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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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协议 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提升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管理。本着搞活经济、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认真协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订本管理协议,双方需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到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签定) 第二条:1、合同名称:石灰石开采生产 2、生 产 地: 第三条:乙方必须严格遵照矿山开采设计方案进行爆破开采。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要个执行国家有关非煤矿山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乙方无条件的服从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调度。 第六条:乙方在开采(采石)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煤矿山管理规定,从上而下,分层台阶式开采,严格控制开采高度(15米)、坡度(60°-70°),遵守开采规定,不得乱采乱挖。在开采中应使用好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并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七条: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方针,乙方在承包过程中,首先保证人身的安全,一切工作都要为安全生产服务,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八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使用甲方的机械设备及工地的一切物品,要加强管理,负责维修保养,如有损坏、丢失造价赔偿。并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 第九条: 在开采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并接受甲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甲方有权进行责令整改或经济处罚,乙方应无条件的执行落实。 第十条:乙方负责对其所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在采石、打眼、爆破、使用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伤亡等人身事故及财产损失及上级处罚,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乙方要严抓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乙方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使用的车辆及驾驶人员须证照齐全,严禁带病车辆运行,严禁超速、超载、酒后驾驶。 第十三条:质量标准:乙方把合格的石灰石运到水泥厂的磅房过磅验收,如因质量和数量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运输方式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燃油和爆炸物品费用部分由甲方根据乙方实运酌情拨给。 第十五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