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8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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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