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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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

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FJJRCQ-2018117)招标人:重庆荣禹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5n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三章评标办法24第四章合同条款29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30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67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76第五章工程量清单96第六章图纸102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16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17一、投标函部分119二、资格审查资料12895n第一章招标公告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招标编号:FJJRCQ-2018117本招标项目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已由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梁平发改〔2018〕130号文核准招投标,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及业主自筹。招标人为重庆荣禹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代建业主为重庆市梁平区水资源管理站,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1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1项目概况: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主要工程任务是治理小沙河的一级支流大河,大河段河道治理长度3.967KM。大河段综合治理长度3.967KM,大河左右岸岸线7746.3m,其中新建堤防长7644.6m,左岸新建堤防长3842m,右岸新建堤防线长3802.2m;河道清淤疏浚长度3967.3m,新建蓄水建筑物4座,拆除重建人行桥3座,另有新建下河梯步,穿堤排水管等附属工程。1.2本次招标内容共2个标段,标段划分分界点:以2号翻板闸下游端为界,上段为一标段,工程估算投资约:2000.3万元。下段为二标段,工程估算投资约:1679.76万元。1.3计划工期为:8个月。2 投标人资格要求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2.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各投标人可对上述标段任意一个标段进行自主投标,但不得同时参与两个标段投标。3 招标文件的获取3.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3月23日起登录“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下载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答疑补遗等资料。3.2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95n上关于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知晓全部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4 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及地点4.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招标文件。4.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5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上发布。6 联系方式招标人:重庆荣禹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梁平区梁山街道马房街28号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金果园联系人:杨先生联系人:李老师电话:023-53220720电话:1871678292195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重庆荣禹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代建业主:重庆市梁平区水资源管理站地址:梁平区梁山街道马房街28#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金果园1.1.4项目名称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1.1.5建设地点梁平区梁山、双桂街道1.2.1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及业主自筹1.3.1招标范围包括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图纸及图示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标段划分分界点:以2号翻板闸下游端为界,上段为一标段,下段为二标段.1.3.2计划工期8个月。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及信誉本标段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①资质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将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中。评标时核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②财务要求:近3年(2014年度~2016年度)财务状况良好,且均无亏损。95n(将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的复印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中,评标时核验相关原件)。③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1人):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将建造师注册证、社保关系证明等复印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中,评标时核验建造师注册证、社保关系证明原件)。④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下同)资格(1人):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水利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社保关系证明等复印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中,评标时核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社保关系证明原件)。其它要求:⑤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证: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具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B、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证(A、B、C证)证件复印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中,评标时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证(A、B、C证)原件)。⑥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将社保关系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复印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中。评标时核验社保关系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持有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95n(将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社保关系证明等复印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中,评标时核验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社保关系证明原件)。施工员(不少于1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持有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将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社保关系证明等复印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中,评标时核验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社保关系证明原件)。造价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水利工程造价员证或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证),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将资格证书、社保关系证明等复印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中,评标时核验资格证书、社保关系证明原件)。材料员(不少于1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持有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将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社保关系证明等复印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中,评标时核验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社保关系证明原件)。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市水利局联合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规定(试行)》(渝检会〔2016〕6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前到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查询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期限应至少包含2016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若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与我市水利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递交投标文件的其投标应被否决。(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中,评标时核验原件)。95n⑧项目经理无在建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在其他尚未完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担任职务或从事实质性工作。(以上由投标人自行据实作出书面承诺,将承诺书装入《资格审查资料》。除评标委员会作出判定外,招标人也可依据投诉、举报和自行查验等方式对投标人承诺进行核实。若投标人提供承诺不实,作废标处理,并按照弄虚作假参与投标的行为提请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注:1.社保证明材料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个月(2107年11月至2018年1月)内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通过网上经办平台和自助一体机打印的参保证明)。2.以上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通过资格审查。3.上述材料中注明要求提供原件(资质证书和身份证除外)核验的,有关原件单独装袋并附原件清单,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递交,本章第10.3款要求的手持资料不装入原件袋内。原件未提交或提交不全,按废标处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及方式2018年3月27日17:00时前,在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上匿名质疑。1.10.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及方式2018年3月28日17:00时前,在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上答疑。投标人自行下载相关资料,若未下载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11分包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网上自行下载招标资料后,应仔细检查招标资料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18年3月2795n日17:00时前,在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上匿名质疑。2.2.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4月13日10时00分(以交易中心电子屏显示的时间为准)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及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1投标报价1.工程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投标报价范围:各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内容及施工图纸进行报价。3.报价原则:本招标工程由投标人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年版)及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渝水基[2005]56号”发布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6〕151号)及其配套文件为依据,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含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的费用)、配合费、规费、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税金、安装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4.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5.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得空白。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6.