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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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买方是否能擅自增加买受人-贸易合同
买方是否能擅自增加买受人 - 贸易合同 XX 年 3 月,我通过中介出售自己的房子,与梁女士签订了房屋 买卖协议书, 约定房价为 35 万元, 维修基金我用现金支付给梁女士, 煤气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安装费是由我带走的 ; 办理房产证的税费及中 介费由梁女士出 ; 具体的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等以房地产买卖合同中 的约定为依据 ; 违约也按房地产买卖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当天, 梁女士给了我 1 万元的定金。 到 6 月份我给梁女士发了封信让她过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否 则她应双倍返还定金, 并且只卖给梁女士一个人, 不要加上她的家里 人。第二天梁女士就给我回信说我同意买房子, 却不同意增加买受人 是不对的, 如果我不同意的话是我违约, 她就要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双 倍返还定金。我想问梁女士的起诉有没有理由 ? 律师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是否算违约确实值得推敲, 对此, 上海申房律师事 务所的孙洪林律师表示,梁女士的起诉理由是有问题的。 首先,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已经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必要条 款,虽然协议中未具体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交房日期、违约责 任等事项, 但上述未约定事项均不属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 按照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就《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或者交易 习惯确定 ;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且该协议书约定的 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故该协议书合法成立,双方 应恪守履行。 其次,梁女士要求增加买受人系非《协议书》约定的当事人,这 不是对《协议书》约定内容的补充,而是属于新的要约,作为合同相 对方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承诺或拒绝。 故梁女士因增加买受人, 导致 《协 议书》无法履行,违约的不是当事人而是梁女士。 孙律师特别提醒,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要像商品房买卖合 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 保证、 房屋价款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位于 交易流程的最后环节, 买方可预留一部分房款, 在房屋交接完成后再 支付,这样可以提高卖方履行交房义务的主动性。房屋交付后,双方 应签订一份房屋交接书, 将交房中完成的事项写入其中, 以书面形式 确认双方对于房屋交接事项的认可。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