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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PC总承包合同书模板范例
合同号: EPC 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6 第 1 条 一般规定···································································· 6 第 2 条 发包人······································································12 第 3 条 承包人······································································14 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17 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23 第 6 条 工程物资···································································27 第 7 条 施工·········································································32 第 8 条 竣工试验···································································44 第 9 条 工程接收···································································50 第 10 条 竣工后试验······························································ 52 第 11 条 质量保修责任··························································· 58 第 12 条 工程竣工验收··························································· 59 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60 第 14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65 第 15 条 保险······································································· 72 第 16 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73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77 第 18 条 合同解除································································· 77 第 19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83 第 20 条 补充条款································································· 83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84 第 1 条 一般规定···································································84 第 2 条 发包人······································································84 第 3 条 承包人······································································85 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86 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86 第 6 条 工程物资···································································87 第 7 条 施工·········································································87 第 8 条 竣工试验···································································89 第 9 条 工程接收···································································89 第 10 条 竣工后试验······························································ 89 第 11 条 质量保修责任··························································· 90 第 12 条 工程竣工验收··························································· 90 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90 第 14 条 付款······································································· 90 第 15 条 保险······································································· 92 第 16 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92 第 19 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92 第 20 条 补充条款································································· 92 第 1页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EPC)项目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为该项 目 EPC 总承包中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协商 一致,制定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EPC)项目 2、工程地点: 3、资金来源: 二、承包范围 包括综合整治工程穿越线铁路保护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及与铁 路有关的全部手续及服务等(相关费用均含在内);承包人负责协调铁路 管理部门的关系,按铁路部门要求进行设计并取得前期批复文件等;负责 办理铁路范围内的土地租用、征迁等手续;负责与铁路各部门按有关文件 和规定办理接轨的封锁、竣工后的交接以及通信、信号、工务施工过渡等 相关事宜手续;负责处理解决施工对铁路运营的干扰;与铁路相关部门签 订安全协议等事宜;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过程中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工 程相关手续等。不含路外征地拆迁工程。 三、合同工期 1、勘察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60 天完成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文件。 2、施工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 3、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 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第 2页 1.合同价款:EPC 总承包费包含勘察费用、设计费用、施工费用、设 备材料费用、铁路用地补偿费、总承包服务费、税金等直至竣工验收前交 付发包人的一切费用(其中不含铁路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等)。本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 (人民币),其中包含有监理费,支付方式见补充协议。本次合同采用固 定总价合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完成后需经财政评审,如财政评审价高于 中标人的中标价,以中标人的中标价作为合同价,如低于中标人的中标价, 以财政评审价作为合同价。 2.付款方式 (1)关于勘察设计费和建安工程费进度款申请的约定 1)施工图审查通过铁路部门审查,并按专项条款规定,提交发包方设 计成果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 90%,同时支付建安工程费的 20%,作为施 工预付款。 2)基坑开挖完成后 10 日内支付建安工程费的 30%; 3)框架主体浇筑完成后后 10 日内支付建安工程费的 37%; 4)整体工程交工验收并提交归档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后 10 日内支付建 安工程费的 10%; 5)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支付剩余 10%勘察设计费; 6)缺陷期满 15 日内付建安工程费的 3%。 (2)其他费 施工图审查通过,工程开始进入实施阶段时,除建安费、勘察设计费 以外的其他费全部费用按 100%支付。 (3)合同价款由发包人直接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5)使用预备费前承包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和预算,报发包人核准。 第 3页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 短信、微信等电子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 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 序在先者为准。 六、承包人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 。 七、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专项工程设计采用批准的设计技术 标准;施工质量执行现行的国家、专业工程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 款。 十、送达 1、甲、乙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 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承诺: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2、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 第 4页 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 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甲、乙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在仲裁及民事 诉讼程序时乙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 义务。 4、甲、乙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 效送达地址。 5、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 使甲、乙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承诺,也应 当视为送达。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 10 份,其中正本 2 份,合同双方各执 1 份, 副本 8 份,双方各执 4 份。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 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第 5页 发包人: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承包人: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第 6页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 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 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 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 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 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 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 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 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 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 表。 第 7页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 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 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 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 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 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 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 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 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 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 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 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 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 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 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的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 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 第 8页 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 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 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 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 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 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 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 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 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 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 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 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 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 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 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 第 9页 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 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 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 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 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 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 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 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 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 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 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 一般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 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 第 10页 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 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 短信、微信等电子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 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 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 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 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 主导语言。 第 11页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 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 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 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 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 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 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 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 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 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 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 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 第 12页 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 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 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 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 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 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 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 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 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 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 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 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 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 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 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 第 13页 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 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 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 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 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 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 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 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 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 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 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 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 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 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 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第 14页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 守 7.8 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 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 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 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 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 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 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 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 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 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 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 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 误和 17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 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 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 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第 15页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 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 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 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 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 的天数。项目经理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 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 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 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 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 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 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 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 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 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 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 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 和权限 。 第 16页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 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 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 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 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 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 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 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 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第 17页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 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 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 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 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 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15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 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 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 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 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 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第 18页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 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 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 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 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 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3.2 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4.2 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 款第 2 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 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 4.2.4 款第 3 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 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 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 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 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 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第 19页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 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 5 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 关资料、或未按 14.3.1 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 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 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 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 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 4.1.