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设计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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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设计合同样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重庆学豪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合同编号:-7-n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设计人:签订日期: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3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2.1工程名称:室内装修设计:2.2工程规模:2.3设计内容:2.3.1方案设计;2.3.2施工图设计。-7-n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见下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备注1设计委托书1设计开始前2项目设计任务书1设计开始前3平面电子版图1设计开始前4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设计开始前5设计所需的完成设计条件图1设计开始前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工作阶段资料及文件名份数提交日期方案设计阶段天花、地面、平面布置3份主要空间的效果图(共张)局部墙面立面施工图设计阶段详细施工图(平面、立面、剖面、强弱电的点位、节点大样等),电路图6份软装饰部分(包括家具、布艺)的资料或图片,或配合选样。施工配合阶段随工程施工进度配合发包人解决施工图的设计技术问题至施工完毕备注:1、第一阶段开始时间以发包人提供完整的设计所需资料时起算。2、各阶段工作完成并经发包人认可后,发包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第五条 设计费及设计费支付进度5.1设计收费标准设计总额:人民币¥元,大写:,不包括设计人在施工配合阶段配合甲方到市外考察的差旅费。5.1.1设计人在施工配合阶段,在接到发包方的正式通知的个工作日内,到达工地,总次数不超过次。-7-n5.2设计费支付进度序号阶段付款条件付款比例(%)付款金额(元)付款时间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总金额20%¥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2方案设计阶段提交方案阶段设计成果总金额35%¥设计人提交方案阶段设计成果并得到发包人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3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交施工图阶段设计成果总金额40%¥设计人提交施工图阶段设计成果并得到发包人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4施工配合阶段跟踪施工全过程总金额5%¥设计人在跟踪施工全过程,至工程完毕后,后5个工作日内说明:1、预付款为设计费的一部分,预付款抵作方案阶段设计费。2、如施工图设计阶段发包人提出涉及结构体系和规模定位调整等重大修改,设计人应无条件接受,经双方协商,发包人向设计人另行支付一定金额的设计修改费。第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7.1发包人权利与义务: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程进行设计。如因发包人提供设计资料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及时而引起设计失误及停工、返工,设计周期顺延。7.1.2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提出各种规划设计要求、及时答复设计人提出的问题及确认设计人设计成果。所有问题的提出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7.1.3如发包人有重大设计修改,应向设计人明确表达意图,并提供有关修改委托的书面要求及原始资料。7.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开展下阶段工作时,应结清上阶段的设计进度款。7.1.5-7-n所有工作均按照双方认可的设计进度执行,如因发包人因素造成延误,则设计周期顺延。7.1.6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致使设计人的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返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返工设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接受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时,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设计费。7.1.7发包人应派负责与设计人的所有业务往来。发包人所有要求,均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7.1.8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要求及时向设计人分阶段支付设计费。7.2设计人权利与义务: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并对其负责7.2.2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各阶段设计;设计人在取得发包人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工作。7.2.3设计人不得对已批准的设计擅自作出任何重大增减或修改,如必须修改时,应迅速书面通知发包人。7.2.4设计人应派负责与发包人的所有业务往来。设计人所有要求,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7.2.5设计人应按合同第二条及第四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7.2.6设计人负责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义务对工程提供必要的施工设计配合,配合相关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7.2.7设计人应全力配合发包人报建工作,包括完成审图要求的图纸修改和向审查部门进行解释的工作-7-n7.2.8设计人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第三人。第七条违约责任:7.1合同生效后,因发包人原因而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按照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7.2因发包人原因而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8.1条之规定支付设计费,否则发包人不得再使用设计人完成之设计成果和在进行任何宣传时使用设计人名称。7.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发包人迟于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每日按应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十五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分阶段交付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成果,每延误一天,应按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时直接予以扣除。第八条合同终止或解除8.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8.1.1设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者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行为,并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拒不以书面形式回复发包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8.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8.2.1发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设计费,迟延支付超过30个工作日的;8.2.2发包人在建工程已经停建或者已经停工壹年以上的;8.3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双方按照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工作量结算设计费用,多退少补;设计人应同时移交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和资料。-7-n第九条设计变更9.1各阶段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签字同意后,如发包人提出较大变更而使设计造成严重返工,双方应及时针对设计进度的时限及其重新设计产生的额外设计费用签订补充协议。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变更设计,全力配合工程施工进行。9.2如果由于设计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返工,发包人不承担因增加工作量而产生的任何费用。9.3在原定设计范围内的修改设计、变更设计、补充设计等必要设计,由设计人自行负责。第十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指任何影响本合同一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事件和情况。10.2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严重影响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时,当事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及时协商解决,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当事方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10.3因一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设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其他-7-n12.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的,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4本合同壹式肆份,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12.5本合同经发包人、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12.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信件、传真、邮件及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的,以双方最新补充协议为准。发包人:设计人:(盖章)(盖章)签约代表:签约代表:(签字)(签字)签署日期:2010年05月16日签署日期:年月日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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