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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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规文件汇编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规文件汇编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2008年3月 61n目录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意见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防洪标准(GB50201—94)5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6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11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212001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复核工作的通知25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6水利部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单位公示公告29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30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3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34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45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0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52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55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5961n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意见(水利部水规[1989]21号)一、已建水库枢纽工程在除险加固设计中,提高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由于投资过大或技术上的原因,执行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确有困难的,除位置特别重要的水利枢纽工程外,一般水利枢纽工程经过专门讨论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提高运用洪水标准,但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不得低于下表规定。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表水工建筑物级别防洪标准[重现期(年)]土坝、堆石坝、干砌石坝混凝土坝、浆砌石坝1200010002100050035003004  5  二、当坝高小于15米时,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和基本资料等情况,其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可在《水利水电枢纽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区)SDJ216—87表三规定的幅度内分析确定。三、在工程除险加固设计中,如增加工程量不多就可以达到SD112—78规定的非常洪水标准,则不再执行近期标准。61n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61n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61n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1n防洪标准(GB50201—94)(以上内容略)6.2水库和水电站工程6.2.1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1的规定确定。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表6.2.1水工建筑物级别防洪标准[重现期(年)]山区、丘陵区平原区、滨海区设计校核设计校核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及其它水工建筑物土坝、堆石坝11000~5005000~2000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5000300~1002000~10002500~1002000~10005000~2000100~501000~3003100~501000~5002000~100050~20300~100450~30500~2001000~30020~10100~50530~20200~100300~2001050~20注: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小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平原区、滨海区栏的规定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大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山区、丘陵区栏的规定确定。6.2.2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2~4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6.2.3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如果洪水漫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6.2.4低水头或失事损失不大的水库枢纽工程的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校核防洪标准可降低一级。6.2.5水电站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5的规定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作为挡水建筑物时,其防洪标准应与挡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一致。6.2.6抽水蓄能电站的上下调节池,若容积较小,失事后对下游的危害不大,修复较容易的,其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根据其级别按表6。2。5的规定确定。(以下内容略)61n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 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章 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 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  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  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  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  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  5.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专家组中应含有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等各方面的专家。  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认可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程序可适当简化。  1.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2.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料准备工作,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3.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4.组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审查安全分析评价报告、安全论证总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查报告,召开鉴定会议,讨论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5.编写安全鉴定总结,上报和存档。  第八条 组织安全鉴定的大坝主管部门的职责:61n  1.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  2.征询专家组意见,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3.组织有关单位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4.组织并主持现场安全检查,组织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5.编写安全鉴定总结,将有关的鉴定成果和文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存档。  第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职责:  1.审查大坝安全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安全论证总报告;  2.审查现场安全检查报告,必要时进行重点检查;  3.主持安全鉴定会,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评定大坝安全类别,并提出对工程的加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大坝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1.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  (1)大坝勘测设计资料;  (2)大坝施工资料;  (3)验收交接有关文件资料和图纸;  (4)续建、加固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资料;  (5)历年管理运行情况资料;  (6)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考证资料、历年观测资料整编成果和分析;  2.编写大坝运行管理情况报告;  3.参加并配合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4.配合专家组工作;  5.按鉴定意见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通常包括对大坝的实际状况进行安全性的分析评价,和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或委托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报告。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水文和洪水调度计算的复核;  2.大坝抗震复核,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的复核;  3.大坝质量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和大坝现状质量分析;  4.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包括变形稳定分析;  5.大坝运行情况分析,包括工程老化分析;  6.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第十三条 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密切配合,检查后,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报告。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探查或试验,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时,鉴定主管部门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和时限,组织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试验成果报告。第四章 大坝安全鉴定成果61n  第十五条 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专家组应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 大坝安全分类标准: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长期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运行意见和有关措施,对三类大坝,应即立项,安排计划,进行除险加固,限期脱险。在未除险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大坝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经费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1n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1998年6月24日国家计委、水利部计投资[1998]1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重点危险水库,既威胁下游防洪安全,还影响蓄水、发电等多方面效益的发挥,为了尽快解除险情,使其发挥正常的防洪效益和经济效益,决定从中央预算内农业基建投资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大型重点险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特制定《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第二章建设重点第二条项目优先选择已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和库容大、保护目标重要、险情严重的重点项目。第三条在工程安排上,要按照轻重缓急,首先实施与防洪保安关系大且2000年前能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的子项目。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条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已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续建项目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新开工的项目,须批准初步设计以后才能开工建设;未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续建项目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新开工的项目,仍按照《关于进行第二批全国重点危险水库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0]30号)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经审批立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后才能开工建设。第五条病险水库加固既非常必要、非常紧迫,同时又具有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对技术方案、开工时间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十分慎重,前期工作不成熟和单项工程资金筹集有缺口和不能按合理工期施工的项目,不得开工。与防洪安全关系大的有关事宜,必须实行责任制,责任要落实到人。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同时要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第七条凡中央补助的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将由水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应的流域机构签定合同书,内容包括加固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期安全度汛、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等,同时副本送水利部主管部门备课。特大型水库(如密云水库),年度单项工程建设计划,报水利部审批以后,再行实施。第八条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加固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必须选择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掌握和控制施工质量。