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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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律师

特许经营合同律师 特许经营合同律师 ‎  公司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公司在此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 ‎  以下称“特许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  公司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公司在此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 ‎  以下称“受许人”‎ ‎  第一部分 序言 ‎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  第1条 宗旨 ‎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  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  为了使受许人政党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  (a)使用代表___________(中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___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  (b)使用___________名字/标志的权利;‎ ‎  (c)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_______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  (e)出售和使用特许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  第4条 区域 ‎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  第5条 专属性 ‎  5.1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条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  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 ‎  5.2在本协议期间,特许人应:‎ ‎  ——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 ‎  ——不得在第4条规定的地域之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  第6条 期间 ‎  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__________年。‎ ‎  本合同自动延长连续的__________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每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________月发出通知。‎ ‎  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计算通知期间)。本协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 ‎  各方不发出_________月通知将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代理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 ‎  第二部分 总则 ‎  第7条 善意 ‎  各方应本着善意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各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之内,倔们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  第8条 遵守国家法律 ‎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  第9条 特许人的质量标准 ‎  受许人如第1条所载出售(制造)产品(服务),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商标形象方面,与这些条件方面保证完善的***和组织。‎ ‎  为此,受许人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 ‎  9.1建筑物 ‎  9.1.1受许人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经营人规格所规定的条件。‎ ‎  至迟本协议签字之日特许人应对装修费用给受许人一个粗略估算。此项粗略估算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特许人对于上述规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补充安装、改造……其费用均由特许人负担。‎ ‎  9.1.2受许人在遵照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人指示的同时应自负费用,保证完全维修建筑物。‎ ‎  9.2授予的各项权利 ‎  9.2.1受许人应该按照所列条款,并在其界限内,使用第3条所规定的工业和知识产权。受许人除了出售第1条所列产品(服务)外,不得为了别的目的,使用这些权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使用这些权利。‎ ‎  9.2.2受许人应自负费用,在建筑物内外添附特许经营的明显的标志,包括特许人允许受许人使用的店铺标志。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添附其他明显万分,不论9.2.3第2项如何适用。‎ ‎  费用由受许人负担,连同保险费用、维修费用以及有关的税款(如果有的话)。‎ ‎  9.2.3受许人应在一切通信、发票以及在从事活动中用的商业和广告文件,在商业与东西和在建筑物上使用“___________”名称。‎ ‎  受许人也可标出其公司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可能发生混淆,受许的身份不损害特许人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 ‎  9.3关于客户的形象 ‎  为了尊重客户关于网络牌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  ——按照适用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习惯从事特许经营;‎ ‎  ——不影响第26.1条规定,保持第1条所载商品足够的库存量以立即满足客户的需要;‎ ‎  ——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聘用必要的职工,并保证这些职工在仪表和与客户的关系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规格,这些规格载于手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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