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95n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综合单价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不予调整。8.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执行,除非招标人以补遗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9.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项目顺序、编号、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工程量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金额填报,不得空白。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10.本项目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一标段总价最高限价为19050510.74元(含安全生产费278948.43),二标段总价最高限价为15997674.94元(含安全生产费233758.74)各分组工程量清单限价详见第5章工程量清单第4.2.3条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大于或等于其限价的为废标。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计算)3.4投标保证金1.本工程各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标段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8万元(大写:叁拾捌万元整)二标段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18年4月12日(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银行转汇账过程的时间差风险),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视为无效;95n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投标人登陆《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按网上投标专区-投标指南-"建设工程企业注册投标操作指南"提示,先注册(已注册的投标人不需要再注册),登陆后进行投标保证金相关操作,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及账号。2.1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为农行,必须开通农行企业网上银行,然后使用网上支付交纳投标保证金,打印《保证金交纳成功回执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给接件人;2.2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不在农行,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打印《保证金交纳成功回执单》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及账号如下:开户名:重庆市梁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      账  号:31-460101040006370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①未进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②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日内退还;特别提示:1.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实际到账时间超过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到账截止时间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缴纳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2.保证金交纳成功回执单(加盖投标人公章)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给接件人,否则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3.投标保证金若需填写项目名称,字数不宜超过10个字(可简写),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转账失败风险。如:梁平河道防洪护岸工程3.5资格审查资料前附表1.4.1条所要求的所有资料。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或盖章。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函部分(一正一副)、商务部分(一正一副)、资格审查资料(一正一副);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未按要求标注正副本,按废标处理。3.7.5装订要求1.投标人应将投标函部分(一正一副)、商务部分(一正一副)、资格审查资料(一正一副)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否则按废标处理。(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否则按废标处理。(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否则按废标处理。3.装订要求95n《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文件格式为:不得采用活页夹、塑料夹等装订。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及“投标文件”大袋。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小袋中,密封处密封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贴上“投标函部分”封套。3.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小袋中,密封处密封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贴上“商务部分”封套。4.“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处密封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贴上“投标文件”大袋封套,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5.“资格审查资料”装入“资格审查部分”小袋中单独封装,密封处密封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贴上“资格审查资料”封套,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6.证书原件单独装。(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条规定的手持资料不装入)7.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未使用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袋,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或作废标处理。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部分”等封套上写明相应内容,具体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地点:重庆市梁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接件处。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新城区行政中心一号楼一楼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为准)开标地点:重庆市梁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核验出席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身份和保证金递交情况;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或按废标处理;(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员等有关人员姓名;(4)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开标顺序:随机开启;95n(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大袋《投标函部分》,公布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总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记录在案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商务部分》和《资格审查部分》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如果未能评出1-3名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八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合格,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电汇或者保函”形式递交的应当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转出;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8.1重新招标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使得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按规定程序继续评审,如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招标代理服务费本工程一标段招标代理费为8.4万元。二标段招标代理费为:7.2万元,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独列出。10.2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单位应无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按期支付民工工资合同。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价的3%)。10.3参加开标会的人员要求1.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必须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2.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3.若出席开标会现场的投标人代表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不被开启或按废标处理;10.4中标结果公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在“95n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和“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请各投标单位自行查询,公示期结束没有收到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投诉或相关质疑、或投诉质疑不成立的,招标人将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将在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人民检察院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有无行贿记录进行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涉嫌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形的还应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10.5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企业向交易中心支付,其费率为中标价的1.2‰。10.6废标条款本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标,不符合规定的投标要求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为废标。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资质不满足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3.投标文件逾期送达;4.投标保证金不满足要求;5.投标文件不按规定的格式、内容要求填写或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有严重背离;6.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鲜章;7.投标文件未明显响应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8.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而影响评标定标;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0.提交选择性报价。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及两份以上投标文件的。12.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中一项不满足要求;14.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子目和单价或总价;15.投标人身份核验不合格;16.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95n(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时投标。17.修改招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顺序、项目名称、工程量;1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9.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若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95n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项目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1.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95n(13)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时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5n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向所有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以澄清招标文件的相同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部分(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保证金交纳成功回执单》并加盖单位公章);2.商务部分3.