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 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 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 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 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第 20页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 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 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 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 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 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 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 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 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 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 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 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 第 21页 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 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 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 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 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 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 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 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 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 方应遵守 2.1.5 款和 3.1.4 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和 17.2 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 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 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 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 第 22页 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 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 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 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 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 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 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 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 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第 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 23页 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 (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 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 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 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 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 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 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 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 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 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 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 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 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 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 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 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 第 24页 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 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 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 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 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 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 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 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 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 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 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 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 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 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 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 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 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 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 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 交接发包人按 5.2.1 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 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 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 第 25页 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 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 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 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 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 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 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 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 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 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 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 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 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 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 发包人应按 5.2.1 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 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 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 26页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 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 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 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 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 5.3.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 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 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 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 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 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 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 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 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 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 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 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 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 27页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 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 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 第 6 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 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 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 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 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 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 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 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 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 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 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第 28页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 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 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 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 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 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 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 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 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 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 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 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 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 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 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第 29页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 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 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 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 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 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 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 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 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 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 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 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 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 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 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 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 第 30页 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 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 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 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 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 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 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 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 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 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 根据 6.1.1 款或 6.1.2 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 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第 31页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 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 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 6.1.1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 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 6.1.2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 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 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 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 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 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 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 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 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 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 第 32页 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 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 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 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 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 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 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 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 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 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 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 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 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 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 第 33页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 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 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 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 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 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 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 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 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 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 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 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 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 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 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 护”管理计划后 20 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 第 34页 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 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 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 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 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 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 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 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 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 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 第 35页 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 (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 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 和维护,并依据 7.1.4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 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 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 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 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 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 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 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 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 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 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 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 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 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 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的约 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 第 36页 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 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 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 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 碍,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 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 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 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 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 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 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 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 第 37页 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 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 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 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 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 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 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 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 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 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 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 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 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 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 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 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 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第 38页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 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 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 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 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 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 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 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 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 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 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 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 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 的,按 7.5.