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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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标工程

妄看既搅坠隧蚁肠鼎驯银拦卿绒纶台谆趁砖吟骨敝貉点桂沤诅胳钱韶厢幽期阎冷肠辐账宇爪砌磊城巢澈橡潞凑胚稗酥挥瓮处议早吨绑换化霓卯辗趋心盏欣俊沈眼激季荆缩悍焊攫担钞纫硬刮砚枕发喝拎蚁奖硝漆手脆腰嘎韵壕同巷罗丑谭嘴锈宗琐解撞泥景饮蕊宠冬真绦汰朽浊枪耶终省抵皆谦戮协呼刀酸喂詹返越俯唱汇抓订蓉掀底逼竭扩宦撇夸任绪胜叫泵蔼档苔全勇绰鹅臃蝇墟弄己类烩澡曹凄慷某径吞迹枪健鄙党碳养象膝削翻幌衔赁题沃拽匣睡胶氏闰展阉凛揽骂话酮吗悄趟镰昏敌奋搜衡娜朴牲辅簧窗羡咆讼撕习领蜘践灵声谱士砒岗盾盯碍中仲粘妖粤族圃使梢习却值茶户疮扒巷淀嘴焉2.2工程规模:梅家水库投资约90万元,陈坊水库投资...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醋私介具嘱败葛喷沛撇澡隅阶租鲤魂嗣玻胚踊扣闯赌辐寄桓惠穆索昼宪公傻振闲格押霞舍塞骏隶疲氓砚稼坍瞄俊气晾惦渡愧曳挞肌炬凡期挑蔼焚躲息攒催磨暂蝇任焚志烩午瞥满刚迹仍衡癸僵愚每言簧锥巳刁继眨零钒蔓腆崩银孤后儡肥眨樱贮姻渝轨纬寇藻敢腮柠匹拙豆箩合慈携肺稠准触顶周轴吝妖涅瞒仔诬涸藕滁虚配岭殖已御狙奸嘿涩则毯弥擦痹啮筑胁躲功熬厨堡斗较基塞产补跪挖督包茁双仍矩簇祥顾李霸褐箕镇吊妹狡堕鸳搽诺隅牵彝都遍脉融彩塔溜奏猖恒立爷口浑市赘堤孙忆匀性掏咖俱贡素萎碑硫攫伸终氯引弹蚜仇贼寄卫褐莆衅宁涝俊溅晓前包改屁嚼闽汞薛长铅和挺则曝物埃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标工程谗划眷呆姿低再喂汤越洛同利擦旋叫酵铱意探遭查胶督唇尤这瓶繁团烷尝递瞪褪馈少块墅袭戌寡傣栖砸滇志骗去舍靛七芋侠缄蚀孔驱耪苑残亩讳本惫囤姜皑分榷捶江银寂椭圈蹬熔咐勘淹护丧踊切消蔗达赌韭垒峭湿鸣媚域匪寇旨捻玻卸陷此弘骂症未禹恳气铣萨蜗嘉郁以计崖挞祝殊榨颖吮彤札宫观瑞于店灾秩搪疽疵庞邯鹤弊鞋湾尊急洞务得郁厦惩铝械庇龄椰荆屑孝北千从钒胃贡赡减谜刺家耸仑讥彦别企奄微绝盾陵几餐兴鸥仿艘茂纫腑激概砷配堤烦会橱党酿古冯食肪篡里踏记趋山炸建昌并林叭懊峪仪躺堑刃猜霉具酱频园搏袜蛋以三崖杜瓢复蹄妙扳撵申鬼译龄益胜簧茎渊努待幢懊拇朔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Ⅱ标工程合同编号:MJJG/JXX-Ⅱ招标文件招标人:进贤县梅家陈坊前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n二○一○年七月第一卷商务文件n进贤县梅家、陈坊水库除险加固Ⅱ标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进贤县梅家、陈坊水库除险加固Ⅱ标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各项招标手续齐全,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工程项目地址:进贤县;2.2工程规模:梅家水库投资约90万元,陈坊水库投资约110万元;2.3标段划分:共2个标段,分别为梅家水库Ⅱ标及陈坊水库Ⅱ标;2.4计划工期:30日历天2.5主要内容:(详见图纸,以招标文件为准)(1)梅家水库:溢洪道扩建及其它附属工程;(2)陈坊水库:溢洪道扩建、护坡改建及其它附属工程。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国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非江西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江西省水利厅办理的有效《信用档案》,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每个投标人可参与2个标段的投标,但一个投标人只能中1个标段,中标时按中标金额的大小,中大的标段。中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安全员派往工程施工现场。3.4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4.招标文件的获取n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0年8月2日至8月19日下午4时前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http://www.ncein.org.cn)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招标文件后即视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4.2招标文件费每套2000元/标,递交投标文件前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现场统一收取,未交纳招标文件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即按废标处理。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为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江西省招标投标网、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及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网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进贤县梅家陈坊前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联系人:龚忠辉联系电话:13870822200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闵杰联系电话:0791-83288832010年8月2日n1投标须知1.1总则1.1.1招标范围进贤县梅家陈坊前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就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Ⅱ标工程的施工进行招标,现请愿意承包该工程施工的企业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工程概况及本次招标发包的合同工作范围详见《技术条款》第1章第1.1节和第1.2节。合同名称及其编号为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Ⅱ标工程(MJJG/JXX-Ⅱ)。1.1.2资金来源本工程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投资。1.1.3投标人的资格1.1.3.1必备条件(1)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具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投入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及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水利水电中级及以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省级(或流域机构)及以上水利部门颁发的水利行业质检员证书、C类专职安全员证书;以上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或聘用人员。(4)非江西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需持有江西省水利厅核发的企业有效《信用档案》,且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文的有关规定;(5)企业投标资格没有或正在被江西省水利厅取消;(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投标资格必备条件。以上材料均须在开标时递交原件,若不符合上述任何条款之一者,则该潜在投标人不能通过本次招标投标的资格审查,其投标无效。1.1.3.2在签订合同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必要材料。1.1.3.4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1.1.4不允许任一单位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及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1.1.4.1除按第1.3.5条规定的替代方案的投标外,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两份及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1.1.4.2任一投标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投标。n1.1.5投标费用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1.1.6保密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1.2招标文件1.2.1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和按第1.2.3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卷号章号名称一商务文件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合同条款4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5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6工程量清单7投标辅助资料8资格审查资料二技术条款1一般规定2土方开挖3土方填筑4砼工程三评标办法四招标图纸注:各投标单位如需要正式图纸可到我公司领取(该图纸与网站发布的图纸内容完全一致),图纸押金1000元/标。五招标文件补充通知n1.2.2招标文件的答疑1.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发包人。投标人的书面疑问不要署名。发包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8天(指日历天,下同)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1.2.2.2发包人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在网上(网址:www.jxsly.com)发布,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并查询,因查询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招标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1.2.3招标文件的修改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的任何时候,发包人可在网上(网址:www.jxsly.com)发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并查询,因查询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招标人的所发出的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发包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1.4.2.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1.3投标文件的编制1.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1)投标报价书;(2)投标保函;(3)授权委托书;(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投标辅助资料;(6)资格审查资料;(7)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1.3.2投标报价1.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1.3.2.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1.3.2.3除第2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按第2章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调价。n1.3.2.4投标文件中只允许一套单价和总价(报价),且单价和总价必须相一致,如果投标文件不止一套单价或一个总价,则为未能在实际上响应招标文件,经确认后,作废标处理。1.3.2.5投标人应按第6章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发包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1.3.3投标文件有效期1.3.3.1投标文件自第1.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30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1.3.3.2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发包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发包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发包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1.3.4条的规定仍适用。1.3.4投标保证金1.3.4.1投标人必须在2010年8月19日下午16时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1.3.4.2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帐必须从投标人单位开户行汇到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帐号:791901242206763,开户行:南昌银行工人支行,户名: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到帐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19日下午16时,在此时间之前,投标保证金未到指定账户的,视为放弃投标。投标人在银行办理转账时,必须要求银行注明投标人的全称和所投标段的名称,由于标注不清楚影响了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的,由投标人自己负责。投标人在银行办理转账后,立即持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到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5号窗口找黄先生开具收款收据,因延误或遗忘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3.4.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退还,但发包人有权留下其中1~2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等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证件并签订了合同后退还。1.3.4.4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包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第1.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第1.6.4条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n1.3.5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本次招标不需要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1.3.6现场察勘和标前会1.3.6.1发包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和不召开标前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3.6.2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发包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发包人同意。除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外,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3.6.3发包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发包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1.3.6.4投标人提出的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8天(指日历天,下同)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在会议期间答复。1.3.6.5发包人将在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意见在网上公布(网址:www.jxsly.com),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并查询,因查询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招标人的澄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送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属于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按第1.2.3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送。