖前应按本章第3.2节的规定进行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表土和弃渣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应防止有用料中混入植被有机物和弃渣。3.5.4料场的防洪和排水措施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开采土料的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3.5.5土料的开采和堆存(1)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采范围和开采方法进行开采。(2)土料应采用立采(或平采)的开采方法。3.5.6完工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必要的环境恢复和保护工作,包括开挖面和边坡的整治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和施工图纸所示恢复农田或植被等。3.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3.6.1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承包人按本章第3.1.3.1款提交的土方开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必须按甲方指定范围内进行堆放,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3.6.2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存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应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设施。3.6.3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3.7质量检查和验收186n3.7.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3.7.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3.7.3土方开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3.7.3.1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3)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坝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7.3.2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3.7.3.3填筑前基础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本章第3.7.3.1款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无积水或流水,不使基础面土壤受扰动。(2)作为永久建筑物土基的基础开挖面,在永久建筑物填筑前应清除表面的松软土层或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3.8计量和支付(1)土方开挖的计量和支付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186n)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2)本章第3.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3)上述土方开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4)土方开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算。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开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土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土方回填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算。(8)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因开采土料而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土方回填总价中。(9)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土方回填总价中,不再另行支付。(10)利用开挖料作为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料时,进入存料场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应在填筑料费用中重复计算,利用开挖料直接填筑时,还应扣除至填筑场的运输及堆存费用。186n4石方明挖4.1说明4.1.1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石方开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钻孔爆破、石渣的运输和堆存、边坡监测和防护、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按监理人指示对废弃的渣场进行清理等工作。(2)开挖场地清理应分别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土方开挖”有关规定执行。4.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组织并实施工程的全部石方开挖工作,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至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质情况需要修改开挖边坡时,应经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在施工图纸所示开挖线以外进行石方开挖时,承包人应保持开挖部位的边坡或山体的稳定,并应经监理人批准。由此增加的开挖、填筑(含混凝土回填)等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4)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地质测绘,其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地质测绘前必要的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工作,承包人不得以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为由,向发包人索取额外费用。(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施工用地范围,按指定地点堆放可利用的石渣和废弃渣。4.1.3主要提交件4.1.3.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186n(4)出渣、弃渣和石料利用措施;(5)边坡保护及加固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排水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4.1.3.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报送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的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纠正其自身放线错误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向发包人要求支付额外费用。4.1.3.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14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1)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深度和倾角;(2)所采用炸药的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5)爆破参数试验。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7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责任。4.1.3.4完工验收资料石方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方开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边坡和基础开挖面的施工地质编录;(3)质量检查报告;(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2)《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186n4.2钻孔与爆破4.2.1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款和本技术条款第1.10.7条的规定,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尤其是对装药量的控制检查),设立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一切爆破作业应经安检员检查签认后才准进行爆破。(2)参加爆破作业的有关人员,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3)承包人应加强对爆破材料使用的监管,对爆破材料的采购、验点入库、提领发放、现场使用以及每次爆破后剩余材料回库等进行全面监管和清点登记,防止爆破材料丢失。(4)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器设备放电和闸栅电流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审批。(5)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指定的地段设置防护栏或防护墙,以减少飞石或滚石影响其它工程部位的施工。4.2.2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证明其符合技术要求时才能使用,试验报告应报送监理人。4.2.3控制爆破(1)本章第4.1.1条(1)项所列永久工程的石方开挖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的钻爆作业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各项工程采用的控制爆破技术方案和设计参数。(2)为使开挖面符合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保持开挖后基岩的完整性和开挖面的平整度,承包人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对于不适宜采用预裂爆破的部位,应预留保护层。(3)各项石方开挖工程开挖前,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场地范围内进行控制爆破试验,以选择合理的钻爆孔布置和线装药密度等参数。控制爆破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186n(4)建筑物基础开挖时,钻孔施工不应采用直径大于150mm的钻头造孔。紧邻设计的建基面或边坡面以及防护目标地带的开挖,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5)若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的开挖方法,其上部开挖的炮孔不得穿入保护层。开挖保护层时,无论采用何种开挖爆破方法,钻孔均不得钻入建基面岩体。(6)在新浇筑混凝土、新灌浆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爆破作业,必须按SL47-94第3.7节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爆破方案设计和现场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振动监测,有关试验和监测内容应遵照SL47-94第3.2节规定。