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 其后的 24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 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 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 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 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 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 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 第 39页 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 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 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 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 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 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 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 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 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 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 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 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 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 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 第 40页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 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 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 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 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 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 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 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 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 该计划后 15 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 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 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 第 41页 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 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 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 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 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 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 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 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 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 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 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 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 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 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 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第 42页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 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 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 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 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 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 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 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 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 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 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 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 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 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 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 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 第 43页 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 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 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 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 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 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 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 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 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 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 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 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 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 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 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 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 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7.8.5 事故处理 第 44页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 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 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 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 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 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 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 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 担相关责任。 第 8 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 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 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 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 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 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 5.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 提交 5.2.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 第 45页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10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 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 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 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 8.1.2 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 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 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 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 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 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 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 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 人应免费提供。 第 46页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 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 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 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 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 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 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 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 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 竣工试验条件 ,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 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 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 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 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 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 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 第 47页 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 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 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 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 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 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 条变 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 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 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 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 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 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 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 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 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 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 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 第 48页 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 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 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 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 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 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 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 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 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 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 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 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 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 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 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 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第 49页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 款第(6)项的 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 款第(6)项 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 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 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 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 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 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 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 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 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 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 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 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 第 50页 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 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 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 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 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 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 根据 18.1.2 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 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 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 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 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 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 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 的约定解决。 第 9 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 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 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 第 51页 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 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 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 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 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 款(1)至(3)项约 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 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 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 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 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 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 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 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 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 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定的发包人接 第 52页 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 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16 日起,发包人应根据 9.3 款的约定 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 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 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 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 9.3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 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 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10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 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 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 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 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 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 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 第 53页 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 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 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 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 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 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 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 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 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 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 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 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 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 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 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 录。发包人应在 12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 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 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 第 54页 当发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 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 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 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 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 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 由发包人负责。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 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 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 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 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 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 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 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 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 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 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 收工程日期后的 15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时除外。 第 55页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 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 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 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 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 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 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 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 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 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 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 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 10.7 款的约 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 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 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第 56页 10.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 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 (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 规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 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 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 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 超过第 10.3.3 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 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 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 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 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 款约定 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 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 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 第 57页 核时,承包人在根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 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 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 核时,承包人根据 5.1.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 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 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 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 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 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 按 10.6 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 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 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 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 10.3 款、10.4 款、10.5.1 款、10.5.2 款及 10.6 款的 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 款 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 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 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 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 第 58页 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 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 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 定除外。 第 11 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 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 为本合同附件。9.2.1 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 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 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 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 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 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 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 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 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 59页 第 12 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 9.1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 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 款约定 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 款 (1)、(2)、(3)项、8.2 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 款第(4) 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 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 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 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 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 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 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 款及 12.1.2 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 约定被确认后的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 款的约定,在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14.12.1 至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 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 25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 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 12.2.1 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60页 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 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 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 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 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 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 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 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 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 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 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第 61页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 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 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 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 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13.