资格审查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3)近3年财务状况(4)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5)项目管理机构(6)其他资料3.2投标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95n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前附表3.4.1条执行。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3.5.1资格审查资料见前附表1.4.1。3.6备选投标方案本工程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若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标记“正、副本”,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7.6本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所有盖章或盖单位公章均为盖相应的鲜章,否则按废标处理。95n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前附表中的规定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或按废标处理。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应要求密封、粘贴封套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或按废标处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95n(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定标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确定为中标人。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定标方法:按照以上定标原则,1.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价均按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7.2中标通知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没有收到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投诉或质疑的,或投诉质疑不成立的,招标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5日内,到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若未按此要求领取中标通知书(除不可抗力外),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95n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10天内中标人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若投标人未按以上要求做实质性响应,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1)若工程量清单中计算出的投标总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总报价时,签订合同时则以工程量清单中计算出的投标总报价为准;(2)若工程量清单中计算出的投标总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总报价时,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总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7.4.5如果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8.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使得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按规定程序继续评审,如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95n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或其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行为。9.2.2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95n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异议或投诉;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立即答复;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答复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5n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1.投标函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3.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3.7.5项的规定。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2.1.2资格审查标准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2.1.3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95n响应性评审标准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投标总报价:90分,企业诚信评价得分:1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在所有低于最高限价的有效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家数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平均值再与最高限价进行算术平均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注:1.投标函提供选择性报价的按废标处理,不再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2.投标总报价高于或等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的按废标处理,不再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2.2.3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2.2.4(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允许偏差率评标基准价的-5%至+3%(含等于)范围内投标总报价90分2.2.4(2)企业诚信评价10分95n3评标程序1.投标总报价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按本附表2.2.2和3.1.2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总报价评分,再按投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取前七名进行评审。2.对排在前七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2.1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并按本章2.2.4款规定的评分标准,确定得分最高的且通过评审的前一至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排在第七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3.如果未能评出1-3名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八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逐一递补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2.1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直至评出1-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4.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按规定程序继续评审,如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3.1.2(1)报价得分投标总报价(总分90分)1.进入评标基准价偏差范围内的投标总报价得基本分9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2分,每减少1%扣1分;以此计算,按插入法计算得分。2.在偏差范围内,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总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超出偏差范围内的投标总报价得零分,且不再参与评审和排名。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若所有投标总报价均在偏差范围外的,无法确定中标人,则重新招标。3.1.2(2)企业诚信评价(10分)1.计算方法:某一投标人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参加此次投标的投标人中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的最高值×10×100%。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2.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以“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gcxy.cqwater.gov.cn)”公布的,在开标现场查询得到分值为准,并按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出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供评标委员会评审。3.若投标时,投标人尚未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注册或开标现场无查询结果的,其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按60分计,并按前述计算方法折算为企业诚信评价得分。95n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投标总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企业诚信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初步评审前,投标总报价如出现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人不接受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其报价不进入基准价的计算;大写金额书写有误的按废标处理,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3.1.2按照本章2.2.2项计算方法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评标基准价,按本附表3.1.2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总报价评分,再按投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取前九名进行评审。3.1.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投标总报价得分。3.1.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1.3评标委员会对排在前九名的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4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95n(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诚信评价计算出得分B;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95n第四章合同条款95n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95n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95n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 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95n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95n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 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95n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95n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95n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95n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95n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95n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95n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95n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 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5n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5n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 水土保持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 文明工地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 防汛度汛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95n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它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 竣工(完工)95n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95n(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95n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95n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 质量评定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95n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95n(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95n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95n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计量单位95n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95n(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95n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95n(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7 