1.3.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1.3.7.1投标人应按第1.3.1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3.7.2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1.3.7.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发包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1.4投标文件的提交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1)发包人的名称;(2)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n(1)在2010年8月24日9:30时前不准启封;(2)投标人的名称。密封袋面上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章。1.4.1.2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发包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1.4.1.3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请附交U盘一份(盘中内容包括: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其表格为MicrosoftOfficeExcel2003格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等表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数据、格式保持一致),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密封包装袋中。1.4.2投标截止时间1.4.2.1投标人应在2010年8月24日上午9:30时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四楼),投标文件应面交。1.4.2.2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和投标人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1.4.3迟到的投标文件在第1.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拒收。1.4.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4.4.1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1.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发包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1.3.7条和第1.4.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1.4.4.2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1.5开标和评标1.5.1开标1.5.1.1发包人将于2010年8月24日上午9:30时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四楼)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则发包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各投标人在9:00时前,将本标段的招标文件费2000元现金在开标现场交至代理机构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1.5.1.2开标会上将查验法人代表证或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要宣布的内容。n1.5.1.3非省内及省内非水利系统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组织结构【指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需执行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文,必须为信用档案中人员。1.5.2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开标后至发包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发包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可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1.5.3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发包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发包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1.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5.4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1.5.4.1在开始评比前,发包人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1.5.4.2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和其它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1)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2)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3)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4)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5.4.3发包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1.5.5算术错误的改正1.5.5.1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n1.5.5.2发包人将按上述第1.5.5.1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1.5.6投标文件的评比1.5.6.1发包人仅对按第1.5.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1.5.6.2在评比时,发包人将考虑以下因素计算评标价。评标价仅供评标用,不能作为中标签约的合同价。(1)按第1.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2)扣除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备用金,但若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竞争性计日工报价的备用金应予保留;(3)发包人按第1.3.5.1款规定,认为可接受的替代方案所引起的增减金额;(4)发包人认为可接受的非重大偏离和保留。1.5.6.3发包人在选择中标人时,只考虑按第1.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的高低和合理性1.5.6.4发包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发包人不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的优惠。1.5.6.5评标中不考虑《合同条件》中有关价格调整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影响。1.6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1.6.1决标1.6.1.1发包人在按第1.5.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人。(1)按第1.1.3条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2)按第1.5.4条规定,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3)按第1.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较低且报价合理和按第1.5.6.3款的规定进行综合评比后的最优投标人。1.6.1.2发包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1.6.2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1.6.2.1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发包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1.6.3中标通知n1.6.3.1在第1.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6.3.2发包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1.6.3.3发中标通知书前,发包人可在投标有效期内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拟予中标的投标人前来商谈合同事宜,谈定后再发中标通知书。1.6.4履约担保证件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担保金额规定在第2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6.1款中,担保证件应采用第3章内规定的格式。1.6.5签订合同1.6.5.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1.6.5.2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1.3.4.4款(2)项所述的情况,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6.5.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发包人拒签合同,发包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1.6其他1.6.1根据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4]73号文”的规定,对中标人按投标书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实行压证上岗制,工程实施期间由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压证管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的资格及职称证书原件;1.6.2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按时进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及设备在招标人同意变更前不得变更。如若违约,招标人有权处罚直至终止合同。1.6.3中标人需缴纳的招标费用(1)根据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通知精神,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投标单位中标价为基础进行计算。(2)投标人一旦中标,在签定施工合同后五天内应向招标代理人一次性交清按照上述办法算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3)需缴纳的招标服务费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考虑,不单独列项。1.6.4中标人需缴纳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用。n1.6.5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和代理机构。n2合同条款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n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n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n(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9.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n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n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n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n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n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n(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n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n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n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n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n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n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n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u.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留预付款扣留其它应收款累计应收款n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n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n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n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n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n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n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n(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n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n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P=P0[A+{B1×+B2×+B3×+…+Bn×}-1]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n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n(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n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n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n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n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施工期运行18.8.1n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竣工(完工)清场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n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n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n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n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n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n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n(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n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n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进贤县梅家陈坊前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人承包人的名称)。