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买卖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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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机器买卖契约书

机器买卖契约书 ‎  立契约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兹就机器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 ‎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机器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 ‎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x x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 ‎  (1) 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x x元整。 ‎ ‎  (2) 甲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后记的机器安装于乙方总公司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交货时一次付清。 ‎ ‎  第三条 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机器的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 ‎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 ‎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记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机,以证明其性能。 ‎ ‎  第六条 有关后记机器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三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而发生自然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 ‎  第七条 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而机器仍然无法操作,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乙方可依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 ‎  (1) 换取同种类机器。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机器的时间长短支付货款,每一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五分之一款项。 ‎ ‎  (2) 退还机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机器所应付如前(1)之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予乙方。有关使用机器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交付机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机器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 ‎  第八条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机器,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该机器搬回。‎ ‎  有关前述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以及搬回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 ‎  第九条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内交付机器。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交付,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之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失赔偿。 ‎ ‎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 ‎            卖方(甲方): ‎ ‎            地址: ‎ ‎            身份证号码: ‎ ‎            买方(乙方): ‎ ‎            地址: ‎ ‎            身份证号码: ‎ ‎            见证人(丙方): ‎ ‎            地址: ‎ ‎            身份证号码: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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