第五章建设资金第九条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补助的投资,已经审批过的项目,按照审批意见执行;尚未经过审批的项目,地方配套投资与中央补助资金的比例不能小于2:1。第十条中央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六章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第十一条61n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水利部主管司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流域机构对加固项目进行抽查,将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阶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每个项目单位都要填报考核表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项目考核作为下年度投资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大型重点险库加固项目竣工以后,要严格组织验收。首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在地方初验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第七章建后管护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以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项目建成投产,必须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按水利产业政策中水价三年到位的要求,在现有基础上对水价进行调整,实现“以库养库”的目标,否则中央将不给予加固投资补助。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负责解释。61n《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1总则1.0.1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1.0.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1.0.4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1.0.5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1.0.6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0.7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0.8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1.0.9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1.0.10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1.0.11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1.0.12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1.0.13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1.0.14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1.0.15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61n)。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1.0.16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2分部工程验收2.0.1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2.0.2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2.0.3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2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2.0.4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2.0.5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3阶段验收3.1一般规定3.1.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3.1.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3.1.3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3.1.4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2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3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3.1.5阶段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定执行。3.1.6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B。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3.1.7“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3.2截滤前验收3.2.1工程裁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3.2.2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5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   661n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3.2.3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   1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3.3蓄引水验收3.3.1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3.3.2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引水位要求。   2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   4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   5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澜得初始值。   6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   7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   8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10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   11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3.3.3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   1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3.4机组启动验收3.4.1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3.4.2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   3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5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61n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11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12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3.4.3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   1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   2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3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3.4.4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3.4.5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3.4.6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3.4.7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人运行的依据。3.4.8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4单位工程验收4.1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4.1.1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4.1.2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3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   4少量层工已妥善安排。   5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4.1.3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4.1.4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   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   2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主持单位工程移交。4.1.5投入使用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定施行。4.1.6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4.1.761n“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4.2单位工程完工验收4.2.1除4.1.1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4.2.2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4.2.3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4.2.4完工验收主要工作: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4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4.2.5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C。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5竣工验收5.1初步验收5.1.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5.1.2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5.1.3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5.1.4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1套。5.1.5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   1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5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7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8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9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5.1.6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61n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召开大会。     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5.1.7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D。自报告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项目法人行文发送有关单位。5.1.8“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5.2竣工验收5.2.1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5.2.2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5.2.3虽然5.2.2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2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限期完成。5.2.4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   2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3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   4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5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6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2.5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5.2.6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5.2.7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E。5.2.861n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5.2.9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1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3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4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5.2.10竣工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5)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检查工程。   4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召开大会。     1)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5.2.11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未进行初步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结合5.1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5.2.12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5.2.13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5.2.14“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5.2.15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附录E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E.