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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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地铁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重要条款参考范本 陈 述 陈述部分将简要说明本项目的背景。‎ 第1章 特许权 第1条术语定义 ‎1.1 定义 ‎1.2 其他特定术语 第2条特许权 ‎2.1 项目名称、内容和整体协议结构 本项目名称是北京地铁×号线PPP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分为 ,建设任务由特许经营公司负责融资、设计和建设。并负责×号线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在项目设施中从事非客运业务),并依法和依据特许协议规定获取票款和其他收益,特许期结束后,特许经营公司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2 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特许协议的规定,北京市政府授予特许经营公司在特许期内独家的权利以:‎ ‎(1)投资、设计和建设×号线项目的建设任务;‎ ‎(2)运营、管理和维护×号线项目设施;‎ ‎(3)根据适用法律和特许协议规定,提供地铁客运服务,并向乘客收取及保留票款;‎ ‎(4)根据适用法律和特许协议规定,利用项目设施直接或允许他人(通过提供、出租、允许转租全部或部分该等空间及/或相关设施或其他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零售、商铺(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和允许转租)、广告、报纸杂志、通信服务、提款机服务及其他中国法律现时允许和将来可能允许利用项目设施从事的任何其他活动并获得收益。‎ ‎2.3 特许期 除非依据特许协议的一般补偿延长或根据终止条款提前终止,特许期应为生效日期至特许经营期起始日起的第三十个周年结束之日。‎ 特许经营期的起始日为×号线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期间)并开始收费之日(“开始商业运营日”),预计为:××××年××月××日:‎ ‎2.4 特许经营期正常终止后的续期和优先权 第3条声明和保证 第4条先决条件 ‎4.1 特许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4.1.1 特许经营公司已经取得以下批准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特许经营公司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特许经营公司合作合同和章程已签署,并取得了商务部对特许经营公司合作合同和章程的批复;‎ ‎(3)商务部签发的特许经营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签发的特许经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所注明的经营范围与商务部所批准的合作合同和章程中所注明的特许经营公司经营范围在实质上一致,除非经特许经营公司合作各方另行同意。‎ ‎4.1.2 融资落实 融资文件已经签署和交付、充分有效并且采用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形式,且遵守特许协议的要求。‎ 特许经营公司已满足或能够满足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生效日期或之后方可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生效日期之后20日内得到满足。‎ ‎4.1.3 特许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4.1.4 资产租赁协议签字生效。‎ ‎4.2 先决条件的放弃 双方有权选择放弃任何一项先决条件,但此放弃并不影响各方在特许协议下的其他权利。‎ 第2章 项目建设 第5条项目范围 ‎5.1 ×号线的建设工程分工 ‎5.2 建设任务的质量标准 ‎5.3 ×号线项目建设任务 第6条双方在建设期的义务 ‎6.1 市政府的义务 在×号线项目的建设期内,市政府的义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在特许期,提供×号线项目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车站出入口)占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临时用地使用权;‎ ‎(2)根据特许协议批准特许经营公司关于一般补偿的申请,并给予补偿;‎ ‎(3)依法给予或协助特许经营公司取得必要的批准。‎ ‎6.2 特许经营公司的义务 特许经营公司的义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就本项目必要的批准提出申请;‎ ‎(2)根据特许协议完成×号线项目的设计工作;‎ ‎(3)根据特许协议按照进度日期和质量标准施工;‎ ‎(4)根据特许协议组织×号线全部系统(包括A部分和B部分)的试运行,并完成市政府根据正式签署的特许协议要求的对B部分的改正;‎ ‎(5)根据特许协议为×号线项目建设工程购买保险;‎ ‎(6)根据建设资金到位表保证建设资金的到位;‎ ‎(7)根据特许协议完成×号线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包括对工程建筑质量承担责任。‎ 第7条 建设期协调机制 第8条设计 特许经营公司应根据特许协议的规定完成×号线项目的设计。‎ 第9条变更和调整 ‎9.1 变更 ‎9.2 非特许公司原因导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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