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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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代理合同

铁路运输代理合同 运输代理是指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以下是整理的铁路运输代理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  1、甲方:‎ ‎  法定代表人:‎ ‎  甲方: (委托人): 合同编号:‎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2、乙方:‎ ‎  法人代表:‎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3、乙方在过境(国内)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 ‎  4、甲方希望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的铁路运输等事宜。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  第一条 ‎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文件。‎ ‎  1.2、“货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的服务,仅限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范围。‎ ‎  第二条:服务范围 ‎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全权代表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_______到(铁路到站名称)________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进口报关检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  第三条:合同价款 ‎  3.1、合同价款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_________到(铁路到站名称)__________的铁路运输费、装卸费、货物装车延时费,由甲方支付,货物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铁路发运站的汽运费,货物代发费每吨25元,由甲方在发货前三日内支付给乙方。‎ ‎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调整:‎ ‎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规和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3.2.2、中国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直接按照新价格执行。‎ ‎  3.2.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执行。‎ ‎  3.3、货物起运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  第四条:货物包装及交付 ‎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适合长途运输和各种天气变化,并符合相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犹豫甲方包装不善而照成的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及财产的损失核对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负责。‎ ‎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  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_____个工作日内将由乙方安排车辆运输,应当向甲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信息,包括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能、重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  4.3、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口的物品。对甲方危险货物造成的损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承担。‎ ‎  第五条:货物的出运 ‎  5.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前____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确、不确定或不完备导致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承担一 ‎  切损失及费用。‎ ‎  5.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  5.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的确认后,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承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  第六条:保险 ‎  6.1运输货物保险,根据铁路运票中货物保价运输的保险:(人寿)‎ ‎  6.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铁路及保险公司索赔。‎ ‎  第七条:双方商业机密的保险 ‎  7.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业务及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所签署的任何协议、备忘录、附件。‎ ‎  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众。‎ ‎  第八条:不可抗力 ‎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戒严及其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  8.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而遭受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  第九:合同修改 ‎  9.1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  9.2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  9.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9.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甲 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 ‎  法定代表人:孙明波 ‎  乙 方:‎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共同发展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货物铁路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第1条 基本事项 ‎  1. 货物种类:甲方产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宣传促销品(以下简称“甲方货物”)‎ ‎  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业务(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处打“√”):‎ ‎  甲方货物铁路车皮、铁路集装箱的发运。‎ ‎  甲方货物铁路车皮、铁路集装箱的接车。‎ ‎  包括甲方货物自甲方指定仓库至铁路车皮、集装箱站台之间的短途运输。‎ ‎  包括甲方货物自铁路车皮、集装箱站台至甲方指定仓库之间的短途运输。‎ ‎  3. 甲方货物包装:纸箱 ‎  4. 甲方货物铁路车皮、铁路集装箱发运的起运地点及/或接车的送达地点为:甲方指定的 仓库,地址: 。‎ ‎  5. 其它约定: 。‎ ‎  第2条 乙方资质及运输工具要求 ‎  1. 乙方承诺:其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之食品饮料货物运输的合法资格和充分能力,其指派用于运输甲方货物的车辆均具有合法、齐备的营运资格,从事货物运输的司机均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丰富的驾驶经验,其依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乙方保证不会利用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机会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如违反上述承诺,乙方除应独立承担相关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商誉在内的一切损失。‎ ‎  2. 乙方所派用于承运甲方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常温食品饮料运输安全、卫生等法规及商业 ‎  惯例的要求。除特定货物外(双方另行约定),运输车厢应干燥、卫生、平整、无污染、无异味、防雨、防晒,并且具备防止货物掉落之设施。有污染、有腐蚀性、车箱破漏及其他不适合装运食品饮料情况的车辆,不能用于装载甲方货物;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装车,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  3. 乙方必须保证车皮、集装箱车箱符合储存食品饮料装运要求;有“禁”装标志、有污染、有腐蚀性、有异味、车箱破漏、车门损坏、不能施封及其他不适合装运食品饮料情况的车皮、集装箱,不能用于装载甲方货物;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装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  4. 严禁将甲方货物与有毒、油腥、易污染物品、违禁品、危险货物等不适合与食品饮料类产品共同存放的物品混装;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  第3条 货物发运的业务要求 ‎  1. 车皮发站: ,铁路集装箱发站: 。‎ ‎  2. 