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主要环节及基本要求(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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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主要环节及基本要求(0320)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主要环节及基本要求一、我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基本情况根据水利部全国病险水库普查,截止2006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87085座,水利系统共管理84171座,其中约有3.7万座病险水库。水库大部分建于上世纪50~70年代,为保证水库正常运行,从1976年开始,国家陆续开展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1998年大水后,国家加大了投资力度,1999年和2001年,水利部确定一、二批中央补助项目共3458座;截止2006年底,国家累计下达投资计划462亿元,已安排中央补助资金244亿元用于全国2002座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另外,各地自筹资金也加固了一批病险水库。2006年中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2007年水利部编制形成《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确定实施年限3年;实施项目6240座,其中一、二批中央补助未实施项目1759座,增补项目4481座;总投资510亿元,其中大中型投资285亿元,小型投资226亿元。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法规情况针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特点,到2008年2月底,国务院、国家计委(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共颁布有关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法规文件20份。22n其中:1989年至2002年,国务院颁布安全管理条例1份,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颁布建设管理办法2份,水利部颁布标准规程5份;2003年至2008年2月底,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颁布建设管理办法2份,财政部及其与水利部联合颁布建设管理办法各1份,水利部颁布建设管理办法8份(见附件1)。从法规文件的制度体系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第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原则上是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因此,除部分特殊规定外,有关基本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均适用。第二,针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有关规定大致可分为二个阶段,1998年至2003年一个阶段,2004年以后一个阶段。第三,2007年以前,列入一、二批中央补助的大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都是纳入国家投资计划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从2008年开始,列入《专项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直接由财政部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专项补助。为此,部分管理规定有所不同。三、除险加固工作中的主要环节及基本要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稽察情况包括前期和设计工作、建设管理、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等五个方面。(一)前期和设计工作要点:了解必要的程序和除险加固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前期工作质量是除险加固质量的基础。22n1、病险水库标准及主要病险(1)三类坝标准。水利部水管[1995]86号和水建管[2003]271号规定的三类坝标准大致相同。水建管[2003]271号规定: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或者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大坝)。部颁水利枢纽工程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与国家防洪标准对比见下表。水利枢纽工程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与国家标准对比表单位:年建筑物等级标准名称12345近期标准(水规[1989]21号)土石坝20001000500砼坝1000500300防洪标准(GB50201-94)土石坝PMF或10000~50005000~20002000~10001000~300300~200砼坝5000~20002000~10001000~500500~200200~100注:《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洪水标准与GB50201-94的相同。(2)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标准。财政部、水利部财建[2007]1025号规定,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列入《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已补助投资完成除险加固项目的不包括在内。主要包括: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军事、通讯设施的小型水库。22n(3)水库大坝的主要病险问题。第一,水库防洪标准低。因水文系列变化或水库运用方式改变,导致水库防洪标准降低,大坝坝顶高程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泄洪能力不足。第二,抗震标准低。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及现行水工抗震规范复核,很多水库抗震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第三,大坝稳定性差。许多水库大坝坝体断面不足、坝坡或坝体抗滑不稳定、坝体裂缝等。第四,坝体、坝基渗漏严重。大坝,尤其是土石坝,存在坝基渗漏、绕坝渗漏、接触冲刷破坏、散浸、沼泽化、流土、管涌等严重问题,危及大坝安全。第五,输、放水及泄洪建筑物老化、破坏较为普遍。许多水库存在输、放水建筑物裂缝、断裂、露筋、剥离、冲蚀、漏水等问题,严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整体性,特别是遇坝下埋管时,极易导致接触冲刷破坏,危及坝体安全。多数水库存在泄洪建筑物结构裂缝、失稳、破坏;溢流面和泄槽未衬砌或质量差、冲蚀;无消能工或消能工不完善;基础淘刷、泄洪洞结构裂缝、露筋、无衬砌、无检修设施等。第六,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转。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老化、锈蚀严重、止水失效、正常运转非常困难,严重影响水库安全。22n第七,管理设施、观测设备等不完善。多数病险水库的水文测报、大坝观测系统不完善,特别是中小型病险水库大部分没有水文测报及大坝观测系统;许多水库的管理设施陈旧落后,防汛公路标准低,甚至没有防汛道路。第八,水库淤积、山体滑坡、蚁害等。2、主要环节及要求前期和设计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安全鉴定核查;可研与初设的编制、复核和审批。(1)安全鉴定  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技术审查和鉴定意见审定。安全评价安全评价组织单位: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安全评价承担单位:2001年至2003年《管理办法》规定,安全评价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水利部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见附件2)。2004年以后规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见附件3);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22n以上小型水库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后两类项目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安全评价组织单位负责委托安全评价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技术审查和鉴定意见审定审查和审定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小型水库。流域机构负责其直属水库;水利部负责部直属水库。审查和审定程序:技术审查单位成立大坝安全委员会(小组),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2)安全鉴定核查2001年至2002年《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2003年水利部水规计[2003]545号规定,第二批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安全鉴定成果应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见附件4)22n,加强现场核查力度,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2004年以后的《管理办法》要求,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对于重点小型病险水库,财政部、水利部财建[2007]1025号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重点小型水库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3)可研和初设的编制编制单位及资质要求。2001年至2003年《管理办法》规定,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2004年以后要求,大型水库必须由甲级单位承担。财政部、水利部财建[2007]1025号规定,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勘察、设计任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可研和初设的标准。2003年以前,对各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求编制初步设计,但未要求编制可研。2004年发改投资[2004]2907号《管理办法》规定: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可研。初步设计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研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22n编制,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4)可研和初设的复核与审批2003年。水利部规计计[2003]12号要求,总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下且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由所在流域机构进行审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必须经所在流域机构复核,由地方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复核意见主送有关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抄报水利部。2004年。发改投资[2004]2907号《管理办法》要求,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或库容大于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的项目,初步设计由水利部组织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总库容介于1000万立方米和1亿立方米之间(含1000万立方米)的项目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项目,初步设计需经所在流域机构进行复核,并抄报水利部备案。2005年。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2005]806号《管理办法》要求,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项目22n,可研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   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小型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其中: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2007年。财政部、水利部财建[2007]1025号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二)建设管理要点:按照“三制”和病险水库责任制的基本要求,落实机构、人员,选择相应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资格和资质管理,是保证工程建设中行为质量的前提。相关制度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1、项目法人责任制(1)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基本条件。除险加固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大中型项目要求: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大型项目法人人员结构,22n高级占10%、中级占25%、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占50%;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审批。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组织培训。水利部水建管[2004]68号规定,水利部将继续组织开展项目法人培训工作,对所有中央补助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和技术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2、施工和监理(1)资质的要求2001年至2003年制度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施严重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2004年以后制度规定,大型水库的施工和监理任务必须由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2)施工和监理手段的要求通过招标要约和合同的形式,对专业技术、设备和人员结构提出具体要求,以满足工程建设特点的需要。