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8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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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民间贸易协议书
民间贸易协议书 合同号: (下称卖方)为一方, (下称买方)为另一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协议书。 经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买 (下称货物),其数 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 兹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 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2.买方须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 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 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3.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4.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5.交货: (1)交货期为 ; (2)装运港 。 6.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 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 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 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 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 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 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 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7.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 投保由买方自理。 8.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 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 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 述3%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9.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 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0.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 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 , 应遵照 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 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 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 权上诉。 12.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 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 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 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 _主管当局 出具的证书。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 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清单A 1.物 品 名: 2.货物规格: 3.数 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额之5%) 4.单 价: 5.总 值:U.S.D. (每公吨价为 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 装: 清单B 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 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 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 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 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 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 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 承担。 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1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 公吨,滞 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 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 靠 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 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 方。 清单C 外轮停靠 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 略)。 卖方代表: 签字: 买方代表: 签字: 注: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因种种原因尚不能直接往来,但只有通过双方都能接 受民间贸易团体的或个人的名义进行贸易往来,称之为民间贸易,系非官方的贸易。 民间贸易是单进、单出亦称单边进口和单边出口,逐笔成交。民间贸易合同的 条款中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另一方的权 利又是这一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是交付合同货物和移交单据,货物与单据必须相 符;买方的义务是支付价款,验收货物。合同经签字生效。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