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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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范文(Word版)

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范文(Word 版)    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 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 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款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 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 物的合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范文,供参考!    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范文案例: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9)双民二初字第某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 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某, 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 年 1 月 22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 5 年 5 月 1 3 日生,汉族, 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1 96 8 年 8 月 2 3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 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 年 2 月 5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 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 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 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 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 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 2 01 0 年 9 月 2 8 日自愿 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 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 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曾 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 1 0 万元。并签订了《小额联 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 14. 4%,期限为 1 2 个月;还款方式为“阶 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 放了贷款本金 1 0 万元。事后,被告曾祖风、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 务,至 2 02019 年 8 月 28 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 78696.18,利息(含 罚息)6928. 87 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 600 元。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 8562 5. 05 元及 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费用 600 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 提交了如下证据:    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 l 份,用以证明 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为联保小组成员,相互之间对原告向任一成员 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催收贷款而支出的费用承担连 带责任保证;    2、被告曾祖风、胡某出具的《农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 复印件 1 份,用以证明被告曾祖风、胡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胡某书面 承诺为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    3、《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 l 份,用以证明 201 0 年 9 月 2 8 日,原告与被告曾某、胡某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了贷 款本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    4、《小额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件 1 份,用以证明原告于 201 0 年 9 月 28 日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 1 0 万元;    5、贷款催收回执单 5 份和领款凭证 1 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 告催收债务所产生的开支费用 6000 元的事实;    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况 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曾祖风、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 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 1、2、3、4、5、6 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 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 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 2 01 0 年 9 月 2 8 日 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成员(曾 某、谢某、尹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 2 01 0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 01 2 年 9 月 2 8 日止,甲方(双峰县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 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 30 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 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 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 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 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 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 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 用。    被告曾祖风于 2 01 0 年 9 月 2 8 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 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放贷款 1 0 万元,年利率 14.4%,借款期限从 2 01 0 年 9 月 28 日至 2 02019 年 9 月 28 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 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 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 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 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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