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9 发布 |
- 37.5 KB |
- 6页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购销合同范本简洁版商品购销合同范本
购销合同范本简洁版 商品购销合同范本 【-- 买卖合同】 购货单位: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 供货单位: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特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 或商标 ) 2. 产品的技术标准 ( 包括质量要求 ) ,按下列第 ( ) 项执行: (1) 按国家标准执行 ; (2) 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 (3) 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 (4) 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 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 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 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 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除产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合同中应具体 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 ; 实行抽 检验质量的产品, 合同中应 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 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 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 1. 产品的数量: _______________。 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___________。 (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 执行; 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务,必 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 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 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 3.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 ( 增 )量规 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产品的包装,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 按技术规定 执行; 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 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 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 ; 有 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 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 作为合同附件。 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 甲方有特殊要求的,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 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 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 ; 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 价格。 ) 1. 产品的交货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 ) 项执行: (1) 乙方送货 (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 执行; 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 (2) 乙方代运 (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 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 (3) 甲方自提自运。 3. 运输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 ( 或接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 〈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 ( 船) 计划; 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 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 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 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 (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 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 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 ; 合同规定甲方 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 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 的提货通知中, 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 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 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 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 ) 项执行: (1) 按国家定价执行 ; (2) 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 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 执行; (3) 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 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 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 执行国家定价的,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 遇国家调整 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 执行; 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 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 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而 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 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 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 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 2. 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 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 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 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 应当 在托收凭证上写明, 本文: 内容仅供参考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