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3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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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3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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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投入该店铺的商品、道具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占有、使用及支配。   (2) 乙方对自行店铺内经营项目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   (3) 乙方应按约定方式定期向甲方支付租金。   (4) 乙方负责店铺的装修、设计、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 经营期内,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税金、工商管理费、门前三包费、水电费、通讯费,以及公关送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 经营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逃避责任对甲方产生恶劣影响,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质量保证金处理事件,若质量保证金不足,甲方有权暂扣乙方货品,邀请当地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并追求乙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7) 经营期内,乙方对经营场地进行日常维护,做好防火、防盗、防突发事件准备。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使得本合同履行不能、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的下列行为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有权因此而解除本合同:   (1) 未按期交付房屋的;   (2) 因协议店铺的权属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 乙方的下列行为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因此而解除本合同:   (1)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转租、转让或与第三方经营的;   (2) 未告知甲方,单次逾期交付租金超过10个工作日或多次逾期交付的;   3. 违约金及赔偿   (1) 甲、乙双方因违反上述约定,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2) 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时,甲方应按照实际使用天数将多收取的租金返还给乙方。   (3) 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且违约金无法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补足。(4) 因违约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1.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对于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变更。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 合同期满;   (2) 双方协商提前终止;   (3) 因店铺被国家征用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实际履行。   出现上述(2)的情况,双方按协商的条款办理。   出现上述(3)的情况,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按实际经营天数收取租金,并退还乙方质量保证金。   (4) 本合同终止后,店铺内属于乙方投资的商品、设备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签约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条款:   1. 本全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有关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附件   1. 附件一、双方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 附件二、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使用权取得的合同及相关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补充协议 ;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场地租赁合同 篇2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层/厅)号场地,面积平方米,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库房平方米,库房位置为。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其中免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 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标准为;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 保证金   保证金属于双方约定事项。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乙方支付保证金的,甲方则以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2-5%作为市场整体性的对应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保证金的交付、保管、支取、返还等事宜见合同附件。   第五条 保险   甲方负责投保的范围为:公共责任险、火灾险、。   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为:。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应对市场进行商业管理,维护并改善市场的整体形象,包括:对商品品种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商品档次的定位、商品经营的管理及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营销管理;形象设计;市场调研;公共关系协调;纠纷调解;人员培训;。   6、应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市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电、气、空调、电梯、扶梯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市场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   7、做好市场的整体广告宣传,并保证全年广告宣传费用不低于市场全年租金总额的%。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   8、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9、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6、逾期日未支付租金的。   7、违反保证金协议的有关约定的。   8、未经甲方同意连续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9、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九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甲方未按约定投保致使乙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的违约金。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续租   本合同续租适用以下第种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十二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第十六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场地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 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原签订的 企业入驻协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安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原入驻协议的补充协议。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   2. 企业入驻前向乙方说明工作环境要害部位安全注意事项。   3. 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4.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承租的场所进行隐患排查、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如需整改,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   5. 甲方应不定期对园区入驻企安全负责人及园区内安全管理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包括消防器材使用培训、消防知识培训、消防逃生演练、消防应急演练、安全知识培训讲座等)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定期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切实遵守安全作业规程,注意用电安全,确保防火防盗措施到位。   2. 乙方入驻前要对工作环境及相关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   3. 乙方如需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则乙方应将装修方案报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向甲方报备,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乙方装修期间,须严格按安全施工管理规范执行,并自行承担施工安全责任。   4.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5. 乙方人员不准私自动用、拆卸甲方租赁场地原有的设施设备,由于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人员伤害(包括甲乙双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6. 乙方应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依法进行管理和定期检查。   7、 乙方应认真落实本协议第七条所列相关注意事项,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场地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三、租赁期内,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场地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向乙方下达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如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甲方可按性质对乙方进行罚款,直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四、由于甲方或乙方未严格执行《协议书》约定内容,造成对方单位或第三方人员伤亡事故,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分责任,依法协商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生效)。   七、附:用电注意事项、仓储注意事项、消防注意事项   (一) 用电注意事项   1、电器方面(1)不违反“停电检修安全工作制度”,进而误合闸造成维修人员触电。   不违反“带电检修安全操作规程”, 使操作人员触电。(3)不带电移动设备。(4)不用水冲洗或用湿布擦拭电器设备。(5)不违章救护他人触电,造成救护者一起触电。(6)在对有高压电容的线路检修时要进行放电处理。   (7)不得使用超过规定负荷的大功率或超大功率电器产品。   2、施工方面   (1)严禁误将电源保护接地与零线相接,且插座火线、零线位置接反使机壳带电。(2)严禁插头接线不合理,造成电源线外露,导致触电。(3)严禁供电线路架设不规范造成搭接物带电。(4)严禁随意更换与原规格不符合的空气开关,失去短路保护作用,导致电器损坏。(5)严禁施工中未对电器设备进行接地保护处理。   (6)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园区相关电器设备。3、电器产品、工具质量方面(1)严禁电器设备缺少保护设施,造成电器在正常情况下损坏和触电。(2)严禁带电作业时,使用不合格或不合理的工具或绝缘设施造成维修人员触电。(3)严禁使用劣质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材料做出的绝缘等级、抗老化能力低、容易触电的产品。   4、其他方面(1)降低电器设备的对地绝缘水平。   (2)保持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正常工作状态,防止异常高温和电火花、电弧的产生;(3)对正常操作可产生电火花或电弧的场合,注意远离易燃物并对电火花的飞溅做必要的防护;   (二) 仓储注意事项   1、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仓库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仓库必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并建立健全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4、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5、仓库物品应当分类,严格按照“五距”(灯距、堆距、行距、柱距、墙距)的要求堆放,‎ ‎ 不得混存。   6、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7、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电器设备的周围和主线槽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8、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9、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不准住人。   10、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随时好用,确保安全。   11、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12、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13、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14、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15、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16、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17、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18、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19、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20、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21、库房外一律不得采用明火作业。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三)消防注意事项   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和维护甲方在乙方租赁场地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或损毁,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3、乙方不得占用或遮挡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范围等,乙方必须保证消防通道具有回路并畅通。   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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