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集中供热承包协议_集中供热换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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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集中供热承包协议_集中供热换热站

集中供热承包协议_集中供热换热站 ‎                                集中供热承包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一、为规范 集中供热,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在 签订本协议。 二、本协议生效十五日内,乙方在                注册成立            供热公司,享有                  集中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并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内容。 三、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5年,自2011年9月起至2016年9月。 四、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经营权,或妨碍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在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五、供热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 1、甲方投资建设的资产有:锅炉、厂房、热力管网、及换热设备、通水、通电设备等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 2、甲方所有供热设备乙方有权使用,在使用期间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乙方的使用权。 六、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 1、乙方对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建筑物、厂区院墙外的入户阀门井。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2、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3、由于锅炉、网使用年限过长,达到报废更换期时,由乙方报甲方同意后可由乙方投资进行更换,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1、政府部门的批准和占用 经营期间,双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2、用户配合及甲方协调 ‎ ‎ 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作业的,事先应该与该用户协商。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应该对所占有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对用户不给予配合而使乙方无法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对用户不给予配合而使用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热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 八、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1、乙方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成。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供热管理部门。 2、事故报告与通知 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供热管理部门,重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 3、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低最低。 4、事故影响赔偿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对用户造成影响的,乙方应按事故影响程度对用户进行赔偿。 九、供热价格 供热采暖价格由                    人民政府统一定价,其价格和调整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十、供热安全 (一)安全责任 ‎ ‎ 1、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2、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抢修、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3、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状况,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二)、供热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因安全原因的停热 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检验,所属用户对认定不服和违反安全规定、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可以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热。 十一、供热质量和服务 1、供热质量 乙方根据甲方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设施,确保向用户 所供应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室内温度达到18oC)。 2、供热服务 ‎ ‎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营业接待、定期秒表、温室检测、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3、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 十二、甲方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保证乙方经营的正常行为; 2、维护经营范围内城镇供热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经营提供必须的政策支持; 4、派专人协助乙方收取各单位或住户采暖费用; 5、向乙方提供各住户,单位的实际供暖面积相关资料; 6、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乙方的权利、义务承诺 (一)、乙方权利 1、对根据本协议规定的供热业务享有经营的权利; 2、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供热业务享有经营的权利; 3、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维护供热管网的权利; 4、对拒缴、欠缴应向乙方缴纳的费用的供热用户依法追缴的权利; 5、对用热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暂停供热服务的权利; 6、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经营期间,乙方负有下列义务: 1、接受甲方的监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在本协议签订三日向甲方交纳叁拾万元保证金。 2、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己停热、解散、歇业; 3、非经甲方批准及不抗力的事件发生,乙方必须保证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 ‎4、按照国家、省、市行业及有关标准和乙方制定的各项制定,实施运行管理; 5、根据供热规划和市场需要,乙方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积极发展用户,不断满足用户对供热的新需求。 (三)、乙方的承诺 1、供热服务承诺 乙方保证善意地、认真的行使本协议授予乙方的供热经营权,尽最大限度地为居民、企业及其他供热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应与服务,并遵循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投资建设新的供热设施,满足社会对供热的新需要。 2、合理价格承诺 乙方保证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严格控制成本,接受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促使供热价格合理、公平、公开,并使之获得供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3、供热站有专业人员负责技术的正常运转,出水温度在80oC以上为标准,回水温度在50oC以上达到国家供热标准。 4、住户室内温度在18oC以下的,公司安排检查维修,费用由住户、单位自己承担,管道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予承担。 十四、法律责任 (一)、甲方法律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权构成妨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甲方违反有关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将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交付乙方使用或擅自处置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的,应及时改正,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 ‎ 3、甲方违反有关规定价格法规及本协议定价、调价程序,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法律责任 1、乙方对任何法律的违反,均适用所违法法律的处罚规定;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解散或歇业的,应当及时恢复经营,并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对擅自停热负有责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甲方有权全额扣罚乙方所交保证金,并取消对乙方的供热补贴。 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擅自改变业主的,应当及时纠正恢复业主。甲方有权全额扣罚乙方所交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的供热补贴。 5、乙方违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是,应当及时纠正,且甲方有权单方实施对乙方扣罚保证金和减少供热补贴措施。 十五、协议的变更 1、除非经过甲、乙双方就协议内容的变动协商并协商书面达成一致,否则任何情况都不构成本协议的变更,甲、乙双方可以采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书面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 2、协议执行中的修改 下列情况出现时,甲、乙双方应当在情况发生或将要发生的30日内协议进行修改; (1)、出现新型可替代供热的能源; (2)、供热工程施工或技术运营调价重大变化; ‎ ‎ (3)、有关供热事业的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4)、导致供热价格波动超过30%以上的情况发生; 十六、争议的解决 1、协议争议的协商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适当通过协商予以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仲裁或提请诉讼      若甲乙双方本能解决争议,可依照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十七、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单位一份。 2、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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