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合同书-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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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合同书-承揽合同

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合同书 - 承揽合同 甲方: 乙方: 为执行《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 ,加快钢质挂 桨机船退出京杭运河航运市场, 促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实现, 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现有内河钢质挂桨机船,船名为: 该船舶于 年 月 日建成完工,船舶总吨为 ,功率为 千瓦。该船舶的挂桨机船信息调查序号为 。为执行《京杭运河 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 ,降低船舶运输成本,促进船舶技术 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乙方决定对该挂桨机进行拆解 / 改造。 二、乙方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以下方式 对现挂桨机船进行拆解 / 改造。 1 、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定点船舶改造厂 拆解; 2 、按交通部规定的技术方案,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 定点船舶改造厂改造为落舱机船舶; 3 、在省 (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定点船舶改造厂 拆解动力 装置,改造为驳船。 三、甲方为支持和鼓励乙方对钢质挂桨机船拆解 / 改造,根据上 级有关规定, 决定对乙方拆解 / 改造钢质挂桨机船给予政府资金补贴, 政府资金补贴共计人民币 元,分二次发放,第一次于船舶进入定点 船厂 30 日内发放 元,剩余 元于拆解 / 改造完工后 30 天内发放。 四、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享受补贴资格, 并向乙方收回已发放全部补贴和已发放补贴资金 10%的违约金。 1 、乙方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补贴条件; 2 、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解或改造; 3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方案改造或改造船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 技术规范; 4 、船舶拆解后仍保留船体整体结构的; 5 、改造船舶又重新改装为钢质挂桨机船的。 五、未尽事宜,按合同法规定办理。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查二份。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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