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书面报送监测数据及分析资料。(7)若爆破监测表明,承包人的爆破作业可能对开挖部位的边坡和基础、灌浆或混凝土浇筑产生不利影响时,承包人应改变其爆破参数,以防损坏,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8)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岩体保护层厚和对岩体保护层进行的分层爆破,应按SL47-94第3.6.1条至第3.6.3条的规定执行。(9)采用预裂爆破技术的相邻两炮孔间岩面的不平整度应不大于15cm,孔壁表层不应产生明显的爆破裂隙,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应控制在SL47-94第3.4.1条的规定范围内。(10)与预裂面相邻的松动爆破孔,应严格控制其爆破参数,避免对保留岩体造成破坏,或使其间留下不应有的岩体而造成施工困难。(11)紧邻水平建基面的爆破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可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有岩体保护层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保护层一次爆破法应符合SL47-94第3.6.4条的规定。4.3石方开挖4.3.1石方定义石方开挖系指本章第4.1.1条(1)项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以及体积大于0.7m3需用钻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岩块亦均属于石方开挖的范围。4.3.2边坡开挖186n(1)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详细调查边坡岩石的稳定性,包括设计开挖线外对施工有影响的坡面和岸坡等;设计开挖线以内有不安全因素的边坡,必须进行处理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山坡上所有危石及不稳定岩体均应撬挖排除,如少量岩块撬挖困难,经监理人同意可用浅孔徽量炸药爆破。(2)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度较大的边坡,应分梯段开挖,水平基面部位开挖深度较大时,应采用分层开挖方法,梯段(或分层)的高度应根据爆破方式(如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施工机械性能及开挖区布置等因素确定。垂直边坡梯段高度一般不大于10m,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3)随着开挖高程下降,应及时对坡面进行测量检查以防止偏离设计开挖线,避免在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处理。(4)对于边坡开挖出露的软弱岩层和构造破碎带区域,必须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并采取排水或堵水等措施。(5)开挖边坡的支护应在分层开挖过程中逐层进行,上层的支护应保证下一层的开挖安全顺利进行。未完成上一层的支护,严禁进行下一层的开挖。(6)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对边坡进行处理。由于未能预见的地质原因产生的滑坡或塌方,经监理人确认后,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处理。(7)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承包人应定期对边坡的稳定进行监测,若出现不稳定迹象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的稳定。4.3.3基础开挖(1)除经监理人专门批准的特殊部位开挖外,永久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中施工。(2)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基础岩石面出现爆破裂隙,或使原有构造裂隙和岩体的自然状态产生不应有的恶化。(3)邻近水平建基面,应预留岩体保护层,其保护层的厚度应由现场爆破试验确定,并应采用小炮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它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4)基础开挖后表面因爆破震松(裂)的岩石,表面呈薄片状和尖角状突出的岩石,以及裂隙发育或具有水平裂隙的岩石均需采用人工清理,如单块过大,亦可用单孔小炮和火雷管爆破。(5)开挖后的岩石表面应干净、粗糙,岩石中的断层、裂隙、软弱夹层应被清除到施工图纸规定的深度。岩石表面应无积水或流水,所有松散岩石均应予以清除。建基面岩石的完整性和力学强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规定。186n(6)基础开挖后,如基岩表面发现原设计未勘查到的基础缺陷,则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开挖、回填混凝土塞、或埋设灌浆管等,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基础的补充勘探工作。进行上述额外工作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建基面上不得有反坡、倒悬坡、陡坎尖角;结构面上的泥土、锈斑、钙膜、破碎和松动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体等均必须采用人工清除或处理。(8)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基础石方开挖提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作必要的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涉及变更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4.4施工期临时排水4.4.1制定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承包人应在需要排水的开挖区和堆渣区设置临时性的表面排水设施,以排除流水和积水,特别应做好基坑和边坡的排水。承包人应按本章第4.1.3.1款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提出详细的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4.4.2利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排水在建筑物永久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在永久边坡大规模开挖前先开挖好永久边坡上部的山坡截水沟,以防止雨水漫流冲刷边坡。4.4.3边坡面排水永久边坡面的坡脚以及施工场地周边和道路的坡脚,均应开挖好排水沟槽和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以及时排除坡底积水,保护边坡坡脚的稳定。4.4.4设置集水坑(槽)排水对可能影响施工及危害永久建筑物安全的渗漏水、地下水或泉水,应就近开挖集水坑和排水沟槽,并设置足够的排水设备,将水排至不回流到原处的适当地点。不应将施工水池设置在开挖边坡上部,以防由于渗漏水引起边坡的滑动或坍塌。4.4.5防止施工排水污染河流施工排水应注意减少污水对河流的污染,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和监理人指示做好污水处理。186n4.5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4.5.1开挖渣料专用于本工程按合同规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若需将渣料使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必须不影响本工程的施工需要,并应经监理人批准。4.5.2堆渣场地清理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必要的平整处理,渣料堆筑应分层进行,并应保证能顺利取用这些渣料。4.5.3有序堆放渣料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的渣料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承包人负责。堆渣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承包人还应注意保持渣料堆体周边的边坡稳定,并作好堆渣体的边坡保护和排水工作。4.5.4合理利用石渣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对渣料利用的安排,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确保本工程能充分利用这些渣料。4.6质量检查和验收4.6.1边坡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4.6.1.1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1)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2)按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上部的危岩清理进行检查,经监理人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标准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3)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186n4.6.1.2在边坡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4.3.2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复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向下开挖。4.6.1.3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边坡开挖全部完工后,应进行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边坡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2)边坡稳定的监测成果;(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4.6.2岩石基础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4.6.2.1开挖爆破措施的检查在基础开挖过程中,特别是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4.3.3条的规定,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方法和措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控,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4.6.2.2建基面开挖质量的检查(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建基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平整度;(2)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建基面软弱夹层和破碎带的清理质量。4.6.2.3基岩开挖工程的验收(1)本款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坝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两次性质和目的都不同的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完成。(2)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应进行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建基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如超声波测试);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4.6.3完工验收石方开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应按本章第4.1.3.5款规定的内容提交完工验收资料。