3、除险加固责任制水利部水建管[2008]49号规定:(1)22n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地)、县(市)全面建立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要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逐库明确地方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2)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除险加固任务在3年内完成;对项目多、任务重的市(地)、县(市),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集中建设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4、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特殊规定财政部、水利部财建[2007]1025号规定:(1)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省(区、市或兵团)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2)关于落实“三制”。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探索集中建设管理模式。22n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格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确定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三)计划下达与执行要点:及时落实计划,严格执行计划,是控制投资规模的重要手段。1、一般规定相关制度规定,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规定:地方各级部门应及时转下达国家下达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如项目确需调整投资计划,应向原计划下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计划调整。中央补助投资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计划外项目。水利部水建管[2008]49号规定,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各级资金配套比例,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难以到位的市县应加大省级配套比例。2、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特殊规定22n财政部、水利部财建[2007]1025号和财政部财建[2007]619号规定:(1)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专项规划》确定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项规划》以外的项目和规划内前期准备不充分的项目。专项资金按《专项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定额补助。(2)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项目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别系数×(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其中:地区差别系数中部为1/2,西部为2/3,东部为1/3;地区补助标准中部为225万元/座,西部地区为300万元/座,东部地区为150万元/座。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调整补助基数。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要点:根据工程规模落实财务管理机构和相应的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掌握批准的概(预)算、下达的计划;按进度落实建设资金尤其是地方配套资金;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控制资金使用;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要求客观及时地反映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建设。1、主要规定。22n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将视情况停止对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设资金要及时拨付建设单位,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资金。2、会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3、前期费用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规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4、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特殊要求财政部、水利部财建[2007]1025号和财政部财建[2007]619号规定:(1)资金安排和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财政部下达预算时会签水利部。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具体实施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22n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二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南疆等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不得将地方配套任务压给县级及县以下。(2)资金使用管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专项资金由地方包干使用。具体项目结余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在规划确定的项目间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五)工程质量要点:了解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把握除险加固工程的关键环节和部位,掌握工程规模和主要技术指标,注重行为质量的控制手段,确保实体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实现除险加固既定目标。1、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1)22n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2)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3)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认真的监督并提出质量鉴定报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工程验收国家计委、水利部计投资[1998]1182号规定,大型重点险库加固项目竣工以后,首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在初验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2001年至2002年《管理办法》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严格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组织竣工验收,上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水利部水规计[2003]545号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22n竣工验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中型水库、省直管工程的除险加固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流域机构验收其直管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或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水利部水建管[2008]49号规定,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3年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SL223—1999)的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1)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验收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2)阶段验收: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进行。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3)单位工程验收: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在单位工程完成后,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应及时进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4)初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5)竣工验收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仍可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成果是“22n竣工验收鉴定书”。3、建后管护2001年至2005年规定,各地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要明确管护经费渠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库管理的良性体制和机制。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规定,在实施除险加固工程的同时,要深化改革,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做到职能清晰、权责明确,尽快完成水管单位的定性、定编、定岗工作,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有供水、发电等经营性收入的水库,应通过价格杠杆和合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融资能力,保证水库能长期安全良性运行。4、大坝安全管理水利部水建管[2004]68号规定,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好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水利部水建管[2006]131号规定,除险加固项目未验收的水库,不得按正常水库投入蓄水运行。水利部水建管[2008]49号规定,强化安全意识。22n全面落实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水库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工作到位、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妥善处理施工进度、质量与安全的关系,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在建项目垮坝失事。制订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病险水库控制运用方案,加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水库度汛和运行安全。5、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特殊要求财政部、水利部财建[2007]1025号规定:(1)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2)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22n附件1参考法规1、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意见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3、防洪标准(GB50201—94)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1995年)5、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7、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8、2001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9、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复核工作的通知10、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11、水利部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单位公示公告12、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1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15、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6、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18、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关于印发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21、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22n附件22001年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一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共12家):22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部交通部电力工业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勘测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总院国家电力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22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共29家):22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山西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勘测设计院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黑龙江水利勘测设计院上海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设计院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陕西省水利电力土木建筑勘测设计院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2222n附件32003年水利部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单位222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所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河海大学武汉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利部西北水利科学研究所)西安理工大学 22附件4安全鉴定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2004年以后取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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