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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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释义

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释义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 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 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本条是对提货的规定。 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并没有完成所有的运输义务, 其还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于收货人。这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 务。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如果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 通知收货人, 以便于收货人及时提货, 因为收货人对于货物何时到达 目的地一般是不知道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 运人并不知道收货人是谁, 而托运人又没有及时告知承运人, 在此时, 承运人就没有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 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 托运 人并没有告诉承运人收货人是谁, 而只是在单证上写明“凭提示交付 货物”,则承运人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就可能不知道收货人是谁。 所以本条才强调“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 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在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如果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时, 承运人应当通 知托运人在合理期限内就运输的货物的处分作出指示。 一旦收货人接到承运人的通知, 应当及时提货。 这是收货人的主 要义务。 如果收货人在收到承运人的提货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或者没 有规定时间而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取货物, 而逾期提货的, 应当向承 运人支付逾期的保管费用,如果因为逾期提货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 收货人应当承担损失。 如果在逾期期间, 货物因发生不可抗力而毁损 灭失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收货人提货时,应当将提单或者其他 提货凭证交还给承运人, 承运人一般也只有在收货人出示了提货凭证 后, 才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如果按照运输合同的规定或者提货凭证 的规定, 应当由收货人交付全部或者部分运费的, 收货人还应当向承 运人履行交付运费的义务后,才有权利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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