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购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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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购车合同

公 务 车 购 车 合 同 采 购 方:(甲方)‎ 授权代表:‎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服 务 方:(乙方)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财务负责人:‎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全位帐号: ‎ 受北京市财政局的委托,根据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中标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就购买公务车事宜签订政府采购购车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5‎ 第一条 合同车辆 本合同中所指车辆为各级财政政府采购职能部门或乙方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中所列内容,包括车型系列,具体信息如下:‎ ‎ 币种(人民币)‎ 序号 车型 单价(元)‎ 数量(辆)‎ 总金额(元)‎ 净车款 车购税 改装费 统一结算 自行结算 合计 ‎1‎ ‎2‎ ‎3‎ ‎4‎ ‎5‎ 合计 ‎——‎ ‎——‎ ‎——‎ ‎★ 备注:改装费指执勤执法车辆的车身标识喷涂、警灯及警报器的加装等。‎ 第二条 质量标准 ‎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车辆”,以生产厂的出厂合格标准为依据,并享有 提供的产品质量担保,“合同车辆”及其使用或安装之主要零配件的质量担保范围以随车《使用维护说明书》为准。‎ ‎ 2、随车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零件目录、备件清单、出厂合格证)、工具和备件齐全。‎ 第三条 ‎ 交付与验收 ‎ 1、“合同车辆”的交付地点为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车服务厅。‎ ‎ 2、“合同车辆”的交货时间为    年  月  日。‎ 5‎ ‎ 3、甲方应在“合同车辆”交付时进行验收,甲方有权对“合同车辆”的某些性能进行测试,确认构造、外观质量、技术性能和参数等方面满足合同的要求后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提车上牌时需提供下列单据: ‎ ‎(1)所属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加盖单位公章);‎ ‎(2)《北京市市级(区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或《北京市单位小客车更新/配置指标》;‎ ‎(3)《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预订车辆需求表》、《新车注册登记信息采集表》(加盖单位公章)(应按照(1)中“提车单据”上的型号、款式等信息填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内);‎ ‎(5)《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6)《机动车原号牌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7)支票或付款凭证复印件(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购车款或车购税差额部分等)。‎ ‎2、甲方不得随意变更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需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购车款项(购车款、车购税款等)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一站式”办公服务,并承诺在甲方手续齐备的情况下,选定车辆后的2小时有效工作时间内办理完毕车辆上牌照手续。‎ ‎2、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车辆”必须与甲方所持有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预订车辆需求表》所列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具体要求一致。‎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车辆”必须是符合原厂标准的,经过售前PDI 5‎ ‎(即:车辆、车身检验、发动机检查、电器检查及底盘检验)检测合格的产品,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交付“合同车辆”。‎ ‎4、乙方应保证“合同车辆”“零公里”交付且“合同车辆”应为半年之内生产的产品。所有交付给甲方的车辆油箱内,应保证存有不低于10公升的燃油。‎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 统一结算方式:甲方在签订购车合同后,由所属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付款结算。‎ 2、 自行结算方式:‎ ‎(1)汇款: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信息 账户名称: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农商银行成寿寺支行 全位帐号:0204020103000010521‎ 开户行行号:241‎ ‎(2)支票:甲方将支票送达至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45号腾飞大厦1层北京市政府采购服务厅。‎ 3、 如北京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结算方式有新的规定,甲、乙双方将依据规定做出新的调整。‎ 第七条 售后服务 甲方所购车辆的售后服务按照其生产厂家承诺的售后服务条款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不得擅自中止或解除;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仲裁 ‎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5‎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各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发生后尽快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故发生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据的证明文件送达其他方,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生效和效力 ‎ 1、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 2、本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第三份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各份合同文本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 4、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 乙方: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 ‎ ‎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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