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 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 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 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 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 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 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 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 第 62页 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 款的约定承 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 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 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 务在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 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 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 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 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 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 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 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 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 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 第 63页 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 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 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 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 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 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 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 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 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 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 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 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 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 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 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 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 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 第 64页 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 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 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 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 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 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 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 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 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 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 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 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 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 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第 65页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 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 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 估算); (4)发包人根据 13.3 款至 13.5 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 延长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 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 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 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 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 第 66页 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预付款保函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 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 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 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 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 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 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 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第 67页 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 款约定的缺 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 11.2.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 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 款暂时 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 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 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 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 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 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 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 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 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 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 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14.4 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第 68页 (2)按 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 能再约定按 14.7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 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 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 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 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 13.7 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 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 日及以上时,发包人 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 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 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 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 约定按 14.6 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第 69页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 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 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 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6.1 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 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7.1 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 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8.3 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 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 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 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 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 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 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 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 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 第 70页 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 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 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 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 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 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 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 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 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 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 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 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 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 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 被发包人确定后的 30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 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的 30 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 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 第 71页 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 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 按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 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 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 14.12.3 款的 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 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 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 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 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 14.12.4 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 日内对竣工结算 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 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 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 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 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 第 72页 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 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 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 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 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 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 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 后的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 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 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 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 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5 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 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 第 73页 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 性保险,根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 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 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 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 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 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 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 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 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 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 由各自承担。 第 16 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第 74页 (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 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 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 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 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 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 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 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 7.5 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 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 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 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 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 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 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 第 75页 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 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 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 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 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 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 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 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 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发 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 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 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 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去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 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 第 76页 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 日内与 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 的 30 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 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 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 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 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 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 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经友好 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 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 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 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 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 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16.3.2 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 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 第 77页 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 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 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 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 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 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 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 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 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 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 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 18 条 合同解除 第 78页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 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 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 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 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 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 款至 3.8.4 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 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 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 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 履行合同; (7)根据 8.6.2 款第(4)项(或)和 10.8 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 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 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 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 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 诉讼。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 日内或双 第 79页 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 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 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 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 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 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 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 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 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 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 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 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 (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 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 18.1.2 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 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 款的预付 款、14.4 款的工程进度款、13.7 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的缺陷 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 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 第 80页 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1.4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 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 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 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 预 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 款约 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 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 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 偿。