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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宪法学习资料
宪法学习资料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 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 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 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其他重要的国家机 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 监督。 二是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为保障公民权 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 三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国 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外, 宪法序言肯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 想地位。 四是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宪法作为根本 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 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 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 法和法律的特权等。只要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真正地使宪法的上述 规定落到实处,就基本符合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治国方略的要求。 三、什么是宪法的渊源?我国宪法的渊源有哪些? 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在我 国,能够作为宪法渊源的是宪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 对宪法典予以修改的宪法修正案。另外,依照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所作出的解释也可以视为宪法规范的法 律形式。 四、人类历史上,宪法可划分哪几大历史类型?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 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 物。自宪法产生至今,世界上的宪法根据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反 映的阶级本质,可划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历史类型, 不同历史类型的宪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社会主义宪法最终取代资本主义宪法成为最后一种类型的宪法是社 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较长的时期内,两种不同的历史类型的宪法 还将长期共存,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借鉴。 五、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一)《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 1949 年 9 月为新中国的建立而制定颁布的。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 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与重大问题及在政治、 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 的作用。 (二)1954 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规定了 我国的国家性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 和步骤,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 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1975 年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因特定 的历史原因,它从总体上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严 重的缺点和错误。 (四)1978 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在一定 程度上纠正了 1975 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许多是非问题在 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尽管经过两次修改。1978 年宪法 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五)1982 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 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等,其体现的基本精神有: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 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全国人大四次以宪法修正案 的方式对 1982 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六、什么是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 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七、我国的国体是什么?其本质特征有哪些? 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 1 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 征是: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 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 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 基本原则有: (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二)各民主党派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党的领导的,与党 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三)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 (四)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 策的领导; (五)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 荣辱与共”; (六)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七)以坚持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共产党和 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 (八)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九)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 安定团结的责任。 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哪些? 当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主要有:中国共产党与 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 议政,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 务,以及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发挥作用等。 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有哪些? (一)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 织形式和重要机构,但按其性质而言,它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不是国家机关; (二)它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中国共 产党领导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 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 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它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 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它不同 于一般人的人民团体,而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参政 议政的重要场所。 十一、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 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体现劳动者在生 产过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实行以按劳 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经济制度。 十二、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它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如何? 社会主义公有制又称“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 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包括国有 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主体。 十三、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哪几种?它们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 地位如何? 现阶段,我国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非 公有制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不排斥其他非主体经济的 合法存在,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 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在法律 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宪法第 1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 合作”。 十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怎样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分配方式?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由于 存在多种经济形式,在分配方式上就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要把按劳 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要依法 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 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除按劳分配这神主要的分配方式外,还有: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 金,由此而出现凭债权取得的利息;随股份经济的产生,股份分红相 应出现;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括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 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 十五、什么是物质文明?什么是精神文明?两者的关系如何? 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成果。它表现为人们物质 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包括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进步,物 质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等。 精神文明是指人类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精神成果,它表现为教 育、科学、文化知识等事业的发达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 高。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 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最终决定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精神文明是物 质文明的反映,对物质文明的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二者总的发展状 况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但又不完全一致,精神文明可相对独立 于物质文明而发展。 十六、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一)文化建设的内容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科学事业、 卫生和体育事业、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包括: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制 教育,培养“四有”公民;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 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各种腐朽思想。 十七、什么是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统治 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 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十八、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 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 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 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十九、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有哪些类型?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 相互关系。它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单一制,是指作为一 个整体国家内部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 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成。复合制,是指某一个国家整 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 等)联合组成的联邦国家或国家联邦的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国家又 可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国家。 二十、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什么?其特点有哪些? 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有下列 自己的特点: (一)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与地方除分 别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外,它们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 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和资格; (二)在单一制下,为处理多民族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照顾少数民 族自身的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 关自治权; (三)在单一制下,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 国两制”,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允许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国家其他地 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 式。 二十一、什么是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 结构。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 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于管理。 我国确定行政区划采用的原则是: (一)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 (二)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的原则; (三)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四)照顾历史状况的原则。 二十二、我国宪法是如何进行行政区划的?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制,即省(自治区、 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有的省、自治区 下设自治州、市,而州、市下属的自治县、县或区又设乡、民族乡、 镇的,属于四级制。 (一)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 族乡、镇;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三)特别行政区: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我国目前有香 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十三、什么是国家象征?国家象征包括哪些? 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 国歌和首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二十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 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 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 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 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 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 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 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 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 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 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 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 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七)监督权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的权利。 二十五、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 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 52 条至第 56 条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各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 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具体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 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主要是指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 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保护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 损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主要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 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 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 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义务 1.受教育义务。指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2.劳动义务。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 子女的义务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二十六、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员的原则、 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一)普遍性原则 我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 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人除外。” (二)选举权平等原则 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 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 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禁止对选民的投 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在各级人民代考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上, 采取一定人口数为基础的原则。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 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我国选举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 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 民直接选举产生。”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 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 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二十七、什么是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关如何分类?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而 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的层次,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总称。在 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又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 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又可分为中 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等。 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 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特别行政区机关(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 政机关、立法会及司法机关)。 二十八、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 按照我国先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三)联系群众原则; (四)民族平等原则; (五)精简、效率原则; (六)党的领导原则; 二十九、什么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及与基层政权的 关系有哪些? 根据 1982 年宪法和 1998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村主委员会的任务是: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 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 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 自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 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 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 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 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 互相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 教育、帮助和监督。 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 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为: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三十、什么是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及基层政权的关系 有哪些? 根据 1982 年宪法和 1989 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 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 建议。 此外,居民委员会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 (三)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 机关的关系是: 1.以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 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2.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 机关,开展工作; 3.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 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 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4.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 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