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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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独资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 ───┐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 式 │ │ ( 姓 名 ) │ ( 万 元 ) │ │ ├────────────────────┼───────┼───────── ───┤ │ │ │ │ └────────────────────┴───────┴───────── ───┘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 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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