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E.1.1工程概况。   工程位置、工程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可研及初设等文件的批复过程等。E.1.2主要项目施工过程及重大问题处理。   主要项目以及重要临建设施的开工完工日期、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施工期防汛度汛、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事件等。E.1.3项目管理。   1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包括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261n主要项目招投标过程。   3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主要反映批准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年度计划安排、投资来源及完成情况,概算调整的主要原因。   4合同管理。主要反映工程所采用的合同类型、合同执行结果。   5材料及设备供应。主要反映三材和油料、电力及主要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及设备供应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工程完成时是否做到工完料清。   6价款结算与资金筹措。包括项目法人筹资方式、资金筹措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合同价款的结算方法和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至竣工时有无工程款拖欠情况。   7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主要反映征地及移民安置能否满足建设进度要求、有无违反政策情况、批准征地与实际征地、有关征地手续办理情况、征地及移民安置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等。E.1.4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质量数据统计、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等。E.1.5工程初期运用及效益。   施工期间工程运用和效益发挥情况,施工期间按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观测及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等。E.1.6历次验收情况。   历次阶段和单位工程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E.1.7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已完工程移交情况,到验收时为止尚存在的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E.1.8竣工决算。   列出竣工决算结论、批准设计与实际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主要材料消耗量对比、增减原因分析,以及竣工审计结论等。E.1.9经验与建议。E.1.10附件。   1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立项、可研、初设批准文件及调整批准文件。   3历次验收鉴定书。E.1.11主要图纸。   如规划图、工程位置图、工程布置图、主要建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电气总图、设备总图等。E.2工程建设大事记   主要记载从项目法人委托设计、报批立项直到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关批文、上级有关批示、设计重大变化、有关合同协议的签定、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会议、施工期度汛抢险及其他重要事件、主要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情况、历次验收等情况。   工程建设大事记可单独成册,也可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的附件。E.3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E.3.1工程概况。B.3.2工程投标。   投标过程,投标书编制原则等。E.3.3施工总布置、总进度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施工总体布置、施工总进度以及分阶段施工进度安排(附施工场地总布置图和施工总进度表),分析工程提前或推迟完成的原因;主要项目施工情况等。61nE.3.4主要施工方法。   施工中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应用于本工程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和施工科研情况等。E.3.5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实施情况,质量事故及处理,工程施工质量自检情况等。E.3.6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E.3.7价款结算与财务管理。   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的分析,盈亏的主要原因等。E.3.8经验与建议。E.3.9附件。   1施工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投标时计划投入的资源与施工实际投人资源情况表。   3工程施工管理大事记。E.4工程设计工作报告E.4.1工程概况。E.4.2工程规划设计要点。E.4.3重大设计变更。E.4.4设计文件质量管理。E.4.5设计为工程建设服务。E.4.6经验与建议。E.4.7附件。   1设计机构设置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重大设计变更与原设计对比。   3工程设计大事记。E.5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E.5.1工程概况。E.5.2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及监理制度的建立、组织机构的设置、检测采用的方法和主要设备等。E.5.3监理过程。   主要叙述“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情况。E.5.4监理效果。   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控制进行综合评价。E.5.5经验与建议。E.5.6附件。   1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E.6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E.6.1工程概况。E.6.2管理单位筹建及参与工程建设情况。E.6.3工程初期运行情况。   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观测情况,已发挥的效益,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E.6.4对工程建设的建议。   包括对设计、施工、项目法人的建议(从建设为管理创造条件出发提出建议)。E.6.5运行管理。61n   包括人员培训情况,已接管工程运行维护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如何发挥工程效益等。E.6.6附件。   1运行管理机构设立的批文。   2机构设置情况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3规章制度目录。E.7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E.7.1质量评定报告。   内容及格式见SLl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E.7.2附件。   1有关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情况表。   2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意见(书面材料)汇总。E.8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报告   编制大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E.9初步验收工作报告E.9.1前言。E.9.2初步验收工作情况。E.9.3初步验收时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E.9.4对竣工验收的建议。E.9.5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格式参见附录D)。E.9.6附件。   1专业组工作报告。   2专家咨询报告。   3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   4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E.10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E.10.1工程完成情况。E.10.2验收条件检查结果。E.10.3验收组织准备情况。E.10.4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61n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2000年6月01日水建管[2000]210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保证安全鉴定工作质量,促进良好竞争机制的形成,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再次认定一批单位具有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格。本次认定的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分为两级,一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在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中型以下(包括中型)各类在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经认真研究,现将我部认定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包括原认定的单位)予以公布(见附件)。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科学、公正、独立地从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分立、合并,应向我部重新申请鉴定单位资格。我部对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暂停资格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的处理:1、徇私舞弊,违反科学、公正、独立的工作原则,不能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2、组织管理混乱或技术力量薄弱,工作质量低劣,不能胜任安全鉴定业务;3、违反有关法规、规定,不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经我部认定的单位不得从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如有发生,其蓄水安全鉴定结果无效,后果由项目法人负责。附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一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共12家):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部交通部电力工业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勘测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总院国家电力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共29家):61n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山西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勘测设计院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黑龙江水利勘测设计院上海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设计院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陕西省水利电力土木建筑勘测设计院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61n2001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4日国家计委、水利部计投资[2001]2345号附件三)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按照水管〔1995〕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 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计委、水行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 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七条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建设投资  第八条 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今天底以前,各省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情况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第十条 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要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2000]20号)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第十二条61n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四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六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严格组织竣工验收,上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以前,分两次上报国家计委。  第十八条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二十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计划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一条 加快改革,加强管理。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特别要加快水价改革,提高供水效益和提取折旧及大修理费用的能力。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通过增收节支和各种配套改革,使水库管理和维修改造实现两性循环。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1n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复核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9日水利部规计计[2003]12号)各流域机构:2001年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后,各地按照会议要求加强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严格设计审查,保证了大规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顺利实施。但一些地方前期工作中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一些项目没有严格按照会议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批或复核,导致部分项目设计质量不高、建设内容随意扩大,投资概算缺少控制,不利于《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实施。为保证下一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工程前期工作行为,确保设计质量,加强计划管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各流域机构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复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严格执行。