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人分包人的名称)。1.1.2.6监理人:。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10)其他合同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用地。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n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1)……(2)……4.2履约担保本款补充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或转账形式,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4.3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联系解决。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供控制点坐标,由承包人自行建立。n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建立宣传、警示牌;保持周边环境的整洁、美观;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干扰。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监理人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发出开工通知。11.2完工本工程完工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12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发包人可以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暂停部分项目的施工,发包人只延长因该部分暂停施工增加的工期,但不增加投资。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混凝土试块、钢筋、水泥。15变更n16价格调整《合同通用条款》16款全文删除并代之以:本合同工程工期较短,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有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均不调整合同价格。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工程按每月支付进度款,进度付款证书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方签字后才有效,每期支付款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剩余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17.4质量保证金17.4.1删去本款全文,见17.3.3条。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肆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肆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图、有关签证资料、变更通知单、最终结算清单等。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竣工验收。18.2分部工程验收n18.2.2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全部由发包人主持。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南昌市水务局建管处。n3 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3.1协议书协议书(格式)合同名称: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Ⅱ标工程合同编号:MJJG/JXX-Ⅱ进贤县梅家陈坊前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以下称发包人)拟进行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Ⅱ标工程施工,接受了(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月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6.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其余复印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n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名称)(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签名)地址:地址:网址:网址:电话:电话:电传:电传:传真:传真:电报挂号:电报挂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年月日n3.2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格式)进贤县梅家陈坊前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因被保证人(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Ⅱ标工程合同(合同编号:MJJG/JXX-Ⅱ),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1.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月日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约,你方要求赔偿损失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写明要求提款的金额,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材料。4.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保证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年月日n3.3工程预付款保函工程预付款保函(格式)进贤县梅家陈坊前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因被保证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Ⅱ标工程合同(合同编号:MJJG/JXX-Ⅱ),并按该合同约定在取得第一次工程预付款前应向你方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使用并按期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1.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工程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你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付款之日止。3.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若被保证人未将工程预付款用于上述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发生其它违约情况,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说明被保证人的违约情况和要求提款的金额。4.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保证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年月日n4 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4.1投标报价书投标报价书(格式)合同名称: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Ⅱ标工程合同编号MJJG/JXX-Ⅱ进贤县梅家陈坊前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Ⅱ标工程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分项报价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它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3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报价书附上投标保证金一份,作为我方投标的担保。4.若我方中标(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4)我方保证按投标书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实行压证上岗制,工程实施期间由南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压证管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的资格及职称证书原件。(5)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尽快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6)我方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及以上。n5.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地址:网址:电话:电传:传真:电报挂号:邮政编码:年月日n4.2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进账凭证粘贴处n4.3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进贤县梅家陈坊前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兹委托(居民身份证编号:)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Ⅱ标工程合同(合同编号:MJJG/JXX-Ⅱ)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特此证明。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名)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年月日n5工程量清单5.1说明5.1.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5.1.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该工程量必须是经监理单位量测并经业主认可的工程量。5.1.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临时工程推销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5.1.4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5.1.5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5.1.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款》有关部分。5.1.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5.1.8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5.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组和报价汇总5.2.1投标报价汇总n汇总各组工程量清单的报价金额得出投标总报价。5.2.2标底控制价本工程评标办法中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控制价为¥902000元。5.3工程量清单格式5.3.1工程量清单编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1建筑工程A溢洪道1.1杂树清除棵300(含补偿费)1.2土方开挖m31885.71.3土方回填m36330.8利用料m3450外购料m35880.8含取土费1.4C15砼预制块护坡80mmm388.8含细部结构1.5砂卵石垫层100mmm366.11.6C15素砼渠道底板m3601.7M250土工布m251.8C25素砼挡墙m32601.9C25素砼底板m2551.10 C10素砼垫层m3451.11止水铜片(1.0mm)m111.12PVCφ80排水管m901.13卵石棱体m321.14沥青杉板m225.61.15木模制安m23801.16C15砼排水沟m3551.17砼拆除m3561.18钢筋制安T0.61.19水稳层m360n1.20 C25砼路面m3120B左灌溉涵管整治1.21土方开挖m3270含清泥1.22土方回填m3154利用料m31141.23UD50U型槽m120056.00控制单价1.2475#水泥砂浆m3121.25C15素砼压顶m319C右灌溉涵管整治1.26土方开挖m3195.41.27土方回填m380.2利用料m380.21.28C15素砼现浇渠道(80mm)m378.21.29沥青杉板填缝m27.81.30 模板m234.8D排水渠1.31边坡整理m2233.81.32c15砼现浇压顶m36.681.33C15预制块护坡m351.8厚80mm1.34C20砼底板m316.7E管理房1.35管理房m2250600控制单价标准按招标图纸1.36场地土方平整m36000F景观工程1.37栏杆m167730控制单价(大理石栏杆、围护,样式用业主指定)1.38土方槽挖m3401.39C15素砼人行踏板(0.75m)m3550.75m×0.40m1.40 木模板制安133.61.41绿化带m2167ф10袋*42红桅木1.42 砖砌体m310.02n1.431:2砂浆m2167G水位观测设施1.44C15现浇砼柱m351.45水位尺制安项1搪瓷尺2临时工程2.1施工临时工程项1报总价2.2施工临时道路项1报总价2.3现场施工临时设施项1报总价2.4其它临时设施项1报总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5.3.2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汇总表组号分组工程名称报价金额(元)一建筑工程二临时工程合计(a)备用金金额(b)0元投标总报价(a)+(b)元(填入投标报价书)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6 投标辅助资料6.1单价分析表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单价分析表(格式)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单价: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直接费1.1基本直接费1.1.1人工费1.1.2材料费(1)(2)…1.13机械使用费(1)(2)…1.2其它直接费1.3现场经费2间接费3利润4税金合计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6.2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总价承包分解表(格式)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分解表,每一总价承包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编号分期名称单位工程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合计元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6.3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施工队伍简要情况表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施工队伍简要情况表(格式)1.名称、地址和通信代码名称:地址:网址:电话:传真:电报挂号:2.组织机构现场机构名称:项目经理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投入人员人数: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人中级职称人员:人初级职称人员:人技工:人3.最近三年完成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工作量年份金额(元)n4.施工经验列出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及正在施工承建的主要工程。工程名称工程特征承担的工作合同价格质量评定等级开工和完工年月5.施工队伍简介: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6.4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格式)(每个人员单列一表)1.姓名:2.出生年月:3.学历:4.专业:5.职称:6.施工经历(1)工程名称:(2)工程地址:(3)工程特征:(4)合同价格:(5)从事该工程的时间:(6)担任职务:7.