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8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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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合作办学协议
合 作 办 学 协 议 甲方:*******体育局 乙方:*******培训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开展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实现双赢的最终合作目标。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合作举办体育培训项目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一、合作宗旨 以互惠、互信、互利为原则,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进行强强联合,实现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共赢,进一步提升各自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共同为开发体育培训市场而努力。 二、合作范围 乙方成立“*******培训有限公司”,以联合宣传、共同招生、合作举办青少年儿童体育艺术培训项目为龙头,带动体育赛事策划、各类公司员工的培训,社会人员专业运动技术的培训、体育教师专业技能技术的培训等。 三、合作期限 1.第一阶段合作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020年5月31日; 2.第二阶段合作时间为:2020年6月1日—2025年5月31日。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如双方一致认为可以继续合作,可正式续签协议。 四、办公地点 *******郭溪恒翔体艺培训有限公司设在*******体育中心体育馆内。 五、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前期宣传推广、项目筹备、教学及教务设备和设施等资金投入及各项费用的支出均由甲乙双方共同方负责。 六、合作收益分配 1.收益部分:恒翔的总收入除去教练工资和恒翔工作人员工资所剩余部分。 2恒翔在每个学员学费中提取100元做为培训成本(办公设备、礼仪招待、场馆装修、培训器材、广告宣传、服装礼品、发票税务等)。 3.收益分配部分:总收入除去工资和培训成本的剩余部分,体育中心为30%,恒翔为70%。 4.此收益分配方案涵盖恒翔和体育中心所有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实施 一、项目实施 1.本合作办学协议经瓯海体育局批准后立即生效。 2.2015年5月开始,(合作协议正式签署后)在温州市主要媒体展开宣传推广,同时进行项目介绍,项目咨询等活动,时间约为1-2个月。上述活动将由乙方牵头,甲乙双方共同完成。 3.宣传推广工作展开后,可开始招生报名工作。具体招生报名的有关工作将由乙方负责。 4.全部教学工作将于2015年7月6日正式开始。 第三章 双方职责 一、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拥有瓯海体育中心场地设施的优先使用权; (2)拥有对合作方的监督权; (3)协调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的使用; (4)确保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及正常运作; (5)共同做好培训项目宣传及招生工作; (6)负责提供办学所需的基本条件,免费提供办公室; (7)负责审定项目策划、推广、招生咨询、招生简章的内容和文字; 2.乙方权利义务 (1)拥有双方协商后的场馆及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2)拥有瓯海区体育中心独家合作权; (3)拥有恒翔体育培训品牌的独家经营权与推广权; (4)公司负责在培训期间妥善保管体育设施及器材; (5)公司负责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安全,保证培训质量,按时按量完成培训任务; (6)公司负责双方约定的培训项目教育、教学工作及教师工资; (7)负责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定教材和辅导资料,并对教学计划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8)负责收取学员的学费,并开据正式票据; (9)负责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甲方应分成的经费划拨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10)负责在审查学员学习达到结业标准后,颁发相关证书。 第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中止、终止及不可抗力 一、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有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协议的中止 1.本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有不规范操作,违背协议约定,在对方提出三次整改要求后仍未改正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提出中止本协议。 2.任何一方提出中止本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后中止本协议。但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职责,完成未完成的培训。 3.如果本协议中止,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并完成与培训相关的一切善后事宜,不得侵犯已入学学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议的终止和不可抗力 1.本协议有效期满时,自动终止。 2.任何一方提出续签本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后可续签本协议。 3.由于政治原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和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的,遇上述不可抗拒因素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详情及有效证明文件。按其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部分免除协议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协议。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终止时,签约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责任。 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终止时,签约双方应共同对参加本项目学习的学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学员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一、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赔偿 1.签约的任何方,不能按指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已方的责任、义务和承诺,均视为违约行为。 2.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或给签约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或因已方不当行为侵害了学员的合法权益,或社会相关方面合法权益,或违反了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均视为单方面违约,应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或因已方不当行为引发与第三方纠纷,致使无责任的签约方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无责任的签约方有权要求有违约责任或实施不当行为的签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争议的解决 1.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欲告之对方的重要事项,以书面确认函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同意选择法律仲裁解决。 第六章 其 它 一、如学员提出质疑、投诉或诉讼,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各负其责,由签约负责方负责妥善解决。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具有法人授权书)签字盖章成立,有效期从签约当日至本协议约定完成期满时终止。