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建材)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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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建材)供货合同

建筑材料(建材)供货合同 ‎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建材供销一事,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供给甲方建材一批,质量规格如下: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 ‎                                                        第二条甲方在建材入场后,必须先检验合格后,方能加工使用,否则,甲方提出的一切质量问题及其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材料进货单供货给甲方(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必须把提货计划天前通知给乙方,乙方组织车辆供货,直发或库提。 第四条   乙方保质、保量及时供货给甲方,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结算付清乙方所供建材款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违法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第六条   合同终止 甲方和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第七条   不可抗力 ‎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执行本合同或延迟执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执行或延迟执行的证明。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签字后生效。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其他用于执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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