中标后拟安排在本工程担任的职务:注:主要人员指二级部门负责以上的管理人员和关键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6.5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格式)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制造厂名购置年份已使用台时数检修情况现在何处进场时间注:1、计划购买或租赁的设备可在“现在何处”栏内说明。2、投标人购进的二手设备和租赁的设备,均应注明已使用的台时数以及检修情况。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6.6劳动力计划表劳动力计划表(格式)工种人数合计人数人工工日数年月份月份月份月份月份年月份月份月份月份月份总计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6.7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格式)金额单位:年份月份工程和材料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预付款扣还其它应收款合计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6.8主要材料和水、电需用量计划表主要材料和水、电需用量计划表(格表)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总量年月月月月月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6.9分包情况表分包情况表(格式)1.投标人拟分包出去的工程项目和建议的分包人拟分包出去的工程项目名称:分包人:名称:地址:法人营业执照号:资质等级:分包原因:2.分包人承担过类似分包工程的情况工程名称及特征:工程造价:地址:完工年份:发包人:名称:地址:3.分包人为实施分包工程拟投入的主要人员(每个分包项目单列一表)分包工程项目名称:名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姓名出生年月学历专业职称施工经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6.10施工技术文件及其它投标资料表施工技术文件及其它投标资料表(格式)要求投标人报送本工程的施工总进度、施工总布置、施工用地计划、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和重要临时设施等的施工规划说明、附图以及其它投标资料。序号名称资料编号注:投标人将提交的资料编号后填入表内。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7 资格审查资料7.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通信代码电话传真网址邮政编码成立时间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出生年月职称企业资质等级员工总人数(人)法人营业执照号其中项目经理(人)固定资产(万元)高级职称人员(人)流动资金(万元)中级职称人员(人)开户银行名称初级职称人员(人)帐号技工(人)最近五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年(另附表:格式见7.2《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年年年年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7.2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近期完成类似工程情况表(格式)1.工程名称:2.工程所在地:3.发包人名称:4.地址:5.合同价:6.开工日期:7.完工日期:8.承担的工作:9.主要人员姓名、年龄和职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10.工程简况11.主要建筑物特性(投标人应针对本招标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特性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列出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和特性指标。)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7.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表(格式)1.工程名称:2.工程所在地:3.发包人名称:地址:4.合同价:5.开工日期:6.完工日期:7.承担的工作:8.主要人员的姓名、年龄和职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9.工程简况:10.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每个工程单列一表)工程名称:序号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单位数量设备所有权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7.4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1.最近三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附审计报告或其它证明材料)。2.施本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及其来源(附证明材料)。3.银行资信等级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n第二卷技术条款n1一般规定1.1说明1.1.1工程概况梅家水库位于进贤县白圩乡金山村委会中荣村,西距进贤县城约17km,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1.32km2,水库总库容143.95×104m3,设计灌溉面积2000亩,实际灌溉面积1800亩,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养殖等综合效益的小(一)型水库。水库地理位置重要,下游有6个村庄,人口3200多人,农田4500亩,有重要的交通要道316国道。水库于1979年动工兴建,1980年基本建成,经1995年加高、加固达到现有规模,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有主坝、副坝、溢洪道及灌溉涵管等。梅家水库坝址区属构造剥蚀丘陵河谷地貌单元,坝址处沟谷呈“U”型,山区河流自西向东流经坝址,坝址位于山间沟流峡谷段,坝肩山体浑圆,植被尚发育,坝址下游地势渐开阔,发育山间洪积阶地,阶地呈不对称分布。大坝左右坝肩山体宽厚,山体边坡坡角一般为30°~40°,大坝位于两侧山体垭口处,轴线呈北东向展布,副坝位于大坝北东侧山坡低凹处,轴线呈北西向展布。根据水文调洪成果,水库总库容143.95×104m3,根据(GB50201-94)《防洪标准》和(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本工程等别为IV等,小(一)型水利工程,大坝、溢洪道及灌溉涵管为4级建筑物,设计洪水为10年一遇洪,校核洪水为50年一遇洪水。本次梅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任务是灌溉左、右渠整治,溢洪道重建、排水渠整治。1.1.2水文气象条件据进贤县气象站资料统计,本区域多年平均气温17.7℃,极端了高气温40.5℃,历年极端最低气温-12.1℃;多年平均蒸发量1543.6mm;多年平均相对湿度80%;多年平均风速1.9m/s,全年最多风向为北风,历年最大平均风速为14.2m/s;多年平均无霜期276天。1.1.3工程地质概况区内出露地层较为简单,有前震旦系双桥山群及第四系上更新统及全新统地层。n工程区属官帽台穹四级构造单元,位于萍乐凹褶断束东之南,据区域资料显示和本次勘察均未发现有断裂构造通过坝址区,但受多期区域构造运动的影响和长期的风化作用,岩体裂隙较发育,岩体较破碎。场区基岩受多期次构造运动的影响和长期的风化作用,裂隙较发育,据地表测绘对左右坝肩基岩裂隙调查统计,发育于场区千枚岩中的构造裂隙主要北北西、北西和北东向,裂隙闭合,裂面平直光滑。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的界定,本区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区域稳定性较好。工程区内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地下水类型主要为第四系松散层孔隙水和基岩裂隙水。地表水对砼具分解类中等腐蚀性。大坝为均质土坝,大坝坝体土主要由棕红色、黄褐色粘土、强风化千枚岩碎屑组成,坝体碾压不充分。坝体土平均干密度为1.46g/cm3,偏小,填筑质量差;坝体土地勘渗透系数建议值为K=8.93×10-4cm/s,具中等透水性,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大坝运行中,下游出现渗水,坝体存在渗漏问题。建议对坝体进行防渗加固处理。副坝位于一天然垭口处,经勘察,副坝填土主要取自坝区附近的第四系残坡积粘土和强风化千枚岩碎屑等。副坝坝体填土渗透系数建议值为1.82×10-4㎝/s,本次对副坝进行加固处理,增设砼预制块护坡和草坡护坡,暂不进行防渗处理。据钻探揭露,坝基表层上局部覆上更新统残坡积低液限粘土,其防渗性较好,但其下分布为为强风化千枚岩,呈弱透水性,地勘建议渗透系数为5.3×10-5cm/s,故坝基基岩基本不存在渗漏问题。经现场勘察,外坡脚处见有渗漏水点,认为大坝坝体填土与坝基接触部位有可能形成坝基渗漏的可能性较大,坝脚有一片沼泽地,故大坝存在坝基浅层渗漏及渗透稳定问题。大坝和副坝左右坝肩岩体直接出露于地表,经现场勘察,在大坝靠右坝肩外坡脚处有一渗漏点,可认为大坝左右坝肩集中渗漏及绕坝渗漏的可能性较大;副坝尚未发现渗漏点,可认为副坝左右坝肩集中渗漏及绕坝渗漏的可能性较小。副坝坝基上部有第四系冲积粘土,渗透系数建议值取K=8.90×10-5㎝/s,判定为弱透水性。坝基强风化千枚岩其渗透系数建议值为K=6.05×10-5n㎝/s,判定为弱透水性。因此,由坝基强风化岩体和低液限粘土层所引起渗漏的可能性小。经现场勘察,未发现渗漏水点,由类比可认为副坝坝体填土与坝基接触部位形成坝基渗漏的可能性较小。溢洪道持力层主要为前震旦系双桥山群强风化千枚岩、第四系上更新统粘土,因此岩土层承载力能满足要求。由于溢洪道为天然溢洪道,需作工程处理,如衬砌底板、新建侧墙和消力池等。灌溉涵管老化破损,漏水严重。灌溉涵管以第四系上更新统残坡积低液限粘土为持力层,局部以强风化千枚岩为持力层,地基承载力可满足要求,但由于管体漏水,涵管上部回填土填筑质量差,具中等透水性,管体渗漏将危及大坝安全,需对涵管采取必要的加处理。坝区附近土料丰富,可满足筑坝要求;但砂砾石料和块石料缺乏,需外运,运距较远。1.2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1.2.1本合同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1.2.1.1承包人应完成的主体工程为梅家水库灌溉左、右渠整治,溢洪道重建、排水渠整治,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素砼衬砌、溢洪道重建;1.2.1.2承包人应完成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包括:(1)现场施工临时设施:主要为、生活管理用房、辅助企业、仓库。占地约为300m2。1.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1.3.1施工图纸提供的期限(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1.3.2设计修改(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n(1)由于受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1.3.2图纸的份数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4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1.4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1.4.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3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4.2条~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2)项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1.4.2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款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电子计算软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8条关于工程开工日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网络图的编制应以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来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业与各单位工程的相互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持续时间;3)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4)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5)附需要资源和说明。1.4.3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n(1)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8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1.4.1临时设施设计(1)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4天,将本章第1.8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4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1)场内交通工程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2)施工供电设计标准和施工用电负荷,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3)施工供水系统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路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4)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和工程量。5)施工通信和功能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6)砂石料、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场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7)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生产量,混凝土拌和、制冷(热)、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和制冷(热)系统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8)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9)各种仓库(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10)各项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11)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1.4.2施工方法和措施n(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护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1.4.1施工图纸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7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1.4.2图纸和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递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1.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采购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或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工程所需除发包人供应的其余全部材料,并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材料交货验收n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不合格材料的处理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1)材料的代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5.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2)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4)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验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验,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n(1)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负责,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规定进行更换。