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合作协议(高级合伙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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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入伙合作协议(高级合伙人版)

入伙合作协议 ‎2015年 月 日 本合同属商业机密,所有权属于 元盟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所涉及的内容仅限本合同签署方使用 ‎ 10 / 10‎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加入甲方合伙人平台,双方共同设立法人机构,该法人机构依甲方授权开展合法的投融资相关的服务及业务,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募资”是指元盟授权各级合伙人就元盟已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或财富管理产品进行宣传及向投资资金的特定人群定向募集。‎ ‎“增值收益”指募资投向的标的项目接受投资后实现增值收益部分的管理人收益。‎ ‎“学院课程”指元盟及其关联单位旗下的资本学院提供的高端课程。‎ ‎“项目中介”指各级合伙人向甲方推荐投资意向的企业及项目。‎ ‎“ESC”指各级合伙人协助或独立完成的意向地区“拟上市企业服务中心”。‎ ‎“创智资本圈”指元盟主办的对接资本圈与投融资项目的对接会。‎ ‎“FA+IB”指元盟提供的专业金融咨询服务及投行服务。‎ ‎“各项产品/服务”指前述募资、增值收益、学院课程、中介服务、ESC、中国智汇、资本圈、FA+IB的合称。‎ ‎“授权范围”是指甲方授权乙方进行元盟各项产品/服务介绍及销售的范围。‎ ‎“法人机构”指高级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法人机构,作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的载体,由管理合伙人控股,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 ‎ 10 / 10‎ 币,其中管理合伙人占股51%,高级合伙人占股49%。‎ ‎“管理合伙人”指元盟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或称“元盟”。‎ ‎“高级合伙人”指直接向管理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将与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法人机构作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 ‎“区域合伙人”指向高级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人,将与前述法人机构合资共同设立区域法人机构,作为区域合伙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 ‎“各级合伙人”指前述高级合伙人、区域合伙人的合称。‎ ‎“开发人”指推介、销售各项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募集、项目介绍、学员招收、项目引荐等的主要的直接负责人,各级合伙人于管理合伙人IT系统报备通过后,均可成为开发人。‎ ‎“协调人”指开发人向其直接负责的上一级合伙人。‎ ‎“辅助人”指除开发人、协调人以外的、参与各项产品/服务的管理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 一、入伙 ‎1、(一)入伙的方式 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统一的服务标准及业务理念、规范的基础上,甲方接受乙方加入甲方的合伙人平台,成为元盟的高级合伙人,主要在 省范围内,帮助新成立的法人机构开展元盟各项产品/服务的相关介绍或销售活动。乙方加入合伙人平台并成立新法人机构后,甲方授权新成立的法人机构按元盟确立的统一标准进行宣传。‎ ‎(二)被授权的内容 具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新设法人机构可选择使用甲方包括商标/标志、商号等进行宣传;另一部分则属于非知识性质的专属权利,包括甲方产品/服务的经销权及分销权。‎ ‎2、(一)授权方式:乙方承诺并保证:‎ 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授权新设法人机构开展介绍、销售活动,由乙方 ‎ 10 / 10‎ 直接负责;该法人机构可且仅可以其获得甲方授权范围为限向其与区域合伙人合资成立的法人机构再次转授权。‎ ‎(二)授权的使用方式:‎ 管理合伙人拥有有关各项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商号/标志的所有权,许可新设法人机构在本合同规定授权范围内享有使用的权利。‎ ‎3、授权范围内,甲方作出以下保留和限制:‎ ‎(一)对于乙方负责的法人机构在指定范围内开展介绍、销售活动,乙方根据需要并报管理合伙人备案后可在该范围内建立销售网络。乙方如需在其它范围推广各项产品/服务的介绍、销售,须向甲方申请,使法人机构获得新的授权。在同等申请条件下,乙方与甲方合资成立的法人机构享有获得授权的优先权。 ‎ ‎(二)乙方负责的开展各项产品/服务的介绍、销售活动,出现造成法人机构或甲方重大不良影响的(主要包括私自转让授权,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被舆论披露,有违法犯罪记录,一年内公司抽查3次以上不按合同履行者),公司可单方面剥夺授权,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与法人机构的关系 ‎1、甲方与法人机构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与各级合伙人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共同设立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不可以管理合伙人身份展开活动,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甲方和乙方之间建立的是就法人机构及其对外投资设立的子机构产生的合伙合作关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或乙方皆不得以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开展活动,或承担对方的各项债务及相关财产责任。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以法人机构名义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出资、合伙人指标及收益分成 乙方应向法人机构进行实缴出资,并保证法人机构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出资完成后,甲方占法人机构51%股份,乙方占法人机构49%‎ ‎ 10 / 10‎ 股份。‎ 各级合伙人的指标及所有合伙人(包括管理合伙人)的合计收益分成金额如下:‎ ‎ 指标 募资 增值收益 学院课程销售 项目中介 ESC建立 中国智汇会员招募 创智资本圈项目介绍 FA+IB项目介绍 高级合伙人 ‎5亿元人民币 ‎/‎ ‎500人/年 ‎/‎ ‎2个 ‎50人/年 ‎50个/年 ‎10个/年 区域合伙人 ‎2亿元人民币 ‎/‎ ‎100人/年 ‎/‎ ‎1个 ‎10人/年 ‎10个/年 ‎2个/年 分成 募资 增值收益 学院课程销售 项目中介 ESC建立 中国智汇会员招募 创智资本圈项目介绍 FA+IB项目介绍 开发人 基金管理费用*63%‎ 增值收益*35%‎ 课程收入*35%‎ 被投资金*0.7%~1.4%‎ 收益*21%‎ 会员费*35%‎ 咨询顾问费*21%‎ 收益*21%‎ 协调人 有辅助人 基金管理费用*13.5%‎ 增值收益*7.5%‎ 课程收入*7.5%‎ 被投资金*0.15%~0.3%‎ 收益*4.5%‎ 会员费*7.5%‎ 咨询顾问费*4.5%‎ 收益*4.5%‎ 无辅助人 基金管理费用*27%‎ 增值收益*15%‎ 课程收入*15%‎ 被投资金*0.3%~0.6%‎ 收益*9%‎ 会员费*15%‎ 咨询顾问费*9%‎ 收益*9%‎ 辅助人 辅助人收益=(合计收益分成金额-开发人收益-协调人收益)/辅助人数 合计收 基金管 增值 课程 被投资 收益 会员费 咨询顾 收益 ‎ 10 / 10‎ 益分成金额 理费用*90%‎ 收益*50%‎ 收入*50%‎ 金*1%~2%‎ ‎*30%‎ ‎*50%‎ 问费*30%‎ ‎*30%‎ 计算公式为:‎ 指标完成率=完成情况/当年指标* 100%。‎ 管理合伙人及各级合伙人最终获得的收益=上表对应收益*指标完成率。‎ 四、授权后支持及配合 授权后的支持、服务及费用如下:‎ ‎1)授权后甲方可派专业人员对乙方及新设法人机构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各项产品/服务的推广、配套人员的聘用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及新设法人机构提供有关管理,经验,竞争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及支持。