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 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 竣工验收(验收)18.1 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 分部工程验收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 单位工程验收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95n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 阶段验收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 专项验收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 竣工验收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 施工期运行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 试运行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 竣工(完工)清场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95n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95n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95n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95n(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95n(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95n(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95n(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95n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 仲裁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5n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6监理人:本工程的监理人是:;总监理工程师是:。1.1.3.4单位工程:1.1.3.10永久占地: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4工期要求:年月动工,年月全面完工。承包人如未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发包人可令其无条件退场。1.1.4.5缺陷责任期:12个月。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优先);(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等,提供图纸4套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14天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为14天。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95n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为:用地范围在工程开工时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已征用土地上原有设施、构建筑物的拆除由发包人指定本合同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负责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场地清理及平整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场地在承包人进场前、后,由发包人分期分批提交。场外临时用地由甲方协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弃渣场由甲方指定,征地费用由甲方承担)。涉及施工用地范围内征地遇到的问题,由发包人负责或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承包人应主动、全力配合;对承包人使用超出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概不负责。用地期限:用地时限为发包人提供用地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后壹个月止。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按本项目施工监理合同为准。4.1.1补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作业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范作业及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法规的管理要求,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4.1.2承包人应依法缴纳税金。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及预案,包括防洪度汛、消防、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措施及预案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批、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2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取履约保证金形式,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承包人应将履约保证金由承包人所在地基本账户电汇、转账或者银行保函方式缴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不包括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补充:4.3.6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一经查实,发包人可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并责令施工队伍无条件撤场,承包人同时应承担相关经济损失。除爆破作业可以分包给专业资质队伍外,其余工程一律不准分包。95n4.5承包人项目经理补充:4.5.5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投标文件安排的项目经理,并实行压证上岗,否则发包人可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4.6.5派驻现场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是承包人投标文件安排的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并实行压证上岗,否则发包人可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承包人应在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28天前,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修改:发包人提供水、电接口,承包人自行接入施工现场,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现有的道路,不提供其它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2场内施工道路7.2.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保障正常通行,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和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人使用。7.2.3承包人的材料运输应服从交通部门的管理。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95n8.1.1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通过监理人或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图纸、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防护堤施工堤线、开挖线及施工控制网,并在收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后7天内,将施工放线、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批,涉及到设计、移民、国土、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由甲方协调解决。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工程开工前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所有项目和全部内容并在开工前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符合合同要求的说明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14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14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0.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得违反下列情形。违反下列情形分别累计超过2次(含2次),项目法人(业主)有权解除相关承包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如违反下列第二种情形,承包人还应承担不低于50万元/人次的经济赔偿责任。1.在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个月各自在项目所在地办公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2.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变更投标文件承诺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95n11.开工和竣工11.1.1修改为:监理人应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14内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之日起计算。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所造成的一切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包括:持续10天以上的特大暴雨、冰雹或台风,持续10天以上的超标准洪水。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完工每天按500元计算罚金,但累计不超过合同结算价款的5%。如承包人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部分,由承包人给予赔偿。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无奖励。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有:因天气原因引起的暂停(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除外)、征地移民原因引起的暂停(每次暂停天数在7天以内)、其它不可预计的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等。14.试验和检验补充:14.4根据施工规程规范等要求,承包人关于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以及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工作由发包人统一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同由承包人与检测单位签订。监理人或者发包人的抽检试验检测合同由发包人和检验签订。15.变更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3)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28天内,根据第15.495n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但变更需要经过发包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批准的,批准需要的时间据实顺延。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因设计变更或增加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设计变更或增加施工内容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和以下单价计算方法,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参照2011年重庆市水利局(渝水基[2011]97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重庆市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材料价有适用投标单价的按投标单价执行,材料价无适用投标单价的按投标当月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为准(没有“信息价”的材料,双方询价后协商作价)作为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该子目的预算单价并下浮3%,作为该子目的合同结算单价。补充:15.4.4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增加施工内容,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不给予工期索赔。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发包人的损失。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承包人奖励,奖励方法及金额为:具体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及承包人协商。15.6暂估价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使用。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主要材料(水泥、河沙、碎石、条(块)石、钢筋、商品混凝土)价格以投标当期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为基准价格,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该材料平均价格比基准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时,计算超过±5%的价格差额进行调差。未列出的材料不调整价格。17.计量与支付17.295n预付款:预付款为材料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由承包人申请并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到场验收合格及出具相关手续后按程序支付。预付款在接着的后两次进度付款中平均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按月申请,申请单份数:一式叁份,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时除按监理人规定办理外应另附现场机构雇佣全部人员花名册。