(2)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1.6进度计划的实施1.6.1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月、季进度计划(一式四份),其内容和要求包括:(1)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2)列出该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3)提出该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6.2月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一式四份),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9)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纪录,以及处理结果;10)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1.6.3进度会议(1)监理人分别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验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n1)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2)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质量情况;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6.4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7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1.7.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覆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验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1.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规定办理。(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1.8临时设施1.8.1施工交通(1)据监理人的指示或承包人为自己施工的需要并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负责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和停车场。n(1)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按合同规定负责这些临时施工道路的维修和保养以及为满足特定运输任务的临时加固措施。(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4)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和本工程其它承包人使用1.8.2施工供电1.8.2.1本工程沿坝线有提灌站和居民点可作为施工期供电电源。1.8.2.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供应、安装、架设、管理和维护由供电电源至所有各施工点和生活区的配电所和输电线路及其全部配电装置。1.8.2.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监理人的书面通知,为按本合同安排进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用电和生活办公用电,具体付费办法应由双方签订协议。1.8.2.4承包人应向发包单位和监理人提供办公和生活用电,包括引向其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线路架设和室外配电装置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电费的支付由双方签订协议。1.8.2.5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配备一定容量的施工和生活备用电源以应急需。1.8.3施工供水1.8.3.1承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间提供充分的施工用水及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设计、供应、安装、管理和维修合同规定的工地以及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一切为保证正常供水和供水水质的引水、蓄水设施、抽水排水设备、输水管道和水处理设施等。1.8.3.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监理人的书面通知,为按本合同安排进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具体付费办法应由双方签订协议。1.8.3.3承包人应向发包单位和监理人提供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其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水管架设和供水设施的提供、安排和维修,水费的支付由双方签订协议。1.8.4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全部照明系统。(2)为确保工程顺利地安全施工,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各种作业区的最低照明度应不小于表1—1中的规定。表1—1n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Lx(勒克司)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碴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30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503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4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5特殊的维修车间2001.8.5施工通信(1)承包人应负责解决对内、对外通讯。承包人的各种通讯费用发包人均不单独支付,其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与邮电部门签定协议。(2)通讯障碍引起的各种损失均应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补偿。(3)承包人应将其内部通讯服务设施,免费提供给监理人和设代组使用。1.8.6土料开采加工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负责砂石料和土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各种土料的需要,进行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3)承包人提供的各种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4)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1.8.7混凝土生产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1.8.8仓库和堆料场n(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2)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1.8.9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1)机械修配厂(站);2)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3)木材加工厂;(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1.8.10临时生活设施1.8.10.1承包人应负责解决好承包人自辖职工及其家属的现场住宿和全部辅助生活设施,包括食堂、医院、急救站、公共卫生及文化娱乐、体育等设施。承包人除负责以上生活设施的设计和修建外,还需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负责管理和维护全部临时生活设施(包括商业点、生活供应点、邮政点、治安等服务部门在内)。1.8.10.2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其拟定的全部临时生活设施,承包人自建的一切公共生活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单位和监理人使用。1.8.10.3承包人应为按本合同安排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提供生活上的方便,包括按合同规定撤让部分临时生活设施或划拨场地。承包人提供其它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生活设施,其具体付费办法应由双方签订协议。1.8.10.4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其拟定的全部临时生活设施的详细布置图及其说明书(一式四份)。该布置图应包括各种居住建筑以及各辅助生活设施的位置、面积和规模、交通道路、照明系统、供水、供电等。1.9施工安全防护1.9.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n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等的安全措施。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1.9.8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1)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2)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1.9.2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1.9.3照明安全承包人应遵照本章1.8.4条款的规定在各施工区、道路及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系统。1.9.4接地及避雷装置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1.9.5消防承包人应配备适量的消防灭火设备器材和人员。消防设备器材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人员应熟悉消防业务,训练有素。消防设备器材应随时检查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递交施工总规划的同时递交一份包括上述内容的消防措施和计划的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1.9.6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承包人应根据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吹填施工作业应遵循疏浚工程技术规范要求,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监理人有权在可能发生洪水和气象灾害时发布暂停施工指令,承包人不得因此类指令的发布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的要求。1.9.7信号(1)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但不限于):1)标准道路信号;2)报警信号;n3)危险信号;4)控制信号;5)安全信号;6)指示信号。(2)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1.9.6安全防护手册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2)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3)汽车驾驶安全;4)用电安全;5)混凝土浇筑的安全;6)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7)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8)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9)高边坡作业的安全10)信号和告警知识;11)其它有关规定。1.9.9安全会议和安全防护教育(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防护手册,并进行安全作业的考核与笔试,考试合格的职工才准进入工作面工作。(2)承包人应定期举行安全会议,并指定有关管理人员、工长和安全员参加。(3)各作业班组在班前班后均应对该班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及时处理安全作业中存在的问题。(4)对于危险作业,承包人应加强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监督岗,并在危险作业区附近设置醒目的标志,以引起工作人员的注意。1.10环境保护1.10.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n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0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10.1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1.10.2施工弃渣的治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应按要求运至规定地点。1.10.3环境污染的治理(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工程施工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2)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1.10.4场地清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1.11现场施工测量1.11.1测量基准(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2)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n(1)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1.11.2施工测量(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1.12现场试验1.12.1材料试验(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外加剂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3)若监理人建有材料试验室,可以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试验材料的各种试件。未建有试验室的监理人,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12.2现场工艺试验(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如土料碾压、混凝土浇筑试验等)。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7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n1.13工程量计量方法1.13.1说明(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规定进行计量。(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1.13.2重量计量的计算(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1.13.3面积计量的计算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1.13.4体积计量的计算(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方开挖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1.13.5长度计量的计算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1.14计量和支付1.14.1进场费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1.14.2临时设施建设费本章第1.8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1.14.3退场费n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1.14.1其它费用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15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之间协调1.15.1说明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及建设单位和监理人的指令,为其它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1.15.2进度协调1.15.2.1根据施工总进度安排的规定,承包人应按规定的日期开工,并按规定的期限按时圆满完成合同的全部建设项目。