186n4.7计量和支付(1)应以现场实际的地形和断面测量成果,分别以每立方米为单位计算石方开挖工程量,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括表土覆盖层和石方明挖的开挖、地基清理及平整、运输、堆存、检测试验和质量检查、验收等全部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2)基础清理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开挖费用中,不单独列项支付。(3)除施工图纸中已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工程排水设施外,一切为石方开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186n6砌石及砼拆除6.1本章规定适用于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砌石及砼各项结构项目拆除。工程量报价表中的有关单价包括了按本章规定完成以上拆除的设备和劳动力费用以及辅助作业的费用。6.2承包人应负责拆除、清理干净所规定的工程区域内的以上各项及废碴等监理人认为的其它有碍物。6.3承包人在进行砌石及砼拆除前5天,应向监理人递交拆除计划及施工设备、方法、程序,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承包人在老建筑物拆除的过程中,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稳定安全。6.4承包人在对每项拆除后,应将拆除料运至根据监理人指定地点弃渣。拆除后的各项均属业主所有,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动用。6.5对于拆除项目中砌石及砼项目拆除的支付以m33为单位进行计量。在对以上各项结构拆除之前,承包人应对拆除区域内的原地形进行复测。支付量测应按施工详图或经监理人调整的拆除未进行工程量计算。所有为支付进行的开工前测量或完工后测量的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认可。186n7土方回填7.1说明7.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所有土方回填工程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土方料物平衡;现场生产试验;土料开采、运输;各种料物的填筑碾压和接缝处理;排水设施和护坡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7.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7.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2)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料场的统一规划,对开采和填筑的料物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7.1.3主要提交件7.1.3.1土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单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施工布置图;(2)土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填料加工的要求和料物供应;(4)土方平衡计划;(5)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备;(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7.1.3.2地形测量资料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算的原始依据。7.1.3.3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3.5.1186n条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本技术条款第3.5.2条料场规划中提供的各种土方填筑料源,提交一份包括本章第7.2.3节所列工作内容的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应报监理人。7.1.3.4完工验收资料土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土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竣工图;(2)土方填筑工程基础地质编录资料;(3)土方填筑体的材料填筑质量和防渗结构施工质量报告;(4)施工期的观测成果;(5)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7)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7.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2)《土工试验规程》SL237-99。7.2土方回填7.2.1说明(1)回填料物优先利用土方开挖料,不足部分至土料场开采。(2)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回填及石碴回填填筑尺寸是已考虑了沉陷影响后的外形尺寸和高程。7.2.2土方回填(1)土方回填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本技术条款第3.2节规定,完成土方回填部分的基础开挖及清理工作,并经监理人按本技术条款第3.7.3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土方回填。(2)土方回填应分段分层实施,填筑压实标准应按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执行。7.3质量检查和验收7.3.1土方回填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用于计量的地形平、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应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3)料场开采区各种土方填筑的物理力学性质的抽样检验;186n(4)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的施工碾压参数及其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7.3.2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在土料场,对土料的含水量和黏土含量进行检查。(2)对坝体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7.3.3完工验收回填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7.1.3.4款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7.5计量和支付(1)土方回填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本章第7.1.3.2条(2)项和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土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进度支付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外轮廊尺寸边线和实测施工期各填筑体的高程计算其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坝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2)土方回填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实物开采、加工、运输、堆存、试验、排水、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相关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3)开挖利用土石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二次转运、试验、排水、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相关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4)本技术条款第3.5.1由承包人进行的料场复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土方填筑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经监理人批准改变料场引起土料单价的调整,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186n8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8.1说明8.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建筑物的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等的混凝土工程。8.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砼骨料采购、运输;(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3)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4)负责提供止水、施工缝、膨胀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5)负责提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6)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铺砌。8.1.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3)《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4)《混凝土强度检测评定标准》GBJ107-87;(5)《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GBJ163-89;(6)《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BJ18-96;(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8)《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范》DL/T5100-1999;(9)《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5150-2001;(10)《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DL/T5151-2001;(11)《水工混凝土水质分析试验规程》DL/T5152-2001;186n(12)《水利水电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8.2模板8.2.1说明(1)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刚度和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2)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包括特种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混凝土浇筑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8.2.2材料(1)模板和支架材料应优先选用钢材、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等模板材料。(2)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指明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木材的质量应达到Ⅲ等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4)钢模厚应不小于3mm,钢板面应尽可能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5)模板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及共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章第8.3节的有关规定。