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 款第(4)项的约定, 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 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 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 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 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 及使用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 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发包人: 第 81页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或根据 4.6.4 款承包人要求复工, 但发包人在 180 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 作停止 30 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14.2.2 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17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 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 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 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 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 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 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 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 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 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 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 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 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 第 82页 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 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18.2.1 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 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 款预付款、14.4 款工程进度款、13.7 款 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 款索赔的款 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 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18.2.1 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 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 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 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 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 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 从 14.2.2 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 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 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 款的约定, 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60 日内仍未支付, 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 权根据 18.1.5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 第 83页 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 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 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 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9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第 20 条 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 84页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1)日降雨量高于 30 mm 的雨日持续超过 3 天; (2)十级以上台风灾害持续超过 3 天; (3)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持续超过 5 天; (4)日气温低于 -8℃的严寒天气持续超过 5 天; (5)因发生严重大气污染或其他情况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停工超过 48 小时; (6)双方认定的地震、洪水、泥石流、雪灾等其它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7)政府政策影响 (8)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疫情等。 1.1.48 缺陷责任期,12 个月。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无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河南省地方性法规、焦作市相关政策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按照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 和规范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无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按招标文件执行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第 2 条 发包人 第 85页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工程开工后明确;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项目总责人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行使发包人全部职责。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监理招标完成后,明确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 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 □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 承包人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 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 作。 第 3 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力 3.1.3承包人应在每月的15日和月底向发包人报告工程进度和工程中需 要协调的事项,遇紧急事项时应随时报告,份数三份。。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李海霞 项目经理职称:高级工程师 项目经理职责和权限:全权代理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0 天。项经理 未经目发包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 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 职责。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需获得发包人同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工程 第 86页 依法分包,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4 份,签定合同后 7 日内完成,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工期做相应调整。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5 份,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 4.3.2 采购开始日期: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进度计划:5 份,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 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为 2000 元,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为 500000 元。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中扣除赔偿金额。 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 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无。 5.2 勘察、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 份数和时间:签定合同后根据承包人需要 10 日内提供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 份数和时间:签定合同后根据承包人需要 7 日内提供 5.2.2 承包人的义务 第 87页 签订后,60 天完成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文件 的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5.2.5 勘察、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勘察、设计文件及资料、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8 份 施工图审查 后 15 个工作日 5.3 勘察、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焦作市李河(影视路—南水北调截洪沟) 综合整治工程下穿待焦铁路专项设计及施工(EPC)项目。 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后 15 个工作日。 第 6 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无。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工程所需全部工程物资。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无。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由承包人采购设备、材料 运抵现场 2 日内经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方及监理进行检验,承包人负责 提供采购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一份。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无。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无。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无。 第 7 条 施工 第 88页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 I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时间:开工前 7 个工作日内。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提供铁路用地范围以外的进场道 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后,承包人 7 日内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 作。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 别、取费单价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5 份 ,工程开工前 10 个工 作日内 。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 份数和时间:5 份,工程开工前 10 个工作日内 。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 10 个工作日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开工前 10 个 工作日内提供。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开工前 10 个工作日 内提供。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无。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根据合同约定。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 份数和提交时间:5 份,开工前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 7.4.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 容、份数和提交时间:5 份,开工前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 89页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发包人要求。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发包人要求。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发包人要求,材料及设备检 验、试验费用发包人承担,但出现质量问题的除外,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发包人要求。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 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根据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与施工组织 设计一同提交。 第 8 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无。 第 9 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工程接受,工程质保期满后 10 日内办理工程接收手续。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无。 第 10 条 竣工后试验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本合同无竣工后试验要求。 第 90页 第 11 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工程建安费用的 3 %。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无。 第 12 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5 份,竣工后 30 个工作日内。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5 份,竣工后 30 个工作日内。 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 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根据项目情况,承包人 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审批后增减费用。 13.5 变更价款确定 本项目实行总价承包,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调整: 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调整以及非 总承包人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 2、按国家有关政策需要调整的费用。 第 14 条 付款 14.1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的约定 1.关于勘察设计费和建安工程费进度款申请的约定 1)施工图审查通过铁路部门审查,并按专项条款规定,提交发包方设 计成果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 90%,同时支付建安工程费的 20%,作为施 工预付款。 第 91页 2)基坑开挖完成后 10 日内支付建安工程费的 30%; 3)框架主体浇筑完成后后 10 日内支付建安工程费的 37%; 4)整体工程交工验收并提交归档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后 10 日内支付建 安工程费的 10%; 5)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支付剩余 10%勘察设计费; 6)缺陷期满 15 日内付建安工程费的 3%。 2.其他费 施工图审查通过,工程开始进入实施阶段时,除建安费、勘察设计费 以外的其他费全部费用按 100%支付。 3.合同价款由发包人直接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北京太平桥支行 账 号:0200 0203 0902 0814 025 5.使用预备费前承包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和预算,报发包人核准。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承包人需提交履约保函,金额为中标价 10%。 14.2.2 支付保函: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14.2.3 预付款保函: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设备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无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保修金为审计完成后 工程建安费用的 3%,12 个月缺陷期满(起始时间为项目初验收合格),无 质量问题,15 日内一次付清(注明:3%缺陷责任保修金含在第二年进度款 中即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100%)。 14.6 竣工结算 14.6.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第 92页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竣工后 30 日内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第 15 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 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承包人按要求为施工人员投保,施 工人员从事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和死亡,承 包人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期限同工程土建及安装工程期限。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按要求投保。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按要求投 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按要求投保。 第 16 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 不同意调解的,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 项的约定。 第 19 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2 份,合同副本一式:8 份。合同双方各持正本份数: 1 份 ,副本份数: 4 份 ,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20 条 补充条款 附件一 廉政合同 附件二 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第 93页 附件一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 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 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焦作市李河(影视路—南水北调截洪沟)综合整 治工程下穿待焦铁路专项设计及施工(EPC)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焦 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甲方)与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 中铁工程设 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焦作市李河(影视路—南水北调截洪沟)综合整治工 程下穿待焦铁路专项设计及施工(EPC)项目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 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 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 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 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 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高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礼 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 第 94页 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 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处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 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 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 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甲方单位或个 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 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 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 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 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 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 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后止。 第 95页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焦作市李河(影视路—南水北调截洪沟)综合整 治工程下穿待焦铁路专项设计及施工(EPC)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 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96页 附件二 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焦作市李河(影视路—南水北调截洪沟)综合整治工程下穿待焦 铁路专项设计及施工(EPC)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 效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焦作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为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 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与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即:同时设 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 各种安全隐患。 6.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 据国家和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二、乙方职责 l.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 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 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 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 术交底。 第 97页 3. 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 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 施和建议。 4. 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 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 事项。 5. 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 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6. 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7.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 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 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 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 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计 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8.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佣 的民工)的安全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和人 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 任人。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到技术职称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报告。 9. 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员工发生任何违法、 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10. 按照所在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的管理规定,细化营业线施工方案,严 格营业线施工计划管理,加强现场监控,确保运输、施工和人身安全。 11. 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参加施工的人 第 98页 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操作。对于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 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 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现场如果出现 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项目经理应承担管理责任。 12.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 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将任何种类 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 行为。 13.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定期 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4. 工程施工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的强 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 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5. 提供为确保安全生产施作必要的、经监理工程师指出和认可的安全 设施。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 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 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 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6. 必须按照本项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7. 安全生产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铁路总公司 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第 99页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1. 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8 份,甲乙 双方各执 4 份。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全部工程初步验收后终止。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100页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EPC)项目工程签 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 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工程范围内的所有项目,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 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主体工程及其它附属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 用年限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及其人 员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补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 修补。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 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 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 修。 第 101页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