一、总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下且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地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其初步设计报告由所在流域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送地方,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其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需要申请中央水利基建投资的,其初步设计必须在审批前经所在流域机构复核,流域机构复核意见主送有关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抄报水利部。二、各流域机构开展病险水库初步设计复核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及水利行业标准。对于资质不满足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成果,一律不予复核。三、在复核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审阅工程有关鉴定材料及鉴定结论、初步设计报告及省(区、市)审查意见,详细了解与水库相关的水文、地质等边界技术条件及工程病险情况。对于病险情况复杂、加固工程量大、投资较高、初步设计报告叙述不清的工程,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后,有针对性地对除险加固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对于技术上存在问题,经济上不合理的设计方案,应要求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四、在复核工作过程中,应着重对工程概算进行严格审核,在保证除险加固措施可靠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投资经济合理。应认真复核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定额依据、编制办法和费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量、材料价格和设备数量、种类、价格等是否合理,工程单价选用定额是否准确;技术方案中是否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等。在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力争节省工程投资,降低工程造价。五、复核工作中,应结合病险水库具体情况,如水文系列的变化、工程地质条件、各主要建筑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加固措施等,严格审核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建设内容是否合理,避免工程超标准建设及任意新增建设内容的情况发生。对于属于水库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与水库除险加固本身无关、水库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内容,如移民安置、永久征地、与大坝安全无关的电站部分等,应坚决核减。61n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lO万~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61n(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七)其他相关职责。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六)其他相关职责。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五)其他相关职责。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61n(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同时废止。61n水利部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单位公示公告2003-09-23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的有关规定,在各单位申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拟公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15个单位为大中型水库(指影响县以上城镇安全或坝高50m以上的中型水库,下同)大坝安全评价单位。附件: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单位名单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所  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  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河海大学  武汉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利部西北水利科学研究所)  西安理工大学 61n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2日水利部 水规计[2003]545号)原国家计委和我部下发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计投资[2001]2345号),规范了中央补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对于确保除险加固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中仍然存在责任制不落实、前期工作薄弱、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针对各地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建设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我部将按照《关于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的通报》(水建管[2001]258号)精神和首批729座大型和重点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人的落实办法,公布第二批中央补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人名单。同时,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状。各地也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签定责任状,明确责任,加强落实和督促检查。二、强化安全鉴定成果核查 为进一步加强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提高核查工作质量,对第二批中央补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安全鉴定成果由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组织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长江委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分工承担核查工作,并加强现场核查力度。各单位核查工作完成后,将核查结论送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由其统一出具核查意见书。三、开展初步设计指导巡查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初步设计成果质量,决定对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指导巡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有关设计资料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由该站组织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各流域机构和直属设计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实际需要,对设计力量薄弱、设计质量较差的地区和项目进行指导帮助,对已完成审查批复的项目进行抽查,并将巡查意见报部有关司局、反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专家组的意见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四、落实配套资金。加强建设管理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挪用。对于资金管理混乱的项目,将暂停中央资金补助,限期整改;对于虚报瞒报、套取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将核减直到取消其中央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及法律责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对除险加固的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五、加强竣工验收工作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中型水库、省直管工程的除险加固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流域机构验收其直管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或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61n1999)的规定执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验收报告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以前各汇总一次后报我部。六、加强监督检查和稽察工作为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我部将进一步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对计划执行、“三制”落实、配套资金、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度汛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我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下一步将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作为工作重点,加大稽察力度。61n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5日水利部 水建管[2004]6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原国家计委与我部联合发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计设资[2001]2345号)及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3]545号),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前期工作、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建后管理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有效地规范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但通过我部对部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和最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一水库垮坝事故的调查,暴露出一些地方、一些项目还存在着前期工作深度不够、三项制度落实不规范及资金、质量管理不严等诸多问题,有些地方的个别项目问题还相当突出。为保证首批中央补助项目圆满完成和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按照我部《关于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的通报》(水建管[2001]258号)精神和全国首批729座大型和重点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人的落实办法,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明确地方政府责任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我部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各地也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二、加强前期工作 切实加强前期工作,重点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设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单位承担安全鉴定和设计任务,承担单位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技术责任,确保成果质量。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相对固定一批专家专门负责设计审查和前期工作复核。建立设计审查和复核责任人制度,每个项目要落实一个设计审查与复核主要责任人,同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把设计审查与复核关,提高设计成果审查与复核质量。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对中央补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安全鉴定现场核查和初步设计指导巡查,各地要积极配合。三、认真落实三项制度 针对三项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项目法人职责不明确、责任不到位,招标投标不规范、违规分包,项目监理人员素质低、监理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汛前对在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重点检查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度汛方案。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项目法人培训工作,对所有中央补助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和技术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四、加强资金和质量管理61n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绝不允许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质量,要严肃查处偷工减料行为。要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挪用。对于资金管理混乱的项目,将暂停中央资金补助,限期整改;对于虚报瞒报、套取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将核减或取消中央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要按基本建设项目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认真的监督并提出质量鉴定报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五、加大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除配合我部做好各种检查和稽察外,要组织力量,成立专门稽察、检查组,以前期工作、三项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为重点,大力开展稽察和检查工作。我部将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稽察力度,各地要认真落实部下达的稽察整改意见。六、做好验收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3]545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质量。