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二手房贷款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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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二手房贷款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二手房贷款买卖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 第三人: 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位于重庆市的买卖合同,三方在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申请贷款事项 贷款银行:;贷款期限:年;贷款金额:人民币元。以上 事项以贷款银行审定为准。 第二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代为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作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均视为乙方完成本事项。2、乙方 根据贷款银行的需要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担 保期限为: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起至该房屋抵押完成、《房 地产权证》交回贷款银行为止。如果贷款银行不需要乙方提 供阶段性担保,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全额支 付服务费。 第三条贷款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贷款服务费金额:人民币元,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 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因代办贷款产生的邮寄费用复印费 用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责任 、甲方应当符合相应的贷款条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 关证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及时。否 则,甲方应自行承担其责任,除乙方已经收取的贷款服务费 不予退还外,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2、按规定应当由甲方本人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在 乙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达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 如果甲方未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按每日 40 元的标准向 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贷款服务费。 3、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同意乙方将抵押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转交给贷款银行收 执保管。甲方迟延交验证件资料或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工作的,均属甲方违约。甲方应 按其实际延误的时间,以每日 30 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增加 支付贷款服务费;延误时间超过 5 日的,另行增加贷款服务 费标准违按每日 60 元计算。 4、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及有关费 用。 5、如甲方违反本条第 1、2、3 款约定的义务,乙方有 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贷款银行已发放贷款的,甲 方应将所借全部款项立即给付给乙方,由乙方转交给银行。 6、在乙方为甲方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间,如该房屋过户 到甲方名下的,甲方即以该房屋为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 第五条乙方责任 、乙方应在收妥相关证件资料后,及时在贷款银行、登 记机关等规定时限内或约定时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如因贷款 银行或登记机关的原因造成不能准时办理相关事宜的,乙方 免责。 2、乙方为甲方向贷款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 3、乙方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 4、乙方应对所代收的各项税、费专款专用,及时给付, 不得挪用。 第六条丙方责任 、同意甲方采用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2、丙方应履行该房屋转移登记中应尽的责任,包括税、 费的承担、资料的及时提供及人员的及时到场等事项。 3、因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丙方除应向甲方 和乙方分别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人民币外,还应赔偿甲方和 乙方的全部损失。如贷款银行已经发放贷款的,则丙方应立 即将该贷款及相应利息给付给乙方,再由乙方归还给银行。 第七条送达地址确认 甲方、丙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文书邮寄送 达地址为: 甲方收件人:,地址:; 丙方收件人:,地址:. 如未填写,则甲方、丙方确认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上记 载地址为相关文书的邮寄送达地址。乙方按上述地址寄出相 关文书 3 日,则认为已经送达和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八条特别约定 、按照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有关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税、费和抵押登记费用的承担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该费 用先行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代收代支。 2、因费用承担方未能及时支付上述费用给乙方,乙方 将不向贷款银行出具放款通知单,因此而产生的不能准时发 放贷款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纠纷的处理 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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