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5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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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模板(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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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拒绝或阻挠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乙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契约和协议; (5)乙方连续三个月并累计六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6)乙方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7)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 (8)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影响的天数和损失的数额,每天付给乙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甲方发放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账户,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 胯款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等费用)以为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购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质量、权属等事宜发生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应以贷款实际发放日起顺延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由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咀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篇二 咀方(委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乙方(受托人): 住所: 主要负责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 委托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 一、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出审查意 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公证、保险、评估、 抵押(备案)登记及其他贷款手续。 二、协助甲方受理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请,提出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签订项目合作 协议,监管保证金帐户。 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回收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办理公积金贷 款结算业务。 四、对借款人、担保人、合作项目等实施贷后监督检查,催收公积金逾期贷款,受理借 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等变更借款合同事宜, 按乙方内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公积金 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五、 按甲方的要求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公积金贷款管理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建立 贷款管理台帐,并将电子信息及凭证、报表等纸质资料按约定的方式及要求送交甲方。 第二条 委托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及帐户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定向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二、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以甲方的审批意见为 准。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在乙方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帐号为 ;乙方为甲方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 款帐户,帐号为 。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程序 一、乙方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 提出审查意见报甲方审批;对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 送甲方。 二、甲方审批同意后向乙方出具审批意见,确定贷款的金额、期限等。 三、 乙方按甲方审批的意见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乙方办理贷款手续后向甲方送达相关资料;乙方原则上应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并报送甲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原因除外)。 五、 甲方对贷款手续 核对无误后, 按时足额将贷款基金从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划入委托 贷款账户,由乙方负责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入售房单位售房款专户;售房人是自然 人的,须划入事前约定的专门帐户。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对贷款的发放、回收、结算、管理等全过程拥有决 策权。 二、按规定在乙方开立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专门帐户。 三、审批贷款合作项目,审批个人公积金贷款。 四、因业务需要,可到乙方查阅委托贷款档案资料。 五、对乙方承办的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六、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七、按时足额提供发放贷款所需的委贷基金。 八、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办理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委托事项。 二、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垫付委贷基金。 三、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受托事务,不得无故拖延。 四、对借款人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及借款条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具有审查义务,对贷 款用途的专一性、资金划拨的安全性具有监管义务。 五、将协助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六、向甲方提供拟按揭或已按揭的商品房项目及开发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 七、按国家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协助甲方对委托贷款实施风险管理;不拆借、挪用公 积金贷款资金。 八、及时将贷款发放、回收、结算等相关业务资料送交甲方,按时向甲方报告受托事务 办理情况。 九、配合甲方对受托事项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十、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十一、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组合贷款的约定 一、组合贷款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住房,由甲方提供的公积金贷款和 乙方提供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而组成的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 商业性贷款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审批,设置同一担保条件。借款人违约需处分抵押物、追索保 证人连带保证责任, 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约定进行赔偿时, 甲乙双方按届时各 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二、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 可同时向乙方申请商业性个人 住房贷款,乙方承诺作为组合贷款的配套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第七条 需按法律程序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债务时,无论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均 由乙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乙方怠于起诉的,甲方按相关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的诉讼费用 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组合贷款的诉讼 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甲乙双方的债权比例各自承担。 第八条 保密约定 咀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取得对方或第三方的资料或信息应视为各方的商业秘 密或个人隐私,未经法律许可或当事各方同意,不得向外披露或用作本协议以外的用途。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按时足额提供贷款基金,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由此造成乙方 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二、甲方未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手续费的,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承办委托事务,并可 要求甲方及时补清,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因乙方的原因未按约定发放及回收委托贷款,造成甲方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乙方 应负责赔偿。 四、因乙方原因致使追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五、 乙方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 未按本协议约定及甲方制定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受 理、审查贷款,或录入的贷款管理信息及办理贷款手续的差错严重,或催收逾期贷款不力, 或未按甲方要求保管公积金贷款档案等,由此造成甲方或借款人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损害职工权益和甲方形象的,甲方除有权依据本协议考核后扣减手续费外,还可要求乙方赔 偿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取消受托资格。 第十条 委托业务的考核 咀方对乙方办理委托业务的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并与手续费挂钩, 考核按平时重点抽 查、半年进行检查、年终全面考核的方式进行,每次考核后向乙方通报考核结果,年终考核 完毕后向乙方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内容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业务考核 《 表》 。 第十一条 委托业务手续费 一、甲方以当年实际收回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 5%为基数,按全年考核后乙方实得分 值计算手续费; 计算公式:乙方年度贷款手续费=乙方全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利息收入× 5%×实得分值÷100 二、支付方式:甲方在对乙方全年考核完毕后,一次性以转帐方式向乙方结清全年贷款 手续费。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的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将各自制定或执行的涉及公积金贷款(含组合)的相关文件、手续事先送 对方认可备案,发生变动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和相关第三方。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手续暂使用乙方制订并经甲方认可的文本格式,待甲方对其 统一制订后,再按统一的文本执行。 三、办理委托贷款所涉及的保险、公证、评估及其它中介代理机构,应由甲方确定或认 可。 四、因委托贷款而设定的债权、担保权均以乙方名义代理,但最终实际受益人为甲方。 五、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具体承办支行 六、每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具体承办支行,由甲方审定。 七、乙方应具备从事委托事务的合法资格及执业证书,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及人员、技 术、物质保障条件,能够为借款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生效期间后,若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单位名 称、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发生变化,办公、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但订立本协议依据的国家法 律、政策或本市实际情况发生调整变化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 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规定等执行。必要 时双方可修改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前, 甲方委托乙方已办理的委托业务尚未执行完毕的统 一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办理委托业务的,可中止执行协议,但已受托签订 的项目合作协议应按约履行至期满,贷款回收、催收、结算等事务应履行至贷款余额结清为 止。不受协议中止或有效期的限制。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 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篇三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咀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咀、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咀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