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中型水库、省直管工程的除险加固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流域机构验收其直管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或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将竣工验收报告汇总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七、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期间的安全运行对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好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尚未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要科学确定汛限水位和调度运用方案,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运用方案,对病险部位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八、切实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报表制度我部《关于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报表制度的通知》(建管函[2001]7号)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务必于每年2月28日、8月31日之前,分别将前半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展情况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我部将进一步完善有关信息报送制度,并建立在线报送系统。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按时、准确地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我部。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信息报送情况。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2004年6月30日前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61n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2907号附件三)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 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水库,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的程序审批。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想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其中: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或总库容大于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水利部组织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总库容介于1000万元立方米和1亿立方米之间(含1000万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需经所在流域机构进行复核,并抄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和计划申报  第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 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61n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  4、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考虑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建设投资  第八条 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各省在报送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计划建议的同时,要将上年的项目建设配套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第九条 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第十条 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建后管护61n  第二十条 加快改革,加强管理。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要明确管护经费渠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库管理的良性体制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61n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1998年以来,中央安排大量投资,对一大批病险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使全国水库工程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为此,各地区和各流域机构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但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管理、资金计划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有些水库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差,导致工程迟迟不能竣工,还有些水库前期工作存在不符合程序要求、大坝安全鉴定深度不够、设计单位资质不足、工程建设内容中“搭车”、虚报项目和概算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正常进行。针对上述问题,为做好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我们重新修订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前期工作、项目和计划申报、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建后管护等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投资计划管理工作(一)规范年度建议计划的上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编制申报年度建议计划(地方建议计划表格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计划中的项目名称、总库容、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指标要与有关规划、设计、复核、批复文件等仔细核对,确保准确一致。地方报送的年度建议计划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后,如与初步设计的相关内容不符、有规划以外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不完备、地方配套投资不落实、要求报送的附属文件材料不全等问题,则本次所报年度计划文件不予受理(不另行通知)。《管理办法》要求随年度建议计划报送的文件材料,应按项目整理汇总后装订成册上报,以便查阅。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上要求重新编制2005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议计划,于5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并同时用电子邮件发送建议计划表格电子文档。今后的年度计划均照此模式办理。(二)规范投资计划的下达和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后,地方各级部门应及时转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如项目确需调整投资计划,应向原计划下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计划调整。中央安排的补助投资主要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计划外项目,不得滞留、挪用和挤占。二、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加快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为尽快解决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问题,提出如下两点要求:(一)进一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未竣工的水库,要逐个认真核实地方配套资金缺口数额,提出落实投资的具体措施。配套资金缺口大的地区,要控制新建工程规模,要通过调整财政性投资结构、市场化融资等多种渠道落实资金,确保在建工程按期完成。各地应积极落实各级主管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建设运行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整体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由于配套资金不落实而影响工程(特别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地方,将暂不考虑安排新开工项目。(二)抓紧开展竣工验收工作61n1998年以来中央安排投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抓紧进行主体工程或总体工程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包括主要文件的复印件)和其它情况于每年的4月底前上报(参见附件二)。各地今后在联合报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时,要同时报送1998年以来中央安排投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每一座水库的地方配套投资应安排和实际安排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和工程验收计划(已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的只报水库名称)。(三)尽快完成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有关工作各地要抓紧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其中中央投资计划尚未安排的工程,要组织进行摸底调查,并尽快将此类项目建设必要性、前期工作、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建设计划等情况在2005年5月20日前报水利部,对于地方自行安排建设资金已除险加固完毕的中央补助项目情况也要同时反馈水利部。对于年内仍不能完成前期工作的第一批项目,今后不再安排中央投资。2005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投资计划的安排,将对照以上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优先安排配套投资和竣工验收完成情况好的地方。三、加强初步设计审查复核工作(一)各审查复核单位开展病险水库初步设计复核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及水利行业标准。对于资质不满足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成果,一律不予审查复核。对于一、二期规划以外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审查复核。(二)各审查复核单位要认真审阅大坝安全鉴定材料及鉴定结论、初步设计报告,严格审核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建设内容是否合理。对于技术经济不合理的设计方案,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应与鉴定结论指出的大坝安全问题对应,杜绝工程超标准建设及任意新增建设内容。对于移民安置、永久征地、扩大水库规模、提高水库等级、经营性项目等,不列入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概算,其所需投资由地方解决。(三)各审查复核单位应着重对工程概算进行严格审核,在保证除险加固措施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的前提下,要注重优化设计,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应认真审查复核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定额依据、编制办法和费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量、材料价格和设备数量、种类、价格等是否合理,工程单价选用定额是否准确;技术方案中是否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等。超规模、超标准的内容,应一律核减。(四)各审查复核单位在审查复核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造成某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除险不彻底,浪费建设资金,影响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顺利进行等后果的,要给予严肃处理。(五)请各省将2002年以来已审查复核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情况分规划批次、分省汇编成册,由流域机构汇总,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送水利部,汇总表格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六)各有关单位2003年10月份以前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复核的规划内项目,到目前仍未开工建设的,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重新进行初步设计复核工作。四、加快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进行除险加固工程的同时,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等有关文件,深化改革,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做到职能清晰、权责明确,尽快完成水管单位的定性、定编、定岗工作,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有供水、发电等经营性收入的水库,应通过价格杠杆和合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融资能力,保证水库能长期安全良性运行。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情况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资申请一并上报,在研究投资计划时参考。五、加强监督检查61n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未严格按照报批程序和权限开展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附件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同上所述。其中: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第三章项目和计划申报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61n第六条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4、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考虑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第四章建设投资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各省在报送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计划建议的同时,要将上年的项目建设配套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九条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将视情况停止对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第十条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第十二条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第十三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第十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七条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第十九条61n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七章建后管护第二十条加快改革,加强管理。