8.2.3制作(1)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有关的规定。(2)异型模板滑动式、移动式模板,永久性特种模板的允许偏差,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8.2.4安装(1)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2)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186n(3)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有关的规定;结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92第2.3.9和2.3.10条的规定。8.2.5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8.2.6拆除(1)模板拆除时限,除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承重侧面模板的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伤时,方可拆除;在墩、墙和柱部位在其强度不低于3.5MPa时,方可拆除。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表8.1的规定后,方可拆除。2)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的拆除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应遵守本条第(1)项的规定。(3)经计算和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物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实际荷载时,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提前拆模。表8.1底模拆模标准结构类型结构跨度(m)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板≤250>2,≤875>8100梁、拱、壳≤875>8100悬壁构件≤275>21008.2.7特种模板永久模板、拉模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重量控制应按DL/T5110-2000有关的规定执行。特种模板拆除时限,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审批。8.2.8模板计量和支付186n混凝土模板包括结构砼模板、桥梁、栏杆、踏步的模板应分摊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单价中包括模板及其支撑材料的提供以及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其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8.3钢筋和锚筋8.3.1说明(1)承包人应负责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对钢筋进行进厂材质检验和验点入库,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2)钢筋作业包括本技术条款规定的钢筋、钢筋骨架和锚筋等的制作加工、绑焊、安装和预埋工作。(3)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种类的钢筋替代施工图纸中规定的钢筋,应将钢筋的替代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8.3.2钢筋的材质(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2)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分批进行以下钢筋机械性能试验;1)钢筋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取样的重量不大于60kg;2)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3)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中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3)水工结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冷拉钢筋。8.3.3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186n1)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2)冷却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施工图纸的要求。(3)钢筋加工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8.2和表8.3的数值。表8.2圆钢筋制成箍筋,其末端弯钩长度箍筋直径受力钢筋直径(mm)<28~405~1075901290105表8.3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顺序偏差名称允许偏差值(mm)1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102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53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厂房构件±20大体积混凝土±304钢筋转角的偏差3钢筋的弯钩弯折加工应符合DL/T5144-2001有关的规定。(4)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GB50204-92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5)钢筋的气压焊和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1)气压焊可用于钢筋在垂直、水平和倾斜位置的对接焊接,当两钢筋直径不同时,其两直径之差不得大于7mm。2)气压焊施焊前,钢筋端面应切平,钢筋边角毛刺及端面上铁锈、油污和氧化膜应清除干净,并经打磨露出金属光泽,不得有氧化现象。3)安装焊接夹具和钢筋时,使两根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接线,两根钢筋之间的局部缝隙不得大于3mm。186n4)气压焊接时,应根据钢筋直径和焊接设备等具体条件选用等压法,在两根钢筋缝隙密合和镦粗过程中,对钢筋施加的轴向压力,按钢筋截面面积计算应为30~40MPa。8.3.4锚筋的制作和安装(1)锚筋应采用螺纹钢筋,水泥砂浆锚筋孔直径应大于锚筋直径至少20mm,锚筋孔孔壁与锚筋之间间隙应注满水泥砂浆。(2)锚筋孔注浆前应进行清洗,水泥砂浆注满后予以捣实,在水泥砂浆初凝前应将锚筋加压插入到要求的深度,并加振或轻敲,确保砂浆密实。8.3.5计量和支付(1)钢筋: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量。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安装、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2)锚筋:锚筋以根数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根单价支付。单价中应包括锚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保管、锚筋的加工(包括损耗)和安装,锚筋孔的钻孔和灌浆以及施工中的试验检测、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8.4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8.4.1说明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所有普通混凝土工程。8.4.2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前21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分块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和二期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和二期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混凝土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置时,应报监理人批准。186n(2)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提交现场试验室的设置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试验室的规模、实验设备和项目、试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1)每一构件或块体逐月的混凝土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级和配合比;4)月浇筑计划中各构件和块体实施浇筑起迄时间;5)混凝土的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6)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7)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及块体实际钢筋用量;8)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9)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4)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各种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3)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4)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图和施工观测资料;5)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8.4.3混凝土材料8.4.3.1水泥(1)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186n(2)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3)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4)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8.4.3.2水(1)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2)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3)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磷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8.4的规定。表8.4物质含量极根项目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pH值>4>4不溶物mg/L<2000<5000可溶物mg/L<5000<10000氯化物(以cl-计)mg/L<1200<3500硫酸盐(以SO42-计)mg/L<2700<2700硫化物(以S2-计)mg/L————8.4.3.3骨料(1)混凝土骨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源进行生产,对含有活性成分的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2)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3)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1)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应在2.4~3.0范围内,测试方法按DL/T5151-2001有关的规定进行;186n2)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3)天然砂料按粒径分为两级;4)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5)其它砂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DL/T5151-2001中的规定。