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标准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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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标准合同模板 建筑设计标准合同1‎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等、投资及设计费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的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注:1. 按照付费次序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 最终设计费按施工图面积核定,在第四次付费时一并结算,多退少补。‎ ‎3.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员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 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6.2.3 设计人按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绵阳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7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 份。‎ ‎8.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10除双方签名外,本合同条款原则上不认可手工痕迹,如确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手工增减、改动,须双方均在手工痕迹处加盖公章,方能认为手工痕迹有效。‎ ‎(此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建筑设计标准合同2‎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 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 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 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l.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 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 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年月日:‎ 建筑设计标准合同3‎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国家及地方的有关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2.1工程项目的名称:‎ ‎2.2工程项目的地点:‎ ‎2.3工程项目的规模:‎ ‎2.4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 ‎2.5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 ‎2.6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第五条 设计费及支付方法 ‎5.1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估算设计费为 元。 5.2 支付方法为:‎ ‎5.2.1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20%,计 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5.2.2 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七日内,甲方应即再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30%,计 元。(不含定金)‎ ‎5.2.3 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日内,甲方应即再支付估算设计总额的45%,计 元。(不含定金)‎ ‎5.2.4施工结束后七日内, 甲方应即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计 元。(不含定金)‎ ‎5.3 收费说明:‎ ‎5.3.1 取费计算标准:‎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6.1.3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6.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6.1.6 甲方应为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7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6.2.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对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6.2.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4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6.2.5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设计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6.2.6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 其他 ‎7.1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7.2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7.3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甲方需要乙方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7.4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除了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7.5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6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7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9 其他约定事项 无 ‎7.10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建设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7.11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在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1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自20 年 月 日生效。‎ 委托方单位名称: 承接方单位名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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