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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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指导意见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除险加固项目”)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财建〔2007〕102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除险加固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除险加固项目。  (三)除险加固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负总责,授权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负相应责任。  (四)除险加固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 度》。    由地方财政结算(支付)中心统一负责核算的除险加固项目,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核算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核算。  n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看了可参照水利部财务司组织编制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南》进行会计核算。  (五)除险加固项目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六)项目法人必须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二、机构和职责  (一)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机构,明确职责,对资金运行全过程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二)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2.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目,并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归集工程建设成本和费用。  3.根据合同和价款结算单办理价款结算,及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4.编报项目的基本建设预算、年度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5.参与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谈判、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  6.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三)项目法人其他内设机构应协助财务部门做好以下相关工作:n  1.按计划申请和筹集建设资金。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工作。  3.价款结算的审核以及预付工程款的抵扣。  4.在建工程和设备物资的管理工作。  5.部门预算和决算的编报工作。  6.竣工决算前,中标合同以及相应的设计变更与工程概(预)算的还原对应工作。  三、建设资金筹集  (一)除险加固项目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安排专项投资解决。  (二)除险加固项目的资金筹集要坚持以地方投入和中央补助相配合,保证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资金及时同步到位。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各级出资比例,对财政困难、地方资金难以到位的市县应加大省级配套比例。  (三)除险加固项目应建立资金到位情况月报制度,项目法人每月均应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对地方资金严重不到位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督促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四、资金使用管理n  (一)除险加固项目资金使用要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各级政府关于除险加固项目资金使用规定;  2.符合概算、预算确定的范围、标准;  3.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程序。  (二)项目法人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建设存款专户。项目法人负责多项建设项目的,按规定应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存款专户,严禁项目法人乱开账户、多头开户。建设资金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项目法人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重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四)除险加固项目所有款项支付须按经办人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的程序办理。  1.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经办业务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先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  (五)除险加固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必须采用支票、汇票或汇兑等规定的结算形式,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款。  (六)项目法人不准违规使用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n,不准设账外账,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出借银行账户。  五、价款结算管理  (一)合同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依据。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合同,按合同确定的单价,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  (二)项目法人应制定完善的设计变更手续。涉及单价调整的变更事项应做好单价的重新核定。  (三)项目法人必须明确合同、工程、财务、现场管理机构等部门和人员在价款结算管理过程中的职责。  1.单位负责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负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批。  2.现场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负责核实价款结算的工程量。  3.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核定)合同单价及结算金额。  4.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价款支付、预付款项抵扣、质量保证金扣留等手续。  (四)项目法人应建立价款结算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各环节的手续和要求。  1.承包商申请。承包商申请结算时须提交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报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2.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签发计量支付凭证。n  3.部门审核。工程、合同管理和财务部门对监理的审核结果进一步核实,并签发工程款结算支付凭证。  4.单位负责人确认审核结果并审批。  (五)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不得随意更改。工程价款结算的形式有:  1.分次预付,完工一次性结算  分次预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时,一次办理结算手续,按结算量计入建设成本,并扣回全部预付工程款。适用于工期较短、施工技术简单、当年完工的项目。  2.定期(每月)结算  根据工程特点,确定一个结算周期,按此周期定期结算。适用于工程量大、工期较长的项目,是目前较为普遍结算形式。  3.按形象进度结算  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时点,工程建设达到一定的形象时,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及达到该形象时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适用于形象进度明确,各形象内工程量不是太大的项目。  4.竣工一次性结算  不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约定(或定额单价)价格结算工程款,适用于施工简单、工期较短的小型项目和零星项目。  n(六)项目法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和要求支付工程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和工程预付款的抵扣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  (七)项目法人要明确工程结算和工程预付款的区别。工程预付款是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商的用于施工准备和施工启动的资金,在账务处理时要记入预付款挂账,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扣回,不能列入工程投资。而工程结算反映承发包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及其相应价值的认可,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六、建设成本管理  (一)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项目概(预)算是控制建设成本的重要依据。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项目概(预)算,不得突破概(预)算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成本。  项目法人应定期将实际成本与项目概(预)算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提高成本控制效率。  (三)项目法人要建立内部审批程序和制度,明确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所有支出必须履行审查、审核(验收)、审批手续。数额较大的支出事项应实行集体审签。  (四)加强成本核算等基础工作。  n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正确把握建设成本的开支范围和界限,确保各项支出合法、真实。严禁在建设成本中列支概算外项目、各类摊派费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乱收费等违规支出。 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针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具体内容,如会议费、车辆使用费等,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的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控制在总概算的5%以内,并将其详细情况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防止在预列时的高估冒算。  七、资产管理  (一)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按实物形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每类资产的特点,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二)项目法人应建立资产管理的相关机构,制定有关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管理职责。  (三)流动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资产管理问题的多发区域,项目法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预付款项、存货等。  n(四)项目法人应加强对自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重点加强资产购置、验收、领用、核算等方面的管理。项目法人建设期间购置或调入自用的、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能独立发挥作用资产,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应按内容分摊核算。  (五)项目法人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因报废、调出、借出、盘亏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须根据单位内部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六)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对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资产,应及时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资产移交给接收单位。财务部门在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时,应按资产接收单位分别编制。  (七)项目法人应建立资产清理制度,定期对有关资产进行清理。对发生的资产清理损溢,项目单位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单位内部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处理。  八、风险控制  (一)除险加固项目财务风险是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资金在运行过 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带来的可能损失。