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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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健身俱乐部公司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健身俱乐部公司合作协议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健身俱乐部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 xx 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业主) 法定代表人: xx 住所: 乙方: xx 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连锁运营方) 法定代表人: xx 住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乙方合作运营 xx 国际俱乐部(以下简 称“本项目” )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 合作模式 1.1 本项目由乙方以提供综合运营管理服务 (以下简称 “乙方服务” ) 的方式协助甲方管理,本项目所有的管理决策最终决定权归于甲方。 乙方服务的主要以向本项目派驻优秀的管理人员和优秀私人健身教 练的方式提供综合运营管理服务, 保证本项目高端私人健身俱乐部的 形象和优良的服务。乙方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本协议约定。 1.2 本项目在对外宣传上, 由甲方拥有首要的署名权,乙方拥有次要 的署名权。甲乙方在对外宣传上, 都可以也有义务保证对方品牌的宣 传体现,甲乙方均有权对于对方的宣传体现方式提出异议。 1.3 乙方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期间(以下简称“乙方服务期间” ),乙方 派驻本项目的健身教练、 泳池运营人员、 保洁人员、 前台接待人员等, 均由本项目经营所得当中进行费用支付。 甲方作为本项目的第一责任 人,有义务支付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6 月 31 日的房屋租金和物 业费用,作为对本项目的初始投入和运营保障,在年度利润结算时, 项目应归还甲方该笔费用。 如超过 2017 年 6 月 31 日,本项目仍不能 完全独立自负盈亏,则甲乙方均可提出终止合作,终止合作时,本项 目的亏损由双方按照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本项目的房屋租金和物业费 用计入本项目成本, 具体承担方式, 由乙方将其应当承担的亏损以现 金方式支付至本项目账户。 1.4 甲乙方合作本项目时段内, 如实际经营所得净收入不足以支付开 支,则由甲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额外现金投入, 甲乙方的补充投 入现金的比例等同于甲乙方利润分配比例。 1.5 乙方服务期间, 本项目的客户、 运营场所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与 乙方其他自营或管理的健身房进行共享, 作为回报, 乙方派驻本项目 的高级管理人员薪资不列入本项目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 1.6 基于乙方提供的管理服务, 甲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周期进行本 项目利润分成。甲乙方的利润分配比例为 70%比 30%。 第二条 项目运营主体 2.1 甲方将注册成立独立运营、 单独核算的分公司, 以该分公司为主 体运营本项目,即本项目作为甲方分公司,独立运营,独立核算。 2.2 除乙方派驻管理本项目的员工属于乙方员工, 劳动关系以及合同 都归于乙方以外, 本项目的对外业务或活动, 均应当以甲方分公司作 为主体,该等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与本项目任何供应商签订任何合同, 或向供应商支付任何费用; (2)与本项目的任何合作方签订任何合同,以及收取任何合作方款 项或向任何合作方支付款项。 2.3 本项目的任何宣传或广告及相应的宣传广告资料以及本项目的 装修装饰、内部文件资料,应主要显示甲方名称或 LOGO,次要显示 乙方名称或 logo 。 本项目的宣传、广告及相应宣传广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户外广告, 包括但不限于平面户外广告或多媒体户外广告; (2)任何本项目现场内或现场外使用的宣传单、易拉宝、宣传栏等; (3)任何本项目现场多媒体设备播放的宣传视频或宣传影片; (4)任何在电视、广播、电影、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上播出的 广告; (5)任何赛事、大型活动现场的广告位或宣传单、冠名等。 本项目的装修装饰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现场的任何装修装饰以及进 入本项目现场所必经之处的指引、指示等。 本项目的内部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任何规章制度、 任何内 部文件。 第三条 乙方服务的主要内容 3.1 乙方应当向本项目派驻 1-2 名管理人员协助甲方进行管理,并保 证本项目营业期间至少有 1 名管理人员, 乙方向本项目派驻的管理人 员,如有调动,应当提前告知甲方。管理人员不属于甲方员工,管理 人员的薪酬或费用由乙方发放。 3.2 乙方应当向本项目派驻 3 名私人健身教练,并根据本项目现场经 营情况加派私人健身教练, 本项目现场经营情况不需要 3 名私人健身 教练时,经甲方派驻本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同意,可以减少。私人健 身教练如有调动, 乙方应当提前告知甲方, 乙方应当保持本项目私人 健身教练的稳定,不随意调换,以免影响本项目服务质量。私人健身 教练不属于甲方员工, 就私人健身教练提供的服务, 由甲方按照本协 议约定计算费用, 列入本项目成本。 