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管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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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管护制度

·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管护制度泾阳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管理办公室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管护制度第一条指导原则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是国家扶持农业的重点项目,对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为了将这一项目管护好、使用好,使其长期正常运转和发挥效益,特制定本管护制度,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条明晰产权及时移交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包括了新建和更新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并经过验收合格后,由县水利局组织落实工程管理体制和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单位制定管理运行办法和相应管护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资产登记,在县水利主持下由建设单位向管理主体单位(或个人)正式移交。对于所有权明确的更新改造工程,改造后仍移交原产权所有者;对于所有权不明确,管理不善的工程,按受益区域重新明确所有权,进行移交;对于新建工程,按受益区域明确产权,移交产权所有的当地镇村或农业机构;对于能够进行产权置换的应组织产权拍卖,实现产权置换。第三条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产权所有者(镇村组织、灌区专管机构、农民用水协会、农业机构等)要制定相应的管护泾阳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管理办公室2制度和管理标准要求,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成立由农民用水户协会牵头的管护机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经常性的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无损。第四条筹集管护经费严格使用管理经费是管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各产权所有者要根据“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合理筹集资金,制定管护费用的使用办法。管护费用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人员的报酬及奖励,严禁挪用和浪费。根据水利工程管护体制分类落实管护经费。对于由专管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利设施和骨干工程,其管护经费纳入灌区统一的筹措,由财政资金按比例配套落实;对于由个人承包、社会团体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按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核定水价时核算计入管护经费,从水费中收缴。第五条认真执行各项工程管护标准⑴灌区末级渠系及建筑物管护标准:及时清除渠道内杂物,修补渠堤培土,铲除杂草,及时修补沉陷裂缝渠段。各类建筑物要培土饱满,运行正常,维护及时。要在每灌季前后对渠系工程进行检查维修。⑵机井灌溉工程管护标准:保持机井设施完好,各项操作规范,田间暗管工程要随时检查各类构筑物完好、运行正常,管线无破损漏水。井房内外整洁,门窗完好,电气设备定时进行检查维护。泾阳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管理办公室3⑶泵站工程管护标准:保持泵站设施完好,定期检修,运行正常。管理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进出水池内水流顺畅,管道连接完好,构筑物无明显沉陷裂缝、漏水现象,各类设备安全运行无故障。泵站机房完好,屋顶无漏水,门窗安全,照明设施正常。第六条创新管护运行机制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各有特点,在管护运行上要创新机制,可采取个人或联户承包经营,拍卖使用权,股份经营,专管专营等多种形式的管护设施。⑵制定并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对工程运行管护检查,督促各管理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资金,对损坏工程,要及时维修,经检查后仍不整改的,将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罚。第七条搞好项目建后管护的宣传工作n各项目产权所有者要利用广播、电视、墙报、黑板报等形式,对项目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项目区农民认识和管护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工程管工程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小农水重点县项目设施的利用率。第八条管护的主要内容整治沟渠和配套设施的管理:(1)正确的管理好、使用好,使其充分发挥效益;(2)有效地防止人为性的损失和破坏;(3)每年应组织人员于春、秋两季分别进行清淤排障,保持其畅通无阻;(4)对自然和人为性损坏的断面和设施进行及时的修复,并泾阳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管理办公室4认真分析总结损失的原因,防止再次发生。第九条工程管护工作步骤项目工程竣工之后,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对所有的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管护、维护,保证工程正常、永久使用。具体要分五个步骤将工程管护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第一步是项目竣工后,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第二步是将登记后的工程移交给产权所有者;第三步是由产权所有者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制订工程管护制度和标准要求;第四步是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将水利工程分类实施公开拍卖,产权置换,个体承包,联户承包等管理形式,责任到人,具体落实管护制度和标准要求;第五步是由县级水利部门、地方乡镇政府和产权所有者共同负责对工程运行管护实施监督。第十条工程标志设置标准一、标碑标准:每个项目区要在明显位置建设一处高2-3米、宽4-5米的标碑,正面体现项目标志(统一为绿色),要有项目区简介。项目区的建筑工程上要印制统一的项目标志。二、标志位置:要根据工程建筑大小,贴上不同规格的项目标志,标志贴在明显的位置,并要有相应的序号。标志、标碑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第十一条其他规定一、严格档案管理制度小农水重点县工程涉及规划设计、竣工验收、资金帐目等全泾阳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管理办公室5过程的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的资产登记和工程管护制度资料都要保存完整,留存归档。档案资料要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都要规范整理档案,确定专人,专门管理。二、严格目标责任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都要加强对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建设和管护制度的落实。