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5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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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资金借款合同(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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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 3.2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借款人选择下述第种放款方式: (1)现金放款:借款人直接到公司出纳柜面支取贷款。 (2)账户放款:借款人以本人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第四条还款 4.1借款人选择下述第种还款法还款: (1)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叁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 期递减并逐期结清。每期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4.2还款日 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接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3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时: (1)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发生日次月的对日。 (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4.4贷款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同意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5贷款展期 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五条提前还款 5.1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1)提前还款日不能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5.2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10个公司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3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利率执行。 5.4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重新计算已肆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期限重新计算。 第六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6.1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7.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7.2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7.3贷款人向借款人书面通知下列事项: (1)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还款日、到期日; (2)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8.1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8.2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8.3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8.4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8.5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8.6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8.7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8.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九条违约 借款人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第六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借款人未履行第八条项下所列任何一项义务的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5)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借款人出现第九条项下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0.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陆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1)逾期贷款,按照第二条规定的违约利率执行;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 (2)挪用贷款,按照第二条规定的违约利率执行。 10.4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0.5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法定机关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效力及变更 11.1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为农牧民城镇居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并盖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11.2合同的变更 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限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任何书面通知均应寄送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动,相关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柒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签约各方各执一份,中介人保留一份。第十三条担保事项 13.1本合同是在保证人承诺保证按期归还款为前提的情况下签订的,保证人对此借款进行担保。 13.2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泾川县金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次借款的中介人。 15.2中介费(或管理费)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其中: 中介费————————————————————元(不含税),材料费————————————————————元(不包税),合计————————————————————元 借款人(签章): 签署日:年月日 保证人(签章): 签署日:年月日 贷款人(签章): 签署日:年月日 捌 中介人(签章): 签署日:年月日玖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