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货物买卖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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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货物买卖合同(一)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一)‎ ‎   20年月日为卖方和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   2.产地:   3.数量:   4.商标:   5.合同价格:F.O.B.   6.包装: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 ‎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载重吨 船来说,每天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卖方:   证人:证人:   日期:日期: ‎ ‎  注:买卖合同是指卖方提供货物,买方支付货款的,以买卖为目的双务合同。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将相应的金额支付给卖方,这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执行合同的义务。货物(Go ods)买卖或称合同的标的物系指有形动产(CorporalMovableProperty),但不包括股票(StockCertificate)、流通票据(CertificateofIndebtedness)、财产权利(RightofProperty)和不动产(RealProperty)等。   货物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经签字即可生效。有些国家对货物买卖合同的最低交易额作了明文规定。买卖双方所签的合同,一般来讲,以书面合同为主,若无书面合同,一旦发生争执,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以受理。在国际间采用的买卖合同是由律师事务所书就,以示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互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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