(4)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1)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1/4,素混凝土板厚的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2)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二级配:分成5~20mm和20~40mm,最大粒径为40mm;三级配:分成5~20mm、20~40mm和40~80mm,最大粒径为80mm。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3)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4)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DL/T5151-2001中的规定。8.4.3.4粉煤灰和其它活性掺合料(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采购用于混凝土中的活性掺合料,承包人应将拟采购的活性材料供应厂家、材料样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报送监理人。(2)活性材料应通过试验验证,其质量指标应符合监理人指定的下列有关标准: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91;2)《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146-90;3)《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96;4)其它经监理人同意的有关标准。(3)掺和料的运输和储存,应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状材料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8.4.3.5硅粉(1)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将拟采购的供应厂家以及材料样品和质量证明书报送监理人。(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部位和监理人指示掺加硅粉,硅粉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批准。采购的硅粉应符合《水工混凝土硅粉品质标准暂行规定》。(3)每批硅粉运抵工地时,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4)硅粉运输与水泥的运输要求相同。186n(5)硅粉的贮存条件与水泥相同,在工地的存放时间超过6个月或出现凝结的硅粉不得使用。8.4.3.6外加剂(1)用于混凝土中的外加剂(包括减水剂、加气剂、缓凝剂、速凝剂和早强剂等),其质量应符合DL/T5100-1999第4.1.1条至第4.1.4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结合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量,其试验成果确定外加剂的掺量,其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3)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储存,在运输与储存中不得相互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8.4.4配合比8.4.4.1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DL/T5150-2001有关规定执行。8.4.4.2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14天,承包人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等的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8.4.4.3混凝土配合比设计(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通过室内试验成果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2)水工混凝土水灰比的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8.5的规定。表8.5水灰比最大允许值混凝土部位水灰比上、下游水位以上0.60上、下游水位变化区0.55上、下游最低水位以下0.60基础0.60内部0.65受水流冲刷部位0.50(3)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大体积建筑物内部混凝土胶凝材料的最低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4)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钢筋含量、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尽量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按表8.6选定。186n表8.6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使用振捣器)建筑物的性质标准圆坍落度(cm)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1~4配筋率不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3~6配筋率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5~98.4.4.4混凝土配合比调整: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8.4.5混凝土取样试验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DL/T5150-2001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1)选用材料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2)试件的配料、拌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3)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说明;(4)试验成果及其说明;(5)不同水胶比与不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曲线及数据;(6)不同掺和料掺量与强度关系曲线及数据;(7)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拉伸值、强性模量、泊松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8.4.6拌和8.4.6.1承包人拌制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8.4.6.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采用固定拌和设备,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所有的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准确,其称量偏差不应超过DL/T5144-2001有关的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校核称量设备的精度。8.4.6.3拌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设备运行操作检验。8.4.6.4186n混凝土拌和应符合DL/T5144-2001有关的规定,拌和程序和时间均应通过试验确定,且纯拌和时间应不少于表8.7的规定。表8.7混凝土纯拌和时间(s)拌和机进料容量(m3)最大骨料粒径(mm)最少拌和时间机进料容量(m3)0.8≤Q≤18090608.4.6.5因混凝土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混凝土应弃置在指定的场地。8.4.7运输8.4.7.1混凝土出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中不应有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8.4.7.2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最大骨料粒径150mm的四级配混凝土自由下落的垂直落距不应大于1.5m,骨料粒径小于80mm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2m。8.4.7.3水工大体积混凝土运输,应优先采用吊罐直接入仓的运输方式。若经监理人批准采用皮带、汽车或泵送等其它运输方式时,应按DL/T5150-2001有关规定执行。8.4.8浇筑8.4.8.1说明(1)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8h(隐蔽工程为12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已浇筑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插筋、冷却系统、灌浆系统、预埋件和止水等设施的埋设和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2)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该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的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8.4.8.2基础面混凝土浇筑(1)建筑物建基面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2)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应冲洗干净并排干积水,如遇有承压水,承包人应制定引排措施和方法报监理人批准,处理完毕,并经监理人认可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清洗后的基础岩面在混凝土浇筑前应保持洁净和湿润。(3)易风化的岩基础及软基,在立模扎筋前应处理好地基临时保护层;在软基上进行操作时,应力求避免破坏和扰动原状土壤。186n(4)基岩面浇筑仓,在浇筑第一层混凝土前,必须先铺一层2~3cm厚的水泥砂浆,砂浆水灰比应与混凝土的浇筑强度相适应,铺设施工工艺应保证混凝土与基岩结合良好。8.4.8.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1)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浇筑分层分块和浇筑程序进行施工。在廊道周边浇筑混凝土时,应使混凝土均匀上升,在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最低处开始,直到保持水平面。(2)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混凝土必须予以清除,并按本章第8.4.6.5款的规定弃置在指定地点。(3)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应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质量。8.4.8.4浇筑的间歇时间(1)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隙时间应按试验确定,或按DL/T5144-2001规定执行。若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2)除经监理人批准外,两相邻块浇筑间歇时间不得小于72h。