月进度按每月20日截止计算。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月进度款实际支付金额为监理和发包人审定当月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承包人在工程完工验收交验合格,完成资料审核交档(6份),办理完工程结算审计后60天内付至审定总价款的95%;留5%作质保金待质量缺陷期满后结清无息退还。工程结算金额以审计机关审定金额为准。17.4质量保证金补充:17.4.4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结算金额的5%。17.4.5质量保证金的退还遵循无利息的原则。17.5完工结算17.5.1完工付款申请单(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一式六份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等。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时间补充:(5)承包人在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竣工结算书,完工验收后二个月内提交经发包人审查合格的完工工程资料4套,否则发包人每天按审计结算金额的3‰计算罚金。17.6最终结清补充:合同价款的结清以国家审计部门审定后结清。发包人承担送审金额的基本审计费,工程审减金额及审减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承包人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一式六份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补充:17.9结算原则:计价原则:招标范围及施工图说范围内的实行总价控制,主体工程单价结算(详见清单报价表),工程量按现场实际收方为准,临时工程总价承包。(1)变更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执行(类似项目由业主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参照开标当月重庆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执行,若《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由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并按以下定额组价,然后下浮3%后作为该子项目的合同结算单价。95n1)建筑工程主要采用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施工机械台班费采用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3)安装工程采用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4)人工单价参照重庆市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公布重庆市水利工程2017年第一期人工费价格信息的通知》(渝水造价〔2017〕4号文)执行。18.完工验收18.3验收18.3.5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验收不合格工程经修复后再次验收合格的实际完工日期,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5施工期运行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完工,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并经发包人同意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修改为: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并在质量缺陷责任书中写明。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按国家、重庆市有关质量标准和保修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保修期为12个月。保修期满后,乙方须派专业工作人员到甲方进行后期维护、检测。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20.保险20.1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根据承包人和发包人的相应职责范围,分别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分别与保险人商定。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95n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其他情形包括:特大暴雨、超标准洪水、移民聚众事件,以及不可预见的其它情形等。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修改:(1)永久工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保工程一切险。对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具体情况由责任方承担。(5)补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补充:(8)承包人若不按照投标文件拟派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到达工地现场组织施工,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删除:(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5n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95n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95n附件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注:(1)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2)担保内容应明确写明“无条件担保”的有关内容,并备注如银行出具的保函格式与招标文件提供格式不一致时,不得缺少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95n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预付款担保函        (发包人名称):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注:(1)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2)担保内容应明确写明“无条件担保”的有关内容,并备注如银行出具的保函格式与招标文件提供格式不一致时,不得缺少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95n附件四: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施工工程合同编号:安全生产合同编号: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营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一、项目工程名称:二、项目所在地:二、工程内容:三、合同履行期限:四、本工程主要危险源:五、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但以上资料尚未形成或无法查询的除外。2.甲方不得调减和挪用中标价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3.甲方应督促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4.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5.甲方应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在本水利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95n7.甲方应当在拆除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以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8.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9.甲方应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0.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11.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特别是强制性规范对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2.乙方应承诺本单位依法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质证书。3.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乙方应当设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2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标段不足2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程建设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4.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计提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5.乙方应认可其投标报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实物工作量所需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培训、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全部费用。6.乙方参与本项目的承建单位所有人员(含农民工)上岗前均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与其从事岗位相符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了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7.乙方所有进场设备、机具、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合格证书或审批手续。8.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管。9.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10.乙方应当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市安监局《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10〕15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并严格履行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95n11.乙方应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度汛要求的工程,还应当编制满足度汛要求的施工度汛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备案。12.乙方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13.乙方应承担施工期间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和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六、乙方发生“七、违约责任”中所述乙方违约情形时的有关违约金以及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处置和事故善后工作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甲方将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后续进度款不足的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七、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二)乙方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以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为依据,分别承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三)乙方发生人身伤亡工伤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后,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虚报,应承担违约金50万元。(四)乙方每发生一次本合同附件所列举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一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发生一次两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以此类推。八、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本项目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九、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十、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贰份,监理单位贰份,由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附件:习惯性违章行为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时间:地点:95n附件:习惯性违章行为1.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人员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作业人员随意解除、挪动已设置的安全措施或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3.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4.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换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绳、安全绳低挂高用。5.高处作业不用绳索传递物品,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7.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不设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9.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不设安全防护栏杆和挡脚板。10.上下层垂直立体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或错开作业期间无专人监护。1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12.高边坡作业未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13.隧洞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14.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动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15.