甲方须提前 1天 将车皮、集装箱发运计划报乙方,并同时提供货物种类、到站、收货人等发货资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负责车皮、集装箱发运计划申报、落实,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  3. 乙方不能按期落实甲方铁路发运计划的,应赔偿甲方逾期发货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00‎ ‎  元/车皮、 500 元/20尺箱给甲方。‎ ‎  4.‎ ‎ 若乙方代理事项包括甲方货物自甲方指定仓库至铁路发站的短途运输的,乙方在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后,乙方承运车辆必须持按甲方规定格式开具的提货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仓库装货。甲方每次约车的前置时间(自甲方通知乙方派车起至乙方车辆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止,但 17 时至 8 时除外)为 24 小时。乙方车辆到达甲方仓库后必须服从甲方调度,并有责任协助甲方合理摆放货物。装车完毕,承运司机对装车货物进行不拆箱检验并在送货单据(甲方《产品提货单》等,下同)上签收,同时取得当次运输的送货单据。‎ ‎  5. 若甲方货物自甲方指定仓库至铁路发站的短途运输由甲方负责,甲方送货汽车进站后,乙方必须在一小时内组织人力进行装卸,并保证装卸每个车皮不少于6人,每个车皮装车时间不超过4小时,集装箱不超过2小时。乙方每延迟一小时应支付甲方50元违约金。‎ ‎  6. 车皮、集装箱监装由乙方负责,具体要求为:‎ ‎  (1) 装车前必须清扫干净车箱,关死扣牢车窗、车孔,加垫塑料膜或废纸箱。冬季需保温时还应沿车箱侧壁及底板粘好棉絮,产品顶层辅好薄膜胶纸或棉絮,材料由甲方提供。‎ ‎  (2) 按照甲方排运单序号及数量要求装车,货物不得倒置堆放,同一订单货物必须分品种、分规格、分批号集中堆放。‎ ‎  (3) 产品堆放紧凑、间距均匀。顶层产品落差不超过1层。‎ ‎  (4) 重的货物不得堆放在其他货物上面;做到重不压轻、大不压小。‎ ‎  (5) 车箱门口产品堆放必须交错码垛。‎ ‎  (6) 要求装卸工人必须爱惜甲方货物,禁止野蛮装卸,不得损坏、践踏、盗取甲方产品。‎ ‎  (7)‎ ‎ 货物装车完毕,应清点数量,无误后关上车门并施封,用铁丝加固车门,并及时将车号、封号报给甲方。‎ ‎  7. 乙方须在装车次日上午9点前,将领货凭证按甲方提供的收货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甲方指定收件人,如因乙方未及时将领货凭证寄出而造成收货人无法按时收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8. 车皮、集装箱抵达目的地后,如果出现原封货物短少、损坏、受潮及污染等情况,乙方应甲方货物市场价及受影响的货物数量在一周内全额赔偿给甲方。‎ ‎  第4条 货物到达接车的业务要求 ‎  1. 车皮到站: ,铁路集装箱到站: 。‎ ‎  2. 甲方货物到达到站后,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好人员及仓库库位接货。‎ ‎  3. 乙方应及时办理接车手续。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办理下站手续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车皮开封时必须有甲方人员在场监督。‎ ‎  4. 甲方货物在下站过程中如果有发现破封、破损、短少、受潮及污染等情况,乙方须向铁路部门索取有效货运记录,以供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之用。‎ ‎  5. 货物装卸时,不得损坏、践踏、盗取甲方产品,严禁野蛮装卸。‎ ‎  6.‎ ‎ 如果甲方货物自铁路到站站台至甲方指定仓库的短途运输由乙方负责的,乙方应安排好运输车辆。甲方货物下站并经甲、乙双方清点确认后,至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仓库、办理好入库手续前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货物市场价全额赔偿给甲方。集装箱由乙方负责送甲方指定仓库,待甲方监装员或仓库保管员到场验封后方可开箱卸货。‎ ‎  7. 甲方货物自铁路到站站台至甲方指定仓库的短途运输由甲方负责的,甲方接货车辆到达车站后,乙方须保证4小时内将货物卸入甲方指派的车辆内。‎ ‎  第5条 费用结算 ‎  1. 车皮发运费用: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车皮发运工作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 ‎  (1) 铁路运输费用:以铁路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金额为准(包括铁路大票、 、 等,其中铁路发运其它费用中已列支的费用类型不允许在铁路大票中的费用重复体现)。‎ ‎  (2) 铁路发运代理费用:包干费 元/车皮(包括:铁路手续费、车站装卸费、车站服务费、领货凭证特快专递邮寄费、 等)。‎ ‎  (3) 甲方货物自甲方指定仓库至发站的短驳运费: 元/吨。‎ ‎  (4) 除以上(1)(2)(3)项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  2. 集装箱发运费用: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集装箱发运工作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 ‎  (1) 铁路运输费用:以铁路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金额为准(包括铁路大票、 、 等,其中铁路发运其它费用中已列支的费用类型不允许在铁路大票中的费用重复体现)。‎ ‎  (2) 铁路发运代理费用:包干费为: 元/20尺箱(包括:铁路手续费、车站装卸费、车站服务费、领货凭证特快专递邮寄费、 等)。‎ ‎  (3) 甲方货物自甲方指定仓库至发站的短驳运费: 元/吨。‎ ‎  (4) 除以上(1)(2)(3)项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  3. 车皮接车费用: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车皮接车工作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 ‎  (1) 接车皮费用:包干费为 元/车皮(包括:铁路手续代办费、车站装卸费、车站服务费、 等)。‎ ‎  (2) 车站至甲方指定仓库的短驳运费: 元/吨。‎ ‎  (3) 除以上(1)(2)项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  4. 集装箱接车费用: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集装箱接车工作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 ‎  (1)接集装箱费用:包干费为: 元/20尺箱(包括:铁路手续代办费、车站装卸费、车站服务费、 等)。‎ ‎  (2)车站至甲方指定仓库的短驳运费: 元/吨。‎ ‎  (3)除以上(1)(2)项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  5. 结算方式:‎ ‎  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截止上月底(会计结算月)所发生的有效的、合格完整的由铁路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经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的送货单据的回单联原件等交甲方核对运费金额。甲方核对无误后通知乙方开具运费发票(发票抬头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交甲方办理付款手续,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运费发票必须是甲方能抵扣税款的国家统一运输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合格完整的运费结算单据及发票后,在30日内将运费汇付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抵扣税款,甲方因此无法抵扣的税款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运费中扣除。‎ ‎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在承运后四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合格完整的运费结算单据及发票,且未向甲方提交书面延期结算申请时,甲方将不予结算运费。‎ ‎  第6条 运输质量及保险 ‎  1. 乙方必须确保甲方托运货物的安全。若乙方负责车皮、集装箱发运、接车以及自甲方指定仓库与铁路车皮、集装箱站台之间的短途运输的,甲方货物由完成起运交接手续至送达交付前,货物的安全及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为其所承运的甲方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已包含该货物保险费用。‎ ‎  (1) 乙方承运的甲方货物途中遇险,乙方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  (2) 甲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雨淋、污染、破损,无论乙方是否获得保险赔偿,乙方应负责按市场价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  2. 铁路车皮、集装箱在铁路运输阶段的货物运输保险,由甲方购买。但当发生需要理赔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  第7条 不可抗力条款 ‎  1. 如果一方因地震、洪水、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下称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其义务或延迟履行其义务,其应该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清楚地向对方指出可以预测到的后果,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由相关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的相关证明。‎ ‎  3.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把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减到最低。声称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尤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以减轻或消除该事件的影响,并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重新履行受该事件影响的合同义务。