针对乙方提出的问题,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快速解决。或者为其组织临时工作小组或临时工作会议,为其提出解决方案。‎ ‎3)甲方提供管理、运营、培训服务支持外,还提供财务、融资、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支持。‎ ‎4)甲方提供的上述支持服务费用由新设法人机构承担。‎ ‎5)甲方有义务对旗下各项产品/服务做持续性的宣传,以促进业务的长期发展,和保障甲乙双方合作的利益,所需广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并且积极配合管理合伙人所主张区域内的推广宣传计划,该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1)甲方对元盟商号、注册商标及其各项产品/服务对应的标准及业务规范享有法定的专有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权的内容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甲方有权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出资设立法人机构,敦促乙方实缴出资到位,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3)甲有权检查和审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 10 / 10‎ ‎(二)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各项产品/服务有关的业务标准、规范有调整建议权,但在甲方未作统一调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二)1)乙方发生可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重大变动时,必须在三日内通知甲方;单方面改变宣传资料或甲方的各项产品/服务内容或标准,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负责在新设法人机构里面妥善保管与甲方授权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将甲方的商号、注册商标用于与甲方授权业务无关的其他任何场所、行业、活动或提供给第三方。‎ ‎3)向法人机构进行实缴出资和支付其他合同约定费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接受甲方的财务检查或审核,配合回复甲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六、商业秘密保护 ‎1、乙方应将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获取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2、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3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3、乙方应与甲方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统一制定的文本,并由存档备案。‎ 七、违约责任 ‎ 10 / 10‎ ‎1、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若给对方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2、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果未经报备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再签订类似或专业相近的协议,甲方将终止授权。‎ ‎3、合同一经订立,双方没有任何理由违反约定,若一方违约行为构成解除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违约方因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合同自动解除。‎ 八、合作变更、转让;解除及终止 ‎1、变更、转让 ‎(一)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项或需要调整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调整。‎ ‎(二)合同的转让:若乙方向其获得甲方授权范围内其他机构或个人再次转授权,自转让之日起乙方应承诺此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并对其违反本义务从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解除及终止 ‎(一)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1)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2)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主体消亡;‎ ‎3)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重大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 ‎5)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 ‎6)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7)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8)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9)降低标准的服务质量或产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10)不按合同规定进行法人机构的实缴出资或进行收益分成;‎ ‎11)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 10 / 10‎ ‎12)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二)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解散。‎ ‎(三)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擅自转让或擅自改变授权范围;‎ ‎3)乙方不遵守甲方提供的宣传各项产品/服务的内容或程序规范;‎ ‎4)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授权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1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四)在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及法律规定清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 ‎(五)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拥有甲方注册商标、商号以及其他非知识产权类的使用权,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30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共同负责。‎ 十、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期内出现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进行解决。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时,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依其仲裁规则进行解决,裁决终局且对双方均有同等约束力。‎ ‎ 10 / 10‎ 十一、其他 ‎1、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代表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需要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4、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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