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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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补偿

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 甲方:廊坊市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达成 如下协议。 1 、 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至 年 月 日终止。 2 、甲方同意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向 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 税前¥ 元 。 ? xx 年 1 月 1 日后您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为年个月,按 X.X 年计 ( 截止至 年 月 日) 。 3 、 甲方将支付乙方工资至 年 月 日;总计人民币 元,其中工 资: 元,补助 元; 4 、 甲方将按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至 年 月 日止; 5 、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 将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的规定和程序 完全移交工作和归还属于 甲方的一切资料、物品、证件和借款等,并协助公司有关人员做 好工作交接; 6 、 乙方在按甲方规定办理好工作移交后,甲方同意按照国家规 定及时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乙方的离 职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甲方将补偿金和离职结算工资在下一个 薪资发放日一并付到乙方的工资账户中; 7 、 乙方承诺在离职后不泄露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尤其是不泄 露给公司的竞争对手,并且承诺乙方不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乙方理解并明白公司的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运营 __ 号码: JL-RZ-042 缔造幸福生 活 模式、组织架构、财务资料、经营业绩、价格体系、技术资料、 客户 __ 、货源情报、经营策略、工资水平、管理诀窍等等; 8 、 乙方保证在离职后自觉维护甲方利益,不散发对公司不利的 消息,损害公司的声誉; 9 、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 束,并且以后发生的与乙方相关的任何 事情,与甲方无关; 10 、 本协议所涉及的发放项目及金额, 甲方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予以扣缴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 扣代缴。 11 、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未 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2 、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年 月 日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放弃其他权益。 JL-RZ-042 缔造幸福生活 合同终止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 xx 年月日签订了《 XX合同》(合同编号:,下 称:“原合同”),合同内容为: 。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原合同 解除,达成本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原合同,终止原合同法律关系。各方无需因原 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承担法律责任和支付任何补偿或者赔偿。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 __ 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俩份,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xx 年月日 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制度 一、经济补偿的概述 (一)经济补偿是指依照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 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 上的补偿。通常情况下以货币形式支付,故又称之为经济补偿金①。 也有被叫做生活补助费的②。 世界范围内对经济补偿金的称谓更是多 种多样,比如资遣费、解职金。 (二)经济补偿制度的特点及功能 经济补偿制度是立法者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弥补其 在信息、财力的劣势处境, 是立法中倾斜保护原则的体现,具有用人 单位支付经济如下特点:第一、单方性,经济补偿的责任主体仅指用 人单位,而非合同的双方均有责任。第二、法定性,用人单位支付劳 动者经济补偿,是基于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三、 保障性, 符合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立法愿望,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也使得用人单位因不愿增加成本代价而谨慎使用解除权。 基于经济补偿制度的上述特点,其具有以下几个功能:第一,惩 罚功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处在不对等的位置上, 解除权往往掌握 在用人单位手中,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体现了惩罚功能。 第二,警示功能,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第三、 补偿功能, 企业为了发展行使解除权的同时, 劳动失去了就业的机会, 此时国家 为了发展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考虑利益平衡, 对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 二、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及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后经济补偿的规定及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 种因素的出现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情形。 法律规定解除 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①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 36 条规定,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解除,此类情况在生活中较 多。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以合同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 28 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在以下 三种情况下, 可以从用人单位的到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非过失性解雇,即基于法定原因行 使的解除权;经济性裁员。 但是立法过于粗糙,对于劳动者主动提出 解除合同的, 没有规定具体方式, 造成法律的漏洞使得用人单位钻法 律的空子。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后经济补偿的规定及现状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 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 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的情况。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各地区规定不一。对此, 《劳动法》并没有做出 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过,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还是有关于劳动合 同终止后经济补偿的规定, 弥补了立法的纰漏。 我国理论界对于劳动 合同终止是否需要经济补偿也存在分歧,至今未能形成通说。 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 现今,我们肯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也显现出了问题,具 体而言, 劳动法规定到何种程度才算一部完善甚至完美的法律?比利 时经济学家 roger.blanpan1997 年在布鲁塞尔就业论坛上曾指出: && 首先思考的是劳动法应该避免做什么而不是劳动法应该做什么, 如不 得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不要过分增加企业负担。 劳动法应该做什 么呢?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就业,增加信息途径。根据我国的国 情, 健全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制度, 提出如下的建议: (一)改变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的支付方法 劳动合同法在倾斜保护方针的指引下,重视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 立法者立法目的的表现,但是不能因合同终止,就把支付经济补 偿的负担强加于企业身上, 显然违背了公众法感情, 如此劳动法会变 成一部短命的法律, 这显然不是立法者中的最终目的。 试图通过改变 经济补偿的支付方法, 比如将经济补偿归入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等社 保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多方面的保障,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避免劳 动者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难以维持生计, 更能彰显文明社会保 障人权、以人为本的理念。如此,才能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使劳动 者在创造劳动价值的同时可以享受到成果。 (二)界定劳动者范围,切实保障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生活中存在一些法律关系很明确,并且证据充分,但是劳动者的 利益依然得不到维护的情形, 比如单位搜身验证是否偷窃, 劣势地位 的劳动者只能呜呼哀哉。然而 同样是作为劳动者,比如三大航空公 司飞行员集体跳槽事件, 立即获得了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 因此劳动 立法过程中应该从具体人的角度区别对待, 建议借鉴董保华教授的劳 动分层说。不能一刀切,对所有劳动者制作出一样的规定,毕竟社会 的分工不同导致对劳动利益分配是不平均的, 更要保证底层劳动者权 益不被任意侵害。这是维系文明社会所必须 (三)制定健全的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措施 法律是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但当劳动者的权利被损害,法 律被束之高阁,形同虚设, 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那么法律就 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经济补偿制度也是一样。劳动合同第 30 条,关于支付令就没有太多的存在价值。《民事诉讼法》第 149 条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 __ 提出书面异议, __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 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 行失效。因为异议权的行使是支付令的突破口, 所以在用人单位滥用 异议权时,加大其责任。金额可以参照法国违反解雇程序的规定,考 虑用人单位的经济承受力, 这是完善经济补偿制度的措施之一。 此外, 立法要广泛征求民众意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结语 建立健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经济补偿制度的,体现了国家 对于信息、 资源均处于劣势的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是形式公平和实质 公平的统一, 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有助于社会发展、 百姓安居乐业和国 家的长治久安。 完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经济补偿制度, 维护劳 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也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以 人为本的体现, 使劳动者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 况, 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希望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 所裨益。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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