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要明确管护经费渠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库管理的良性体制和机制。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26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矛盾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61n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13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一直深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切实落实大坝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现就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现有各类水库8.5万余座,水库总库容达5542亿立方米,约相当于全国河流年径流总量的五分之一。全国水库防洪保护范围内有3.1亿人口、132座大中城市、4.8亿亩农田;全国水库等水利工程年供水能力约6000亿立方米,包括北京、天津等在内,全国有100多座大中城市,主要或全部依靠水库供水;水电装机容量已突破1亿千瓦,占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24.24%,水电年发电量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4.77%。水库是江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置最重要的工程措施。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库在历年的防洪抗旱、生产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2005年,水库的科学调度为珠江压咸补淡、应对松花江水质污染,以及在汉江、闽江防洪中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国水库也存在建设先天不足、后期管理不善等问题,不仅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甚至发生过垮坝,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非常惨痛。虽然近年来由于加强管理和开展大规模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安全形势总体有所好转,但对水库安全仍不能掉以轻心。各地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大坝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能,切实做好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提供坚实基础,进而为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二、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各地要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大坝安全责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国资、林业等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的主管部门;企业业主是其所属水库的责任主体;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政府责任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管。水利部每年汛前在全国性新闻媒体公布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责任人名单的公布方式。  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2006年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按照附件形式填好后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要求用Excel制表,在报送文件的同时报送电子表格,电子信箱:ytxu@mwr.gov.cn)。以后每年4月30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年度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原责任人工作变动,新任领导即为责任人,并及时向水利部报送。  三、制定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1n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在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水库突发事件指因超标准洪水、工程隐患、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溃坝、水质污染、战争或恐怖袭击等因素导致的水库重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应急预案原则上按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政府审批并组织落实。应急预案应在2006年主汛期前完成审批。  四、建立水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水库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报告制度中要明确各类事故的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说明水库基本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威胁对象和拟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发生重大险情、垮坝、影响县及县以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水库水质污染及人员死亡等重大事故,水库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立即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水利部。水利部受理电话为(010)63202689,63202807;传真电话为(010)63202807,(010)63202685。  五、落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等制度  要切实落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所有水库要在2006年12月31日完成大坝注册登记工作。大中型水库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小型水库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安全鉴定。不具备安全鉴定条件的小型水库,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进行基本的安全评估和大坝安全类别认定。水利部将对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水库安全检查、巡查等各项制度并切实加以落实。  六、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各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属地方项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负责进行除险加固。对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各省要按照我部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明确的有关责任,逐库逐条加以落实。对目前中央补助项目中有的存在前期工作薄弱、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到位率低、投资计划管理混乱、"三项制度"落实不规范和验收率低等问题要重点加以解决。各地要对本地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制定规划并做出整体安排,并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以实施,要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现有大中型和位置重要、险情严重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除险加固在建工程,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处理好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施工期度汛安全。除险加固项目未验收的水库,不得按正常水库投入蓄水运行。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对水库安全度汛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合理的调度运用方案并严格执行,并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有重大险情的水库,有必要的必须空库迎汛,确保水库安全。  各地在进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论证通过降等、报废解决水库安全问题的可行性,将降等、报废作为解决水库安全问题的措施之一。  七、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61n  小型水库的安全问题一直较为突出,各地要切实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意见》要求,在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安全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和推进小型水库规范管理等方面重点突破,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每座小型水库都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要健全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并落实管理责任。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要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实到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水闸、淤地坝、塘坝等其他水利设施,也要按有关规定将安全责任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八、加强水库管理队伍能力建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库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对水库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运行观测人员、维修养护人员等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将学历教育与岗位证书培训相结合,将脱产学习与在职日常培训相结合,将长期培训与短期轮训相结合,注重职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养,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水库管理队伍。各类水库管理人员要逐步达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要求,关键岗位要逐步探索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九、加快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要求和本地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扎扎实实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抓紧完成定岗定编、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的测算等基础工作并加以切实落实,积极推动管养分离,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保政策,保持改革的稳定,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通过改革较好地解决水库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有效地建立起满足新形势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水库的良性和安全运行。申报中央补助计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同时报送经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原则上水库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十、积极推动水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水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积极开展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库管理工作。要加强大坝安全监测、水库通信预警、水雨情测报预报系统等设施建设,增强水库管理和科学调度的手段和能力,不断提高水库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确保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61n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61n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三章 政府验收第一节 验收主持单位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61n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61n 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九条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61n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现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验收规定以及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61n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1月1日财政部财建[2007]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决定设立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第三条重点小型水库是指国家规划内按标准确定的水库,主要有:(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级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的军事、通讯设计的小(1)型水库;(三)新疆、西藏等个别坝高较高、位置重要的小(2)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补助投资已销号的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章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范围内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一)不属于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第三章专项资金补助原则和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根据国家规划确定的分省(区、市)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数量,实行定额补助原则。第八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每座按平均投资450万元计算,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中部地区每座按平均投资额的1/2进行补助,补助金额225万元/座;西部地区每座按平均投资额的2/3进行补助,补助金额300万元/座。项目投资额较高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水平。专项资金根据有关情况分年逐步补助到位。