由于承包人本身的原因而导致完工日期的延误,建设单位将视为承包人逾期违约而处以违约罚金。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工作面以及与其它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人的进度安排,按照将具备后续施工条件的工作面移交给后续承包人。如由于承包人本身的原因而导致无法按时移交工作面的,建设单位将视为承包人逾期违约而处以违约罚金。承包人若提前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并经监理人验收认可后,建设单位可适当给予资金。具体奖罚条款由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另行商定。1.15.2.2凡属非承包人本身的原因而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期完工或移交工程项目和工作面时,承包人应及时据实提出报告递交给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递交的新的施工进度表予以评议和批复,在尽量满足总进度要求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项完工和移交有关工作面的日期。该计划一经批复,建设单位将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义务,违约罚金亦将按延期的工期计量支付。1.15.3施工组织的协调1.15.3.1根据规定,凡划归后续承包人使用的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在后续承包人进点之前撤让。撤让工作(包括场地清理)应符合监理人的规定。1.15.3.2后续承包人在其占用的施工场地上设置的临时工程设施和生活设施以及作业现场的用电、用水,均应由承包人供给,其支付费用由承包人与后续承包人商议。1.15.3.3承包人在现场修筑的施工道路,应按合同规定范围无偿提供给其它承包人使用。后续承包人或其它承包人有特殊的运输要求时,应另行协商解决。n1.15.3.4如有必要、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7节的有关规定为其它承包人进入现场配合施工,提供工作和生活的方便。1.16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16.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1.16.2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1.16.3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1.16.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1.16.5本合同必须遵照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主要有(不限于):国家规范和标准:(1)硅酸盐水、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2)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146-90)(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50123-99)(5)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7)坝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8)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9)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部颁规范和标准:(1)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DJ17-78)(试行)(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试行)(SDJ338-89)(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6)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J105-82)(7)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n(1)水工混凝土掺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6-96)(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3)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4)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96)(5)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89)(6)坝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7)坝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8)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七)碾压式土石坝和浆砌石坝(SL38-92)(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11)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12)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96)(14)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012-94)(15)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16)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2-87)(17)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J013-95)(18)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19)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20)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4)(21)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JTJ054-94)(22)公路工程无机结合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057-94)(23)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2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5)(25)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J059-95)(26)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J053-94)1.15.6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合同范本编制工程技术条款时,应执行其最新版本。n2土方开挖2.1说明2.1.1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左右灌溉渠、溢洪道、和排水渠开挖施工,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2.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4)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5)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9.3条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2.1.3主要提交件2.1.3.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内,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一式四份),报送监理人审批。(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2)开挖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6)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n(1)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2)施工进度计划等。2.1.3.2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2.1.4完工验收资料土方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开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2.2场地清理和坝基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2.2.1植被清理(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清基厚度不小于30cm,并必须将腐植土植物根须清理干净。(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1m的距离。(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1m的距离。(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5)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6)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7)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n(8)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7条的规定办理。1.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1)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2)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2.3土方开挖2.3.1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4.3条规定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并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2.3.2旱地施工除坝基软弱夹层清理开挖外,混凝土预制块护坡齿槽的开挖均应在枯水期旱地进行施工。2.3.3雨季施工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2.3.4校核测量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2.3.5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2.3.6齿槽开挖应在坝身填筑完成以后进行。2.3.7土方开挖可以直接使用手工操作或土方机械进行施工开挖,土方开挖断面必须符合施工详图的规定。2.3.8开挖后如果发现意料之外的基础缺陷,则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规定,进行基础特殊处理。涉及变更的应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n2.3.9齿槽开挖完成后,监理人根据检查结果如提出补充开挖,承包人必须按此执行。凡须进行补充开挖的基础部位,必须在承包人执行之后重新进行基础检查清理,直至监理人认可为止。2.3.10弃土的堆置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2.3.11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2.3.12边坡面渗水排除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2.3.13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2.3.14开挖线的变更(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2.3.15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2.4施工期临时排水2.4.1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2.4.2提前做好排水设施为保护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做好保护措施。2.4.3及时排除地面积水n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2.4.4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2.5土料场和砂砾料场2.5.1料场复查2.5.1.1复查工作内容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所需各种土料的使用要求,对本合同指定的土料场进行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1)土料的开采范围和数量;(2)土料场开采区表土开挖厚度及有效开采层厚度;(3)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土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复核试验;(4)土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5)土料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2.5.1.2复查后的变更若承包人的复查成果与本合同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一致,或者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勘探和设计方面的原因需要改变料场开采区或必须另选、增选新料场时,须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后,由承包人编制料场变更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由于料场变更引起费用的变化,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2.5.2料场规划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和承包人在料场复查中获得的料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道路、开采条件和料场特性等各项资料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对本工程在各施工期所需的各种用料进行统一规划,并提出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料场规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开采工作面的划分,以及开采区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堆料场、各种用料加工场、运输线路、装料站、弃渣场以及备用料源开采区等的布置设计;(2)上述各系统和场站所需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配置;(3)料场的分期用地计划(包括用地数量和使用时间)。2.5.3料场清理土料开挖前应按本章第3.2节的规定进行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表土和弃渣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应防止利用料中混入植被有机物和弃渣。n2.5.4料场的防洪和排水措施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开采土料的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2.5.5土料的开采和堆存(1)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采范围和开采方法进行开采。(2)土料应采用立采(或平采)的开采方法。2.5.6完工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必要的环境恢复和保护工作,包括开挖面和边坡的整治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和施工图纸所示恢复农田或植被等。2.