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政府法令、法规规定,本协议在签署完成后,报温州市瓯海去体育局批准后正式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瓯海区体育局 乙方:瓯海恒翔体艺培训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2015年 月 日 2015年 月 日 合 作 办 学 协 议 甲方:*******体育局 乙方:*******培训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开展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实现双赢的最终合作目标。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合作举办体育培训项目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一、合作宗旨 以互惠、互信、互利为原则,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进行强强联合,实现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共赢,进一步提升各自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共同为开发体育培训市场而努力。 二、合作范围 乙方成立“*******培训有限公司”,以联合宣传、共同招生、合作举办青少年儿童体育艺术培训项目为龙头,带动体育赛事策划、各类公司员工的培训,社会人员专业运动技术的培训、体育教师专业技能技术的培训等。 三、合作期限 1.第一阶段合作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020年5月31日; 2.第二阶段合作时间为:2020年6月1日—2025年5月31日。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如双方一致认为可以继续合作,可正式续签协议。 四、办公地点 *******郭溪恒翔体艺培训有限公司设在*******体育中心体育馆内。 五、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前期宣传推广、项目筹备、教学及教务设备和设施等资金投入及各项费用的支出均由甲乙双方共同方负责。 六、合作收益分配 1.收益部分:恒翔的总收入除去教练工资和恒翔工作人员工资所剩余部分。 2恒翔在每个学员学费中提取100元做为培训成本(办公设备。礼仪招待。场馆装修。培训器材,广告宣传。服装礼品。发票税务等)。 3.收益分配部分:总收入除去工资和培训成本的剩余部分,体育中心为30%,恒翔为70%。 4.此收益分配方案涵盖恒翔和体育中心所有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实施 一、项目实施 1.本合作办学协议经瓯海体育局批准后立即生效。 2.2015年5月开始,(合作协议正式签署后)在温州市主要媒体展开宣传推广,同时进行项目介绍,项目咨询等活动。上述活动将由乙方牵头,甲乙双方共同完成。 3.宣传推广工作展开后,可开始招生报名工作。具体招生报名的有关工作将由乙方负责。 4.全部教学工作将于2015年7月6日正式开始。 第三章 双方职责 一、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拥有瓯海体育中心场地设施的优先使用权; (2)拥有对合作方的监督权; (3)协调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的使用; (4)确保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及正常运作; (5)共同做好培训项目宣传及招生工作; (6)负责提供办学所需的基本条件,免费提供办公室; (7)负责审定项目策划、推广、招生咨询、招生简章的内容和文字; 2.乙方权利义务 (1)拥有双方协商后的场馆及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2)拥有瓯海区体育中心独家合作权; (3)拥有恒翔体育培训品牌的独家经营权与推广权; (4)公司负责在培训期间妥善保管体育设施及器材; (5)公司负责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安全,保证培训质量,按时按量完成培训任务; (6)公司负责双方约定的培训项目教育、教学工作及教师工资; (7)负责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定教材和辅导资料,并对教学计划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8)负责收取学员的学费,并开据正式票据; (9)负责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甲方应分成的经费划拨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10)负责在审查学员学习达到结业标准后,颁发相关证书。 第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中止、终止及不可抗力 一、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有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协议的中止 1.本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有不规范操作,违背协议约定,在对方提出三次整 改要求后仍未改正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提出中止本协议。 2.任何一方提出中止本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书面 同意后中止本协议。但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职责,完成未完成的培训。 3.如果本协议中止,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并完成与培训相关的一切善后事宜,不得侵犯已入学学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议的终止和不可抗力 1.本协议有效期满时,自动终止。 2.任何一方提出续签本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后可续签本协议。 3.由于政治原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和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的,遇上述不可抗拒因素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详情及有效证明文件。按其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部分免除协议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协议。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终止时,签约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责任。 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终止时,签约双方应共同对参加本项目学习的学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学员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一、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赔偿 1.签约的任何方,不能按指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已方的责任、义务和承诺,均视为违约行为。 2.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或给签约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或因已方不当行为侵害了学员的合法权益,或社会相关方面合法权益,或违反了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均视为单方面违约,应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或因已方不当行为引发与第三方纠纷,致使无责任的签约方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无责任的签约方有权要求有违约责任或实施不当行为的签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争议的解决 1.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欲告之对方的重要事项,以书面确认函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同意选择法律仲裁解决。 第六章 其 它 一、如学员提出质疑、投诉或诉讼,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各负其责,由签约负责方负责妥善解决。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具有法人授权书)签字盖章成立,有效期从签约当日至本协议约定完成期满时终止。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政府法令、法规规定,本协议在签署完成后,报温州市瓯海去体育局批准后正式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瓯海区体育局 乙方:瓯海恒翔体艺培训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2015年 月 日 2015年 月 日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