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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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是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受 委托代理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之间签定的就代理行政诉讼明确双方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73 条的规定,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 __ 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 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 __ 律师机构的律师。 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行政诉讼, 应当由双方签定行政诉讼代理委托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协议主要包括委托代理的权限、代理的期 限、代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数额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 写作要点 ] (1) 委托方必须有合法的资格, 即必须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否则无权订立委托代理协议。 (2)在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中, 双方应将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明确,特别应明确受托方的代理 权限,以免发生纠纷。代理权限一般在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提 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等范围内, 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于行政诉讼,不存在调解或和解(赔偿数额除外),因此,律师代 理权限范围不应包括调解和和解的内容。 (3)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 议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4)协议的签定必须符合《合 同法》的有关规定。 [ 格式 ]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XX(以下简称 甲方)因 XX行政诉讼一案,委托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 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指派 XX律师为甲方 XX行政诉讼案的第 X 审诉 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并按时出庭。 三、 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 提供有关本案证据。 乙方接受委托 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需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取费用不 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 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取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 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X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甲方向乙方支付 代理费用 XX。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定之 日起至本案审理终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 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乙方:律 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签定时间:年 月日 签定地点: 委托代理合同 [ ] 律 代字第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 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担任代理人,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依法订立 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帮助 甲方处理与对方当事人的上述纠纷;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 成代理事项时, 在征得甲方同意后, 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律师继续承办 甲方委托的事项; 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另行指派的承办律师出具授权手 续。 二、乙方承办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与执 业纪律规范》 ,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 为。 三、乙方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充分应用自己的法律 专业知识, 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 依法维护甲方的合 法权益。 四、乙方承办律师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行事。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及时、详尽的向律师 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据及有关的背景材料,并保证 上述文件、证据、资料的真实、完整。 六、甲方向乙方承办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书面 声明。 乙方承办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本案的需要外, 不得向其 他人公开披露该信息资料。 七、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承办律师出具授权文书, 及时审核、 确认、 签署、传送乙方承办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件, 为乙方承办律师办理委托 事项预留合理时间,积极、主动配合乙方承办律师工作。 八、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或乙方承办律师运用自身社会影响或 __ 提供超出法律服务范畴的其他服务。 九、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一)诉讼代理: (二)特别授权: 十、根据《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规 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及 乙方指派律师的专业水平,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 交纳律师费人民币元,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 十一、甲方未按期交纳或者未完全交纳律师费的,乙方有权中止 履行本合同,暂停代理工作, 待甲方完全付费后, 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十二、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 取的费用; 2 、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 甲方同意后的专家论证费; 4、应当甲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前款费用确有必要支出时,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或直接向收费单 位交纳。 乙方律师为处理本案而垫付的前款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 甲 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律师偿还。 十三、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果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 行为的,或者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的, 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 依约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十四、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 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 ; 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 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且乙方已收律师费 不予退还。 乙方为了甲方的利益,需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经 甲方同意, 但在紧急情况下, 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 外。 十五、乙方承办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本案可能 出现的法律风险。 乙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或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事项作 出的法律分析、诉讼方案或法律建议、结果预测等,均不构成乙方或 乙方承办律师对甲方委托事项处理结果的承诺或担保; 乙方承办律师 就委托事项的处理结果对乙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对本合同双方 均无约束力。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包括 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委托事项进入其他诉讼或执行等 程序时, 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的, 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和支付费用。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 (盖章) 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年月日 篇一: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__ 号 / 营业执照号: 地 址: 电 话:传 真: 邮 编: 乙 方:北京市盈科 (长沙 ) 律师事务所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 528 号大华宾馆 28 层 电 话:0731—88275888传 真:0731—88283443邮 编:410007 甲方因根据中华人民 __《合同法》 、《行政诉讼法》 和 《律师法》 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 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提供处理委托事项的咨询意见; 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协商或和解; 代理一审诉讼; 代理二审诉讼; 代理执行。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承认诉讼请求;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 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 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4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 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 、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 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 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 / 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 7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 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 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 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 、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 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 理人; 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 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 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 由甲方自行承 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甲乙双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制定的《湖南省物价 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就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在签订本代理合同后内 , 以 收费方式,向 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元整(小写:¥元)。 乙方户名: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银迅支行 乙方账号: 1901016009xx87165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 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 甲方承担: 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 费用; 2 长沙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 通讯费、翻译费等; 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 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 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 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 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 理确定律师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 、违反第三条第 6—7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 致 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 、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 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 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 、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 、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 撤诉的; 4 、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 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第 6—7 项规 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 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 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 未 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 __《合同法》 、《律师法》 、《民事诉讼法》 、 《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 __ □ 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分会,按照提交仲 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 甲乙双方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自本项目 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 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 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 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 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 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篇二: 1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_1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xx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行政诉讼一案,根据中华人民 __《合同法》、 《行政诉讼 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 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 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提 供处理委托事项的咨询意见; □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 协商或和解;□代理一审诉讼; □代理二审诉讼; □代理执行。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承认诉讼请求;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 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但乙方更换代理律 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 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 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 及时提交证据, 按时出庭, 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 、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 件中, 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 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 / 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 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 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 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 、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 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 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 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 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 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 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依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律师服务 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按标的额的 %收取,共 元。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相关行政、司法、 鉴定、 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由甲方承担 (划√为确认, 划×为否认): □诉讼费 元人民币; □鉴定费 元人民币; □公证费 元人民币;□查档费元人民币; □差旅费(大连市内四区外代理案件发生) 元人民币; □长途 通讯费元人民币; □复印费元人民币; □翻译费元人民币; □资料费元人民币; □其他 元人民币。 甲方可按照乙方律师要求提前预支或事后实报实销方式给付上述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不得向甲方收取除代理费和工作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乙 方律师收取甲方所有费用须向甲方出具收取凭证。 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自 后日内支付元人民 币; □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 。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 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 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 、违反第三条第 5-7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 、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 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 第二条第 5-7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 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用,或 者无故终止合同,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 未报销的工 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内容仅供参考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