空气压缩机房的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地坑的周围无防护栏杆,或栏杆下部无防护网(板),地沟未铺设盖板;移动式空压机无防雨、防晒、隔离防拦等设施。1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17.停电作业不验电接地或不按规定顺序装拆接地线、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18.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19.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20.未经值班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带电运行设备区域。21.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工具。2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23.作业人员不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或随意变动施工方案;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24.开工前没有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明确工作范围、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25.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95n26.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完善编、审、批手续,或方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7.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使用防倒杆装置等防倒杆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28.使用吊篮载人。29.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30.起重时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31.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32.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工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33.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34.施工临时用电未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线路敷设不整齐、绝缘不可靠、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35.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36.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防尘和防砸措施。37.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3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39.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40.使用电动工器具时未接入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或不戴绝缘手套。41.使用电动工具时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孔或钩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42.爆破物、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不设明显且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43.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未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44.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45.在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炉。46.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47.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使用已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48.爆破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统一信号和专人警戒。49.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50.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客货混装。51.机器的传动部分没有装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没有设护盖。52.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5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54.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55.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符合规定要求。56.电器防误闭锁装置不全。95n57.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58.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59.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60.未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责任不明。61.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6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6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64.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65.施工单位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66.新进场人员(包括农民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配证上岗作业的;或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67.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未派专人监护。6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69.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70.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71.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72.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73.建设工程中租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74.未按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度汛方案。75.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6.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或不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77.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95n附件五: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工程合同编号:廉政合同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项目法人(甲方):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应遵守的内容:(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乙方的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五)除本合同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应遵守的内容:(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财物。(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95n(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根据查证金额的10倍,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后续进度款不足的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仍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可向乙方继续追讨。第五条本《廉政合同》的监督单位为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监督单位:(盖章)电话:年月日95n附件六: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工程名称:施工工程合同编号: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编号: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工程名称)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基本要求(一)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本合同甲方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二)施工单位(本合同乙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本合同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三)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四)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条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一)保证金由乙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次性交纳甲方,保证金比例为工程中标价的3%,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甲方设立专用账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甲方帐号,开户行:,如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若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甲方有权动用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使用不足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不补足资金,甲方可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取资金,用于补足等额保证金;如当月进度款不足以抵扣,在下月进度款中扣除余额,以此类推,扣完为止。95n(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工程开工三个月后,如乙方按月结清了农民工工资,可向甲方申请从第四个月起,在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必须附上已结清申请之日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它应付费用的有效证据,甲方审查核实后可按完工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保证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剩余保证金的退款申请,并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应付费用已付清的充分证据。甲方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工地张贴无欠薪欠费通告,在通告7个工作日后,如没有接到投诉,方可退还保证金,否则暂不予退还,直至满足上诉退还条件为止。(五)甲方接到农民工关于工资拖欠的投诉时,应及时核实农民工投诉情况,对乙方拖欠工资属实的,应责成其立即纠正,对于不服从协调解决,拒不改正拖欠行为的,将告知农民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第三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负责按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跟踪、监督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二)乙方招用农民工,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三)乙方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甲方将乙方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约定付清,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或应支付乙方的当月工程款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五)甲乙双方共同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见附件1)(六)乙方应建立农民工用工工资档案制度。农民工工资档案(含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3、4)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等,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第四条接受监督管理的约定(一)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执行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处罚。(二)检查方式:本《合同》的履约情况检查由监督管理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检查方式、检查结论和处罚意见等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监督管理单位依据事实裁定。(三)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且乙方结清本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给农民工的费用之日止。第五条监管与处罚(一)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接受监督管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管,接受监督管理单位视具体情节提出的资金使用、处理意见。