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制度,明确单位内部各部门财务风险控制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财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    n(二)项目法人应针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过程中供应商的选择、合同管理、资金使用等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规避措施,以减少财务风险给建设资金带来的损失。  (三)项目法人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签订前,合同管理部门应对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中的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必须经财务人员审核同意。  (四)项目法人应加强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工程结算应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结算办法,不得随意改变。因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和工程预付款保证等需对方提交支票、本票及汇票等票据作为保证金的,必须经财务部门检查验证后,方可作为保证金的依据。项目法人接受保证金时,应按现金、票据及保函的顺序优先选择,不得接受抵押、置留和质押等保证形式。  九、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财务情况,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总结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作为对建设项目财务情况的最终总结,竣工财务决算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n(二)认真做好竣工财务清理。竣工财务清理是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环节,清理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计划地进行,防止其长期积压和滞后,影响决算编制的进度和质量。项目完建后,组织专门人员对已完成的清理工作进行复查,对尚未清理完毕的事项,集中人力、物力及时清查、清理。建设期间的所有遗留问题必须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解决,并在竣工财务决算中得到体现。  (三)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编制竣工决算。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指导工作,及时督促项目法人按时报送。  十、财务监督与检查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对除险加固项目组织开展稽查督导、审计调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  (二)项目法人要制定单位内部的财务检查制度,定期对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同管理、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项目法人要建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对检查、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n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统称《现有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第四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n第二章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国家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八条 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按照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部分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地方自筹资金负担其余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的原则实施。  第九条 项目与资金安排控制标准。  (一)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地区差别系数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该地区平均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  (二)地方自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中央专项资金负担总数  第十条 地区差别系数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中央专项资金负担的项目比例分别为1/3、60%和8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地区执行特殊地区差别系数。  (一)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二)东部地区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中、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三)西藏和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等,中央专项资金按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全额补助,即地区差别系数为1。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的平均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按450万元/座确定。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等地区,适当提高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分年度安排到位。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将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规模和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及应补助金额进行控制。  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地区差别系数  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应补助金额=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n奖补系数  第十三条 地方资金负担的项目要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资金,确保与中央专项资金负担的项目同步实施。分省(区、市)分年度地方资金负担项目数计算公式:  分省(区、市)分年度地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  第十四条 分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按规划任务总量分解确定。奖补系数,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分省(区、市)上一年度地方资金承担的任务完成情况和中央专项资金承担任务完成进度确定;2010年的奖补系数,根据分省(区、市)《现有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期终了,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各地建设任务按实际完工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数量及控制投资额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标准兑现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数量和补助标准清算中央专项资金,多补助的中央专项资金将予以收回。第三章 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解由中央专项资金负担及由地方资金负担的除险加固任务到具体项目,并根据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分解的分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列出分年度、分具体项目清单,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中央专项资金应负担的项目清单汇总的项目个数和概(预)算总投资均不得超过该省(区、市)中央专项资金应负担的项目总数和补助控制总额。  第十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安排下达,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  第十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报备的项目清单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n 地方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洪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粮食安全影响大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不留缺口原则。地方在确定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具体项目清单时,应充分考虑规划内项目建设总投资在不同项目之间的均衡。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其建设资金在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内足额安排,不得留缺口,建设一座完成一座,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三)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地方积极性高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预算下达文件或拟拨付资金项目清单(含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资金安排项目)和实施项目基本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地方按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数量包干使用,允许地方在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间自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在全部完成应由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后,如有结余,用于应由地方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如有不足,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国家规划内项目已由中央专项资金足额安排的地区,结余资金可用于其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国家规划内地方负担国家规划内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如期完成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七条n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国家规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已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在地方开展安全鉴定核查等工作的基础上,需要调整国家规划内项目的,应报水利部、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二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要求进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组建和完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法人,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配备建设管理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可由一个项目法人负责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  (二)地方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n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水利部将对中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年汛前,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考核各地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八章 《现有规划》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n 《现有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地区差别系数,比照本办法第十条《新编规划》中央专项资金的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第四十条 《现有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可优先用于其配套工程建设、归还其建设资金贷款。上述安排后还有结余,应全部用于《新编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19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5号)中与本办法第八章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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