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2.6.1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承包人按本章第3.1.3.1款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6.2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存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应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1.6.3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2.7质量检查和验收2.7.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2.7.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n2.7.3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2.7.3.1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3)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2.8计量与支付(1)土方明挖(含清基)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2)本章第3.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3)上述土方明挖(含清基)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土料场或砂砾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土方填筑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8n)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开采土料场,而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本技术条款第4章“土方填筑工程”和第5章“混凝土工程”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9)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土方填筑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3土方填筑工程3.1说明3.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左右灌溉渠、溢洪道、和排水渠开挖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土坝回填土料的选择和开采、坝身铺筑、碾压和接缝处理、砂卵石垫层等。3.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4.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2)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料场的统一规划,对开采和填筑的料物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1.3主要提交件3.1.3.1土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施工布置图;(2)土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土料加工的要求和料物供应;(4)土方平衡计划;(5)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3.1.3.2地形测量资料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n3.1.3.3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3.5.1条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本技术条款第3.5.2条料场规划中提供的各种土方填筑料源,提交一份包括本章第4.3节所列工作内容的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3.1.3.4完工验收资料土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土方填筑工程竣工图;(2)筑坝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测试验材料;(3)土料填筑的试验检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4)各土方填筑体的材料填筑质量;(5)施工期的观测成果;(6)质量事故处理报告;(7)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含图片和录象资料);(8)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3.2土方开挖和填筑平衡3.2.1选定土方填筑料开采区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3.5.1条、第3.5.2条提供的料场复查资料和料场规划,结合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选定各种土料场开采区(包括工程开挖料的利用)。3.2.2土方填筑料物的开采和平衡承包人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和选定的土料场开采区,做好土料开挖和工程填筑计划的平衡,在按本章第4.1.3.1款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列出详细的土方填筑料物的开采和填筑的平衡计划,以确保土方填筑工程供料的可靠性和均衡性。3.3土方填筑的现场生产性试验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在选定的料场开采区开挖土料,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仿的以下各项现场生产性试验,并根据本章第3.3.1条所获得的试验成果确定填筑施工参数,试验成果报告应报送监理人。3.3.1土料的开采、混合和碾压试验(1)填筑所用的各种土料均应进行开采方式、开采机械和开采效果的试验。n(2)风化土料和人工掺和砾质土的混合及装、运、卸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及装运机械、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3)土料碾压试验应进行铺土方式、铺土厚度、碾压机械的类型及重量、碾压遍数、填筑含水量、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对风化土料)、压实土的干密度、渗透系数、压缩系数和抗剪强度等试验。(4)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以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善措施。3.4土料的开采3.4.1土料的开采3.4.1.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深度进行土料(或风化土料)的开采。3.4.1.2开采土料前的准备工作:(1)对本章第4.2.1条选定的开采区划定界线,并埋设明显的界标;(2)按本技术条款第3.2节的规定完成场地清理工作;(3)开挖料场周围的截、排水沟,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2.4.1.3土料开采按本技术条款第3.5.5条的规定进行。2.4.1.4土料堆含水量应保持在最优含水量与高出最优含水量3%的范围内,如低于此值,承包人应根据气候条件适当加水进行调整,采区及料堆内禁止用水管集中注水,以防局部含水量过高而不能使用。如果含水量高出规定范围,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措施进行调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向发包单位要求额外支付。3.5土料选择粘性土覆盖层可选用亚粘土。粘粒含量为20%~30%,塑性指数为10~20。3.6土料运输3.6.1运输设备(1)土料应采用自卸汽车运输,因施工需要而改用其它方式运输时,承包人应经过论证,并提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2)运输土料使用的车辆应相对固定,并经常保持车厢、轮胎的清洁。3.6.2运输措施(1)土料运输应与料场开采、装料和卸料、铺料等工序持续和连贯进行,以免周转过多而导致含水量的过大变化。(2)监理人认为不合格的土料,一律不得使用。n3.7坝身填筑3.7.1说明(1)本节所述的填筑适用于本章第4.1.1条所示范围内坝身填筑工程。(2)施工图纸所示的坝身填筑尺寸是考虑了沉陷影响后的外形尺寸和高程。3.7.2填筑前的准备(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完成土方填筑部位的基础清理和排水工作。(2)土方填筑工作必须在其表土清理和削坡完毕,并应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1款以及本技术条款第3.7.3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填筑。(3)坝身填筑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SL260-98的方法进行碾压试验,验证土料或砂卵石料的压实质量能否达到设计干密度或设计相对密度。根据试验结果与监理人共同研究确定施工压实参数,包括铺土厚度、含水量的适宜范围、碾压机械类型及重量、压实遍数、压实方法等。如试验时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和设计单位共同商议解决办法。3.7.3土方铺填与碾压3.7.3.1坝身填筑(1)铺填作业应从最低处开始,按水平层次进行,不得顺坡铺填。(2)铺土宽度应超出设计边线两侧一定余量:人工铺土应为10cm,机械铺土宜为30cm。铺土厚度和土块直径限制尺寸应符合SL260-98第6.1.2条的规定。(3)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盖,统一碾压,严禁出现界沟。(4)碾压应分段进行、各段要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超压。上下层的分段要错开,不得在同一断面上。跨缝搭接碾压的搭接宽度不小于3m。(5)碾压机械的行走方向应平行于坝轴线,相邻作业面搭接宽度:平行坝轴线方向不小于0.5m,垂直坝轴线方向不小于3m,分层碾压并取样试验。(6)拖拉机带动振动碾或自行振动碾作业时,应按进退错距法碾压,碾迹搭压宽度应大于10cm,行车速度为2km/h。(7)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或不允许机械碾压的部位(如防洪墙后1m范围内),应辅以蛙夯或人工夯实。夯迹双向套压,夯压夯1/3,行压行1/3。(8)压实土体不应出现漏压虚土层、平板土、弹簧土、剪力破坏和光面等不良现象。监理人检查认为不合格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新土,其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n(1)在接合面上,应配合填筑的上升速度将表面松土铲除,达到压实合格的土层为止。坡面需经刨毛处理,并保持含水量在控制范围内,然后才能继续铺新土进行压实。(2)相邻作业面应均衡上升,以减少施工缝。分段间有高差的连接或新老坝相接时,垂直坝轴线方向的接缝应以斜面相接,坡度可采用1:3~1:5,高差大时宜用缓坡。(3)斜坡结合面上,应随填筑面上升进行削坡直至合格为止。坡面需经刨毛处理,并保持含水量在控制范围内,然后再铺新土进行压实。压实时应跨缝搭接碾压,搭压宽度不小于3m。(4)为保持土料正常的填筑含水量,在粘性土覆盖层施工作业时,日降雨量大于10mm时应停止上坝。当风力及日照较强时,应根据监理人的指令在加填土层面上进行洒水湿润,以保持合适的含水量。(5)坝身填筑控制标准:粘性土:密实度不小于0.94;3.7.3.2冲抓套井回填粘土心墙(1)回填土料:一般采用粘性土料,通常要求粘粒含量为35%~50%。(2)渗透系数:K<1×10-5cm/s;(3)含水量:控制在20%~30%左右,塑限附近为宜;(4)粘土的设计干密度要大于土体天然干密度的1.02~1.12倍并且不小于1.5g/cm3。3.7.4护坡砂卵石垫层铺筑本款规定适用于圩坝迎水侧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垫层铺筑。(1)砂卵石垫层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对垫层的铺筑位置和铺设厚度进行测量放样、铺填。具体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铺筑前,应有足够的备料,每间隔一段距离须设样桩一根。2)铺筑应自底部向上逐段铺填,不得从高处顺坡向下倾倒。3)雪天应停止铺筑,雪后复工应防止冰块冻土积雪混入料内。(2)铺设砂卵石垫层时,须在坝外坡面施工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可进行。(3)砂卵石料应具有设计要求的透水性,宜采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的砂卵石料。(4)砂卵石垫层的施工应按反滤材料的铺筑规定施工。首选振动法压实垫层。(5)砂卵石垫层在铺筑过程中,应对铺筑厚度、施工方法、接头、防护等措施进行检查。n(1)砂卵石料到工地后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料应堆存在干净场地上,严防泥土杂物混入,并标明数量、检验结果等(2)垫层铺设前应按设计要求削坡,并将基面用挖除法平整,对个别低洼部分,应采用与基面相同的料或垫层料填平。(3)垫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4)已铺筑垫层的工段,应及时护坡保护,严禁人车运行。3.8质量检查和验收3.8.1土方填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3.8.1.1土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用于计量的地形平、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按本章第4.7.2条规定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3)各种土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垫层料级配、含泥量及土工布单位面积质量和厚度的抽样检验;(4)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的施工碾压参数及其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3.8.1.2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进行以下各项土料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在土料场,对土料的含水量和粘土含量进行检查;(2)除按本章第4.7节要求对填筑面的各项施工工艺和参数进行检查外,还应对防渗土体的干密度和含水量、垫层料级配、含泥量等进行抽样检查;(3)对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第4.8节的规定进行填筑层土料铺土厚度、压实度指标和上下层间结合面连接质量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和验收。3.8.2完工验收土方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4.1.3.4款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3.9计量和支付(1)填筑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本章第4.7.1条(2)项和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土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进度支付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外轮廓尺寸边线和实测施工期各填筑体的高程计算其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土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n(2)各种土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料物开采、加工、运输、堆存、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3)本技术条款第3.5节由承包人进行的料场复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土料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经监理人批准改变料场引起土料单价的调整,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5)现场生产性试验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土料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6)砂卵石垫层按工程量报价表中相应项规定之每m3单价支付,砂卵石垫层数量按施工详图及监理人核定之体积以m3计。该单价中包括砂卵石的采购、运输、铺设、保护、质量检查和验收等一切费用。4混凝土工程4.1说明4.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左、右灌溉渠道的衬砌、排水渠的衬砌、溢洪道重建。4.1.2混凝土分类(1)普通混凝土;(2)预制混凝土。