‎ ‎  第8条 保密条款 ‎  1. 乙方对在订立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取得的有关甲方及甲方货物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名称、地址、甲方货物品种价格、运输数量等,应当作为甲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为本合同约定目的而使用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作任何其他用途使用。‎ ‎  2. 即使本合同到期或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两年内,乙方仍然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  3. 乙方应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司机等参与本合同履行之雇员及其他临时委派人员遵守本条规定,若上述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  第9条 转让、转运条款 ‎  1.‎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即使取得甲方同意,乙方仍应与承接其权利义务的第三方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  2. 在甲方货物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甲方指令乙方将货物转运除目的地外其他地点的,由此产生的额外运费由甲方承担,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他事宜依照本合同规定进行。‎ ‎  第10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  1. 连续两个月,乙方每月累计有2次未能按时落实并完成甲方的车皮、集装箱发运或接车计划。‎ ‎  2. 因乙方原因,乙方累计有3次未能按时落实并完成甲方的车皮、集装箱发运或接车计划。‎ ‎  第11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  1. 因甲方原因,甲方连续两个月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内容支付运费给乙方。‎ ‎  2. 乙方确实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但乙方必须至少提前45天书面正式通知甲方。‎ ‎  第12条 其他 ‎  1. 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及时补充合同条款。‎ ‎  2. 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同意妥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3.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双方特此签署并确认以上合同条款和条件:‎ ‎  甲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  签约时间:20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20 年 月 日 ‎  签约地点:‎ ‎  甲 方: (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地址 : 邮编:‎ ‎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银行帐户 :‎ ‎  乙 方: (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地址 : 邮编:‎ ‎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银行帐户 :‎ ‎  鉴于:‎ ‎  乙方在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某某站台资源良好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货物的铁路运输;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  第一条 定义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  1.2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 ‎  第二条 服务范围 ‎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  第三条 合同价款 ‎  3.1合同价款为 ,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 ‎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3.2.2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  3. 3乙方应当在3.2款情况发生后 ‎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  3.3.1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委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行调整;‎ ‎  3.3.2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  3.4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  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 ]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  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 ‎  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  第五条 货物的出运 ‎  5.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 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  5.2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  5.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  5.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铁路发站名称]站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 ‎  5.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  5.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 ‎  5.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  第七条 保险 ‎  6.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6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无条件处理保险公司索赔。‎ ‎  第八条 保密条款 ‎  7.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  7.2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  7.3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  7.4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  7.5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  第九条 不可抗力 ‎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  8.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  8.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 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9.1甲方的违约责任:‎ ‎  9.1.1违反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  9.1.2违反本合同第4.3条、第5.1条、5.2条,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  9.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 ‎  9.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  9.2乙方的违约责任:‎ ‎  9.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  9.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  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 ‎  10.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  10.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10.3 争议解决:‎ ‎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或者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  10.4 合同的修改:‎ ‎  10.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  10.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10.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  10.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  10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  10.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10.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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