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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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  出卖人 机械制造厂代表人 简称甲方,承买人 铁厂负责人 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施盘)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契约条件如下:‎ ‎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契约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 ‎ ‎  第二条 试验期间以 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 ‎ ‎  第三条 前项试验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 ‎ ‎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 ‎  第四条 在试验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对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 ‎  第五条 ‎ 试验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验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 ‎ ‎  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 元整,于契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 ‎  第七条 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或试验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验时,得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 ‎  第八条 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验期终止日起算x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 ‎ ‎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 ‎  卖方(甲方): ‎ ‎  身份证号: ‎ ‎  地址: ‎ ‎  买方(乙方): ‎ ‎  身份证号: ‎ 地址: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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