私人健身教练的费用的发放方式 按照乙方统一安排执行,若由乙方发放的,乙方应当按时发放,并保 证私人健身教练不因费用结算问题与甲方发生任何纠纷, 或对本项目 的服务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3.3 甲方对乙方派驻的管理人员和私人健身教练的工作不满意时,有 权要求乙方调换,乙方应当积极予以调换。 3.4 乙方派驻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健身房的运营经验,并按照乙方统 一的运营体系, 为本项目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营销、 管理等本项目运营 所需的一切管理服务。 3.5 乙方及所派驻的管理人员(以下亦统称为“乙方” )负责为本项 目制定良好的运营计划和资金安排,并根据运营数据对运营提出建 议。 3.6 乙方负责管理本项目运营中各项器材设备,如需补充新的器材设 备或对原有的器材设备进行维护, 乙方应当及时安排, 如需支出相关 费用,由甲方审批确认后支出。 3.7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的宣传以及营销活动策划和组织,乙方提供完 善的策划方案和相关设计、物料支持,该策划设计费用(如有)由乙 方承担,乙方负责进行电视、平面、户外广告、社交媒体等多渠道的 宣传推广, 该发布渠道的采购费用计入本项目的支出, 除单独应用于 本项目的以外, 其他宣传的费用分摊比例不高于乙方其他健身项目的 分摊比例。 3.8 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乙方管理的其他健身房的管理标准和水平为 本项目提供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项目的运营 4.1 本项目定位于高端私人健身俱乐部,并突出 xx 运动概念,乙方 应当按照项目定位来开展经营。 4.2 本项目健身房、 游泳池均由甲方享有第一经营管理权, 由乙方提 供管理服务。 4.3 本项目的餐厅由甲方享有第一经营管理权, 可以委托乙方或委托 第三方合作经营。 4.4 本项目健身房、 游泳池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按次、 按月、 双月、 季度、年等出售服务方式的方式运营, 出售服务的方式可以采取售卡、 签订合同等多种方式进行。 4.5 本项目健身房的每一位客户, 在本项目健身房现场健身时, 应当 有私人健身教练进行指导。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与乙方其他健身房的私 人健身教练的指导服务水平相当。 4.6 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赠送本项目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赠卡” ), 该赠卡消费的成本由甲方承担, 消费成本乙方须提供训练记录对账文 件及乙方通行的赠卡记账标准作为依据, 经甲方同意后, 乙方可以从 本项目利润中扣除。 4.7 在本项目经营过程中,如开展促销相关活动需向第三方赠卡的, 该赠卡消费的成本计入本项目成本。 4.8 乙方应当按照乙方管理的其他健身房的运营管理模式来管理本 项目, 若甲方对该等运营管理模式提供修改建议的, 则乙方应当按照 甲方意见修改; 若乙方管理其他健身房的运营管理模式有调整的, 乙 方应当告知甲方, 若甲方提出相关修改建议, 则按照甲方相关修改建 议执行,在甲方提出相关修改建议前, 按照乙方管理其他健身房的运 营管理模式的调整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项目与乙方其他健身房的合作 5.1 乙方服务期间, 本项目与乙方其他健身房进行合作, 本项目客户 在有效服务期限内可以在乙方其他健身房健身、游泳(如有) ,乙方 其他健身房的客户可以在本项目健身、游泳。 5.2 本项目客户在乙方其他健身房健身、游泳(如有) ,本项目应当 向乙方其他健身房支付费用, 该费用计入本项目成本, 费用标准由乙 方按照统一的计算体系确定,并事先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甲乙双方就该费用标准无法达成一致的, 本项目客户不得在乙方其他 健身房健身、游泳(如有) 。本项目客户在乙方其他健身房健身、游 泳(如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乙方其 他健身房应当凭本项目客户签字的凭证向本项目结算。 该费用标准暂 定为 xx 元 / 人/ 次。 5.3 乙方其他健身房客户在本项目健身、 游泳, 乙方其他健身房应当 向本项目支付费用, 该费用计入本项目收入, 费用标准由乙方按照统 一的计算体系确定, 并事先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甲乙双方 就该费用标准无法达成一致的, 乙方其他健身房客户不得在本项目健 身、游泳。乙方其他健身房客户在本项目健身、游泳而需要本项目支 付的费用, 甲方有权与应向乙方、 乙方其他健身房支付的任何费用抵 扣。乙方其他健身房客户在本项目健身、游泳,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 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 本项目应当凭乙方其他健身房客户签字的 凭证向乙方其他健身房结算。该费用标准暂定为 xx 元 / 人/ 次。 5.4 本项目与乙方其他健身房的其他合作运营方案, 双方均可向对方 提出,并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5.5 鉴于乙方对乙方的其他健身房实施数字信息化管理并建立有专 门的管理、支付、 结算一体化系统,为实现本项目与乙方其他健身房 的合作, 甲方将开发本项目的数字信息化管理系统, 甲方系统建成后, 双方应当互相向对方开放相关数据接口并进行调试, 使甲方系统能够 准确记录本项目客户在本项目及乙方其他健身房健身、 游泳或参与其 他课程的数据, 并能准确记录乙方其他健身房客户在本项目健身、 游 泳的数据, 使乙方系统能够准确记录乙方其他健身房客户在本项目健 身、游泳的数据,并能准确记录本项目客户在乙方其他健身房健身、 游泳(如有)或参与其他课程的数据。 5.6 甲方系统建成后, 甲方客户在乙方其他健身房健身、 游泳 (如有) 时, 应当先登录甲方系统, 并在甲方系统中确认在乙方其他健身房健 身、游泳(如有)后,方可确认为有效记录,乙方其他健身房客户在 甲方健身、游泳时,应当先登记乙方系统,并在乙方系统中确认在本 项目健身、游泳后,方可确认为有效记录,此时可不再凭客户签字的 纸质凭证结算, 由双方按照系统中的数据结算。 