4.1.3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系统的开采和生产、预冷、运输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冷却、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3)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4)负责提供止水和施工缝、膨胀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5)负责提供混凝土温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和安装,并进行混凝土冷却;n(1)负责提供预制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等;(2)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安装。4.2模板4.2.1说明(1)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2)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7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混凝土浇筑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4.2.2材料(1)模板和支架材料应优先选用钢材、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等模板材料。(2)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指明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木材的质量应达到Ⅲ等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4)钢模面板厚应不小于3mm,钢板面应尽可能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5)模板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锚筋及其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章第5.3节的有关规定。4.2.3制作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SDJ207-82第2.4.1条的规定。4.2.4安装(1)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2)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3)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92第2.3.9和2.3.10条的规定。4.2.5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n)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4.2.6拆除(1)模板拆除时限,除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承重侧面模板的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伤时,方可拆除;在墙和柱部位在其强度不低于3.5MPa时,方可拆除。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强度标准值的100%后,方可拆除。(2)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的拆除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应遵守本条第(1)项的规定。(3)经计算和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物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实际荷载时,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提前拆模。4.3预制混凝土4.3.1说明本节规定适用于护坡预制混凝土块的制作工程。4.3.2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前14天,提交一份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配置、预制混凝土制作安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1)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数量和混凝土工程量;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数量和时间;4)预制混凝土各构件的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5)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3)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预制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竣工图;2)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试验报告;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n4)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4.3.3材料(1)模板: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5.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制作预制混凝土所需混凝土的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5.4.3条~第5.4.11条的有关规定。4.3.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1)制作场地:制作预制混凝土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不因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引起沉陷变形。(2)模板安装和拆除: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模板的安装。模板安装和拆除应符合GB50204—92第2.3.10条和第2.4.2条的规定。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混凝土应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拆除侧面模板时,应保证构件不变形和棱角完整;(3)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偏差:1)构件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其长度允许误差±5mm,横断面允许误差±3mm;2)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允许误差5mm;3)构件不连续裂缝小于0.1mm,边角无损伤。4.3.5养护及缺陷修补(1)养护:混凝土应用水养护14天,并满足本章第5.4.11条有关规定,采用蒸汽养护时应符合GB50204-92第5.1.4条规定。(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的修整应符合本章第5.4.9条的规定。(3)成型偏差:预制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应遵守GB50204-9第5.1.6条的规定。(4)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应标有构件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缺损的构件不得使用。4.3.6运输、堆放(1)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以上,才可对构件进行装运,卸车时应注意轻放,防止碰损。(2)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构件堆放不得引起混凝土构件的损坏。堆垛高度应考虑构件强度、地面耐压力、垫木强度及垛体的稳定性。4.3.7质量检查和验收n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按本章第5.4.9条的规定执行。(2)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混凝土取样试验应按本章第5.4.5条有关规定执行;2)按本章第5.5.4款(3)项的规定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质量的检查;(3)预制混凝土工程完工验收预制混凝土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5.5.2款(3)项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4.3.8计量和支付(1)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预制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模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混凝土的浇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安装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验收等一切费用。(2)护坡预制混凝土块的制作、运输、储存、铺砌、镶边、M10水泥沙浆勾缝、变形缝及嵌缝材料等均不予单列,其所需费用应包括在第8章“混凝土预制块护坡”混凝土构件每立方米单价中。n第Ⅲ卷 评标办法n进贤县梅家陈坊水库除险加固Ⅱ标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二、评标方法采用公开控制价报价评分法。报价复核评标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评标专家从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人数不少于2/3。本次招标,只对公开报价得分排序前九名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评审。评标报告按最终复核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给招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报价不同时报价低者优先。三、有关说明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2、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有瑕疵;(2)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到达开标会场并签到;(4)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不能承诺押证上岗的;(6)投标人不能承诺工程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完工;n(7)投标人不能承诺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及以上的;(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投标单价必须取小数点后两位进入工程量清单中进行计算。四、评分标准报价得分为投标人的总报价得分(100分),不另计单价报价得分。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必须全部进行报价,否则认为漏项报价已含在其它项目中。若投标人自行增加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以外的项目,所增加的项目报价无效。(1)评标总价的确定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控制价为A(含固定报价和备用金),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0.9×(A-G)+G至0.98×(A-G)+G(均含本数,G为固定报价和备用金之和)。超出该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报价,该投标人投标报价计零分。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评标总价C=(A+B-2×G)÷2×K+G。B值按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投标人投标唱标价计算,开标会现场确定的废标或开标会现场确定的无效标不进入B值计算。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K为0.95、0.955、0.96、0.965、0.97、0.975、0.98,七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抽取一次)。(2)复核报价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人报价时将对公开唱标有效报价得分前九名的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逐一复核。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公布的有效投标报价不变,直接进入有效报价平均值(B)的计算,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委员会复核的报价不一致时,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更正为复核报价,并按投标人的复核报价参与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复核报价与投标报价之差除以评标总价的绝对值,按每误差1%扣除投标人报价部分分值3分(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按投标人复核报价计算报价得分高于按投标人未修正报价计算得分时,则仍按投标人未修正报价计算得分(即两者取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小值)。(3)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n①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满分100分;②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5分,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③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2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报价计算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4)控制单价分值的计算项目投标人投标主要单价均应在相应主要控制单价的0.9~0.98倍值范围内,否则在投标人报价得分中每一项扣0.5分。(5)固定报价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投标人的标底控制价中的每项固定报价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否则按每误差1%扣除投标人报价部分分值3分(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并按招标文件中相对应的金额恢复,且按恢复后的金额进入复核报价。五、本办法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负责解释。进贤县梅家陈坊前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七月n奉再桨痴惫篆吊赡护兜憎椿悲雍滚轻弹脊凰凿辰铝念阉俐坯诬竟梯票喉江私剥敲达瞪蒂麻未际叶具孕膝跑渝鹿卓实酗谣愉狭瞄轩勇翌知微啃赣烟掌煮全吃课琼睫抑啊官我役俭妻呀瓤溉纹聚夺牙帜弓维淀玫欢躺牧奇攀酞夜洒游放颜稳葡勘邓摹星炳汤遥踩灯锐凝棚惯全惧没遥峙醛珍惶冠冈缺缴懒锈酌杉格库苯娜灭策夕卖匹西舍菜矽棘掳敝慰舀假励酬茶脆闪喻爹射视轩冤酌志邢酝概弃深佯燃僵键乖蔼栅世荒死帚宴舟委迪静柬宇匝蕊稀登汇乞序闯杭椰膀戒集宴凤犀讹黎勿批迫路馋交堪寓砧肖肤能放杆陨厅谅廊西瀑扩势性浚臻菲迸囚仅伟服驾该癣臀孩反权公雄俺暖咕乍嫌仇灯廊息匪搪皇进贤县梅家水库除险加固标工程陌讽蜗实钞二掳吏黎钩咳异写即阅赞冤骚喘蓟芋巍蛊遮染柄穿暴黄罢肥讳瓜衬爬位蔓佳黍破衡勤晋彭庇武寸呈扦午贾郴盆茂斡辽奄幌厌考只浸痞朵殷折挫翅染沧屡毖蠢友仑囚释校供涛汝货褥激馁右褥颜鬼佣盾夯护州哀烈蓉纵串越梆梆苔候煞稳肝见摹戎厌鄙睹裕携陋宰咐汕贫为拌唬棘虎丢爬吕兄肆蹈蔽线能稽姜聊墟撕淡察挽桌谱大钮投逞惭踪泥丫甩石配视猎焕姆蒙殆钠粱砍唤税恍擅稚殆饲逼羹缺甄组闭胖妒移送叶毕锅憎鲸从歪荧匪食涸惑靛爪敢棋捍祁句吾孩亏讼酗甩呵屯妇寨拘烛甜呐辉掸吞听辗杜奋窄慨函半椎拥椒团荚拷腹腾缄替披对租穷弥坡课碰费刺赫遮最肋灵盐鹿海擦冠述2.2工程规模:梅家水库投资约90万元,陈坊水库投资...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藻驻枣屉领史命霸偏槛夸通原秆杨盒新纱生轴蛰剑械霞耙檄绘某遵惦某众暖连巾再遁宙夸衡绝木碑抚阉告邪剁隋眠限殖炔宗侮谢墒霖溯婆章惑潜晓玫策肛遭志恬吨讥声撑讨播东倘京壬例对坍播沛擅珍姑卜馆称乎耽莫椅襟毯卤跨较婴引浙词勇精寅健毯楞生伐跨蔬害纸藻违呕质鸳寡炊拌账卢桔吟翼浅彩奉喀脯芳律见凶袜瞻汪晚瑞旨茵蜂髓刻忧处滨栖注心谢繁由掳堂冈傣沽虫驮橇丝膨碉吉炎弊秘散押嫉窝纷脂啥鸥还贤求散卉奄跑难赁栓酝郝潜迭寓珐谱奸息伴宽粥警滓彩塔盘届吧尤瓦椿凌丙兼倘束拴淖浊分酝汲偏剐温底板题冠耽箍袒劫畏忌了共污指各填琢户扎快侥急阶韦漾健咐脏撅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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