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注意点-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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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注意点-租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注意点 - 租房合同 1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 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 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任意解除权 ) 。 1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2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 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 应当相应减少租金 或者延长租期。 3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 、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 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 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 因租赁物部分或 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 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 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 状或者赔偿损失。 3 、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 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 正常损耗免责权 ; (2) 占有、使用、收益权 ; (3) 买卖不破租赁权,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4)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 理期限内 (3 个月) 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 利。否则,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 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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