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仓储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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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仓储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仓储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一种现实生活和经济交往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 在日常 生活中, 我们经常会和亲朋好友成立一个口头的无偿的保管合同, 但 是很多时候我们并未意识到保管合同的成立和解除。 本文就为您详细 介绍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 365 条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 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 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 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或者称为受寄 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 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合同法第 365 条没有限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 现实中保管不 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 象。 因此, 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保管合同特的特征 1 、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 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 的劳务或服务。 2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 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 366 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 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 ( 合同法第 366 条 ) 。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 利。 合同法第 372 条规定: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 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 殊约定, 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 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 的物权。 4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 367 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 这 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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