95n(二)乙方违法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拒绝纠正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向监督单位建议将其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如乙方发生两次及以上拖欠行为,拒不改正,甲方可向监督管理单位申请清退乙方。第六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一)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不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二)按照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负责办理工程保险的一方,应及时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由保险公司赔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所获得的损失赔偿首先用于清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费用。当乙方有权获得工期顺延时,负责办理保险的一方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在延迟的施工时间内发生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七条本《合同》为(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交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备案。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农民工维权告示牌2.农民工花名册3.农民工工资表4.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监督单位(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盖章)年月日95n监督单位(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附件七: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农民工维权告示牌项目全体农民工:为保障你在本项目劳动期间的合法权益,帮助你依法有序维权,现将有关情况告示如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主要内容: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倡签订集体合同。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工资。◆特别提醒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未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请及时向劳工监督员或劳工管理员反映有关情况,由其协调解决;同时也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为有效维护你的权益,你应妥善保留各种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作证件、工资结算单等。施工企业劳工管理员:联系电话:分包企业劳工管理员: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劳工监督员:联系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电话:地址:95n95n附件八: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花名册项目名称:用工单位名称(盖章):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工作岗位进场时间劳动者签名离场时间劳动者签名第页95n附件九: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资表项目名称:班组名称:时间:年月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工作量工资计算标准应得工资借支预支金额实得工资金额领取人签字备注计时计件计时计件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员:制表人:年月日(用人单位印章)注:1.领取人签字后即表示当月工资已足额领取。2.以上情况属实,签字人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95n附件十: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项目名称:时间:年季度用工变动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其他当月离场人数(人)当月新增进场人数(人)月末农民工人数(人)应付工资总额(元)应付工资人数(人)实付工资总额(元)实付工资人数(人)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人)本季度第一月本季度第二月本季度第三月季度合计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管理员:填表时间:注:此表为每季度末后5天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95n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如果有)等招标文件内容一起参照阅读。1.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1.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安全生产费(如果有)、其它费用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4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1.5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报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报,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内。1.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招标文件有关要求。2.错误改正有下列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函报价大写有误的,其报价无效,不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3.其他说明1、投标报价编制参考《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年版)及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渝水基[2005]56号”发布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6〕151号)及其配套文件。2、安全生产费用:投标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要求,在工程总报价中,按投标人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单列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否则,视为废标。3、清单其他说明123n建筑工程预算表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第一部分建筑工程一大河段河道堤防工程(一)堤防工程1土方开挖(临时堆放0.5km)m355534.5909.592清淤疏浚(运距5km)m313505.49027.953墙后土石回填(利用开挖料,掺石30%)m318340.09046.114堤身回填(利用开挖料,掺石30%,运距0.5km)m388059.37048.635墙前大块石回填压脚m34627.220171.956M7.5浆砌块石挡墙m313920.760278.327C20路沿石(步道)m31102.290533.678草皮护坡m250416.12010.259Φ50PVC排水管m2590.5007.7210沥青杉木板m2268.80095.3611堤基碎石垫层(厚0.2m)m32372.470144.8112堤基块石挤压换填m34968.230120.0213C20砼路面(厚0.1m)(亲水步道)m27330.64046.6414仿木栏杆m4337.440270.0015反虑包m3217.600120.0016碎石垫层(厚0.10m)(步道)m31310.130144.8117C15砼垫层(50mm厚)(堤顶步道)m3453.040428.6918透水砖路面(60mm厚)(堤顶步道)m28473.28069.3719C20砼排水沟m3922.310516.0620C20砼梯步m382.120575.83123n21梯步碎石垫层(厚0.10m)m334.930144.8122C20砼路沿石(梯步)m326.280533.6723M7.5浆砌块石集水井边墙底板m311.480273.3324M7.5浆砌块石集水井边墙m372.900278.3225铸铁雨水篦子盖板(1400×1200)块18.000680.0026预制Ⅱ级钢筋砼涵管(DN1000)m240.000619.4927预制Ⅱ级钢筋砼涵管(DN800)m30.000418.6728钢筋制安t0.3606712.3629松木桩(D=200,L=2500)根5995.000130.0030M7.5浆砌块石底板m328.200273.33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建筑工程预算表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31C15砼垫层(30mm厚)(排水管)m316.800428.69(二)闸室工程[一]1#翻板闸工程<一>翻板闸1土方开挖m3722.279.592土方槽挖m365.6012.363挡墙后块石回填m382.07120.024挡墙后黏土回填m3186.3519.715堤身回填m3870.8418.456100cm块石挤压换填m3260.68120.02710cmC15混凝土垫层m344.86428.698C25钢筋混凝土底板m3255.84451.299C25钢筋混凝土边墙m3130.50471.5010C25混凝土刺墙m332.80471.501150cm级配碎石垫层m317.19144.811225-50cm碎石层m313.09144.811325cm粗砂层m36.41234.6814P651橡胶止水带m41.60112.2915沥青杉木板m245.5095.36123n16仿木栏杆m49.60270.0017钢筋制安t16.256712.3618Φ50PVC排水管m14.407.7219反滤包m30.12120.0020大块石回填m338.92132.5221C20砼路缘石(堤顶步道)m37.81533.6722透水砖路面(60mm厚)(堤顶步道)m299.2069.3723C15砼垫层(50mm厚)(堤顶步道)m34.96428.6924碎石垫层(厚0.10m)(堤顶步道)m39.92144.8125C20路沿石(亲水步道)m32.60533.6726C20砼路面(0.1M厚)(亲水步道)m271.9246.6427碎石垫层(厚0.10m)(亲水步道)m271.9217.8728草皮护坡m2380.5810.33<二>管理房1C20砼地面(厚200)m31.77439.292M7.5浆砌灰色条砖m37.11359.95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建筑工程预算表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3C25钢筋砼地圈梁m31.17527.224M7.5浆砌条石m32.34354.315C15砼垫层m31.04428.696门(M1521)m21.00426.687窗(C1215)m21.00276.788C20砼过梁(0.18*0.24)m30.20676.519C25钢筋砼屋面m31.89689.0410C25钢筋砼梁m30.75689.0411C25钢筋砼柱m30.87689.0412钢筋制安t0.716712.36123n[二]2#翻板闸工程<一>翻板闸1土方开挖m3893.929.592土方槽挖m365.6012.363挡墙后块石回填m382.07120.024挡墙后黏土回填m3275.3319.715堤身回填m31121.9818.456100cm块石挤压换填m3260.68120.02710cmC15混凝土垫层m344.82428.698C25钢筋混凝土底板m3255.84451.299C25钢筋混凝土边墙m3130.50471.5010C25混凝土刺墙m332.80471.501150cm级配碎石垫层m317.19144.811225-50cm碎石层m313.09144.811325cm粗砂层m36.41234.6814P651橡胶止水带m41.60112.2915沥青杉木板m245.5095.3616仿木栏杆m49.60270.0017钢筋制安t16.256712.3618Φ50PVC排水管m14.407.7219反滤包m30.12120.0020大块石回填m338.92132.5221C20砼路缘石(堤顶步道)m37.81533.6722透水砖路面(60mm厚)(堤顶步道)m299.2069.3723C15砼垫层(50mm厚)(堤顶步道)m34.96428.69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建筑工程预算表123n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24碎石垫层(厚0.10m)(堤顶步道)m39.92144.8125C20路沿石(亲水步道)m32.60533.6726C20砼路面(0.1M厚)(亲水步道)m271.9246.6427碎石垫层(厚0.10m)(亲水步道)m271.9217.8728草皮护坡m2500.5510.33<二>管理房1C20砼地面(厚200)m31.77439.292M7.5浆砌灰色条砖m37.11359.953C25钢筋砼地圈梁m31.17527.224M7.5浆砌条石m32.34354.315C15砼垫层m31.04428.696门(M1521)m21.00426.687窗(C1215)m21.00276.788C20砼过梁(0.18*0.24)m30.20676.519C25钢筋砼屋面m31.89689.0410C25钢筋砼梁m30.75689.0411C25钢筋砼柱m30.87689.0412钢筋制安t0.716712.36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123n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预算表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设备费建安费设备费建安费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一大河(一)1#翻板闸7*2.5水力自控+液压双控钢筋砼闸体m217.55000.00(二)2#翻板闸7*2.5水力自控+液压双控钢筋砼闸体m217.55000.00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123n施工临时工程预算表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一大河段(一)施工导流工程土方开挖(翻板闸导流明渠)m333512.25开挖料回填m333513.59土石料围堰m349121.19粘土编织袋m316779.30复合土工膜m268031.78围堰拆除m365823.29(二)施工交通工程新建施工临时便道(3.5m泥结石路面)km0.953061.02(三)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仓库m2400150.00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m2200250.00(四)其他临时工程%1.518098096.93投标人:(盖单位章)123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独立费用预算表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第五部分独立费用278948.43一安全生产费元278948.4311、安全生产费元1.5%18596562.31278948.43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123n二标段建筑工程预算表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第一部分建筑工程一大河段河道堤防工程(一)堤防工程1土方开挖(临时堆放0.5km)m370084.5509.592清淤疏浚(运距5km)m37563.93027.953石方开挖m3472.59034.404墙后土石回填(利用开挖料,掺石30%)m320344.84046.115堤身回填(利用开挖料,掺石30%,运距0.5km)m341616.88048.636墙前大块石回填压脚m34749.590171.957M7