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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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终止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 合同关系在客观 上将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 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 、清偿, 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 第 91 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 以全面清偿为原则。 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 清偿人可以是债务 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 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 、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 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双方解除指双方协 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 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出抵销的债权, 为 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 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 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 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 事务。 5 、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 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在上述六种情况下, 合同就属于符合法律情况的终止, 此后双方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会随之消失。 如果你对合同终止还有其他的 法律疑问的话,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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