第九条分省(区、市)分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分省(区、市)分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分省(区、市)项目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别系数*(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其中:地区差别系数中部为1/2,西部为2/3;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水平。第十条61n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等部门做好项目安排工作,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规划确定的项目进行合理排序,分三年实施。优先考虑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充分的病除水库。对近期遭受洪灾和地震破坏严重的中西部的小型水库要适当倾斜。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按标准计算专项补助资金,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实施项目,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县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水利部门在二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第十二条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规划内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第十三条地方财政、水利等部门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十四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由地方包干使用。具体项目结余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在规划确定的项目间调剂使用。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地方财政、水利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项目完成情况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分年度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采取适当奖励;对于分年度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财政部将授权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项目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地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健全监督机制,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汇总上一年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随同项目完成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61n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7日财政部水利部财建[2007]10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军事、通讯设施的小型水库;列入《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已补助投资完成的除险加固项目。第三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第四条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省(区、市或兵团)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二)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三)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第二章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专项规划》确定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项规划》以外的项目和规划内前期准备不充分的项目。第六条专项资金按《专项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定额补助。第七条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项目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别系数×(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其中:地区差别系数中部为1/2,西部为2/3,东部为1/3;地区补助标准中部为225万元/座,西部地区为300万元/座,东部地区为150万元/座。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调整补助基数。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八条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规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61n(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二)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第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第四章专项资金安排和拨付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在上一年制定下一年的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方案要体现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的病险水库,对遭受洪灾和地震破坏严重的小型水库要优先安排。第十二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财政部下达预算时会签水利部。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具体实施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二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第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南疆等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不得将地方配套任务压给县级及县以下。第十四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第十五条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三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探索集中建设管理模式。(二)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格转包和违法分包。(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确定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第十七条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61n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十九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二十条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也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合同水利部根据各地项目完成情况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年度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适当奖励;对于年度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适当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规定,截流挪用、虚报项目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部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要按期汇总专项资金收支和节余情况,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项目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61n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2008年2月2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54号)为实现中央提出的在3年内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目标,保证《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中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顺利实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全面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一)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度。督促各地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逐库建立以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责任制落实到每座水库、每个重要环节,落实到相关单位和具体人员,并实行责任追究。(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等相关司局负责)(二)起草并协调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责任书》。(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等相关司局负责)二、落实建设资金,统筹项目年度安排(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落实《专项规划》内大中型项目中央基建投资并及时下达;与财政部协调落实《专项规划》内重点小型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并及时下达。(规划计划司负责大中型项目,财务经济司负责重点小型项目,建设与管理司配合)(四)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提高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三地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中央补助比例。对中部6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争取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补助政策。(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财务经济司、建设与管理司负责)(五)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财务经济司、建设与管理司负责)三、加强前期工作,确保进度和质量(六)组织做好病险水库安全鉴定核查工作。组织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等单位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大中型项目安全鉴定核查工作。(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规总院、水科院、建管总站、各流域机构等负责)(七)加强对前期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地方建立前期工作责任制,落实前期工作经费,严格设计单位准入机制,严格前期工作程序。确保全部设计及审批工作于2008年9月底之前全部完成,严格设计质量的检查监督。(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建设与管理司、水规总院、流域机构设计院等负责)(八)协调、组织有关设计单位对除险加固项目多、任务重、技术力量不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初步设计对口帮扶。组织勘测设计和科研单位专家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指导巡查。(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建设与管理司、水规总院、建管总站、各流域机构设计院等负责)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九)2008年1月由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财务经济司、规划计划司负责)61n(十)2008年3月底前修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建设与管理司、财务经济司负责)(十一)2008年春节前后,印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央确定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三年目标任务和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部署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负责)(十二)督促地方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指导地方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对除险加固项目多、任务重的县市,为保证建设质量和进度,积极推行集中建设管理。(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稽察办、水规总院、建管总站等负责)(十三)指导、督促、配合地方组织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人事劳动教育司、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建管总站、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等负责)(十四)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督促各地建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防止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对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督促地方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建设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牵头,会同监察局、稽察办、水规总院等负责)(十五)督促地方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防止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财务经济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监察局、审计室、稽察办等负责)(十六)加强验收工作。督促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大中型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2年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小型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工并验收。(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审计室、水规总院等负责)(十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稽察、审计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对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等,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督促责任追究和整改。指导、督促地方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开展稽察、审计和专项检查。