8.4.8.5浇筑层厚度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能力、振捣器性能及气温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表8.8的规定。表8.8混凝土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mm)捣实方法和振捣器类别允许最大厚度插入式软轴振捣器振捣器头长度的1.25倍表面式在无筋或少筋结构中250在钢筋密集或双层钢筋结构中150附着式外挂3008.4.8.6浇筑层施工缝面的处理在浇筑分层的上层混凝土层浇筑前,应对下层混凝土的施工缝面,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冲毛或凿毛处理。8.4.9混凝土面的修整8.4.9.1有模板的混凝土结构表面修整(1)有模板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不得超过表8.9规定的数据。186n表8.9混凝土结构表面的允许偏差顺序项目混凝土结构的部位(mm)模板平整度1相邻两面板高差352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5103结构物边线与设计边线10154结构物水平截面内部尺寸±205承重模板标高±56预留孔、洞尺寸及位置10(2)混凝土表面缺陷处理1)混凝土表面蜂窝凹陷或其它损坏的混凝土缺陷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补,直到监理人满意为止,并作好详细记录。2)修补前必须用钢丝刷或加压水冲刷清除缺陷部分,或凿去薄弱的混凝土表面,用水冲洗干净,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砂浆,混凝土或其它填料填补缺陷处,并予抹平,修整部位应加强养护,确保修补材料牢固黏结,色泽一致,无明显痕迹。混凝土浇筑块成型后的偏差不得超过模板安装允许偏差的50%~100%,特殊部位(溢流面、门槽等)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8.4.9.2非模板混凝土结构表面的修整(1)各种无模板混凝土表面的允许平整度偏差,见表8.10。(2)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修整。承包人应根据无模混凝土表面结构特性和不平整度的要求,采用整平板修整、木模刀修整、钢制修平刀修整和帚处理等不同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表面修整,并应达到表8.10规定的允许平整度偏差要求。表8.10无模板混凝土表面允许平整度偏差(1)项目(2)建筑物部位(3)允许平整度偏差(mm)1整平板修整混凝土表面抹平102木模刀修整渐变表面9表面突变103钢质修平刀修整渐变表面8地板抹面,不规则度94帚处理施工图纸规定部位8186n5水道无模表面闸门底槛6(3)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保湿。为避免新浇混凝土出现表面干缩裂缝,应及时采取混凝土表面喷雾,或加盖聚乙烯薄膜,或其它方法,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和降低水分蒸发损失。喷雾时水分不应过量,要求雾滴直径达到40~80μm,以防止混凝土表面泛出水泥浆液,保湿应连续进行。8.4.9.3预留孔混凝土(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在混凝土建筑物中预留各种孔穴。承包人为施工方便或安装作业所需预留的孔穴,均应在完成预埋件和安装作业后,由承包人负责采用混凝土或砂浆予以回填密实。(2)除另有规定外,回填预留孔用的混凝土或砂浆,应与周围建筑物的材质相一致。(3)预留孔在回填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应先将预留孔壁凿毛,并清洗干净和保持湿润,以保证新老混凝土结合良好。(4)回填混凝土或砂浆过程中应仔细捣实,以保证埋件黏结牢固,以及新老混凝土或砂浆充分黏结,外露的回填混凝土或砂浆表面必须抹平,并进行养护和保护。8.4.10养护和表面保护8.4.10.1养护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建筑物的不同情况,按监理人指示选用洒水或薄膜进行养护。(1)采用洒水养护,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6~18h内开始进行,其养护时间至少28天以上;大体积混凝土的水平施工缝则应养护到浇筑上层混凝土为止;(2)薄膜养护:在混凝土表面涂刷一层养护剂,形成保水薄膜,涂料应不影响混凝土质量;在狭窄地段施工时,使用薄膜养护液应注意防止工人中毒。采用薄膜养护的部位,必须报监理人批准。8.4.10.2混凝土表面保护承包人应按DL/T5144-2001有关的规定进行混凝土表面保护。8.4.11混凝土表面抗磨和抗冲蚀部位的施工8.4.11.1混凝土表面的不平整度为避免高速水流引起空蚀,施工中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严格控制表面不平整度。(1)进出口结构的混凝土表面要求光滑,与施工图纸所示理论线的偏差不得大于3mm/1.5m。186n(2)闸门底槛及邻近闸门底槛的混凝土表面要求光滑,与施工图纸所示理论线的偏差不得大于3mm/1.5m。(3)一般过水混凝土凹凸不能超过6mm,凸部应磨平,磨成不大于1:20的斜度,或按施工图纸规定执行。8.4.11混凝土添加硅粉的措施(1)为提高混凝土抗磨和抗冲蚀性能,配制混凝土中的硅粉应满足下列规定:1)材料:二氧化硅含量≥85%;含水率≤3%;烧失量≤6%;火山灰活性指数≥90%;45μm筛余量≤10%;比表面积≥15%;密度与均质偏差≤5%;细度筛余量与均值的偏差(百分点)≤5。2)配料:配料应严格控制材料称量,其称量误差规定为:水≤1%水泥与硅粉干剂≤1.5%各种粒径骨料≤2%外加剂≤3%配料中应严格控制用水量。3)承包人配置硅粉混凝土时,应同时加入减水剂、膨胀剂,其作量通过试验确定。(2)拌和1)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拌制硅粉混凝土,其加料顺序与普通混凝土相同,硅粉应在加入水泥的前后相继加入。2)硅粉混凝土的拌和时间比普通混凝土延长0.5倍。(3)浇筑:1)硅粉混凝土比较黏稠,出机后应尽量缩短运输中转时间,尽快达到仓面,尽快摊铺和振捣,运输时间和坍落度损失由现场试验确定。2)硅粉混凝土易产生早期塑性开裂,承包人应加强巡视,浇筑过程中发现混凝土面发白或混凝土表面水分蒸发速度大于0.5kg/(m2.h)时,应采取挡风装置,喷雾保持表面湿度,降低混凝土温度等措施,使其表面水分蒸发速度小于0.5kg/(m2.h)。186n3)硅粉混凝土的温度控制与普通混凝土相同。4)硅粉混凝土必须用机械与普通混凝土同步振捣。5)硅粉混凝土与普通混凝土之间不允许留施工缝。6)硅粉混凝土表面平整度达到施工图纸的要求。(4)养护:硅粉混凝土要确保早期潮湿养护,浇筑完毕后,应即在硅粉混凝土表面不间断喷雾养护或覆盖湿透的草袋养护,使其表面始终处于饱和水潮湿状态21天以上。如遇干燥气候条件,应至少延长至28天。8.4.12止水、排水、伸缩缝和埋设件8.4.12.1止水、伸缩缝(1)止水设施的型式、尺寸、埋设位置和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规定。(2)金属止水片应平整、干净、无砂眼和钉孔,止水片的衔接按其厚度分别采用折叠、咬接或搭接方式,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mm,咬接和搭接部位必须双面焊接。(3)塑料止水片或橡胶止水片的安装应防止变形和撕裂。(4)安装好的止水应加以固定和保护。(5)伸缩缝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洁净,当有蜂窝麻面时,应按本章第8.4.9条规定处理,外露铁件应割除。8.4.13质量检查和验收8.4.13.1说明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人。8.4.13.2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1)水泥检验每批水泥均应有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规定,对每批水泥进行取样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测取样以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0t时也应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的项目应包括: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细度、比重等试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水化热试验。186n(2)混合材料检验粉煤灰及其它经批准的掺合料的检测取样以每100~200吨为一取样单位,不足1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等指标。(3)外加剂的检验配置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外加剂均应有厂家的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试验鉴定,贮存时间过长的应重新取样,严禁使用变质的不合格外加剂。现场掺用的减水剂溶液浓缩物,以5t为取样单位,加气剂以200kg为取样单位,对配置的外加剂溶液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4)水质检查拌和及养护混凝土所用的水,除按规定进行水质分析外,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定期检测,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采取砂浆强度试验法进行检测对比,如果水样制成的砂浆抗压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5)骨料质量检验骨料的质量检验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在筛分场和拌和场进行:1)在筛分场每班应检查一次,内容包括各种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和砂的细度模数等。2)在拌和场,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砂和小石的含水率,其含水率的变化应分别控制为±0.5%(砂)和±0.2%(小石)范围内;当气温变化较大或雨后骨料含水量突变的情况下,应每小时检查一次;砂的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其含水率超过±0.2时,需调整混凝土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应每班检查一次。8.4.13.3混凝土质量的检测(1)混凝土拌和均匀性检测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并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拌和均匀性进行检测;2)定时在出机口对一盘混凝土按出料先后各取一个试样(每个试样不少于30kg),以测定砂浆密度,其差值应不大于30kg/m3;3)用筛分法分析测定粗骨料在混凝土中所占百分比时,其差值不应大于10%。(2)坍落度检测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每班应进行现场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测,出机口应检测四次,仓面应检测两次。(3)强度检测186n现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同一等级混凝土的试样数量应以表8.11规定为准;非大体积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检查以28天龄期的试件按每200m3成型试件3个,3个试件应取自同一盘混凝土。表8.11混凝土龄期度件取样表类别28天龄期试件数设计龄期试件数非大体积混凝土每100m3成型试件3个每200m3成型试件3个8.4.13.4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浇筑混凝土前应按本章第8.4.8.2的规定进行地基检查处理与验收;(2)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3)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8.4.9条的规定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修整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8.4.10条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面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在其上层混凝土覆盖前,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第8.4.10条的规定对浇筑层面养护质量和施工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5)在各层混凝土浇筑层分层检查验收中,应按本章第8.4.12条的规定,对埋入混凝土块体中的止水、排水设施和伸缩缝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8.4.13.