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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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样式二)‎ 保险标的 ‎  第一条 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 ‎  (一)房屋及室内装潢;  ‎ ‎  (二)室内财产:  ‎ ‎  1、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  ‎ ‎  2、衣物及床上用品,  ‎ ‎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 ‎  4、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 ‎  第二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 ‎  (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 ‎  (二)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 ‎  (三)无线通讯工具、日用消耗品、交通工具、动植物;  ‎ ‎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 ‎  (五)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 ‎  (六)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 ‎  保险责任 ‎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凡是被保险人自有、与他人共有或代他人保管的,并座落或存放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基本责任或投保人选择的特约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 ‎  (一)基本责任  ‎ ‎  1、火灾、爆炸;  ‎ ‎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 ‎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 ‎  4、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 ‎  (二)特约责任(任选一种)  ‎ ‎  1、盗抢责任:经公安部门确认的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入室抢劫的盗抢行为,三个月内未能破案或三个月内破案但未追回的损失。  ‎ ‎  2、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或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 ‎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 ‎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  责任免除 ‎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 ‎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 ‎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 ‎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或司法行为。‎ ‎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 ‎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 ‎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 ‎  (四)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  第八条 房屋及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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