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稽察、审计和专项检查。(建设与管理司、审计室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稽察办、建管总站等负责)(十八)督促各地处理好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度汛的关系,切实加强施工期的水库安全监管,确保施工期水库安全。督促各地制定病险水库控制运用方案并严格执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库,必须空库迎汛,确保水库度汛安全。督促各地制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确保水库运行安全。(建设与管理司、国家防办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人事劳动教育司、财务经济司、稽察办等负责)(十九)指导、督促地方于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专项规划》内水库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公益性管理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确保水库良性运行。(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劳动教育司、财务经济司、农村水利司、发展研究中心等负责)五、建立对口分片联系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二十)建立部领导分省联系制度。部领导对口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下:陈雷:江苏、浙江(含宁波)、福建、天津鄂竟平:黑龙江、吉林、山西、陕西张印忠:河南、安徽、河北、云南矫61n勇:江西、湖北、辽宁(含大连)、重庆、青海、新疆、新疆兵团、内蒙、宁夏、山东(含青岛)周英:广东、海南、湖南、西藏胡四一:甘肃、四川、贵州、广西(部领导的检查指导活动,由办公厅、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各相关司局、流域机构等负责安排)(二十一)建立部内司局牵头、部直属事业单位参加的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流域机构包片的对口指导监督检查机制,负责对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责任片(流域)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建设与管理司牵头负责制定对口监督检查机制落实指导性意见,指导对口监督检查工作。各牵头司局和参与单位分工如下:1、办公厅牵头,会同报社负责浙江(含宁波);2、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水规总院负责河南、河北、安徽、青海;3、政法司牵头,会同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广东、海南;4、水资源管理司牵头,会同调水局负责四川、甘肃;5、财务经济司牵头,会同综合事业局、预算中心负责黑龙江、吉林、新疆、新疆兵团;6、人事劳动教育司牵头,会同老干局、南科院负责辽宁(含大连);7、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牵头,会同水科院负责天津、云南;8、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建管总站、大坝中心负责内蒙、江西、湖南、西藏;9、农村水利司牵头,会同灌排中心负责山东(含青岛)、宁夏;10、水土保持司牵头,会同移民局负责山西、陕西;11、国家防办牵头,会同水文局负责湖北、江苏、重庆;12、监察局牵头,会同水电局、出版社负责广西、贵州;13、机关党委牵头,会同机关服务局负责福建。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片)内项目。各司局、直属单位和流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对责任范围内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每年的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司局、直属单位检查和流域机构检查可结合进行。检查完成后15日内,牵头单位要向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报告。(二十二)开展以“春查秋会”为主要形式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每年春季,由部统一组织部内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流域机构和省(区、市)相关厅(局),对全国各省(区、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秋季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会议的形式,对一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下一年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二十三)建立年度综合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考核办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落实、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验收及体制改革等重点内容,提出考核量化指标。考核工作可与“春查秋会”制度、司局和流域对口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安排。(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等负责)七、做好信息报送、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二十四)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实行月报制度,从2008年3月起,要求各省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展情况报部,水利部每月15日前公布各省进展情况;每年1月10日前,各省将上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总结报告报部;水利部编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简报》。(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建管总站、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负责)61n(二十五)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宣传工作。(办公厅牵头,会同建设与管理司、中国水利报社、水利信息中心等负责)八、加强组织领导(二十六)为加强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水利部组建以分管副部长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建设与管理司、机关党委(审计室)、驻部监察局、稽察办和水规总院等单位组成的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与管理司,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人事劳动教育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建设与管理司等负责)61n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4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现中央提出的在3年内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目标,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如期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我国综合防洪减灾体系的迫切需要,是有效缓解我国干旱缺水状况的迫切需要。3年内完成《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确定的6240座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其强度之大、时间之紧、责任之重,均前所未有。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把行动和力量凝聚到中央的部署上来,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作为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和当务之急,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坚决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攻坚战,确保如期完成中央提出的目标任务。二、全面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督促市(地)、县(市)全面建立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署和安排;分管负责同志要狠抓落实。要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逐库明确地方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管理和安全问题突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部近期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并公布大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人,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2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大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责任人名单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中型及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责任人名单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三、切实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一是建立健全前期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作行政和技术责任人。二是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确保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2008年中央安排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项目的全部前期工作,4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内项目安全鉴定核查工作,61n9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内所有项目的全部前期工作。三是严把安全鉴定核查、初步设计及其审查、复核、审批关,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四是严格审批程序,对大中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不得随意增加或简化程序;对重点小型项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审批工作。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大中型项目安全鉴定核查、初步设计复核,以及初步设计对口帮扶、指导巡查等工作。四、严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除险加固任务在3年内完成;对项目多、任务重的市(地)、县(市),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集中建设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要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防止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大中型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3年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小型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工并验收,确保加固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发挥效益一座。五、着力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配套与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沟通,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各级资金配套比例,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难以到位的市县应加大省级配套比例;建设资金要及时拨付建设单位,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资金;要确保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六、建立健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安委会把2008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库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施工和度汛安全。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二要全面落实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水库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工作到位、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三要妥善处理施工进度、质量与安全的关系,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在建项目垮坝失事。四要制订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病险水库控制运用方案,加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水库度汛和运行安全。七、进一步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做到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各地要将检查与考核相结合,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我部将继续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作为稽察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各司局及直属单位包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流域机构包片的对口指导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对工程建设和水管体制改革进度严重滞后、资金使用和建设管理混乱、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暂停其新建水利项目的审批和投资安排。近期,我部将对各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组织全面检查。八、加快完成水库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要求,对纳入《专项规划》的水库实行定岗和定编,落实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在2008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九、建立完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61n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从2008年3月起,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展情况报我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我部。我部将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情况。有关信息报送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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