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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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采割松脂承包合同书
采割松脂承包合同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开发利用甲方的松脂资源,乙方自愿到甲方林区内承包采割松脂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地点及采割株数 甲方将 松林木胸径10厘米以上的松树约 株承包给乙方采割松脂。 二、承包割脂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为合同有效期限) 三、承包割脂的各种费用:甲方按 元/人向乙方收取押金,共计人民币: 元。若乙方违反合同条款,则按本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处罚,所罚款项从押金中扣除,不足部份从乙方交售松脂所得的款中补足。 四、松脂交售: 1、乙方采割松脂必须全部交售给甲方,甲方按 元/斤,乙方没有销售权,工头管理费每斤0.1元,每次销售完后3天内结帐 。 2、如乙方对外偷卖松脂,一经发现,除没收松脂及非法所得外,处每斤20元罚款,同时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签的采脂合同,乙方所交的各种费用一律不退。 五、采割松脂操作规程及处罚规定 乙方采割时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订的采割操作规程,否则将予以处罚。 1、胸径在10cm以上的松树允许采脂,当年采伐的林木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罚款5元/株。 2、割口宽度不能超过割口处树围的60%,否则割口宽度每株超过10%罚款2元。 3、采割木质部深度不得超过0.3cm,否则罚款2元/株。 4、年割口下降高度不得大于40cm,否则每株每超过5 cm,罚款2元。 5、不能义叉割、两侧割、多面割,原已割过的树应在旧口的同方向向紧接割往下,否则罚款5元/株。 6、新开割的松树,割口上端高度应在1.6米以上,否则每株低10 cm罚款2元。 7、严禁不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药剂催脂作业。一经发现使用药剂处以10元/株的罚款并立即停止用药,如属国家推广的化学脂新产品,须经甲方同意后方能使用。 8、乙方作业使用的割刀,应为定位割脂刀,松脂如被盗由甲方负责。 9、乙方不按规定采割,属乙方责任造成松树死亡的,由甲方按100元一株对乙方处罚。 10、乙方必须在合规定范围内采脂,不得越界偷割,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以上规定请遵守,并要求通知到每位割脂者,如有违反将按以上规定处罚乙方。 六、护林防火及安全生产 在采脂过程中,乙方须严格遵守《森林法》、及有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及当地的村规民约等,遵守护林防火规定保护好森林资源,如有违纪,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伤亡等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七、本合同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乙方不得转让,一经发展现转让现象,本合同即作废,乙方所交的各种费用甲方一概不退,同时收回松树重新发包。 八、以上合同条款是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甲方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 九、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