县水利局要严格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的运行管理体制建设和管护责任的落实。对于管理体制不完善的责令整改,对于管理责任未真正落实的要限期落实。经两次以上督查仍无效果的,县水利局将重新确定管护主体,修订管护措施。泾阳县水利局二○一一年六月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发表日期:2011.06.03[字体显示:大中小][收藏][打印][关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上杭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2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上杭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办法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设施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水利、烟草、农综、发改、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移民开发等部门组织实施的所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包括陂坝、塘库、圳渠、堤岸、泵站、山地水利、农村人饮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第二章管护业主  第三条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农户自身为管护业主;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工程,由受益农户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水利协会)为管护业主;鼓励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产权流转后的新业主为管护业主。水利工程设施归管护业主所有。  第四条管护业主对所管护的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利项目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各部门与管护业主办理或水利协会直接办理工程设施管护移交手续。  第三章水利协会  第六条水利协会一般由水利工程设施所受益的农户为会员组建,也可以行政村或若干个自然村(组)及灌区的农户为会员组建。  第七条水利协会应依法依规组建,做到农户自愿、民主通过章程制度和选举产生协会理事成员、民政部门登记发证、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发证、金融部门开户、有固定办公场所等,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年检工作。  第八条水利协会理事成员应按社团的有关规定和公开、民主、竞争、公正的方式产生,注重选择政治素质好、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家庭劳力充裕、在群众中有威望、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为集体和农户着想、能保证所管护的工程设施完好正常运行的人员。协会理事一般3~7人,协会负责人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3~5年。为便于村两委对水利协会的监督管理,村主干原则上不担任协会理事。  第九条水利协会对所管护的水利工程设施要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确定工程专管人员,与工程专管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工程专管人员的工资待遇等。水利协会应组织农户会员对所管护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定期进行维修。  第十条n水利协会必须通过民主听证等方式确定农户会员每年会费(水费)标准并足额按时计收。当水利工程设施实施更新改造、挖潜配套、水毁修复、除险加固等需大额投资时,协会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按农户会员受益大小计收单项会费(水费)。  第十一条水利协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水法》等法律法规,公示管护制度、管护公约,增强群众的管护意识,调动群众的管护积极性,形成建工程、用工程、护工程的良好风气。  第十二条水利协会应公示重大事项和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管护经费来源  1、水利、烟草、农综、发改、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移民开发等部门向上级争取和本级编列的专项补助经费。  2、为奖励补助按要求组建和按规范运作的水利协会,县财每年按上年度烟叶税总额的5%编列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当奖励补助额度大于该基数时,再按实际需要额度追加。  3、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水费)和“一事一议”单项计收的会费(水费)。  4、水利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  第十四条管护经费使用和管理  1、管护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辖区内水利、烟草、农综、发改、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移民开发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农田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及维护开支。  2、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维修和管护人员的管护费用开支。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及招待等行政事业费用开支,要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对截留、挪用管护经费的,取消下年度管护经费补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水利局、财政局对项目乡(镇)、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运作良好的水利协会,每年在水利、财政等部门验收确认后,按水利协会所管护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受益农田面积亩数计算,每亩由县财奖励补助10元。  第十六条凡未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协会运作不规范、没有配备专(兼)职管护人员、协会没有签订管护合同、协会没有收取受益农户会费(或管护资金)的、管护成效不明显的,均不得享受县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n以乡镇为单位,每年4月底前各乡镇将所在乡镇上一年度的水利协会组建和运作的相关材料集中向县水利局申报。每年5月份由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各协会核实验收,以实际核实验收的额度由水利、财政核拨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经费。管护经费直拨至水利协会专户。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和管护成效显著的水利协会、工程专管人员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设施管护通知  ————————————————————————————  抄送:省财政厅、水利厅,市政府办、市财政局、水利局。  有关县领导,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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