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成型质量复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并将复测成果报送监理人,作为完工验收的资料。8.4.13.6混凝土质量的钻孔抽样检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进行钻孔压水试验和钻孔取样试验,或用超声波或回弹仪等无损检测试验鉴定混凝土的质量。所需费用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的规定处理。8.4.13.7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8.4.2条(4)项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8.4.14计量和支付(1)混凝土以立方米(m3186n)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它混凝土,以及按本章第8.4.13条中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m3,或截面积小于0.1m3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3)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的生产、浇筑、温控、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4)止水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止浆、伸缩缝所用的各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其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m3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混凝土防渗面板及输水发电管壁的凿毛,以平方米(m2)为单位,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6)其它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186n10砌体工程10.1说明10.1.1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砌体工程。10.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2)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如水泥砂浆、小骨料混凝土)的试验工作,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3)承包人应按本章10.2和10.3节的各项规定,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施工。10.1.3主要提交件10.1.3.1施工措施计划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施工平面布置图;(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的配置;(4)场地排水措施;(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10.1.3.2砌体材料的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28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石料材料的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10.1.3.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86n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3)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0.1.3.4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砌体工程竣工图;(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3)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4)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0.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2)《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4)《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120-84。10.2砌石工程10.2.1材料10.2.1.1砌石(1)砌体所用石料应购买合格石料。砌石材质必须质地坚实、新鲜和完整,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砌石体分毛石砌体和料石砌体,各种石料外形规格如下:毛石砌体;毛石应呈块状,中部厚度不应小于15cm。规格小于要求的毛石,可以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过砌已重量的10%。186n料石砌体:按其加工面的平整度分为细料石、半细料石、粗料石和毛料石四种。料石各面加工要求应符合GBJ50203-98第6.3.2条的规定。10.2.1.2砂砾石(1)砂或砾石的质量应符合SD120-84表2.1.2和表2.1.3的规定。砂浆小骨料混凝土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mm,细度模数为2.5~3.0,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砌筑料石砂浆的砂,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2)小骨料混凝土采用二级配,砾石粒径为5~20mm及20~40mm。10.2.1.3水泥和水(1)砌筑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8.4.3.1款的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存放,受潮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10.2.1.4胶凝材料(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并报送监理人批准。(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泥为±2%;砂、砾石为±3%;水、外加剂为±1%。(3)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拌和时间:机械拌和不少于2~3min,一般不应采用人工拌和。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5)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表10.1选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表10.1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砌筑时气温(℃)允许间歇时间(min)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20~309012010~201351805~10195——10.2.2浆砌石体砌筑186n10.2.2.1一般要求(1)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2)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槎。(3)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GB50203-98表6.1.6中的规定。10.2.2.2毛石砌体(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且将大面向下。毛石基础扩大部分,若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对错缝搭接。(2)毛石砌体应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3)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为20~30m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块或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填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施工方法,石块间不应相互接触。(4)毛石砌体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5)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6)在毛石和实心砖的组合墙中,毛石砌体与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4~6皮砖用2~3皮丁砖与毛石砌体拉结砌合,两种砌体间的空隙应用砂浆填满。10.2.2.3料石砌体(1)料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应采用丁砌层座浆砌筑。阶梯形料石基础的上级阶梯料石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3。(2)料石各面加工的允许偏差应按表10-2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要求,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加工。表10-2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料石种类允许偏差(mm)宽度、厚度长度细料石、半细料石±3±5粗料石±5±7毛料石±10±15(3)料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按料石种类确定,细料石砌体不大于5mm186n,半细料石砌体不大于10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不大于20mm。(4)砌筑料石砌体时,料石应放置平稳,砂浆铺设厚度应略高于规定的灰缝厚度。其高出厚度:细料石和半细料石为3~5mm,粗料石和毛料石为6~8mm。(5)料石砌体应上下错缝搭砌,砌体厚度等于或大于两块料石宽度时,若同皮内全部采用顺砌,则每砌两皮后,应砌一皮丁砌层;若在同皮内采用丁顺组砌,则丁砌石应交错设置,其中距应不大于2m。10.2.2.4砌石坝砌筑(1)砌体与基岩的连接1)坝体砌筑前应对砌筑基面进行清理,清除基面尖角、松动石块和杂物,并将基础面的泥垢、油污清理干净,排除积水。经监理人检查认为砌基面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后,方能继续施工。2)浇筑坝基垫层混凝土前,应先湿润基岩表面,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等级铺设一层厚度为30~50mm的水泥砂浆,再按监理人指示浇筑垫层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低于C10级,厚度为1.0m。3)垫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2.5MPa后,才允许进行上层砌石工作。(2)坝体砌筑1)浆砌石坝结构尺寸和位置的砌筑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的规定。