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典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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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房屋转典契约书

房屋转典契约书 ‎ 转典权人 简称甲方,原典权人 简称乙方,兹为典权经双方合意缔订契约条件如下:‎ ‎ 第一条 乙方经出典人 同意,将其向出典人取得的下记典权转典与甲方,而甲方将典权转受。原典权标示 ‎ 一、 典物 ‎ ‎ 二、 典价 ‎ ‎ 三、 期限 ‎ ‎ 四、 典权设定登记 ‎ ‎ 五、 特约 ‎ ‎ 第二条 前条转典期间自 年 月 日起满 年(不得逾越原典期限)。‎ ‎ 第三条 典价 (不得超越原典价)。‎ ‎ 第四条 于转典契约成立当日,乙方将典物全部移转与甲方占有收益使用。‎ ‎ 第五条 转典期间内,甲方应负妥善保管之责,如有故意或过失致典物全部划一部分灭失,应赔偿责任。‎ ‎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典物为使用便利,非先征得乙方同意,不得加以整修或添设等行为。‎ ‎ 第七条 典权期限届满,乙方应备足第三条所载原典价,向甲方赎回典物,而甲方应将典物负责回复原状,返还乙方各无异议。‎ ‎ 第八条 典权存续期间,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典物为再转典,或让与及出租与他人。‎ ‎ 第九条 本契约经双方签盖后生效,同时应向主管地政机关办理典权转典登记手续。‎ ‎ 第十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应依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 转典权人(甲方): ‎ ‎ 住址: ‎ ‎ 身份证统一号码: ‎ ‎ 转典人(乙方): ‎ ‎ 住址: ‎ ‎ 身份证统一号码: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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