双方按照数据中的系 统结算时,若出现单边数据,即一方系统中但另一方数据中无记载, 则双方应当共同找寻原因, 若无法确认原因的, 则以客户书面确认为 准。 5.7 甲方系统建成前, 本项目可暂时先使用乙方系统, 乙方应当保证 系统数据准确, 并在甲方系统建成后, 将本项目全部数据提供给甲方, 并协助将该等数据录入甲方系统。 第六条 本项目的财务管理 6.1 甲方为本项目单独开立专门账户(以下简称“本项目账户” ),若 因甲方系统暂未建成, 本项目客户可以通过乙方系统充值或购买服务 所产生的收入,乙方应当在三日内支付至本项目账户。 6.2 本项目存续期间存在人员工资支付、耗材购买、水电费用支付、 物料制作、设备维修维护等诸多开支,甲乙方认可,本项目应妥善管 理备用金,日备用金规模为 20 万人民币,日常开支应当由备用金支 付。本项目净收入超出备用金规模的部分应支付至甲方账户。 6.3 所有成本先由项目经营所得承担, 次要由甲乙方共同承担, 原则 上应从为本项目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本项目账户” )中 支出,乙方对本项目相关成本的列支具有建议权, 但最终由甲方决定。 6.4 本项目的财务人员由甲方招聘,财务人员的成本进入本项目成 本,财务人员可以由本项目其他员工兼任或兼任本项目其他职务。 第七条 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7.1 私人健身教练的费用按照其指导客户和甲方赠卡的课时 (每课时 为 分钟)计算,每课时元。私人健身教练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7.2 本项目合同期内如健身房、 游泳池产生利润, 则乙方享受利润分 成,利润分成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甲方享受 70% 乙方享受 30%,如 合同期内不产生利润,则乙方无权享受利润分成。利润分成每 12 个 月结算一次。 7.3 本项目健身房、游泳池利润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本项目健身房、 游泳池利润 =本项目健身房、 游泳池收入 - 本项目健身 房、游泳池成本 - 本项目健身房、游泳池分摊的税费 本项目健身房、 游泳池收入, 健身房、游泳池收入由销售年卡、 季卡、 双月卡、月卡、 次卡等消费卡、会员卡及接待乙方其他健身房的客人 到本项目健身、游泳所产生的收入组成。 本项目健身房、游泳池成本由以下支出构成: (1)健身房、游泳池的水电费; (2)健身房、游泳池私人健身教练费用; (3)健身房、游泳池其他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薪 酬和费用; (4)健身房、游泳池设备维护费用; (5)本项目客户在乙方其他健身房健身、游泳而向乙方健身房支付 的费用; 本项目健身房、游泳池分摊的税费按照税务标准计算。 7.4 甲方要求发出的赠卡, 由甲方按照赠卡消费每课时元的标准向乙 方支付管理费。 第八条 协议期限及终止 8.1 本协议有效期为 xx 个月,自 xx 时起算。到期本协议自动终止, 若到期前双方有意继续履行,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8.2 如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障碍造成协议无法继续执行, 协议自动中 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以上原因消除后, 本协议自动恢复履行; 协议有效期累计执行。 8.3 本协议签订前, 就乙方已经运行的期间, 甲方将指派财务人员对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对本项目运营的收入支出进行核算, 若财务 人员确认可以核算清楚的, 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对本协议签订 前的运营情况进行承担; 若财务人员认为无法核算清楚的, 则该段时 间内的所有收入归乙方所有,所有支出由乙方支付,同时,乙方还应 向甲方支付该段时间的租金和按照财务规则确认的设备折旧。 该段时 间内的所有收入中,涉及按时间段服务的年卡、季卡等,应当按照时 间段确认收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 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且另一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9.2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 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9.3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 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9.4 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条 通知 各方同意,向对方书面送达的任何文件、通知,自快递、邮寄、专人 送达至一方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或身份证所载的住所地 / 户籍地即视 为送达。 各方进一步同意,若各方发生任何争议导致仲裁或诉讼,仲裁机构、 司法机关向各方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或身份证所载的住所地 / 户籍地 以快递、邮寄、留置送达、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视为有 效送达。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协商决定,并 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 均可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应当不公开举行, 以保护双方 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盖章 )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 签署时间:年 月 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