.5浆砌块石挡墙m317480.150278.328C20路沿石(步道)m3706.000533.679草皮护坡m225193.44010.2510Φ50PVC排水管m3103.5007.7211沥青杉木板m2329.70095.3612堤基碎石垫层(厚0.2m)m32183.240144.8113堤基块石挤压换填m35036.350120.0214C20砼路面(厚0.1m)(亲水步道)m27308.65046.6415仿木栏杆m3307.160270.0016反虑包m3260.690120.0017碎石垫层(厚0.10m)(步道)m31051.760144.8118C15砼垫层(50mm厚)(堤顶步道)m3341.960428.6919透水砖路面(60mm厚)(堤顶步道)m25324.42069.3720C20砼排水沟m3243.380516.06123n21C20砼梯步m372.530575.8322梯步碎石垫层(厚0.10m)m329.010144.8123C20砼路沿石(梯步)m323.210533.6724M7.5浆砌块石集水井边墙底板m33.830273.3325M7.5浆砌块石集水井边墙m324.300278.3226铸铁雨水篦子盖板(1400×1200)块6.000680.0027预制Ⅱ级钢筋砼涵管(DN1000)m75.000619.4928预制Ⅱ级钢筋砼涵管(DN800)m15.000418.6729钢筋制安t0.1806712.3630M7.5浆砌块石底板m314.100273.3331C15砼垫层(30mm厚)(排水管)m38.400428.69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建筑工程预算表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二)闸室工程[一]3#翻板闸工程<一>翻板闸1原浆砌石堰体拆除m310061.772土方开挖m31537.809.593石方开挖m3395.9034.404粘土回填m3961.7019.715C20砼防渗翼墙m3201.20459.466C25钢筋砼闸室底板m3115.22451.297C25钢筋砼闸室边墩m344.80508.548闸室段钢筋制安t7.416712.369C25钢筋砼消力池m371.91451.2910C25钢筋砼消力池边墩m3213.42474.89123n11消力池钢筋制安t9.836712.3612C15砼垫层m345.25428.6913C15埋石砼基础m3405.61402.0814C15埋石砼回填m352.56355.3615P651橡胶止水带m39.80112.29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建筑工程预算表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6沥青杉木板m24.0095.3617硬质泡模板m25.2080.0018Φ50PVC排水管m38.707.7219反滤包m31.13120.0020大块石回填m331.68119.5421C20砼路面(厚0.1m)(亲水步道)m22.7646.6422碎石垫层(厚0.1m)(亲水步道)m227.6317.8723C20砼路缘石(亲水步道)m32.90533.6724草皮护坡m2151.2610.3325仿木栏杆m50.00270.0026C20砼路缘石(堤顶步道)m36.00533.6727碎石垫层(厚0.10m)(堤顶步道)m35.00144.8128C15砼垫层(50mm厚)(堤顶步道)m32.50428.6929透水砖路面(60mm厚)(堤顶步道)m250.0069.37<二>管理房1C20砼地面(厚200)m31.77439.292M7.5浆砌灰色条砖m37.11359.953C25钢筋砼地圈梁m31.17527.224M7.5浆砌条石m32.34354.31123n5C15砼垫层m31.04428.696门(M1521)m23.15426.687窗(C1215)m23.60276.788C20砼过梁(0.18*0.24)m30.20676.519C25钢筋砼屋面m31.89689.0410C25钢筋砼梁m30.75689.0411C25钢筋砼柱m30.87689.0412钢筋制安t0.716712.36[二]4#翻板闸工程<一>翻板闸1土方开挖m3749.569.592石方开挖m3270.4134.403粘土回填m3594.1319.714C20砼防渗翼墙m3136.62459.465C25钢筋砼闸室底板m3115.22451.296C25钢筋砼闸室边墩m344.80508.54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建筑工程预算表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7闸室段钢筋制安t7.416712.368C25钢筋砼消力池m347.00451.299C25钢筋砼消力池边墩m395.48474.8910消力池钢筋制安t6.076712.3611C15砼垫层m335.09428.6912C15砼回填m327.84398.3313P651橡胶止水带m30.20112.2914沥青杉木板m23.6095.3615硬质泡模板m24.4080.0016Φ50PVC排水管m27.907.7217反滤包m30.92120.0018大块石回填m328.80119.5419m22.1346.64123nC20砼路面(厚0.1m)(亲水步道)20碎石垫层(厚0.1m)(亲水步道)m221.3217.8721C20砼路缘石(亲水步道)m32.28533.6722草皮护坡m2139.3410.3323仿木栏杆m39.60270.0024C20砼路缘石(堤顶步道)m37.13533.6725碎石垫层(厚0.10m)(堤顶步道)m37.92144.8126C15砼垫层(50mm厚)(堤顶步道)m33.96428.6927透水砖路面(60mm厚)(堤顶步道)m279.2069.37<二>管理房1C20砼地面(厚200)m31.77439.292M7.5浆砌灰色条砖m37.11359.953C25钢筋砼地圈梁m31.17527.224M7.5浆砌条石m32.34354.315C15砼垫层m31.04428.696门(M1521)m23.15426.687窗(C1215)m23.60276.788C20砼过梁(0.18*0.24)m30.20676.519C25钢筋砼屋面m31.89689.0410C25钢筋砼梁m30.75689.0411C25钢筋砼柱m30.87689.0412钢筋制安t0.716712.36(三)交通工程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建筑工程预算表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一]2#人行桥1土方开挖m330.49.59123n2C30混凝土桥面m33.6464.033C40混凝土实心板(现浇)m318.82542.064钢筋制安t4.926712.365冲击钻桩基钻孔0.8m(沙土)m17423.546冲击钻桩基钻孔0.8m(泥岩)m111002.117C25混凝土桥台桩基m314.1524.618钢筋制安t1.456712.369C30混凝土桥台背墙、盖梁、挡块m36.72702.1710钢筋制安t1.086712.3611C30桥墩盖梁m33.02605.8112钢筋制安t0.556712.3613冲击钻桩基钻孔1m(沙土)m9.5423.5414冲击钻桩基钻孔1m(泥岩)m5.51002.1115C25桥墩桩基m311.8524.6116钢筋制安t1.006712.3617油毛毡1cm厚㎡5.6123.1218不锈钢栏杆m47180.0019满堂支架m354022.71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预算表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23n设备费建安费设备费建安费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一大河(一)3#翻板闸6*1.5水力自控+液压双控钢筋砼闸体m2185000.00(二)4#翻板闸6*1.5水力自控+液压双控钢筋砼闸体m2185000.00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施工临时工程预算表123n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一大河段(一)施工导流工程土方开挖(翻板闸导流明渠)m3265412.25开挖料回填m3265413.59土石料围堰m3311721.19粘土编织袋m378279.30复合土工膜m2277631.78围堰拆除m3389923.29(二)施工交通工程新建施工临时便道(3.5m泥结石路面)km1.053061.02(三)施工供电线路工程10KV电线km1150000.00(四)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仓库m2700150.00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m2300250.00(五)其他临时工程%1.514606093.60123n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独立费用预算表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第五部分独立费用233758.74一安全生产费元233758.7411、安全生产费元1.5%15583916.20233758.74123n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第六章图纸投标人在重庆市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lpjyzx.com)上自行下载。123n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工序等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1、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开挖单价含施工场外3公里运距,运距超出3公里按合同条款执行;弃料场由业主指定,占地由业主负责,进场道路修建由施工单位负责。2、交通运输⑴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保障正常通行,并承担相应费用。⑵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⑷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⑸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23n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23n投标文件大袋封套格式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标段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人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标段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23n一、投标函部分123n投标函部分文件袋封套格式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标段投标函部分招标人:招标人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标段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123n封面格式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标段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123n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保证金交纳成功回执单》并加盖单位公章)123n(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承诺派驻本工程施工现场的项目部成员必须与资格审查时所报一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否则我方自愿承担承担一切违约责任。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123n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姓名:2工期3缺陷责任期4分包不允许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23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头像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142n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头像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头像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注: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142n(三)投标保证金(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保证金交纳成功回执单》并加盖单位公章)142n二、商务部分142n商务部分文件袋封套格式(项目名称)商务部分文件招标人: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42n封面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142n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2n三、资格审查资料142n资格审查资料袋封套格式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标段资格审查资料招标人:招标人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标段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日142n封面格式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标段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日142n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三)近3年财务状况(四)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五)项目管理机构(六)其他资料142n(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头像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142n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重庆市梁平区城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区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大河丁阴桥至汇合口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头像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头像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注: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142n(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A、B、C)证的复印件142n(三)近3年财务状况(近3年指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1.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名称单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注相关材料复印件。142n(四)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近5年指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注相关材料复印件。142n(五)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备注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备注142n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项目经理应附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有效相应证书复印件。142n(六)其他资料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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