表10-3浆砌石坝尺寸和位置砌筑允许偏差类别部位允许偏差(cm)平面控制平面分层中心线±(0.5~1)轮廊线±(2~4)坝内管道中心线±(0.5~1)轮廓线±(1~2)竖向控制重力坝±(2~3)坝内管道±(0.5~1)2)浆砌石坝采用胶凝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砌体砌浆处于初凝至终凝之间的砌体不允许扰动。3)砌筑坝体石料应制样进行强度试验,并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石料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的要求。4)坝体面石与砌筑应同步上升,若不能同步砌筑,其相邻高差不应大于1.0m,且结合面应作工作缝处理。5)砂浆砌石体砌筑应先铺砂浆后砌石,砌筑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186n平整:同一层面应大致砌平,相邻砌石块高差就小于20~30mm。稳定:石块安置必须自身稳定,大面朝下,适当摇动或敲击,使其平稳。密实:严禁石块直接接触,座浆及竖缝砂浆填塞应饱满密实,铺浆应均匀,竖缝填塞砂浆后应插捣至表面泛浆为止。错缝:同一砌筑层内,相邻石块应错缝砌筑,不得存在顺流向通缝。上下相邻砌筑的石块邮局应错缝搭接,避免竖向通缝,必要时,可每隔一定距离,立置丁石。6)砂浆砌条石,其砌体平缝宽度为15~20mm,竖向宽度20~30mm,并应采用砂浆勾缝防渗。7)小骨料混凝土砌石块体,其砌体的平缝铺料应均匀,防止缝间被大量骨料架空,其水平缝和竖缝宽度均为80~100mm。8)竖缝中充填的混凝土,开始与周围石块表面齐平,振捣后略有下沉,待上层平缝铺料时一并填满。9)竖缝振捣,应以达到不冒气泡且开始泛浆为适度,相邻两振点的距离就不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5倍(约250mm左右),注意防止漏振。10)坝体与连接部位的垫层混凝土施工前,应用压力水冲洗清除石渣和积水,并将基面湿润,经验收合格后,铺设一层30~50mm的水泥砂浆,浇筑垫层混凝土。当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后,砌石3~4层,高0.8~1.2m,进行预留位置处理设灌浆管件等,而后填筑混凝土,并按批准的施工程序继续施工。10.2.2.5浆砌石挡墙(1)毛石料中部厚度不应小于200mm;(2)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3)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时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4)砌筑挡土墙应按监理人要求收坡或收台,并设置伸缩缝和排水孔。10.2.2.6养护砌体处露面,在砌筑后12~18h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处露面的湿润。养护时间:水泥砂浆砌体一般为14天,混凝土砌体为21天。10.2.3水泥砂浆勾缝防渗(1)采用料石水泥砂浆勾缝作为防渗体时,防渗用的勾缝砂浆应采用细砂和较小的水灰比,灰砂比控制在1:1至1:2之间。186n(2)防渗用砂浆应采用等级32.5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3)清缝应在料石砌筑24h后进行,缝宽不小于砌缝宽度,缝深不小于缝宽的2倍,勾缝前必须将槽缝冲洗干净,不得残留灰渣和积水,并保持缝面湿润。(4)勾缝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5)当勾缝完成和砂浆初凝后,砌体表面应刷洗干净,至少用浸湿物覆盖保持21天,在养护期间应经常洒水,使砌体保持湿润,避免碰撞和振动。10.2.3干砌石砌体10.2.3.1一般要求(1)干砌石使用材料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采用毛石砌筑料。(2)石料使用前表面应清除泥土和水锈等杂质。(3)干砌石砌体铺砌前,应先铺设一层厚为100~200的砂卵石垫层。铺设垫层前,应将地基平整夯实,砂卵石垫层厚度应均匀,其密度应大于90%。10.2.3.2干砌石护底(1)干砌石护底应在夯实的砂石混合料垫层上,以一层与一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石混合料垫层料的粒径应不大于50mm,含泥量小于5%,垫层应与干砌石铺砌层配合砌筑,随铺随砌。(2)护底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4)为使沿石块的全长有坚实的支承,所有前后的明缝均应用小片石填塞紧密。10.3质量检查和验收10.3.1砌石工程质量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人。10.3.1.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1)砌石工程所用的毛石和料石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0.2.1.1款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2)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浆和砾石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本章第10.2.1.2~10.2.1.4款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186n10.3.1.2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质量检查(1)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和小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2)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重,其前后差值每立方米不得大于35kg。(3)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砂砂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20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4)小骨料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的小骨料混凝土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20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10.3.1.3浆砌料石和毛石砌体质量检查(1)外观检查:砌体砌重要内容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2)排水孔的坡度和阻塞情况检查。(3)料石和毛石砌筑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其检查方法按GB50203-98表6.1.6的规定执行。10.3.1.4砌石坝质量检查(1)砌石坝的砌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2)砌体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在坝高1/3以下每砌重要内容5~10m高至少挖试坑一组,坝高1/3以上的砌体,试坑数量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所测的容重和空隙率必须达到施工图纸规定的要求。(3)砌缝应密实,无架空、漏浆情况。有抗渗要求的部位进行压水试验,检测单位吸水率,其检测数量:每砌筑层4~5m高,进行一次钻孔压水试验,每100m2坝面钻孔3个,每次试验不少于3孔。(4)砌体表面砌缝宽度应满足下列质量要求:平缝:粗料石1.5~2cm;块石2~2.5竖缝:粗料石2~3cm;块石2~4cm其检查数量:每砌筑10m2抽查一处,每处检查缝长不于1m。10.3.2干砌石质量检查:(1)外观检查:与本章第10.2.3.2(1)项的检查内容相同。(2)砌筑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按表10-4的规定执行。186n表10-4干砌石质量检查方法和标准序号检查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和次数1平面位置(mm)50每20m用经纬仪检查3点2顶面高程(mm)±20用20m用水准仪测3点3竖直度或坡度0.5%每20m吊垂线检查3处4断面尺寸(mm)不小于施工图纸所示每20m检查2处5底面高程(mm)±50每20m用水准仪测1点6表面平整度(mm)50每20m用20m直尺检查3处10.3.3砌体工程验收(1)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2)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章第10.3.1和10.3.2条的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3)完工验收。每项砌体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12.1.3.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10.4计量和支付(1)砌石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2)砌石工程砌体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胶凝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材料的加工、砌筑、试验、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砌筑体每立方米单价中。(3)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186n第四卷186n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86n(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86n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五、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六、项目管理机构七、资格审查资料八、原件的复印件九、其他材料186n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86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_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86n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186n四、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186n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86n六、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186n(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186n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86n(二)近年财务状况表名称单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86n(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86n(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86n(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序号诉讼或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86n八、原件的复印件序号名称备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近3年已完成的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过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合同过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委托代理人委托书、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会保险证明财务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社会保险证明其它九、其他材料186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