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8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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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xx市×××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xx市×××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文本)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对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女职工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禁止安排已婚待孕女工从事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 3、禁止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第四条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公假一天。 第五条 4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第六条 女职工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对有定额的女职工扣减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七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包括流产)、哺乳假待遇按《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企业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应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有女职工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4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审核、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企业方(企业印章): 职工方(工会印章): 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4 4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